OECD14国包含: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报告来源:OECD:Science,TechnologyandIndustryScoreboard:.1999。为增强对战略技术知识的控制与独占,发达国家一面以保密和国内立法的方式禁止或控制敏感战略技术知识的扩散,一面又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强行列为原关贸总协定多边谈判的议程,以谋求对本国战略技术知识的国际保护。1991年,“乌拉圭回和”谈判最后通过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较早时提出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协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含版权及有关权利、著作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该协定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之上的,并采取了比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更为严厉的保护手段。比如,扩大了发明专利的保护规模,并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延长到20年。协定在增强对知识产权,首要是对发达国家战略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期,也为低收入国家的技术进步设置了更高的技术壁垒。二、连续创新策略
连续创新策略是指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连续持续地执行改进型或替代型创新,以达到对战略技术长期垄断的策略。连续的改进型创新是持续改进其核心技术,保证已得到的垄断地位的创新。英特尔公司(Intel)是采取连续的改进型创新策略,进而建立起在微处理器(CPU)这一高技术领域准垄断地位并得到商业成功的典范。1971年,英特尔公司发明了当今计算机的核心技术—微处理器。经历几年的资本与技术积攒,当这一产业刚从幼稚期向成长期即高度竞争期过渡时,英特尔公司连续投入巨资执行研发,并没有断推出X86系列与PX系列微处理器。1975年第一代X86系列即8086微处理器面市,当时它仅包含2.9万个晶体管。10年后,已是第4代的X86系列微处理器开发成功。486芯片已包含了120万个晶体管,每秒能处理5400万个指令。1993年,包含320万个晶体管,每秒能处理25000万个指令的586微处理器(即第一代PX系列)面市。现如今,PX系列微处理器已发展到第4代。2001年,英特尔公司仅投入执行战略技术储备的R&D活动的资金就达到50亿美元。连续持续的创新和越来越高的进入壁垒,致使那些尝试以“模仿战略”跟进的竞争对手大多以失利告终。2002年4月,美国《财富》杂志发布,2001年英特尔公司的运营收入就达337亿美元。连续的替代型创新是在高度竞争的产业领域,持续有领先者或后来者,采取根本不同的技术路径开发出全新的核心技术,以替代原有技术,进而巩固或占领其垄断地位的创新。在IT行业,平面表明技术的竞争异常激烈。从普通CRT到纯平CRT,从纯平CRT到液晶LCD,从液晶LCD到等离子表明及有机发光材料表明技术,从15英寸到19英寸,从低幅射到无辐射,从亮度受制约到亮度自由调节,从单色素到多色素的“E系列”、“G系列”等等,SONY、飞利浦、LG、NEC等著名跨国公司采取连续的替代型创新策略,牢牢控制着平面表明器的前沿核心技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他们不仅确立了在高端市场的优势地位,同期也操控着中低档市场的大宗交易。受于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和独到的战略眼光,很多尝试采取“技术引进”或“跟随创新”策略投资于CRT的、并期望在表明器热销大餐中分一杯羹的跟风企业,现只能在处在“混战”状态的低端市场中徘徊。三、策略性技术联盟
策略性技术联盟是指企业间通过在R&D领域、技术创新领域,甚至在生产与营销领域里紧密的技术合作,联合控制技术的成长方向与发展速度,构筑排他性技术壁垒(比如:确定技术路径、控制主流技术标准、实行专利保护),共同占有并保持竞争优势的一种联合形式。进入后冷战时代,世界市场涵盖规模从10亿人口扩大到30亿人口,市场机制形成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机制。激烈的国际竞争、越来越高的技术开发风险及日益降低的资金支持,致使一部分发达国家的企业竞争力下滑,进而降低了国家的竞争实力。20世纪80年代,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政府逐渐放松了反托拉斯法对本国企业的管制。有资料显示,同期世界跨国公司间的策略性技术联盟快速增到4192个。在这些策略性技术联盟中,95%以上是由美、日、欧等国家的企业间建立的。其中25%左右的技术联盟分布在化工、航空与国防、汽车、重型电器设备等四个产业部门,70%以上的技术联盟分布在高技术产业,尤其是信息产业与生物产业。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一面,首要由发达国家企业结成的策略性技术联盟分担了企业昂贵的研究开发成本,避免了残酷的市场竞争所导致的风险,集合了彼此的技术优势,加快了新知识在联盟内无阻碍的扩散,提升了联盟企业的竞争力;另一面,共同的利益也阻断了新技术向联盟外,尤其是向低收入国家企业的提供。四、军用与民用技术共享策略
从二战开始,尤其是在冷战期间,很多国家对关系国家安全与军事优势的昂贵的军工产品的生产和尖端军事技术的研制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倾注了大批的国家资源。就在此时,首要由国家资本支撑的军用技术的击穿性进度,也为发达国家民用技术的开发及新兴产业部门的建立与发展(如飞机制造业、核能发电业、计算机与集成电路业等)给予了强大的技术支持。进入后冷战时代,发达国家政府对国防R&D的投入一度显著降低,而民间资本对信息技术及其余高技术开发的支持空前高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不只有力地助推了发达国家的经济上涨,同期高速发展的民用技术亦在这一期间大批向军事系统转移,尤其是在软件技术、网络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等技术领域。一个典型的实例是:海湾战争阶段,美军及其盟军曾高度依靠日本为民用目的生产的组件和子系统。发达国家很多敏锐的政治家已经发现,相互分离的军用与民用技术间早已形成了多重壁垒,影响了国家战略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信息的交流,不利于巩固其强国地位和已经得到的军事优势。正因这样,美国克林顿政府便采取了一连串措施(包含颁布法令)并执行国防采购改革,尝试建立一个能同期满足国防和商业两方面需要的共同的工业基础,以达到军用与民用技术的共享。在这一策略指示下,美国开始对军工企业执行大范围的调整。到1999年,以前的70家首要军工企业已合并成6家军工巨头。这几家军工巨头不仅在若干武器系统的研发和生产中位居世界前列,如:雷神公司的战斧式巡航导弹和夜视系统、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噴气战斗机和军事卫星、通用活力公司的军舰和常规武器制造系统、波音公司的战略轰炸机和导弹制造系统;同期也普遍参入商业领域的国际竞争。波音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民用远程大型客机制造商。隶属于雷神公司的休斯空间和通讯公司,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进入国际通讯卫星市场,现已形成世界最大的商业通讯卫星制造商。很显著,能够形成军用与民用共享的技术,都是一部分超敏感的战略技术。所以,军用与民用技术共享策略将于更大规模内加深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的控制。五、战略技术发展的政府干预策略
受于战略技术发展关系到国家利益,所以以立法的形式颁布并实行国家战略技术发展计划,就形成很多国家的政府包含部分低收入国家的政府对战略技术的成长执行直接干预的重要手段。20世纪90年代,美国白宫先后策划并开始具体实行“高性能计算机与通信计划、生物技术研究计划、新材料技术研究计划、先进制造技术计划、世界改变计划、数学和科学教育计划”等6大跨部门科技计划,以及“基础性科学、国家安全、环境与自然资源、民用工业技术、信息和通讯、交通研究与开发、健康·安全和食品、国际科学·工程和技术、教育和培训”等9大战略计划。同期,日本政府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新阳光计划”、“太阳能发电系统应用示范计划”、“前沿基础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计划”、“宇宙开发计划”等也已经开始实行。另外,欧洲、韩国以及印度等国也都先后策划了面向21世纪的战略技术发展计划。国家战略技术发展计划体现了国家意志,集中了国家资源,而且有牢固的法律制度与雄厚的政府资金保障,这一面有力助推了战略技术的成长,而另一面也更深一步增强了这些国家对战略技术的垄断。我国是一个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成长中国家,同期也是一个正在向工业现代化迈进的技术输入国。从理论上分析,打破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最根本的战略应当是技术创新战略,尤其是自主创新战略。近年来,很多学者依据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技术创新经济学等不同的理论,分别从国际规则与制度重构、逾越式发展的模式选择、国家创新系统与国家发展战略等诸多侧面对我国的技术创新战略执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深入的研究,很多极有见地且极富创意的政策建议已经引起决策部门高度的关注。为打破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的垄断,我们觉得,首先依然务必坚持扩大放开的策略。放开有助于激励创新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创新主体的形成,放开有助于创新资源在国际规模内的优化配置,放开有助于创新信息的传递和创新人才的培养与交流。其次依然务必坚持技术引进策略。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是:我国十分贫乏的技术知识存量,十分有限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与发达国家日益扩大的数字鸿沟。同期,一个国家也不或许在所有技术开发领域均维持国际领先优势。所以技术引进,特别是我国很多仍处在落后状态的传统产业的技术引进,依然是我国技术进步与经济上涨的强大活力,同期也是达到我国传统产业技术发展从模仿向独创转变的重要策略。第三,应该注意技术创新路径的选择。袁隆平院士的杂交水稻生产技术,王选院士的激光照排印刷系统,均是选择了全新的技术路径,才获得了技术上的击穿,并始终维持在这些技术领域里的领先优势。选择正确的技术路径,应该是我国在若干战略技术领域里达到技术逾越的重要策略。 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机会性既然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并自此造成了平行进口困难,那就有必要采取措施来协调和避免该种冲突和矛盾。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可以从自由与竞争的关系分析。首先,自由“不是天赋的,而是人赋的、自赋的,只有那些主动争取、积极付出、不懈奋斗的人才配享有自由,才可享有自由”。“要由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运用他的一切能力了。他务必运用观察力去看,运用推论力和分析力去预期,运用活活力去搜集为作决定之用的各类材料,然后运用思辨力去作决定,而在作出决定后还务必运用毅力和自制力去坚持自己考虑周详的决定。”自由的达到务必依凭适当的条件、借助适当的手段、通过适当的渠道。实践证明,自由达到最好的条件、手段和渠道是公平的竞争。竞争激发和维系民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和改进民众认识必然的能力,而认识必然就导致自由,因此竞争促进人的自由,扩展人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竞争就没有自由。竞争要求和集中体现民众以自己觉得最好的方式去追求自己觉得最好的目标,由于只有如此,才是真正故意义的竞争,而这恰恰是自由的本义,自由就是依照民众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目标的自由。竞争通过公平的较量、优胜劣汰去配置为人可欲的目标,这是一种自我主宰,成也自己,败也自己,不受制于人,它祛除了集权统制、行政命令,免除了对自由的侵扰。其次,从竞争的本义可以看出,竞争要求一种主动积极创造的精神和立场,而这就必然要求自由,真正的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竞争实质上就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就此来说,竞争与自由并无二致。自由必然要求竞争,竞争是自由的状况和达到。从这里不难看出,在很大程度上,自由与竞争紧密有关,自由与竞争同义,自由代表着竞争,竞争要求自由。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而自由与竞争的本性致使了市场经济的垄断性和盲目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基本特质是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执行反对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具有盲目性,需要政府执行宏观调控以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于是,“一个调整该种新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造成了,这个法律就是经济法(也即竞争法,笔者注)”。自由、竞争和秩序组成了竞争法的基本范畴。在放开的经济中,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是不可分离的……从理论上讲,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目标是统一的,两者均为为了增长消费者福利和提升经济效率。竞争政策通过对制约性商业做法的清除或管制,以保证市场的有效功能,保护和促进竞争;贸易自由化政策则通过清除贸易壁垒促进竞争,目的在于提升和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近年来,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原因在于:一是受于关税壁垒的减弱和非关税措施的逐渐降低,企业日益依靠于制约性商业惯例来保护自己,即“私人制约和那些未受制约的制约和垄断”,进而使贸易自由化的果实逐渐增多地承受竞争政策所管辖的制约性商业惯例的侵蚀;二是逐渐增多的贸易政策不仅没有促进竞争,反而影响了竞争。但是,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目标和实行之间在某些情形下起码在短时间内也会存在不统一的情形。尤其是当贸易政策措施旨在保护或促进国内产业时,此类政策措施将令制约外国企业在本国国内市场的作用,而且会清除市场的竞争。假使贸易政策措施无视对经济的长期将就,那么政策措施将令与竞争政策原则相矛盾。伴随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渐放大,要求在国际规模内协调竞争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致使“形成一个广泛的国际反垄断制度形成必要”。相关竞争困难也已纳入到一部分国际公约的调整规模。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TRIPs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Ms(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协定)都涉及到竞争法。即使国际贸易中竞争规范还首要依靠国内法,但受于国内法规定的不尽相同为制止不正值竞争举动增长了问题,伴随竞争政策在经济世界化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的增长,在WTO框架内的合作会逐渐增多,并渐渐趋向本质性和系统化方向,以促进处理跨国的反竞争举动和执行竞争执法的合作等困难。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更是紧密有关。知识产权既或许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或许是执行市场竞争的利器。比如,发明专利往往是适应提升生产技术、得到竞争优势的产物,或者说是在获取竞争优势的下造成的,并用于促进市场竞争,竞争越激烈,获取发明创造的活力就越大。授予发明人垄断权,“使之得到适当的经济收入,就会促使其更深一步努力于开发研究”。竞争法也是激励通过技术创新、提升管理水平和商品质量执行竞争。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也具有同样的作用。所以,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根本目标并无矛盾,它们“统一于竞争的联系和对竞争的促进、进而助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上”,而且,都具有“助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实际上,保护工业产权不仅是其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还涉及到促进公平竞争。”所以,尽管对竞争关注的角度和方式不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在促进竞争助推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存在着统一性”。正如1985年一名美国反托拉斯官员表示的:“反托拉斯部门早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敌对疑似是一种差不多不正确的认识的结果,即觉得在反托拉斯法的目标和保护令尊的法律目标之间有一种内存的经济矛盾。”“当对竞争作出更完全的经济分析时,很显著知识产权保护会助推竞争,它可以激励公司通过发展新技术而促进竞争,并为消费者供应许多的选择,供应更新更好更便宜的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值竞争法的关系源远流长。1900年在修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第一次将反不正值竞争的保护作为工业产权保护的一部分,增长了第10条之二,规定了反不正值竞争保护的内容,确立了“反不正值竞争法为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构成部分的基本关系”。一般来说,反不正值竞争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即禁止从事违背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交易举动的原则,也是整个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值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即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看,反不正值竞争法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性原则,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存在不足的情形下,如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需要解释、具体知识产权规则有漏洞、不同规则相互矛盾时或者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覆盖不足的领域,“都由反正值竞争法来兜底”。就此来说,运用反不正值竞争法考察平行进口困难,既非一概禁止也非一概激励,而是兼顾代理商利益及竞争秩序的维护,有条件地评定平行进口能否具有不正值竞争的性质可以得到较为满意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更是受于知识产权易被滥用而紧紧联系在一起。受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质,使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处在强者的地位,垄断的代表性违法举动是独占市场和执行贸易制约,继之而来的是倾销、设置不正值的竞争制约和不公正的贸易制约等等。这些举动从长期的看法看,实际上全将使价格上升,对消费者不利,也是违背公共福利的。所以,“知识产权作为承认商品排他权的一种法制,也就必然要承受包含消费者以内的市场竞争和规定这一竞争的市场结构,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制衡”。那就是“以民法中有关禁止滥用权利的法理和禁止垄断法为代表的一套反垄断法规”。“在知识产权被无制约地强调的世界上,的确务必将与之对抗的手段加以加深”。所以,“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举动执行规制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平衡处理好知识产权与竞争要求之间的矛盾”。 中国贸易自由化进度的理论思考 改革放开以来,中国逐渐走上了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道路,并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1995年5月,中国政府贸易主管部门的领导宣称,中国将积极推动贸易自由化,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吴仪,1995)。接着采取了一连串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措施,从今年4月1号起,减弱了4997个税号商品的进口税率,进口关税率从35.9%降到23%,取消了176种商品的进口配额,缩减配额商品约30%,并决定在今年末达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中国贸易管理制度变迁的过程更深一步增速,同期也提出了不少值得认真研究的困难。有由于此,本文拟对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度做出更深一步的理论思考,其首要内容包含:(1)有针对性地评述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困难的解释能力,以为更深一步分析的基础;(2)探讨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大国,其国际贸易所具有的“可竞争市场”模式及其特质;(3)考察在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下,中国参与分享贸易利益的空间规模、方式选择及其效率; (4)描述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设计、步骤安排和政策选择。一、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困难的解释能力
国际贸易理论是微观经济学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领域的延伸,因此微观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就深深植根于这个领域,并集中体现为自由贸易理论,其最首要的规范结论就是,自由贸易是最佳选择。贸易理论的现代发展尽管没有否定但却偏离了传统贸易理论,从修改其脱离经验现实的假定中来开辟自己的创新之路。但是,受于这些理论所据以建立的前提假定与中国的现实有适当的距离,因此其对中国贸易困难的解释能力都存在着一部分有待表明的困难。传统贸易理论觉得,国际贸易及其利益的造成在于交易国之间的差异。无论是基于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技术差异的“绝对成本”说(亚当·斯密,1776)和“比较成本”说(大卫·李嘉图,1817),依旧基于要素禀赋差异的资源配置理论(赫克歇尔,1919;俄林,1933),都觉得实施自由贸易,为一国给予了改观资源配置效率的可能,抓住和利用这个机会,使有限的资源相对集中于比较优势的行业,就可以用最小的资源投入,通过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两个系统,既得到最大的产出,又满足国内需求。但是,要解决到这一点并没有是无条件的。自由贸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所依靠的基本假定是,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均为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这在现实中又是不存在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这一点已为新的贸易理论所揭示,并为国际贸易的实践所确认;当前中国的国内市场距完全竞争的市场还相去甚远;即便中国达到了经济的市场化,也不或许显现一个完全竞争的国内市场。更何况自由贸易是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目标的,而现实中却是民族国家的利益好于一切。在这个贫富悬殊、经济实力差距很大、由世界经济大国决定贸易规则、主导国际贸易的世界上,自由贸易导致一种理想,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施过。由于谁主动、单独地率先实施,谁就要丧失贸易利益;谁实施了适当的贸易保护,谁就能够增速发展,后来居上。尽管强国极力力争自由贸易,但那导致要别国放开市场,以便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占有许多的贸易利益。19世纪中叶,英国经济实力高达顶峰时,曾通过修改“航海条例”和废止“谷物法”,提出了(包含鸦片以内的)自由贸易,但在当时同中国的贸易中却是由东印度公司独家垄断。美国和德国的国力不敌英国,分别采取了汉密尔顿(1791)和李斯特(1841)的贸易保护理论和政策,并利用了第二次产业革命和世界经济上涨的有利机会,到首次世界大战前就赶上和胜过了英国。当英国的世界经济领先地位丧失时,立即在20年代初通过“染料法”和“工业保护法”,放弃了自由贸易。二战以后,尽管从1947年开始的日间瓦回合到1995年终结的乌拉圭回合,在关贸总协定的规模内,通过多边谈判致使了各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关税的缩减,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成长。但是,当日本、德国以及一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低收入国家依靠适当的贸易保护而快速地强大起来,在某些方面赶上和胜过了美国,在与美国的贸易中占有了许多的贸易利益时,美国又祭起了贸易保护的大旗,既然关税已经减弱,非关税壁垒就形成首要的保护手段。可见,自由贸易尽管是民众持续追求而不可企及的理想目标,但是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却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所以,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不是绝对的和完全的自由贸易,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有机结合。战略贸易理论(克鲁格曼,1979)是贸易理论在70年代末的重要发展。它借鉴了产业组织理论的最新成果,更改了国际经济专家的思维方式,不仅打破了传统贸易理论完全竞争假定的束缚,而且摒弃了传统理论的二维假定,把比较优势和范围经济统一起来,同期复苏了外部经济的应有地位。其结果是,一面加深了自由贸易好于闭关锁国的传统规范结论,为贸易利益的获得给予了新的解释,即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放开造成的范围经济,使本国消费者能够低价享受同类产品不同品种的选择机会。另一面,对完全竞争市场和常数范围经济的背离,使市场自身运行的结果处在次优的境地,适当的政府干预有机会更改市场运行的结果,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得到占领市场的战略性优势,或者分享外国垄断企业的利润,以获得更大的贸易利益,进而使自由贸易政策失去最优的地位。战略贸易理论为发达国家间产业内贸易给予了有效的解释,对低收入国家贸易制度和政策的选择也给予了有益的启示。尤其是中国为一个大国,广阔的国内市场更有助于战略产业的成长。但是,战略贸易政策力争实行有选择的积极的干预,其贸易利益的获得也需要适当的条件。首先,战略贸易理论和政策的实行依赖于正确的产业政策相配套,战略产业的确定以及保护方式、保护强度和保护时限的选择就形成困难的核心。这一切如同实行理想的计划一样,要求政策策划者掌握充足的信息;其次,战略性贸易使政府的政策操作形成一种博弈,博弈对手的策略选择很难料定,政府的效能直接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又一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行,必然会引起不同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后者产生的效率损失有机会胜过该项政策所能导致的好处。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阶段,其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的对外贸易首要地依旧一种部门间贸易。就在此时,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当中,制度的扭曲和举动的失范,刺激了各种各样的寻租活动,降低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作用和效率。新添长(贸易)理论是一个涉及国际贸易、经济上涨和产业组织等多个领域的边沿理论,其关注的中心是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在国际贸易格局变动及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决定作用。该理论以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1934)为基础,被称为熊彼特主义,其直接形成源自于弗农描述的“产品生命周期”(196)假想,觉得每一种产品都历经了一个在发达国家发明、出口、转移到不发达国家、再向发达国家出口如此几个阶段,从而构造了贸易动态均衡模型。假使说,传统贸易理论和以范围经济为基础的“新”贸易理论较好地表明了静态贸易格局,而不能满意地解释国际贸易格局随时间的改变,不能回答诸如“创造”比较优势、贸易政策与经济上涨的关系困难,那么,新添长(贸易)理论则着重于解释动态贸易利益的困难。受于该理论考察了技术的外溢困难,表明了发达国家的“夕阳”工业在低收入国家低生产成本的贸易竞争中衰落是一种必然现象,因此发达国家的选择在于持续开发新产品,而低收入国家的选择在于引进外资,增速技术进步,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改观贸易条件,以及维持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利于知识技术的国际传递。在这里,技术进出口政策的选择有着重要作用。这一理论对于我们有着多方面的启示,如只有持续执行人力资本投资,提升劳活力素质,才可增速技术吸收和技术转移;有效地吸收适合本国资源条件、要素价格的劳动密集技术,促进本国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快速转换和升级;尤其是对于我国如此的大国,参与国际贸易首要不在于扩大市场,而在于分享世界上有限的、分布极不平衡的技术人力资源从事技术创新的成果(王建业,1989)。需要表示的是,在这里,跨国公司是技术转移的最有效的载体之一,它既可以打破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的制约,也或许产生对低收入国家的技术控制。这也是我们当前面对的重要困难之一(张平,1995)。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种贸易理论都有其真理成份,也都有其历史的局限,其对中国的贸易困难既有适当的解释能力,也有一部分解释不了的困难。所以,考察中国的贸易困难需要博采众说之长,并做出自己的创造。 二、中国国际贸易:一个“可竞争市场”模式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威廉·杰克·鲍莫尔(William Jack Baumol,1982)等人提出的一种产业组织理论,它与范围经济贸易理论有很多类似的地方。该理论觉得,范围经济使完全竞争不或许存在,但是,只要允许自由进入,即便一个产业部门只有少数几个生产者,也足够使价格靠近边际成本。在学术界的更深一步讨论中,上述的理论分析深入了一步,即区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形。假使该产业的进入壁垒很高,新生产者的自由进入尽管可以使价格下滑,但不会靠近边际成本,进入者也要付出成本;假使该产业是自然垄断行业,自由进入使价格降到边际成本,就会发生亏损;该理论只适用于进入壁垒较低的产业,如此,自由进入就会形成收益递减,进而使价格靠近边际成本。杨晓凯在评述这一理论的基础上力图推动贸易理论。他觉得,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可贵之处在于,强调了自由进入和卷入市场商品的增长会加重竞争,即使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因范围经济而很少;但是却没有区分劳动分工经济和范围经济。范围经济是对企业来说,而基于专业化经济的分工和交易费用,却可以用来解释企业制度的演进以及技术与经济组织结构之间的关系。当分工的好处和交易费用之间的消长关系高达边际收益等于边际费用,而自由进入又没有固定费用时,就会形成一种帕累托最优式的竞争均衡,它不但决定了资源的最优配置,而且决定了一个最优的经济组织水平,后者可以用均衡的贸易依存度(贸易额对收入的比率)来表征(杨小凯,1992)。本文运用“可竞争市场”,意在用其描述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和转型中的大国,其国际贸易的成长及其管理制度变迁的模式所具有的特质。尽管前述的很多思想全将进入我们的分析,或者对我们的分析有所启示,但是,本文的考察自有其独特的含义。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的放开与小国的放开不同,其贸易的模式也就完全两样。受于国内市场狭小,小国的放开可以实施贸易助推的外向型模式,把放开的目标首要放在扩大市场规模方面,国内经济的成长和贸易制度的安排,均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为转移,但无论是出口,依旧进口,对国际市场的影响都不会太大。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拥有广阔的国内市场,这就决定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是内需型的。但这决不是说中国不需要扩大放开,相反却恰恰显示中国更需要扩大放开。由于只有在放开中,中国的大国优势才可充分发挥出来,其所具有的缺失才可得到弥补,其发展的问题才可得到克服,经济发展及其制度建设才可走上健康的轨道。这不只有百多年的历史教训,而且有近十多年发展经验的支持。不仅这样,这也显示中国的放开和对外贸易,其首要目的不在于开拓国际市场,而在于拓展和提高国内市场,即借助于进入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并通过国际竞争的挑战和磨炼,改造我们的经济贸易及其制度安排,提升我们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就在此时,广阔的国内市场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给予了重大的回旋余地。当下,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在一部分方面已经显现出大国模式所具有的性质。这既是中国手中的一张王牌,也是一个重大的陷阱。本文的讨论就是立足于这一基点之上的。中国是一个大国,也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和贸易有了很大的成长,但是,中国的贸易额仅占世界贸易总额的3%左右,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很不相称,因此中国重大的国内市场容量依然具有潜在的性质。中国的市场需要扩展,而且需要在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中而且依靠竞争来快速扩展。同样,中国的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也表现出低收入国家的性质和特质。在进口产品中,机械设备占 39.9%;在出口产品中,纺织、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重约占37%,且出口市场比较集中;同期,加工贸易占40%以上。这是由中国产业结构的性质和情况决定的。所以,中国的产业需要升级,中国的贸易也需要升级。该种升级也需要在放开和竞争中达到。也就是说,中国市场的扩展和提高,中国产业和贸易的改造也就具有了可竞争的特点。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也是一个处在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中的大国,其转变的方向是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因此,中国当前的变迁过程就是在创造一种市场化和自由化的大国模式。这就增长了变迁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首先,中国的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推动是极不平衡的,有些部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相对较快,有些则相对较慢,有些是大国特有的困难更需要特殊处理。比如,作为一个12亿人口的大国,粮食贸易的自由化就是一个有很大限度的困难,贸易自由化在短时间内所造成的再就业阻力,也直接决定着自由化的进展和方式的选择。其次,在制度变革过程中,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应该而且需要相互适应。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内需主导型的大国,贸易自由化的方式和步骤如何选择才可高达该种适应,也与小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进出口自由化的次序、程度和方式就会有所区别。又一次,中国贸易的自由化改革,一面需要与国际规范接轨,另一面,又需要达到其本土化改造,不仅要创造出与大国模式相适应的形式,而并要谋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形式。所有这一切务必而且只能在放开和竞争中完成。这既是一个逐渐前进、持续积攒的过程,也是一个自然演化和瓜熟蒂落的结果,因此也是一个可竞争的过程。作为一个大国模式的贸易自由化,中国的贸易的改革和发展所面对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由于,国际贸易首要是相似而不同样的工业品之间的贸易,一面,各种产品相似而又有适当的替代性,进而相互竞争;另一面,产品的差异和特性,又使其具有适当的垄断性。与此相适应,各发达国家和一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国内市场呈现出一种垄断竞争的结构,三、五个大的生产厂家差不多给予了内需和出口所需要的绝多部分、甚至全部产品。与此不同,中国的工业品生产和贸易,一面是某种形式的政府垄断,另一面是大量生产者和运营者达不足经济范围的过分竞争。这两种情形均为没有效率的。中国贸易的自由化改造,也需要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形成一种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如此,中国的大国优势才可发挥出来,一面可以在国内市场上与外国的大跨国企业抗衡,另一面,也可在国际市场上与之一争高下。可见,面对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扩张也务必是可竞争的。依据以上分析,我们其所以没有采取现有国际贸易的某一种理论和政策,而提出和运用了产业组织理论中“可竞争市场”的概念,意在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大国的事实出发,坚持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方向,博采各家之长,尤其是其适用于我的部分,将其加以本土化的改造,来解释中国的国际贸易,借以构造国际贸易的中国模式。中国的对外贸易及其管理采取“可竞争市场”的模式,其所遵循的第一个原则和具有的首要特质是自由进入。由于,自由进入是“可竞争市场”的基本条件,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的应有之义。中国的改革正在逐渐打破政府在这方面实施的垄断和管制,持续淡化贸易活动及其后面的官方(包含地方政府)色彩,降低以至取消贸易的创汇动机和实物动机,缩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达到汇率的自由化。这一切均为旨在为自由进入创造条件。其次,中国“可竞争市场”的第二个原则和特质是,发展专业化分工经济和范围经济,借以放大进入交易过程的产品的数量,进而促进和加重市场竞争过程。当前,中国的很多产业,如家用电器等,正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正在从生产扩张迈向生产集中,一面形成了一定规模和一定程度的范围经济,放大了产品交易的数量,减弱了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另一面,促进了专业化分工的成长,提升了交易的效率和贸易的依存度。又一次,中国贸易“可竞争市场”的第三个含义和特质是,依托于重大而潜在的国内市场,把技术知识的贸易摆在优先的地位,在市场换技术的交易中,一面借助于放开国内市场和适当而有效的保护相结合,接受国际产业转移,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开发国内市场,另一面拓展国际市场,在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以出让部分市场为代价,打破跨国公司的技术控制。进而在竞争中,使国际贸易和国内经济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持续提高。三、中国如何分享贸易利益
从第一节的评述中可以目睹,各种不同的贸易理论的共同任务在于对贸易利益做出解释。但是,这一困难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贸易利益的造成或创造,二是贸易利益的分配或达到(任烈,1995)。这是两个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困难。传统贸易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它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贸易利益是怎样造成的,却没有表明贸易利益是如何分配的。由于在自由贸易和完全竞争的假定中,这个困难是自但是然地处理的。战略性贸易理论和新添长(贸易)理论尽管涉及到贸易利益的分配困难,但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困难给予讨论。其实,各个主权国家参与国际贸易,均为为了在与量的贸易之下,获取尽或许多的贸易利益,或者是用尽量少的贸易,获取同样多的贸易利益。不论是国际上相关贸易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依旧各个主权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做出的安排和执行的管理,所直接涉及的均为贸易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这些协议和计划的造成和形成均为讨价还价和利益博弈的结果,各种保护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然而是相关各方参与贸易利益分配的手段而已。这就是各个国家都在一面讲自由贸易,一面实施保护贸易的原因,也是现实的国际贸易既不是纯粹的自由贸易,也不是完全的绝对保护(即闭关锁国),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在不同情形下和不同程度上的结合或均衡。发达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在贸易管理方面的区别亦在这里。贸易利益的分配及其争夺不只有一个区间,而且是环绕着贸易条件执行的。国际贸易作为一种合作和交易,其所造成的合作余下就是贸易利益,贸易条件就是分享合作余下的比例。假使说,比较利益和范围经济等一面决定了贸易利益,同期也为贸易条件的决定奠定了基础,那么,贸易保护则是在这个基础上通过更改贸易条件,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从而影响到贸易利益的创造。当前,在世界事务和世界贸易中,依然是经济发达的大国起着主导作用,现行的游戏规则首要是发达国家策划的,现有的贸易秩序也许多地体现了占优势地位的国家的利益。没有哪个国家会以牺牲自己的贸易利益为代价,出面保护弱者的利益,即使任何一种贸易活动和贸易安排全将对第三者造成外部效应。不仅这样,发达大国的举动方式是以实力代替规则,当规则对其有利时就实施规则,当规则对其不利时,就违背规则或单方面修改规则,如以双边协定代替多边协定,以区域性安排代替全面放开,以国内法代替国际法,等等。这就告诉我们,无论是在理论上依旧在实践上,绝对的公正和真正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一面,正是受于穷国和弱国的合作和制衡,才形成了某种世界秩序,否则,这个世界还不知会变成什么样子;另一面,假使没有政府的干预和适当的保护,就会象有的经济专家感叹的那样,“帕累托最优或许是座地狱”,自由贸易对一部分国家的很多产业代表着一场灾难。既然这样,低收入国家要求更改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建立真正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号召,既是正值的和合理的,又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真正起作用的是,参与进去,依照现有的游戏规则去玩,抓住一切可利用的可能,使自己强大起来。当自己进入发达行列,再来设法修改游戏的规则。当下的困难是,在不同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条件下,中国能够选择何种方式参与贸易利益的分配。(1)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是二战后贸易自由化运动的产物,在其运行的 46年中所执行的8个回合的贸易谈判均为多边谈判,所促成的贸易协定均为多边协定。从1995年元旦起,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接续关贸总协定的工作,尽管在管理上会有所增强,但其基本的举动原则和思维方式依然是多边谈判和多边协定。很清楚,多边协定是各个国家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前提下相互妥协的产物。假使一方不答应,协议就很难促成。为了促成协议,关贸总协定设有很多“灰色区域”和“例外条款”,这就为各国在遵守基本协议的情形下留下了很大的活动余地。为了获取自己的贸易利益,中国可以充分利用多边谈判和多边协定,一面以适当的妥协和让步争取同情者和支持者,来换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面,可以增强在“灰色区域”的活动,充分运用各种“例外条款”来扩大和保护自己的利益。(2)双边协定。双边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安排,中国进出口结构和市场的局限性,决定了中国在与发达国家,首要是美国的双边谈判中,总是处在不利的地位,而美中签署的双边协定,又为日本和欧共体国家等给予了“搭便车”的可能和条件,进而使我们处在愈加不利的地位。美中有关市场准入和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就是这样。受于没有其余的力量和冲突可以利用,中国往往必须基本接受或全盘接受美方的方案。因此应尽量降低双边谈判和双边协定。假使必须执行双边谈判,也应该设法利用其对第三者造成的外部性,就在此时或在此之后,执行有针对性的其他双边谈判,充分利用中国的市场优势,引入第三种势力。如与美、欧的飞机交易。(3)区域性贸易安排。区域集团化趋势的成长有一个过程,从区域自由贸易(关税对外统一,对内不统一)、关税同盟(对内对外统一关税),到经济和货币同盟(货物、人士、技术、资本一体化)是世界贸易自由化遇阻后的一种次优选择。除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外,区域性贸易集团以水平分工为基础,以区域内的放开性和区域间的排他性为特质,其放开和保护均具有相对的性质。但是,其对内的贸易自由化和对外的某种保护却促进了世界贸易的上涨,其贸易创造大于贸易转移。然而,集团外国家对区域集团贸易的上涨程度差于集团内国家。从世界各种力量分化和整合的前景出发,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该种具有相对放开性的区域集团化趋势还会继续发展。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度也应充分利用贸易发展的集团化趋势,即便不能参与某种区域性贸易安排,也应注意发展与各种区域性组织的对话和交流,清除不必要的误会,降低贸易摩擦,从中得到沟通和促成谅解,从而增长中国与这些区域性集团的合作和贸易。(4)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当前的国际关系中,美国人的举动方式是,国内法好于国际法。即在同别国的交往中,假使显现对美国不利的情形,美国就援引国内的相关法律行事,即便如此做有违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美国与他国的协议和对对方的允诺。近期一个期间,美国经常搬出超级301条款对其余国家实施贸易制裁就是一例。对此,我们应该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场和做法。首先,我们要清晰反对美国的该种大国强权举动,坚持在国际事务和国际贸易中依照国际法好于国内法的原则办事。由于既然是自己签署的协议和作出的允诺,就应该不折不扣地实施和实行,即使如此做对自己不利,甚至会招致某些损害,或者受于条件的改变,以前的协议和允诺已经显现显著的不合理现象,那就应该提出来与对方或相关各方商量讨论,从新议定,而不应该以强凌弱,根据国内法律单方面行事。否则就会加重国与国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其次,当别国违背国际法好于国内法的原则,按国内法单方面行事时,应该针锋相对,捍卫自己的利益,不应再恪守以前的协议和允诺,捆住自己的手足,使自己处在不利境地。为此,需要加速我们的贸易立法和涉外立法,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国际贸易律师和执法工作者队伍。四、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步骤和政策设计
表示自由贸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面对的考验和贸易保护在分享贸易利益中的作用,决不代表着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度应该停止,而是在推动的方法和步骤上应该注意把握。另外,申明这一点也与我们研究这一困难的方法相关。我们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对中国贸易保护的成本执行了计量分析,得到了一连串重要的理论和政策结论,在国内尚属首例。①对此,我们将专文讨论。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选择的基准点是自由贸易。该种基准点既不是我们的现实,也不是我们的目标,而是一种理想状态。自此出发,我们就可以利用可计算的局部均衡模型来估算贸易自由化的最大收益 (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也这样),而不代表着我们没有认识到完全的贸易自由化之不切事实。其实,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推动中国的贸易自由化进度,扩大放开,是中国迈向繁荣富强的唯一正确的选择。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度应该依据自己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事实和要求持续推动,外国的阻拦和阻力既不能动摇中国更深一步扩大放开的决心,也不能致使中国做出损害本身根本利益的让步。应该清楚,限于本身的条件,中国当前与国际惯例接轨临时还接不上,中国也没有能力承受发达国家应该承受的国际义务,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不能静态地锁定于某一点,而要依据中国的经济发展、竞争能力、改革进度来动态地加以调整。在本世纪末,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应定位于低收入国家的水准,在下个世纪中叶,经济高达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以后,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才可定位于发达国家的水准,并承受相应的国际义务。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依据事实情形做出更深一步的细分和调整。中国在更深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选择和矛盾将突出地表现出来,维持国际竞争的阻力与扶植战略产业的成长两种要求在政策上如何具体地高达统一?在放开闸门持续提高的过程中,我们面对的不仅是外国资本、外国商品的竞争阻力和打击,管理、技术的扩散和示范效应,而且仍有进口助推的技术进步和经济上涨。困难是放开闸门持续提高的节奏如何把握?即中国贸易自由化推动的进展如何控制?节奏过慢,一面,幼稚工业对国际竞争阻力感受不深,致使其永远也长不大,同期不利于发挥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的调节作用,另一面,国内外市场阻隔较多,进出口上涨受挫,既不利于国内的经济上涨,也不利于发挥中国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节奏过快,对国内产业的打击又或许是毁灭性的,且不说国内工业需要相当大的市场容量以保持范围经济和就业水平,仅仅粮、棉、油、糖的种植就或许因“谷贱伤农”而影响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战略重要性,产生严重的就业困难和动摇社会平稳的基础。所以,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过程务必有控制地推动。调节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有两种思路:一是依据政府已经签定和准备参与的国际协定的要求来决定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我们称此为协定主导型。其困难在于,国际经济的复杂性及其改变的未知性很难预知,其余签约方遵守和履行协定的情形也很难预知,国际协定规则的策划和调整受某些大国操纵,他们从本身利益出发或许持续更改中国进入的关口。另外,依据国际协定来控制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有时会束缚我们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进度。二是依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自主安排,直接服务于促进体制转型和经济上涨方式的转变,其余考虑均处在从属地位。我们称此为自主安排型。由于只有自主安排,主动调节,增速达到“两个根本性转变”,才可在连续、迅速、健康的经济上涨中达到中国几代人的强国梦。为此,务必大程度减弱关税总水平,缩短进口税收政策性减免的宽限期,从而取消名目繁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创造一个大体平等的竞争环境;同期对某些范围要求高的产业做出特别安排。比如,对于小轿车的生产,应清晰减弱整车进口税率的时限,在大程度减弱整车进口税率的同期,对核心零部件的进口一面保证着重,一面综合利用关税和非关税手段促使其余生产厂家迈向联合和配套生产,赶紧达到范围经济,一旦机会成熟,即行取消保护,达到贸易自由化。对于有助于促进中国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的商品和高技术贸易,贸易自由化的节奏应尽量加速,以达到“市场换技术”的战略。 中国多层次贸易自由化战略的特质 贸易战略是一国在处理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中国的对外贸易战略以改革放开前后作为分界线,历经了由首要实行保护幼稚工业政策为主的进口替代战略向循序渐进地实行贸易自由化战略的转变。而在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实行的过程中,体现出了显著的多层次特质,即以WTO (GATT)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一层次,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框架内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二层次,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TA)框架内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三层次。三个层次可以说相互补充,相互助推,共同助推了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过程。那么,实行多层次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具有怎样的特点?中国多层次贸易自由化战略的建立与实行,充分体现了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应了当前中国具体国情的事实需要,同期亦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与趋势。概括起来,该种多层次的贸易自由化战稍有下方的特质:一、层层递推,循序渐进。中国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实行之初,就确立了循序渐进的实行原则,这是中国经济尚处在发展中阶段的现实所决定的。任何一个低收入国家,在决定其贸易发展战略时总是面对着两难的选择。一面,只有持续对外放开,积极参与经济世界化的进度,才可充分得到贸易利益,增速本国经济的成长;另一面,在放开之初,受于其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假使在对外放开进度中急于求成,贸易自由化脚步过快,反而对本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导致隐患。所以,循序渐进是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多层次性也正反应了这一原则。首先,在贸易自由化的进展上,三个层次确定的贸易自由化进度各不相同。比如在WTO方面,中国关税的整体水平在加入WTO后差不多处在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准,而且对某些重要的产业争取了3-5年的过渡期,在今后的多边贸易谈判中,中国也会依照低收入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作出适合国情的相应的允诺。而在APEC框架内,中国允诺是在2020年前达到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这与WTO层次对比来说有了清晰的贸易自由化的时间表。而第三个层次与 APEC对比贸易自由化的时间有又提早,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于10年内或2010年前建成。如此,伴随三个层次涉
贸易自由化
外汇网2021-06-23 08: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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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贸易自由化 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对外国服务和商品的进口所采取的制约逐渐降低,为进口服务和商品供应贸易优惠待遇的过程或结果。无论是以往的关贸总协定,依旧当下的世贸组织,均为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 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 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来因为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论。该理论觉得,对于一个国家来看,不仅在其具有胜过其余国家的绝对优势的产品上执行专业生产是有利的,而且在那些具有比较的行业执行专业生产也是有利的。通过贸易互通有无,各国在具有相对较高生产力的领域执行专业化生产,将有利于提升各国的真实财富总量。而比较优势理论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又正是亚当·斯密自由市场经济学说。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中,斯密对实施经济自由的必要性作了深刻分析,他觉得,“经济人”的谋利动机、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国际分工的成长都要求经济自由。斯密通过发展诺思有关“国际分工”的思想,更深一步论证了自由贸易的好处。他觉得,正像国内每个生产部门内部和彼此之间存在着分工而且该种分工的成长能够提升劳动生产力一样,国际上不同地域之间也存在着分工,该种国际地域分工通过自由贸易也能促进各国劳动生产力的成长。保罗。萨缪尔森对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说的阐释更深一步论证了自由贸易导致的种种好处:“最有效率和最富生产性的专业化模式,是个人或国家都集中精力从事相对或比较来说比其余的人或国家效率更高的活动……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当各国汇聚在其有比较优势的领域执行生产和贸易时,每个国家的情形全将变得比原本要好。与没有贸易的情形对比,各国的劳工专门生产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将其与比较劣势的产品相交换时,他们工作同样的劳动时间就能够得到许多的消费品”。从古典经济专家阐述的贸易理论可以看出,一国最佳贸易政策的选择应是自由贸易政策,也即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加干预和制约,允许商品自由输出和输入,在国内外市场自由竞争。但是以比较成本学说为基础的自由贸易理论在推行和传播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早在15、16世纪的重商主义期间,保护主义的力争就已显现。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是指国家采取各种制约进口的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对本国出口商品予以优待,激励商品出口的贸易政策。时迄今日,贸易自由化作为符合“自然秩序”的一种贸易模式,仍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理想贸易政策,导致国际贸易有希望高达的一种美好境界。亚当·斯密也很清楚这一点:“期待贸易自由像期待乌托邦一样的荒谬,由于不仅公众的偏见会反对,而且更无法克服的是存在很多个人的私利,全将不可遏制地出来阻挡和反对自由贸易”。这首要是各国经济发展不均衡,依然存在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差异,致使贸易利益不或许在世界各国之间均衡分配。“在贸易政策中,国家安全不是唯一的非经济目标,各国或许非常想保留自己的文化传统或保护本国环境”。“有些人将其保护主义的论点建立在纯经济论据的基础之上;另一部分人则宣布受于社会的和政治的原因,采取保护主义是适当的”。基于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需要,在经济上落后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力的成长,尤其是为了保护国内的幼稚工业,大力倡导并推行保护贸易;而那些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垄断价格和夺取国外市场,也总是打着贸易自由化的旗帜,实施严厉的保护贸易政策。所以通过考察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出,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一直交错存在,各个国家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保护本国贸易的措施,只然而两种力量对比的不同或许致使在一定期间更看好于一个方面。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关税保护和进口配额已置于GATT/WTO规则约束当中,非关税措施在国际保护贸易政策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保护的着重也由以往的传统竞争性产业逐渐转向高技术产业而且由政策法规的间接制约代替了以往的行政性制约。伴随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假使不增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各国利用知识产权壁垒障碍贸易自由化是必然的。这也是即使各国冲突重重,利益冲突重大情形下,TRIPs协议得以最终促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贸易自由化进度中的技术垄断策略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以及核技术、航空航天技术、集成制造技术等这类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国际竞争力有着巨大影响的技术,国际上称之为战略技术。战略技术的成长“高度依靠坚实的技术基础和生气勃勃的研究工作;对政府来说具有适当的战略意义;从基础研究到工业应用的周期长;新产品、新工艺引进市场的竞争阻力大;高风险及巨额投资;在R&D领域高度的国际合作与竞争;世界规模内的生产与营销”。进入后冷战时代,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正付出达到其“世界化”战略。他们在积极推行“减弱关税和其余贸易壁垒、清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货物与服务贸易、达到世界规模内资源的自由流动”的国际贸易规则、加速贸易自由化进度的同期,采取多种策略增强对本国战略技术的垄断,扩大他们在国际竞争中的领先优势。一、对战略技术知识的控制与独占策略
战略性研究“一般指被一个国家看为关系到他的科学基础和最终关系到他的经济发展的优先研究领域”。战略技术知识是指由战略性研究造成的并对战略技术的形成有决定性影响的知识。从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始,致使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革命性改变的所有具有击穿性创新的战略技术,无一不因为战略性研究活动,即战略技术知识的生产、发展与应用活动。战略性研究已经更改了知识的“公共品”属性。在以知识为基础的时代,科学与技术知识,尤其是战略技术知识,既是稀缺的战略性资源,又是不可或缺的资本,同期也是昂贵的甚至是无价的商品。所以,巨额的资金投入和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形成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知识执行控制与独占、达到对战略技术高端领域垄断的重要策略。为持续获取新的战略技术知识,以为将来战略技术的开发做必要的知识储备,近年来,不少发达国家执行战略性研究的R&D力度,即R&D经费开支占工业增长值的比重,一直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准。当代的高技术产业,是战略技术密集的产业。1996年高技术产业的R&D力度,美国为27.9%,其中航空航天制造业为38.7%,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为43.1%;法国为27.8%,其中航空航天制造业为32.2%,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为32.1%。1997年英国医药制造业的R&D力度就达到32.5%。
OECD14国包含: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报告来源:OECD:Science,TechnologyandIndustryScoreboard:.1999。为增强对战略技术知识的控制与独占,发达国家一面以保密和国内立法的方式禁止或控制敏感战略技术知识的扩散,一面又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强行列为原关贸总协定多边谈判的议程,以谋求对本国战略技术知识的国际保护。1991年,“乌拉圭回和”谈判最后通过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较早时提出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协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含版权及有关权利、著作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该协定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之上的,并采取了比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更为严厉的保护手段。比如,扩大了发明专利的保护规模,并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延长到20年。协定在增强对知识产权,首要是对发达国家战略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期,也为低收入国家的技术进步设置了更高的技术壁垒。二、连续创新策略
连续创新策略是指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连续持续地执行改进型或替代型创新,以达到对战略技术长期垄断的策略。连续的改进型创新是持续改进其核心技术,保证已得到的垄断地位的创新。英特尔公司(Intel)是采取连续的改进型创新策略,进而建立起在微处理器(CPU)这一高技术领域准垄断地位并得到商业成功的典范。1971年,英特尔公司发明了当今计算机的核心技术—微处理器。经历几年的资本与技术积攒,当这一产业刚从幼稚期向成长期即高度竞争期过渡时,英特尔公司连续投入巨资执行研发,并没有断推出X86系列与PX系列微处理器。1975年第一代X86系列即8086微处理器面市,当时它仅包含2.9万个晶体管。10年后,已是第4代的X86系列微处理器开发成功。486芯片已包含了120万个晶体管,每秒能处理5400万个指令。1993年,包含320万个晶体管,每秒能处理25000万个指令的586微处理器(即第一代PX系列)面市。现如今,PX系列微处理器已发展到第4代。2001年,英特尔公司仅投入执行战略技术储备的R&D活动的资金就达到50亿美元。连续持续的创新和越来越高的进入壁垒,致使那些尝试以“模仿战略”跟进的竞争对手大多以失利告终。2002年4月,美国《财富》杂志发布,2001年英特尔公司的运营收入就达337亿美元。连续的替代型创新是在高度竞争的产业领域,持续有领先者或后来者,采取根本不同的技术路径开发出全新的核心技术,以替代原有技术,进而巩固或占领其垄断地位的创新。在IT行业,平面表明技术的竞争异常激烈。从普通CRT到纯平CRT,从纯平CRT到液晶LCD,从液晶LCD到等离子表明及有机发光材料表明技术,从15英寸到19英寸,从低幅射到无辐射,从亮度受制约到亮度自由调节,从单色素到多色素的“E系列”、“G系列”等等,SONY、飞利浦、LG、NEC等著名跨国公司采取连续的替代型创新策略,牢牢控制着平面表明器的前沿核心技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他们不仅确立了在高端市场的优势地位,同期也操控着中低档市场的大宗交易。受于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和独到的战略眼光,很多尝试采取“技术引进”或“跟随创新”策略投资于CRT的、并期望在表明器热销大餐中分一杯羹的跟风企业,现只能在处在“混战”状态的低端市场中徘徊。三、策略性技术联盟
策略性技术联盟是指企业间通过在R&D领域、技术创新领域,甚至在生产与营销领域里紧密的技术合作,联合控制技术的成长方向与发展速度,构筑排他性技术壁垒(比如:确定技术路径、控制主流技术标准、实行专利保护),共同占有并保持竞争优势的一种联合形式。进入后冷战时代,世界市场涵盖规模从10亿人口扩大到30亿人口,市场机制形成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机制。激烈的国际竞争、越来越高的技术开发风险及日益降低的资金支持,致使一部分发达国家的企业竞争力下滑,进而降低了国家的竞争实力。20世纪80年代,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政府逐渐放松了反托拉斯法对本国企业的管制。有资料显示,同期世界跨国公司间的策略性技术联盟快速增到4192个。在这些策略性技术联盟中,95%以上是由美、日、欧等国家的企业间建立的。其中25%左右的技术联盟分布在化工、航空与国防、汽车、重型电器设备等四个产业部门,70%以上的技术联盟分布在高技术产业,尤其是信息产业与生物产业。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一面,首要由发达国家企业结成的策略性技术联盟分担了企业昂贵的研究开发成本,避免了残酷的市场竞争所导致的风险,集合了彼此的技术优势,加快了新知识在联盟内无阻碍的扩散,提升了联盟企业的竞争力;另一面,共同的利益也阻断了新技术向联盟外,尤其是向低收入国家企业的提供。四、军用与民用技术共享策略
从二战开始,尤其是在冷战期间,很多国家对关系国家安全与军事优势的昂贵的军工产品的生产和尖端军事技术的研制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倾注了大批的国家资源。就在此时,首要由国家资本支撑的军用技术的击穿性进度,也为发达国家民用技术的开发及新兴产业部门的建立与发展(如飞机制造业、核能发电业、计算机与集成电路业等)给予了强大的技术支持。进入后冷战时代,发达国家政府对国防R&D的投入一度显著降低,而民间资本对信息技术及其余高技术开发的支持空前高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不只有力地助推了发达国家的经济上涨,同期高速发展的民用技术亦在这一期间大批向军事系统转移,尤其是在软件技术、网络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等技术领域。一个典型的实例是:海湾战争阶段,美军及其盟军曾高度依靠日本为民用目的生产的组件和子系统。发达国家很多敏锐的政治家已经发现,相互分离的军用与民用技术间早已形成了多重壁垒,影响了国家战略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信息的交流,不利于巩固其强国地位和已经得到的军事优势。正因这样,美国克林顿政府便采取了一连串措施(包含颁布法令)并执行国防采购改革,尝试建立一个能同期满足国防和商业两方面需要的共同的工业基础,以达到军用与民用技术的共享。在这一策略指示下,美国开始对军工企业执行大范围的调整。到1999年,以前的70家首要军工企业已合并成6家军工巨头。这几家军工巨头不仅在若干武器系统的研发和生产中位居世界前列,如:雷神公司的战斧式巡航导弹和夜视系统、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噴气战斗机和军事卫星、通用活力公司的军舰和常规武器制造系统、波音公司的战略轰炸机和导弹制造系统;同期也普遍参入商业领域的国际竞争。波音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民用远程大型客机制造商。隶属于雷神公司的休斯空间和通讯公司,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进入国际通讯卫星市场,现已形成世界最大的商业通讯卫星制造商。很显著,能够形成军用与民用共享的技术,都是一部分超敏感的战略技术。所以,军用与民用技术共享策略将于更大规模内加深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的控制。五、战略技术发展的政府干预策略
受于战略技术发展关系到国家利益,所以以立法的形式颁布并实行国家战略技术发展计划,就形成很多国家的政府包含部分低收入国家的政府对战略技术的成长执行直接干预的重要手段。20世纪90年代,美国白宫先后策划并开始具体实行“高性能计算机与通信计划、生物技术研究计划、新材料技术研究计划、先进制造技术计划、世界改变计划、数学和科学教育计划”等6大跨部门科技计划,以及“基础性科学、国家安全、环境与自然资源、民用工业技术、信息和通讯、交通研究与开发、健康·安全和食品、国际科学·工程和技术、教育和培训”等9大战略计划。同期,日本政府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新阳光计划”、“太阳能发电系统应用示范计划”、“前沿基础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计划”、“宇宙开发计划”等也已经开始实行。另外,欧洲、韩国以及印度等国也都先后策划了面向21世纪的战略技术发展计划。国家战略技术发展计划体现了国家意志,集中了国家资源,而且有牢固的法律制度与雄厚的政府资金保障,这一面有力助推了战略技术的成长,而另一面也更深一步增强了这些国家对战略技术的垄断。我国是一个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成长中国家,同期也是一个正在向工业现代化迈进的技术输入国。从理论上分析,打破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最根本的战略应当是技术创新战略,尤其是自主创新战略。近年来,很多学者依据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技术创新经济学等不同的理论,分别从国际规则与制度重构、逾越式发展的模式选择、国家创新系统与国家发展战略等诸多侧面对我国的技术创新战略执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深入的研究,很多极有见地且极富创意的政策建议已经引起决策部门高度的关注。为打破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的垄断,我们觉得,首先依然务必坚持扩大放开的策略。放开有助于激励创新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创新主体的形成,放开有助于创新资源在国际规模内的优化配置,放开有助于创新信息的传递和创新人才的培养与交流。其次依然务必坚持技术引进策略。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是:我国十分贫乏的技术知识存量,十分有限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与发达国家日益扩大的数字鸿沟。同期,一个国家也不或许在所有技术开发领域均维持国际领先优势。所以技术引进,特别是我国很多仍处在落后状态的传统产业的技术引进,依然是我国技术进步与经济上涨的强大活力,同期也是达到我国传统产业技术发展从模仿向独创转变的重要策略。第三,应该注意技术创新路径的选择。袁隆平院士的杂交水稻生产技术,王选院士的激光照排印刷系统,均是选择了全新的技术路径,才获得了技术上的击穿,并始终维持在这些技术领域里的领先优势。选择正确的技术路径,应该是我国在若干战略技术领域里达到技术逾越的重要策略。 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机会性既然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并自此造成了平行进口困难,那就有必要采取措施来协调和避免该种冲突和矛盾。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可以从自由与竞争的关系分析。首先,自由“不是天赋的,而是人赋的、自赋的,只有那些主动争取、积极付出、不懈奋斗的人才配享有自由,才可享有自由”。“要由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运用他的一切能力了。他务必运用观察力去看,运用推论力和分析力去预期,运用活活力去搜集为作决定之用的各类材料,然后运用思辨力去作决定,而在作出决定后还务必运用毅力和自制力去坚持自己考虑周详的决定。”自由的达到务必依凭适当的条件、借助适当的手段、通过适当的渠道。实践证明,自由达到最好的条件、手段和渠道是公平的竞争。竞争激发和维系民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和改进民众认识必然的能力,而认识必然就导致自由,因此竞争促进人的自由,扩展人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竞争就没有自由。竞争要求和集中体现民众以自己觉得最好的方式去追求自己觉得最好的目标,由于只有如此,才是真正故意义的竞争,而这恰恰是自由的本义,自由就是依照民众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目标的自由。竞争通过公平的较量、优胜劣汰去配置为人可欲的目标,这是一种自我主宰,成也自己,败也自己,不受制于人,它祛除了集权统制、行政命令,免除了对自由的侵扰。其次,从竞争的本义可以看出,竞争要求一种主动积极创造的精神和立场,而这就必然要求自由,真正的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竞争实质上就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就此来说,竞争与自由并无二致。自由必然要求竞争,竞争是自由的状况和达到。从这里不难看出,在很大程度上,自由与竞争紧密有关,自由与竞争同义,自由代表着竞争,竞争要求自由。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而自由与竞争的本性致使了市场经济的垄断性和盲目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基本特质是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执行反对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具有盲目性,需要政府执行宏观调控以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于是,“一个调整该种新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造成了,这个法律就是经济法(也即竞争法,笔者注)”。自由、竞争和秩序组成了竞争法的基本范畴。在放开的经济中,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是不可分离的……从理论上讲,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目标是统一的,两者均为为了增长消费者福利和提升经济效率。竞争政策通过对制约性商业做法的清除或管制,以保证市场的有效功能,保护和促进竞争;贸易自由化政策则通过清除贸易壁垒促进竞争,目的在于提升和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近年来,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原因在于:一是受于关税壁垒的减弱和非关税措施的逐渐降低,企业日益依靠于制约性商业惯例来保护自己,即“私人制约和那些未受制约的制约和垄断”,进而使贸易自由化的果实逐渐增多地承受竞争政策所管辖的制约性商业惯例的侵蚀;二是逐渐增多的贸易政策不仅没有促进竞争,反而影响了竞争。但是,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目标和实行之间在某些情形下起码在短时间内也会存在不统一的情形。尤其是当贸易政策措施旨在保护或促进国内产业时,此类政策措施将令制约外国企业在本国国内市场的作用,而且会清除市场的竞争。假使贸易政策措施无视对经济的长期将就,那么政策措施将令与竞争政策原则相矛盾。伴随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渐放大,要求在国际规模内协调竞争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致使“形成一个广泛的国际反垄断制度形成必要”。相关竞争困难也已纳入到一部分国际公约的调整规模。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TRIPs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Ms(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协定)都涉及到竞争法。即使国际贸易中竞争规范还首要依靠国内法,但受于国内法规定的不尽相同为制止不正值竞争举动增长了问题,伴随竞争政策在经济世界化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的增长,在WTO框架内的合作会逐渐增多,并渐渐趋向本质性和系统化方向,以促进处理跨国的反竞争举动和执行竞争执法的合作等困难。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更是紧密有关。知识产权既或许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或许是执行市场竞争的利器。比如,发明专利往往是适应提升生产技术、得到竞争优势的产物,或者说是在获取竞争优势的下造成的,并用于促进市场竞争,竞争越激烈,获取发明创造的活力就越大。授予发明人垄断权,“使之得到适当的经济收入,就会促使其更深一步努力于开发研究”。竞争法也是激励通过技术创新、提升管理水平和商品质量执行竞争。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也具有同样的作用。所以,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根本目标并无矛盾,它们“统一于竞争的联系和对竞争的促进、进而助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上”,而且,都具有“助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实际上,保护工业产权不仅是其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还涉及到促进公平竞争。”所以,尽管对竞争关注的角度和方式不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在促进竞争助推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存在着统一性”。正如1985年一名美国反托拉斯官员表示的:“反托拉斯部门早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敌对疑似是一种差不多不正确的认识的结果,即觉得在反托拉斯法的目标和保护令尊的法律目标之间有一种内存的经济矛盾。”“当对竞争作出更完全的经济分析时,很显著知识产权保护会助推竞争,它可以激励公司通过发展新技术而促进竞争,并为消费者供应许多的选择,供应更新更好更便宜的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值竞争法的关系源远流长。1900年在修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第一次将反不正值竞争的保护作为工业产权保护的一部分,增长了第10条之二,规定了反不正值竞争保护的内容,确立了“反不正值竞争法为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构成部分的基本关系”。一般来说,反不正值竞争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即禁止从事违背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交易举动的原则,也是整个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值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即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看,反不正值竞争法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性原则,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存在不足的情形下,如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需要解释、具体知识产权规则有漏洞、不同规则相互矛盾时或者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覆盖不足的领域,“都由反正值竞争法来兜底”。就此来说,运用反不正值竞争法考察平行进口困难,既非一概禁止也非一概激励,而是兼顾代理商利益及竞争秩序的维护,有条件地评定平行进口能否具有不正值竞争的性质可以得到较为满意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更是受于知识产权易被滥用而紧紧联系在一起。受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质,使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处在强者的地位,垄断的代表性违法举动是独占市场和执行贸易制约,继之而来的是倾销、设置不正值的竞争制约和不公正的贸易制约等等。这些举动从长期的看法看,实际上全将使价格上升,对消费者不利,也是违背公共福利的。所以,“知识产权作为承认商品排他权的一种法制,也就必然要承受包含消费者以内的市场竞争和规定这一竞争的市场结构,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制衡”。那就是“以民法中有关禁止滥用权利的法理和禁止垄断法为代表的一套反垄断法规”。“在知识产权被无制约地强调的世界上,的确务必将与之对抗的手段加以加深”。所以,“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举动执行规制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平衡处理好知识产权与竞争要求之间的矛盾”。 中国贸易自由化进度的理论思考 改革放开以来,中国逐渐走上了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道路,并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1995年5月,中国政府贸易主管部门的领导宣称,中国将积极推动贸易自由化,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吴仪,1995)。接着采取了一连串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措施,从今年4月1号起,减弱了4997个税号商品的进口税率,进口关税率从35.9%降到23%,取消了176种商品的进口配额,缩减配额商品约30%,并决定在今年末达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中国贸易管理制度变迁的过程更深一步增速,同期也提出了不少值得认真研究的困难。有由于此,本文拟对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度做出更深一步的理论思考,其首要内容包含:(1)有针对性地评述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困难的解释能力,以为更深一步分析的基础;(2)探讨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大国,其国际贸易所具有的“可竞争市场”模式及其特质;(3)考察在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下,中国参与分享贸易利益的空间规模、方式选择及其效率; (4)描述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设计、步骤安排和政策选择。一、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困难的解释能力
国际贸易理论是微观经济学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领域的延伸,因此微观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就深深植根于这个领域,并集中体现为自由贸易理论,其最首要的规范结论就是,自由贸易是最佳选择。贸易理论的现代发展尽管没有否定但却偏离了传统贸易理论,从修改其脱离经验现实的假定中来开辟自己的创新之路。但是,受于这些理论所据以建立的前提假定与中国的现实有适当的距离,因此其对中国贸易困难的解释能力都存在着一部分有待表明的困难。传统贸易理论觉得,国际贸易及其利益的造成在于交易国之间的差异。无论是基于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技术差异的“绝对成本”说(亚当·斯密,1776)和“比较成本”说(大卫·李嘉图,1817),依旧基于要素禀赋差异的资源配置理论(赫克歇尔,1919;俄林,1933),都觉得实施自由贸易,为一国给予了改观资源配置效率的可能,抓住和利用这个机会,使有限的资源相对集中于比较优势的行业,就可以用最小的资源投入,通过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两个系统,既得到最大的产出,又满足国内需求。但是,要解决到这一点并没有是无条件的。自由贸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所依靠的基本假定是,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均为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这在现实中又是不存在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这一点已为新的贸易理论所揭示,并为国际贸易的实践所确认;当前中国的国内市场距完全竞争的市场还相去甚远;即便中国达到了经济的市场化,也不或许显现一个完全竞争的国内市场。更何况自由贸易是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目标的,而现实中却是民族国家的利益好于一切。在这个贫富悬殊、经济实力差距很大、由世界经济大国决定贸易规则、主导国际贸易的世界上,自由贸易导致一种理想,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施过。由于谁主动、单独地率先实施,谁就要丧失贸易利益;谁实施了适当的贸易保护,谁就能够增速发展,后来居上。尽管强国极力力争自由贸易,但那导致要别国放开市场,以便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占有许多的贸易利益。19世纪中叶,英国经济实力高达顶峰时,曾通过修改“航海条例”和废止“谷物法”,提出了(包含鸦片以内的)自由贸易,但在当时同中国的贸易中却是由东印度公司独家垄断。美国和德国的国力不敌英国,分别采取了汉密尔顿(1791)和李斯特(1841)的贸易保护理论和政策,并利用了第二次产业革命和世界经济上涨的有利机会,到首次世界大战前就赶上和胜过了英国。当英国的世界经济领先地位丧失时,立即在20年代初通过“染料法”和“工业保护法”,放弃了自由贸易。二战以后,尽管从1947年开始的日间瓦回合到1995年终结的乌拉圭回合,在关贸总协定的规模内,通过多边谈判致使了各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关税的缩减,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成长。但是,当日本、德国以及一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低收入国家依靠适当的贸易保护而快速地强大起来,在某些方面赶上和胜过了美国,在与美国的贸易中占有了许多的贸易利益时,美国又祭起了贸易保护的大旗,既然关税已经减弱,非关税壁垒就形成首要的保护手段。可见,自由贸易尽管是民众持续追求而不可企及的理想目标,但是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却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所以,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不是绝对的和完全的自由贸易,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有机结合。战略贸易理论(克鲁格曼,1979)是贸易理论在70年代末的重要发展。它借鉴了产业组织理论的最新成果,更改了国际经济专家的思维方式,不仅打破了传统贸易理论完全竞争假定的束缚,而且摒弃了传统理论的二维假定,把比较优势和范围经济统一起来,同期复苏了外部经济的应有地位。其结果是,一面加深了自由贸易好于闭关锁国的传统规范结论,为贸易利益的获得给予了新的解释,即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放开造成的范围经济,使本国消费者能够低价享受同类产品不同品种的选择机会。另一面,对完全竞争市场和常数范围经济的背离,使市场自身运行的结果处在次优的境地,适当的政府干预有机会更改市场运行的结果,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得到占领市场的战略性优势,或者分享外国垄断企业的利润,以获得更大的贸易利益,进而使自由贸易政策失去最优的地位。战略贸易理论为发达国家间产业内贸易给予了有效的解释,对低收入国家贸易制度和政策的选择也给予了有益的启示。尤其是中国为一个大国,广阔的国内市场更有助于战略产业的成长。但是,战略贸易政策力争实行有选择的积极的干预,其贸易利益的获得也需要适当的条件。首先,战略贸易理论和政策的实行依赖于正确的产业政策相配套,战略产业的确定以及保护方式、保护强度和保护时限的选择就形成困难的核心。这一切如同实行理想的计划一样,要求政策策划者掌握充足的信息;其次,战略性贸易使政府的政策操作形成一种博弈,博弈对手的策略选择很难料定,政府的效能直接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又一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行,必然会引起不同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后者产生的效率损失有机会胜过该项政策所能导致的好处。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阶段,其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的对外贸易首要地依旧一种部门间贸易。就在此时,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当中,制度的扭曲和举动的失范,刺激了各种各样的寻租活动,降低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作用和效率。新添长(贸易)理论是一个涉及国际贸易、经济上涨和产业组织等多个领域的边沿理论,其关注的中心是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在国际贸易格局变动及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决定作用。该理论以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1934)为基础,被称为熊彼特主义,其直接形成源自于弗农描述的“产品生命周期”(196)假想,觉得每一种产品都历经了一个在发达国家发明、出口、转移到不发达国家、再向发达国家出口如此几个阶段,从而构造了贸易动态均衡模型。假使说,传统贸易理论和以范围经济为基础的“新”贸易理论较好地表明了静态贸易格局,而不能满意地解释国际贸易格局随时间的改变,不能回答诸如“创造”比较优势、贸易政策与经济上涨的关系困难,那么,新添长(贸易)理论则着重于解释动态贸易利益的困难。受于该理论考察了技术的外溢困难,表明了发达国家的“夕阳”工业在低收入国家低生产成本的贸易竞争中衰落是一种必然现象,因此发达国家的选择在于持续开发新产品,而低收入国家的选择在于引进外资,增速技术进步,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改观贸易条件,以及维持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利于知识技术的国际传递。在这里,技术进出口政策的选择有着重要作用。这一理论对于我们有着多方面的启示,如只有持续执行人力资本投资,提升劳活力素质,才可增速技术吸收和技术转移;有效地吸收适合本国资源条件、要素价格的劳动密集技术,促进本国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快速转换和升级;尤其是对于我国如此的大国,参与国际贸易首要不在于扩大市场,而在于分享世界上有限的、分布极不平衡的技术人力资源从事技术创新的成果(王建业,1989)。需要表示的是,在这里,跨国公司是技术转移的最有效的载体之一,它既可以打破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的制约,也或许产生对低收入国家的技术控制。这也是我们当前面对的重要困难之一(张平,1995)。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种贸易理论都有其真理成份,也都有其历史的局限,其对中国的贸易困难既有适当的解释能力,也有一部分解释不了的困难。所以,考察中国的贸易困难需要博采众说之长,并做出自己的创造。 二、中国国际贸易:一个“可竞争市场”模式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威廉·杰克·鲍莫尔(William Jack Baumol,1982)等人提出的一种产业组织理论,它与范围经济贸易理论有很多类似的地方。该理论觉得,范围经济使完全竞争不或许存在,但是,只要允许自由进入,即便一个产业部门只有少数几个生产者,也足够使价格靠近边际成本。在学术界的更深一步讨论中,上述的理论分析深入了一步,即区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形。假使该产业的进入壁垒很高,新生产者的自由进入尽管可以使价格下滑,但不会靠近边际成本,进入者也要付出成本;假使该产业是自然垄断行业,自由进入使价格降到边际成本,就会发生亏损;该理论只适用于进入壁垒较低的产业,如此,自由进入就会形成收益递减,进而使价格靠近边际成本。杨晓凯在评述这一理论的基础上力图推动贸易理论。他觉得,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可贵之处在于,强调了自由进入和卷入市场商品的增长会加重竞争,即使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因范围经济而很少;但是却没有区分劳动分工经济和范围经济。范围经济是对企业来说,而基于专业化经济的分工和交易费用,却可以用来解释企业制度的演进以及技术与经济组织结构之间的关系。当分工的好处和交易费用之间的消长关系高达边际收益等于边际费用,而自由进入又没有固定费用时,就会形成一种帕累托最优式的竞争均衡,它不但决定了资源的最优配置,而且决定了一个最优的经济组织水平,后者可以用均衡的贸易依存度(贸易额对收入的比率)来表征(杨小凯,1992)。本文运用“可竞争市场”,意在用其描述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和转型中的大国,其国际贸易的成长及其管理制度变迁的模式所具有的特质。尽管前述的很多思想全将进入我们的分析,或者对我们的分析有所启示,但是,本文的考察自有其独特的含义。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的放开与小国的放开不同,其贸易的模式也就完全两样。受于国内市场狭小,小国的放开可以实施贸易助推的外向型模式,把放开的目标首要放在扩大市场规模方面,国内经济的成长和贸易制度的安排,均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为转移,但无论是出口,依旧进口,对国际市场的影响都不会太大。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拥有广阔的国内市场,这就决定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是内需型的。但这决不是说中国不需要扩大放开,相反却恰恰显示中国更需要扩大放开。由于只有在放开中,中国的大国优势才可充分发挥出来,其所具有的缺失才可得到弥补,其发展的问题才可得到克服,经济发展及其制度建设才可走上健康的轨道。这不只有百多年的历史教训,而且有近十多年发展经验的支持。不仅这样,这也显示中国的放开和对外贸易,其首要目的不在于开拓国际市场,而在于拓展和提高国内市场,即借助于进入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并通过国际竞争的挑战和磨炼,改造我们的经济贸易及其制度安排,提升我们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就在此时,广阔的国内市场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给予了重大的回旋余地。当下,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在一部分方面已经显现出大国模式所具有的性质。这既是中国手中的一张王牌,也是一个重大的陷阱。本文的讨论就是立足于这一基点之上的。中国是一个大国,也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和贸易有了很大的成长,但是,中国的贸易额仅占世界贸易总额的3%左右,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很不相称,因此中国重大的国内市场容量依然具有潜在的性质。中国的市场需要扩展,而且需要在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中而且依靠竞争来快速扩展。同样,中国的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也表现出低收入国家的性质和特质。在进口产品中,机械设备占 39.9%;在出口产品中,纺织、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重约占37%,且出口市场比较集中;同期,加工贸易占40%以上。这是由中国产业结构的性质和情况决定的。所以,中国的产业需要升级,中国的贸易也需要升级。该种升级也需要在放开和竞争中达到。也就是说,中国市场的扩展和提高,中国产业和贸易的改造也就具有了可竞争的特点。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也是一个处在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中的大国,其转变的方向是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因此,中国当前的变迁过程就是在创造一种市场化和自由化的大国模式。这就增长了变迁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首先,中国的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推动是极不平衡的,有些部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相对较快,有些则相对较慢,有些是大国特有的困难更需要特殊处理。比如,作为一个12亿人口的大国,粮食贸易的自由化就是一个有很大限度的困难,贸易自由化在短时间内所造成的再就业阻力,也直接决定着自由化的进展和方式的选择。其次,在制度变革过程中,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应该而且需要相互适应。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内需主导型的大国,贸易自由化的方式和步骤如何选择才可高达该种适应,也与小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进出口自由化的次序、程度和方式就会有所区别。又一次,中国贸易的自由化改革,一面需要与国际规范接轨,另一面,又需要达到其本土化改造,不仅要创造出与大国模式相适应的形式,而并要谋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形式。所有这一切务必而且只能在放开和竞争中完成。这既是一个逐渐前进、持续积攒的过程,也是一个自然演化和瓜熟蒂落的结果,因此也是一个可竞争的过程。作为一个大国模式的贸易自由化,中国的贸易的改革和发展所面对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由于,国际贸易首要是相似而不同样的工业品之间的贸易,一面,各种产品相似而又有适当的替代性,进而相互竞争;另一面,产品的差异和特性,又使其具有适当的垄断性。与此相适应,各发达国家和一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国内市场呈现出一种垄断竞争的结构,三、五个大的生产厂家差不多给予了内需和出口所需要的绝多部分、甚至全部产品。与此不同,中国的工业品生产和贸易,一面是某种形式的政府垄断,另一面是大量生产者和运营者达不足经济范围的过分竞争。这两种情形均为没有效率的。中国贸易的自由化改造,也需要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形成一种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如此,中国的大国优势才可发挥出来,一面可以在国内市场上与外国的大跨国企业抗衡,另一面,也可在国际市场上与之一争高下。可见,面对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扩张也务必是可竞争的。依据以上分析,我们其所以没有采取现有国际贸易的某一种理论和政策,而提出和运用了产业组织理论中“可竞争市场”的概念,意在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大国的事实出发,坚持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方向,博采各家之长,尤其是其适用于我的部分,将其加以本土化的改造,来解释中国的国际贸易,借以构造国际贸易的中国模式。中国的对外贸易及其管理采取“可竞争市场”的模式,其所遵循的第一个原则和具有的首要特质是自由进入。由于,自由进入是“可竞争市场”的基本条件,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的应有之义。中国的改革正在逐渐打破政府在这方面实施的垄断和管制,持续淡化贸易活动及其后面的官方(包含地方政府)色彩,降低以至取消贸易的创汇动机和实物动机,缩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达到汇率的自由化。这一切均为旨在为自由进入创造条件。其次,中国“可竞争市场”的第二个原则和特质是,发展专业化分工经济和范围经济,借以放大进入交易过程的产品的数量,进而促进和加重市场竞争过程。当前,中国的很多产业,如家用电器等,正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正在从生产扩张迈向生产集中,一面形成了一定规模和一定程度的范围经济,放大了产品交易的数量,减弱了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另一面,促进了专业化分工的成长,提升了交易的效率和贸易的依存度。又一次,中国贸易“可竞争市场”的第三个含义和特质是,依托于重大而潜在的国内市场,把技术知识的贸易摆在优先的地位,在市场换技术的交易中,一面借助于放开国内市场和适当而有效的保护相结合,接受国际产业转移,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开发国内市场,另一面拓展国际市场,在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以出让部分市场为代价,打破跨国公司的技术控制。进而在竞争中,使国际贸易和国内经济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持续提高。三、中国如何分享贸易利益
从第一节的评述中可以目睹,各种不同的贸易理论的共同任务在于对贸易利益做出解释。但是,这一困难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贸易利益的造成或创造,二是贸易利益的分配或达到(任烈,1995)。这是两个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困难。传统贸易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它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贸易利益是怎样造成的,却没有表明贸易利益是如何分配的。由于在自由贸易和完全竞争的假定中,这个困难是自但是然地处理的。战略性贸易理论和新添长(贸易)理论尽管涉及到贸易利益的分配困难,但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困难给予讨论。其实,各个主权国家参与国际贸易,均为为了在与量的贸易之下,获取尽或许多的贸易利益,或者是用尽量少的贸易,获取同样多的贸易利益。不论是国际上相关贸易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依旧各个主权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做出的安排和执行的管理,所直接涉及的均为贸易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这些协议和计划的造成和形成均为讨价还价和利益博弈的结果,各种保护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然而是相关各方参与贸易利益分配的手段而已。这就是各个国家都在一面讲自由贸易,一面实施保护贸易的原因,也是现实的国际贸易既不是纯粹的自由贸易,也不是完全的绝对保护(即闭关锁国),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在不同情形下和不同程度上的结合或均衡。发达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在贸易管理方面的区别亦在这里。贸易利益的分配及其争夺不只有一个区间,而且是环绕着贸易条件执行的。国际贸易作为一种合作和交易,其所造成的合作余下就是贸易利益,贸易条件就是分享合作余下的比例。假使说,比较利益和范围经济等一面决定了贸易利益,同期也为贸易条件的决定奠定了基础,那么,贸易保护则是在这个基础上通过更改贸易条件,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从而影响到贸易利益的创造。当前,在世界事务和世界贸易中,依然是经济发达的大国起着主导作用,现行的游戏规则首要是发达国家策划的,现有的贸易秩序也许多地体现了占优势地位的国家的利益。没有哪个国家会以牺牲自己的贸易利益为代价,出面保护弱者的利益,即使任何一种贸易活动和贸易安排全将对第三者造成外部效应。不仅这样,发达大国的举动方式是以实力代替规则,当规则对其有利时就实施规则,当规则对其不利时,就违背规则或单方面修改规则,如以双边协定代替多边协定,以区域性安排代替全面放开,以国内法代替国际法,等等。这就告诉我们,无论是在理论上依旧在实践上,绝对的公正和真正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一面,正是受于穷国和弱国的合作和制衡,才形成了某种世界秩序,否则,这个世界还不知会变成什么样子;另一面,假使没有政府的干预和适当的保护,就会象有的经济专家感叹的那样,“帕累托最优或许是座地狱”,自由贸易对一部分国家的很多产业代表着一场灾难。既然这样,低收入国家要求更改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建立真正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号召,既是正值的和合理的,又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真正起作用的是,参与进去,依照现有的游戏规则去玩,抓住一切可利用的可能,使自己强大起来。当自己进入发达行列,再来设法修改游戏的规则。当下的困难是,在不同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条件下,中国能够选择何种方式参与贸易利益的分配。(1)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是二战后贸易自由化运动的产物,在其运行的 46年中所执行的8个回合的贸易谈判均为多边谈判,所促成的贸易协定均为多边协定。从1995年元旦起,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接续关贸总协定的工作,尽管在管理上会有所增强,但其基本的举动原则和思维方式依然是多边谈判和多边协定。很清楚,多边协定是各个国家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前提下相互妥协的产物。假使一方不答应,协议就很难促成。为了促成协议,关贸总协定设有很多“灰色区域”和“例外条款”,这就为各国在遵守基本协议的情形下留下了很大的活动余地。为了获取自己的贸易利益,中国可以充分利用多边谈判和多边协定,一面以适当的妥协和让步争取同情者和支持者,来换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面,可以增强在“灰色区域”的活动,充分运用各种“例外条款”来扩大和保护自己的利益。(2)双边协定。双边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安排,中国进出口结构和市场的局限性,决定了中国在与发达国家,首要是美国的双边谈判中,总是处在不利的地位,而美中签署的双边协定,又为日本和欧共体国家等给予了“搭便车”的可能和条件,进而使我们处在愈加不利的地位。美中有关市场准入和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就是这样。受于没有其余的力量和冲突可以利用,中国往往必须基本接受或全盘接受美方的方案。因此应尽量降低双边谈判和双边协定。假使必须执行双边谈判,也应该设法利用其对第三者造成的外部性,就在此时或在此之后,执行有针对性的其他双边谈判,充分利用中国的市场优势,引入第三种势力。如与美、欧的飞机交易。(3)区域性贸易安排。区域集团化趋势的成长有一个过程,从区域自由贸易(关税对外统一,对内不统一)、关税同盟(对内对外统一关税),到经济和货币同盟(货物、人士、技术、资本一体化)是世界贸易自由化遇阻后的一种次优选择。除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外,区域性贸易集团以水平分工为基础,以区域内的放开性和区域间的排他性为特质,其放开和保护均具有相对的性质。但是,其对内的贸易自由化和对外的某种保护却促进了世界贸易的上涨,其贸易创造大于贸易转移。然而,集团外国家对区域集团贸易的上涨程度差于集团内国家。从世界各种力量分化和整合的前景出发,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该种具有相对放开性的区域集团化趋势还会继续发展。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度也应充分利用贸易发展的集团化趋势,即便不能参与某种区域性贸易安排,也应注意发展与各种区域性组织的对话和交流,清除不必要的误会,降低贸易摩擦,从中得到沟通和促成谅解,从而增长中国与这些区域性集团的合作和贸易。(4)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当前的国际关系中,美国人的举动方式是,国内法好于国际法。即在同别国的交往中,假使显现对美国不利的情形,美国就援引国内的相关法律行事,即便如此做有违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美国与他国的协议和对对方的允诺。近期一个期间,美国经常搬出超级301条款对其余国家实施贸易制裁就是一例。对此,我们应该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场和做法。首先,我们要清晰反对美国的该种大国强权举动,坚持在国际事务和国际贸易中依照国际法好于国内法的原则办事。由于既然是自己签署的协议和作出的允诺,就应该不折不扣地实施和实行,即使如此做对自己不利,甚至会招致某些损害,或者受于条件的改变,以前的协议和允诺已经显现显著的不合理现象,那就应该提出来与对方或相关各方商量讨论,从新议定,而不应该以强凌弱,根据国内法律单方面行事。否则就会加重国与国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其次,当别国违背国际法好于国内法的原则,按国内法单方面行事时,应该针锋相对,捍卫自己的利益,不应再恪守以前的协议和允诺,捆住自己的手足,使自己处在不利境地。为此,需要加速我们的贸易立法和涉外立法,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国际贸易律师和执法工作者队伍。四、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步骤和政策设计
表示自由贸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面对的考验和贸易保护在分享贸易利益中的作用,决不代表着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度应该停止,而是在推动的方法和步骤上应该注意把握。另外,申明这一点也与我们研究这一困难的方法相关。我们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对中国贸易保护的成本执行了计量分析,得到了一连串重要的理论和政策结论,在国内尚属首例。①对此,我们将专文讨论。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选择的基准点是自由贸易。该种基准点既不是我们的现实,也不是我们的目标,而是一种理想状态。自此出发,我们就可以利用可计算的局部均衡模型来估算贸易自由化的最大收益 (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也这样),而不代表着我们没有认识到完全的贸易自由化之不切事实。其实,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推动中国的贸易自由化进度,扩大放开,是中国迈向繁荣富强的唯一正确的选择。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度应该依据自己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事实和要求持续推动,外国的阻拦和阻力既不能动摇中国更深一步扩大放开的决心,也不能致使中国做出损害本身根本利益的让步。应该清楚,限于本身的条件,中国当前与国际惯例接轨临时还接不上,中国也没有能力承受发达国家应该承受的国际义务,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不能静态地锁定于某一点,而要依据中国的经济发展、竞争能力、改革进度来动态地加以调整。在本世纪末,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应定位于低收入国家的水准,在下个世纪中叶,经济高达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以后,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才可定位于发达国家的水准,并承受相应的国际义务。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依据事实情形做出更深一步的细分和调整。中国在更深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选择和矛盾将突出地表现出来,维持国际竞争的阻力与扶植战略产业的成长两种要求在政策上如何具体地高达统一?在放开闸门持续提高的过程中,我们面对的不仅是外国资本、外国商品的竞争阻力和打击,管理、技术的扩散和示范效应,而且仍有进口助推的技术进步和经济上涨。困难是放开闸门持续提高的节奏如何把握?即中国贸易自由化推动的进展如何控制?节奏过慢,一面,幼稚工业对国际竞争阻力感受不深,致使其永远也长不大,同期不利于发挥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的调节作用,另一面,国内外市场阻隔较多,进出口上涨受挫,既不利于国内的经济上涨,也不利于发挥中国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节奏过快,对国内产业的打击又或许是毁灭性的,且不说国内工业需要相当大的市场容量以保持范围经济和就业水平,仅仅粮、棉、油、糖的种植就或许因“谷贱伤农”而影响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战略重要性,产生严重的就业困难和动摇社会平稳的基础。所以,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过程务必有控制地推动。调节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有两种思路:一是依据政府已经签定和准备参与的国际协定的要求来决定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我们称此为协定主导型。其困难在于,国际经济的复杂性及其改变的未知性很难预知,其余签约方遵守和履行协定的情形也很难预知,国际协定规则的策划和调整受某些大国操纵,他们从本身利益出发或许持续更改中国进入的关口。另外,依据国际协定来控制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有时会束缚我们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进度。二是依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自主安排,直接服务于促进体制转型和经济上涨方式的转变,其余考虑均处在从属地位。我们称此为自主安排型。由于只有自主安排,主动调节,增速达到“两个根本性转变”,才可在连续、迅速、健康的经济上涨中达到中国几代人的强国梦。为此,务必大程度减弱关税总水平,缩短进口税收政策性减免的宽限期,从而取消名目繁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创造一个大体平等的竞争环境;同期对某些范围要求高的产业做出特别安排。比如,对于小轿车的生产,应清晰减弱整车进口税率的时限,在大程度减弱整车进口税率的同期,对核心零部件的进口一面保证着重,一面综合利用关税和非关税手段促使其余生产厂家迈向联合和配套生产,赶紧达到范围经济,一旦机会成熟,即行取消保护,达到贸易自由化。对于有助于促进中国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的商品和高技术贸易,贸易自由化的节奏应尽量加速,以达到“市场换技术”的战略。 中国多层次贸易自由化战略的特质 贸易战略是一国在处理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中国的对外贸易战略以改革放开前后作为分界线,历经了由首要实行保护幼稚工业政策为主的进口替代战略向循序渐进地实行贸易自由化战略的转变。而在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实行的过程中,体现出了显著的多层次特质,即以WTO (GATT)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一层次,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框架内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二层次,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TA)框架内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三层次。三个层次可以说相互补充,相互助推,共同助推了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过程。那么,实行多层次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具有怎样的特点?中国多层次贸易自由化战略的建立与实行,充分体现了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应了当前中国具体国情的事实需要,同期亦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与趋势。概括起来,该种多层次的贸易自由化战稍有下方的特质:一、层层递推,循序渐进。中国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实行之初,就确立了循序渐进的实行原则,这是中国经济尚处在发展中阶段的现实所决定的。任何一个低收入国家,在决定其贸易发展战略时总是面对着两难的选择。一面,只有持续对外放开,积极参与经济世界化的进度,才可充分得到贸易利益,增速本国经济的成长;另一面,在放开之初,受于其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假使在对外放开进度中急于求成,贸易自由化脚步过快,反而对本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导致隐患。所以,循序渐进是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多层次性也正反应了这一原则。首先,在贸易自由化的进展上,三个层次确定的贸易自由化进度各不相同。比如在WTO方面,中国关税的整体水平在加入WTO后差不多处在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准,而且对某些重要的产业争取了3-5年的过渡期,在今后的多边贸易谈判中,中国也会依照低收入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作出适合国情的相应的允诺。而在APEC框架内,中国允诺是在2020年前达到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这与WTO层次对比来说有了清晰的贸易自由化的时间表。而第三个层次与 APEC对比贸易自由化的时间有又提早,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于10年内或2010年前建成。如此,伴随三个层次涉
OECD14国包含: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报告来源:OECD:Science,TechnologyandIndustryScoreboard:.1999。为增强对战略技术知识的控制与独占,发达国家一面以保密和国内立法的方式禁止或控制敏感战略技术知识的扩散,一面又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强行列为原关贸总协定多边谈判的议程,以谋求对本国战略技术知识的国际保护。1991年,“乌拉圭回和”谈判最后通过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较早时提出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协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含版权及有关权利、著作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该协定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之上的,并采取了比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更为严厉的保护手段。比如,扩大了发明专利的保护规模,并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延长到20年。协定在增强对知识产权,首要是对发达国家战略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期,也为低收入国家的技术进步设置了更高的技术壁垒。二、连续创新策略
连续创新策略是指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连续持续地执行改进型或替代型创新,以达到对战略技术长期垄断的策略。连续的改进型创新是持续改进其核心技术,保证已得到的垄断地位的创新。英特尔公司(Intel)是采取连续的改进型创新策略,进而建立起在微处理器(CPU)这一高技术领域准垄断地位并得到商业成功的典范。1971年,英特尔公司发明了当今计算机的核心技术—微处理器。经历几年的资本与技术积攒,当这一产业刚从幼稚期向成长期即高度竞争期过渡时,英特尔公司连续投入巨资执行研发,并没有断推出X86系列与PX系列微处理器。1975年第一代X86系列即8086微处理器面市,当时它仅包含2.9万个晶体管。10年后,已是第4代的X86系列微处理器开发成功。486芯片已包含了120万个晶体管,每秒能处理5400万个指令。1993年,包含320万个晶体管,每秒能处理25000万个指令的586微处理器(即第一代PX系列)面市。现如今,PX系列微处理器已发展到第4代。2001年,英特尔公司仅投入执行战略技术储备的R&D活动的资金就达到50亿美元。连续持续的创新和越来越高的进入壁垒,致使那些尝试以“模仿战略”跟进的竞争对手大多以失利告终。2002年4月,美国《财富》杂志发布,2001年英特尔公司的运营收入就达337亿美元。连续的替代型创新是在高度竞争的产业领域,持续有领先者或后来者,采取根本不同的技术路径开发出全新的核心技术,以替代原有技术,进而巩固或占领其垄断地位的创新。在IT行业,平面表明技术的竞争异常激烈。从普通CRT到纯平CRT,从纯平CRT到液晶LCD,从液晶LCD到等离子表明及有机发光材料表明技术,从15英寸到19英寸,从低幅射到无辐射,从亮度受制约到亮度自由调节,从单色素到多色素的“E系列”、“G系列”等等,SONY、飞利浦、LG、NEC等著名跨国公司采取连续的替代型创新策略,牢牢控制着平面表明器的前沿核心技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他们不仅确立了在高端市场的优势地位,同期也操控着中低档市场的大宗交易。受于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和独到的战略眼光,很多尝试采取“技术引进”或“跟随创新”策略投资于CRT的、并期望在表明器热销大餐中分一杯羹的跟风企业,现只能在处在“混战”状态的低端市场中徘徊。三、策略性技术联盟
策略性技术联盟是指企业间通过在R&D领域、技术创新领域,甚至在生产与营销领域里紧密的技术合作,联合控制技术的成长方向与发展速度,构筑排他性技术壁垒(比如:确定技术路径、控制主流技术标准、实行专利保护),共同占有并保持竞争优势的一种联合形式。进入后冷战时代,世界市场涵盖规模从10亿人口扩大到30亿人口,市场机制形成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机制。激烈的国际竞争、越来越高的技术开发风险及日益降低的资金支持,致使一部分发达国家的企业竞争力下滑,进而降低了国家的竞争实力。20世纪80年代,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政府逐渐放松了反托拉斯法对本国企业的管制。有资料显示,同期世界跨国公司间的策略性技术联盟快速增到4192个。在这些策略性技术联盟中,95%以上是由美、日、欧等国家的企业间建立的。其中25%左右的技术联盟分布在化工、航空与国防、汽车、重型电器设备等四个产业部门,70%以上的技术联盟分布在高技术产业,尤其是信息产业与生物产业。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一面,首要由发达国家企业结成的策略性技术联盟分担了企业昂贵的研究开发成本,避免了残酷的市场竞争所导致的风险,集合了彼此的技术优势,加快了新知识在联盟内无阻碍的扩散,提升了联盟企业的竞争力;另一面,共同的利益也阻断了新技术向联盟外,尤其是向低收入国家企业的提供。四、军用与民用技术共享策略
从二战开始,尤其是在冷战期间,很多国家对关系国家安全与军事优势的昂贵的军工产品的生产和尖端军事技术的研制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倾注了大批的国家资源。就在此时,首要由国家资本支撑的军用技术的击穿性进度,也为发达国家民用技术的开发及新兴产业部门的建立与发展(如飞机制造业、核能发电业、计算机与集成电路业等)给予了强大的技术支持。进入后冷战时代,发达国家政府对国防R&D的投入一度显著降低,而民间资本对信息技术及其余高技术开发的支持空前高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不只有力地助推了发达国家的经济上涨,同期高速发展的民用技术亦在这一期间大批向军事系统转移,尤其是在软件技术、网络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等技术领域。一个典型的实例是:海湾战争阶段,美军及其盟军曾高度依靠日本为民用目的生产的组件和子系统。发达国家很多敏锐的政治家已经发现,相互分离的军用与民用技术间早已形成了多重壁垒,影响了国家战略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信息的交流,不利于巩固其强国地位和已经得到的军事优势。正因这样,美国克林顿政府便采取了一连串措施(包含颁布法令)并执行国防采购改革,尝试建立一个能同期满足国防和商业两方面需要的共同的工业基础,以达到军用与民用技术的共享。在这一策略指示下,美国开始对军工企业执行大范围的调整。到1999年,以前的70家首要军工企业已合并成6家军工巨头。这几家军工巨头不仅在若干武器系统的研发和生产中位居世界前列,如:雷神公司的战斧式巡航导弹和夜视系统、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噴气战斗机和军事卫星、通用活力公司的军舰和常规武器制造系统、波音公司的战略轰炸机和导弹制造系统;同期也普遍参入商业领域的国际竞争。波音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民用远程大型客机制造商。隶属于雷神公司的休斯空间和通讯公司,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进入国际通讯卫星市场,现已形成世界最大的商业通讯卫星制造商。很显著,能够形成军用与民用共享的技术,都是一部分超敏感的战略技术。所以,军用与民用技术共享策略将于更大规模内加深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的控制。五、战略技术发展的政府干预策略
受于战略技术发展关系到国家利益,所以以立法的形式颁布并实行国家战略技术发展计划,就形成很多国家的政府包含部分低收入国家的政府对战略技术的成长执行直接干预的重要手段。20世纪90年代,美国白宫先后策划并开始具体实行“高性能计算机与通信计划、生物技术研究计划、新材料技术研究计划、先进制造技术计划、世界改变计划、数学和科学教育计划”等6大跨部门科技计划,以及“基础性科学、国家安全、环境与自然资源、民用工业技术、信息和通讯、交通研究与开发、健康·安全和食品、国际科学·工程和技术、教育和培训”等9大战略计划。同期,日本政府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新阳光计划”、“太阳能发电系统应用示范计划”、“前沿基础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计划”、“宇宙开发计划”等也已经开始实行。另外,欧洲、韩国以及印度等国也都先后策划了面向21世纪的战略技术发展计划。国家战略技术发展计划体现了国家意志,集中了国家资源,而且有牢固的法律制度与雄厚的政府资金保障,这一面有力助推了战略技术的成长,而另一面也更深一步增强了这些国家对战略技术的垄断。我国是一个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成长中国家,同期也是一个正在向工业现代化迈进的技术输入国。从理论上分析,打破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最根本的战略应当是技术创新战略,尤其是自主创新战略。近年来,很多学者依据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技术创新经济学等不同的理论,分别从国际规则与制度重构、逾越式发展的模式选择、国家创新系统与国家发展战略等诸多侧面对我国的技术创新战略执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深入的研究,很多极有见地且极富创意的政策建议已经引起决策部门高度的关注。为打破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的垄断,我们觉得,首先依然务必坚持扩大放开的策略。放开有助于激励创新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创新主体的形成,放开有助于创新资源在国际规模内的优化配置,放开有助于创新信息的传递和创新人才的培养与交流。其次依然务必坚持技术引进策略。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是:我国十分贫乏的技术知识存量,十分有限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与发达国家日益扩大的数字鸿沟。同期,一个国家也不或许在所有技术开发领域均维持国际领先优势。所以技术引进,特别是我国很多仍处在落后状态的传统产业的技术引进,依然是我国技术进步与经济上涨的强大活力,同期也是达到我国传统产业技术发展从模仿向独创转变的重要策略。第三,应该注意技术创新路径的选择。袁隆平院士的杂交水稻生产技术,王选院士的激光照排印刷系统,均是选择了全新的技术路径,才获得了技术上的击穿,并始终维持在这些技术领域里的领先优势。选择正确的技术路径,应该是我国在若干战略技术领域里达到技术逾越的重要策略。 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机会性既然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并自此造成了平行进口困难,那就有必要采取措施来协调和避免该种冲突和矛盾。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可以从自由与竞争的关系分析。首先,自由“不是天赋的,而是人赋的、自赋的,只有那些主动争取、积极付出、不懈奋斗的人才配享有自由,才可享有自由”。“要由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运用他的一切能力了。他务必运用观察力去看,运用推论力和分析力去预期,运用活活力去搜集为作决定之用的各类材料,然后运用思辨力去作决定,而在作出决定后还务必运用毅力和自制力去坚持自己考虑周详的决定。”自由的达到务必依凭适当的条件、借助适当的手段、通过适当的渠道。实践证明,自由达到最好的条件、手段和渠道是公平的竞争。竞争激发和维系民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和改进民众认识必然的能力,而认识必然就导致自由,因此竞争促进人的自由,扩展人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竞争就没有自由。竞争要求和集中体现民众以自己觉得最好的方式去追求自己觉得最好的目标,由于只有如此,才是真正故意义的竞争,而这恰恰是自由的本义,自由就是依照民众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目标的自由。竞争通过公平的较量、优胜劣汰去配置为人可欲的目标,这是一种自我主宰,成也自己,败也自己,不受制于人,它祛除了集权统制、行政命令,免除了对自由的侵扰。其次,从竞争的本义可以看出,竞争要求一种主动积极创造的精神和立场,而这就必然要求自由,真正的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竞争实质上就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就此来说,竞争与自由并无二致。自由必然要求竞争,竞争是自由的状况和达到。从这里不难看出,在很大程度上,自由与竞争紧密有关,自由与竞争同义,自由代表着竞争,竞争要求自由。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而自由与竞争的本性致使了市场经济的垄断性和盲目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基本特质是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执行反对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具有盲目性,需要政府执行宏观调控以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于是,“一个调整该种新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造成了,这个法律就是经济法(也即竞争法,笔者注)”。自由、竞争和秩序组成了竞争法的基本范畴。在放开的经济中,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是不可分离的……从理论上讲,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目标是统一的,两者均为为了增长消费者福利和提升经济效率。竞争政策通过对制约性商业做法的清除或管制,以保证市场的有效功能,保护和促进竞争;贸易自由化政策则通过清除贸易壁垒促进竞争,目的在于提升和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近年来,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原因在于:一是受于关税壁垒的减弱和非关税措施的逐渐降低,企业日益依靠于制约性商业惯例来保护自己,即“私人制约和那些未受制约的制约和垄断”,进而使贸易自由化的果实逐渐增多地承受竞争政策所管辖的制约性商业惯例的侵蚀;二是逐渐增多的贸易政策不仅没有促进竞争,反而影响了竞争。但是,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目标和实行之间在某些情形下起码在短时间内也会存在不统一的情形。尤其是当贸易政策措施旨在保护或促进国内产业时,此类政策措施将令制约外国企业在本国国内市场的作用,而且会清除市场的竞争。假使贸易政策措施无视对经济的长期将就,那么政策措施将令与竞争政策原则相矛盾。伴随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渐放大,要求在国际规模内协调竞争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致使“形成一个广泛的国际反垄断制度形成必要”。相关竞争困难也已纳入到一部分国际公约的调整规模。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TRIPs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Ms(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协定)都涉及到竞争法。即使国际贸易中竞争规范还首要依靠国内法,但受于国内法规定的不尽相同为制止不正值竞争举动增长了问题,伴随竞争政策在经济世界化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的增长,在WTO框架内的合作会逐渐增多,并渐渐趋向本质性和系统化方向,以促进处理跨国的反竞争举动和执行竞争执法的合作等困难。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更是紧密有关。知识产权既或许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或许是执行市场竞争的利器。比如,发明专利往往是适应提升生产技术、得到竞争优势的产物,或者说是在获取竞争优势的下造成的,并用于促进市场竞争,竞争越激烈,获取发明创造的活力就越大。授予发明人垄断权,“使之得到适当的经济收入,就会促使其更深一步努力于开发研究”。竞争法也是激励通过技术创新、提升管理水平和商品质量执行竞争。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也具有同样的作用。所以,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根本目标并无矛盾,它们“统一于竞争的联系和对竞争的促进、进而助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上”,而且,都具有“助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实际上,保护工业产权不仅是其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还涉及到促进公平竞争。”所以,尽管对竞争关注的角度和方式不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在促进竞争助推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存在着统一性”。正如1985年一名美国反托拉斯官员表示的:“反托拉斯部门早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敌对疑似是一种差不多不正确的认识的结果,即觉得在反托拉斯法的目标和保护令尊的法律目标之间有一种内存的经济矛盾。”“当对竞争作出更完全的经济分析时,很显著知识产权保护会助推竞争,它可以激励公司通过发展新技术而促进竞争,并为消费者供应许多的选择,供应更新更好更便宜的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值竞争法的关系源远流长。1900年在修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第一次将反不正值竞争的保护作为工业产权保护的一部分,增长了第10条之二,规定了反不正值竞争保护的内容,确立了“反不正值竞争法为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构成部分的基本关系”。一般来说,反不正值竞争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即禁止从事违背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交易举动的原则,也是整个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值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即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看,反不正值竞争法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性原则,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存在不足的情形下,如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需要解释、具体知识产权规则有漏洞、不同规则相互矛盾时或者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覆盖不足的领域,“都由反正值竞争法来兜底”。就此来说,运用反不正值竞争法考察平行进口困难,既非一概禁止也非一概激励,而是兼顾代理商利益及竞争秩序的维护,有条件地评定平行进口能否具有不正值竞争的性质可以得到较为满意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更是受于知识产权易被滥用而紧紧联系在一起。受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质,使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处在强者的地位,垄断的代表性违法举动是独占市场和执行贸易制约,继之而来的是倾销、设置不正值的竞争制约和不公正的贸易制约等等。这些举动从长期的看法看,实际上全将使价格上升,对消费者不利,也是违背公共福利的。所以,“知识产权作为承认商品排他权的一种法制,也就必然要承受包含消费者以内的市场竞争和规定这一竞争的市场结构,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制衡”。那就是“以民法中有关禁止滥用权利的法理和禁止垄断法为代表的一套反垄断法规”。“在知识产权被无制约地强调的世界上,的确务必将与之对抗的手段加以加深”。所以,“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举动执行规制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平衡处理好知识产权与竞争要求之间的矛盾”。 中国贸易自由化进度的理论思考 改革放开以来,中国逐渐走上了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道路,并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1995年5月,中国政府贸易主管部门的领导宣称,中国将积极推动贸易自由化,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吴仪,1995)。接着采取了一连串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措施,从今年4月1号起,减弱了4997个税号商品的进口税率,进口关税率从35.9%降到23%,取消了176种商品的进口配额,缩减配额商品约30%,并决定在今年末达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中国贸易管理制度变迁的过程更深一步增速,同期也提出了不少值得认真研究的困难。有由于此,本文拟对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度做出更深一步的理论思考,其首要内容包含:(1)有针对性地评述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困难的解释能力,以为更深一步分析的基础;(2)探讨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大国,其国际贸易所具有的“可竞争市场”模式及其特质;(3)考察在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下,中国参与分享贸易利益的空间规模、方式选择及其效率; (4)描述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设计、步骤安排和政策选择。一、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困难的解释能力
国际贸易理论是微观经济学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领域的延伸,因此微观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就深深植根于这个领域,并集中体现为自由贸易理论,其最首要的规范结论就是,自由贸易是最佳选择。贸易理论的现代发展尽管没有否定但却偏离了传统贸易理论,从修改其脱离经验现实的假定中来开辟自己的创新之路。但是,受于这些理论所据以建立的前提假定与中国的现实有适当的距离,因此其对中国贸易困难的解释能力都存在着一部分有待表明的困难。传统贸易理论觉得,国际贸易及其利益的造成在于交易国之间的差异。无论是基于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技术差异的“绝对成本”说(亚当·斯密,1776)和“比较成本”说(大卫·李嘉图,1817),依旧基于要素禀赋差异的资源配置理论(赫克歇尔,1919;俄林,1933),都觉得实施自由贸易,为一国给予了改观资源配置效率的可能,抓住和利用这个机会,使有限的资源相对集中于比较优势的行业,就可以用最小的资源投入,通过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两个系统,既得到最大的产出,又满足国内需求。但是,要解决到这一点并没有是无条件的。自由贸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所依靠的基本假定是,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均为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这在现实中又是不存在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这一点已为新的贸易理论所揭示,并为国际贸易的实践所确认;当前中国的国内市场距完全竞争的市场还相去甚远;即便中国达到了经济的市场化,也不或许显现一个完全竞争的国内市场。更何况自由贸易是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目标的,而现实中却是民族国家的利益好于一切。在这个贫富悬殊、经济实力差距很大、由世界经济大国决定贸易规则、主导国际贸易的世界上,自由贸易导致一种理想,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施过。由于谁主动、单独地率先实施,谁就要丧失贸易利益;谁实施了适当的贸易保护,谁就能够增速发展,后来居上。尽管强国极力力争自由贸易,但那导致要别国放开市场,以便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占有许多的贸易利益。19世纪中叶,英国经济实力高达顶峰时,曾通过修改“航海条例”和废止“谷物法”,提出了(包含鸦片以内的)自由贸易,但在当时同中国的贸易中却是由东印度公司独家垄断。美国和德国的国力不敌英国,分别采取了汉密尔顿(1791)和李斯特(1841)的贸易保护理论和政策,并利用了第二次产业革命和世界经济上涨的有利机会,到首次世界大战前就赶上和胜过了英国。当英国的世界经济领先地位丧失时,立即在20年代初通过“染料法”和“工业保护法”,放弃了自由贸易。二战以后,尽管从1947年开始的日间瓦回合到1995年终结的乌拉圭回合,在关贸总协定的规模内,通过多边谈判致使了各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关税的缩减,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成长。但是,当日本、德国以及一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低收入国家依靠适当的贸易保护而快速地强大起来,在某些方面赶上和胜过了美国,在与美国的贸易中占有了许多的贸易利益时,美国又祭起了贸易保护的大旗,既然关税已经减弱,非关税壁垒就形成首要的保护手段。可见,自由贸易尽管是民众持续追求而不可企及的理想目标,但是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却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所以,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不是绝对的和完全的自由贸易,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有机结合。战略贸易理论(克鲁格曼,1979)是贸易理论在70年代末的重要发展。它借鉴了产业组织理论的最新成果,更改了国际经济专家的思维方式,不仅打破了传统贸易理论完全竞争假定的束缚,而且摒弃了传统理论的二维假定,把比较优势和范围经济统一起来,同期复苏了外部经济的应有地位。其结果是,一面加深了自由贸易好于闭关锁国的传统规范结论,为贸易利益的获得给予了新的解释,即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放开造成的范围经济,使本国消费者能够低价享受同类产品不同品种的选择机会。另一面,对完全竞争市场和常数范围经济的背离,使市场自身运行的结果处在次优的境地,适当的政府干预有机会更改市场运行的结果,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得到占领市场的战略性优势,或者分享外国垄断企业的利润,以获得更大的贸易利益,进而使自由贸易政策失去最优的地位。战略贸易理论为发达国家间产业内贸易给予了有效的解释,对低收入国家贸易制度和政策的选择也给予了有益的启示。尤其是中国为一个大国,广阔的国内市场更有助于战略产业的成长。但是,战略贸易政策力争实行有选择的积极的干预,其贸易利益的获得也需要适当的条件。首先,战略贸易理论和政策的实行依赖于正确的产业政策相配套,战略产业的确定以及保护方式、保护强度和保护时限的选择就形成困难的核心。这一切如同实行理想的计划一样,要求政策策划者掌握充足的信息;其次,战略性贸易使政府的政策操作形成一种博弈,博弈对手的策略选择很难料定,政府的效能直接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又一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行,必然会引起不同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后者产生的效率损失有机会胜过该项政策所能导致的好处。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阶段,其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的对外贸易首要地依旧一种部门间贸易。就在此时,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当中,制度的扭曲和举动的失范,刺激了各种各样的寻租活动,降低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作用和效率。新添长(贸易)理论是一个涉及国际贸易、经济上涨和产业组织等多个领域的边沿理论,其关注的中心是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在国际贸易格局变动及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决定作用。该理论以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1934)为基础,被称为熊彼特主义,其直接形成源自于弗农描述的“产品生命周期”(196)假想,觉得每一种产品都历经了一个在发达国家发明、出口、转移到不发达国家、再向发达国家出口如此几个阶段,从而构造了贸易动态均衡模型。假使说,传统贸易理论和以范围经济为基础的“新”贸易理论较好地表明了静态贸易格局,而不能满意地解释国际贸易格局随时间的改变,不能回答诸如“创造”比较优势、贸易政策与经济上涨的关系困难,那么,新添长(贸易)理论则着重于解释动态贸易利益的困难。受于该理论考察了技术的外溢困难,表明了发达国家的“夕阳”工业在低收入国家低生产成本的贸易竞争中衰落是一种必然现象,因此发达国家的选择在于持续开发新产品,而低收入国家的选择在于引进外资,增速技术进步,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改观贸易条件,以及维持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利于知识技术的国际传递。在这里,技术进出口政策的选择有着重要作用。这一理论对于我们有着多方面的启示,如只有持续执行人力资本投资,提升劳活力素质,才可增速技术吸收和技术转移;有效地吸收适合本国资源条件、要素价格的劳动密集技术,促进本国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快速转换和升级;尤其是对于我国如此的大国,参与国际贸易首要不在于扩大市场,而在于分享世界上有限的、分布极不平衡的技术人力资源从事技术创新的成果(王建业,1989)。需要表示的是,在这里,跨国公司是技术转移的最有效的载体之一,它既可以打破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的制约,也或许产生对低收入国家的技术控制。这也是我们当前面对的重要困难之一(张平,1995)。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种贸易理论都有其真理成份,也都有其历史的局限,其对中国的贸易困难既有适当的解释能力,也有一部分解释不了的困难。所以,考察中国的贸易困难需要博采众说之长,并做出自己的创造。 二、中国国际贸易:一个“可竞争市场”模式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威廉·杰克·鲍莫尔(William Jack Baumol,1982)等人提出的一种产业组织理论,它与范围经济贸易理论有很多类似的地方。该理论觉得,范围经济使完全竞争不或许存在,但是,只要允许自由进入,即便一个产业部门只有少数几个生产者,也足够使价格靠近边际成本。在学术界的更深一步讨论中,上述的理论分析深入了一步,即区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形。假使该产业的进入壁垒很高,新生产者的自由进入尽管可以使价格下滑,但不会靠近边际成本,进入者也要付出成本;假使该产业是自然垄断行业,自由进入使价格降到边际成本,就会发生亏损;该理论只适用于进入壁垒较低的产业,如此,自由进入就会形成收益递减,进而使价格靠近边际成本。杨晓凯在评述这一理论的基础上力图推动贸易理论。他觉得,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可贵之处在于,强调了自由进入和卷入市场商品的增长会加重竞争,即使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因范围经济而很少;但是却没有区分劳动分工经济和范围经济。范围经济是对企业来说,而基于专业化经济的分工和交易费用,却可以用来解释企业制度的演进以及技术与经济组织结构之间的关系。当分工的好处和交易费用之间的消长关系高达边际收益等于边际费用,而自由进入又没有固定费用时,就会形成一种帕累托最优式的竞争均衡,它不但决定了资源的最优配置,而且决定了一个最优的经济组织水平,后者可以用均衡的贸易依存度(贸易额对收入的比率)来表征(杨小凯,1992)。本文运用“可竞争市场”,意在用其描述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和转型中的大国,其国际贸易的成长及其管理制度变迁的模式所具有的特质。尽管前述的很多思想全将进入我们的分析,或者对我们的分析有所启示,但是,本文的考察自有其独特的含义。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的放开与小国的放开不同,其贸易的模式也就完全两样。受于国内市场狭小,小国的放开可以实施贸易助推的外向型模式,把放开的目标首要放在扩大市场规模方面,国内经济的成长和贸易制度的安排,均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为转移,但无论是出口,依旧进口,对国际市场的影响都不会太大。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拥有广阔的国内市场,这就决定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是内需型的。但这决不是说中国不需要扩大放开,相反却恰恰显示中国更需要扩大放开。由于只有在放开中,中国的大国优势才可充分发挥出来,其所具有的缺失才可得到弥补,其发展的问题才可得到克服,经济发展及其制度建设才可走上健康的轨道。这不只有百多年的历史教训,而且有近十多年发展经验的支持。不仅这样,这也显示中国的放开和对外贸易,其首要目的不在于开拓国际市场,而在于拓展和提高国内市场,即借助于进入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并通过国际竞争的挑战和磨炼,改造我们的经济贸易及其制度安排,提升我们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就在此时,广阔的国内市场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给予了重大的回旋余地。当下,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在一部分方面已经显现出大国模式所具有的性质。这既是中国手中的一张王牌,也是一个重大的陷阱。本文的讨论就是立足于这一基点之上的。中国是一个大国,也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和贸易有了很大的成长,但是,中国的贸易额仅占世界贸易总额的3%左右,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很不相称,因此中国重大的国内市场容量依然具有潜在的性质。中国的市场需要扩展,而且需要在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中而且依靠竞争来快速扩展。同样,中国的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也表现出低收入国家的性质和特质。在进口产品中,机械设备占 39.9%;在出口产品中,纺织、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重约占37%,且出口市场比较集中;同期,加工贸易占40%以上。这是由中国产业结构的性质和情况决定的。所以,中国的产业需要升级,中国的贸易也需要升级。该种升级也需要在放开和竞争中达到。也就是说,中国市场的扩展和提高,中国产业和贸易的改造也就具有了可竞争的特点。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也是一个处在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中的大国,其转变的方向是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因此,中国当前的变迁过程就是在创造一种市场化和自由化的大国模式。这就增长了变迁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首先,中国的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推动是极不平衡的,有些部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相对较快,有些则相对较慢,有些是大国特有的困难更需要特殊处理。比如,作为一个12亿人口的大国,粮食贸易的自由化就是一个有很大限度的困难,贸易自由化在短时间内所造成的再就业阻力,也直接决定着自由化的进展和方式的选择。其次,在制度变革过程中,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应该而且需要相互适应。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内需主导型的大国,贸易自由化的方式和步骤如何选择才可高达该种适应,也与小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进出口自由化的次序、程度和方式就会有所区别。又一次,中国贸易的自由化改革,一面需要与国际规范接轨,另一面,又需要达到其本土化改造,不仅要创造出与大国模式相适应的形式,而并要谋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形式。所有这一切务必而且只能在放开和竞争中完成。这既是一个逐渐前进、持续积攒的过程,也是一个自然演化和瓜熟蒂落的结果,因此也是一个可竞争的过程。作为一个大国模式的贸易自由化,中国的贸易的改革和发展所面对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由于,国际贸易首要是相似而不同样的工业品之间的贸易,一面,各种产品相似而又有适当的替代性,进而相互竞争;另一面,产品的差异和特性,又使其具有适当的垄断性。与此相适应,各发达国家和一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国内市场呈现出一种垄断竞争的结构,三、五个大的生产厂家差不多给予了内需和出口所需要的绝多部分、甚至全部产品。与此不同,中国的工业品生产和贸易,一面是某种形式的政府垄断,另一面是大量生产者和运营者达不足经济范围的过分竞争。这两种情形均为没有效率的。中国贸易的自由化改造,也需要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形成一种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如此,中国的大国优势才可发挥出来,一面可以在国内市场上与外国的大跨国企业抗衡,另一面,也可在国际市场上与之一争高下。可见,面对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扩张也务必是可竞争的。依据以上分析,我们其所以没有采取现有国际贸易的某一种理论和政策,而提出和运用了产业组织理论中“可竞争市场”的概念,意在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大国的事实出发,坚持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方向,博采各家之长,尤其是其适用于我的部分,将其加以本土化的改造,来解释中国的国际贸易,借以构造国际贸易的中国模式。中国的对外贸易及其管理采取“可竞争市场”的模式,其所遵循的第一个原则和具有的首要特质是自由进入。由于,自由进入是“可竞争市场”的基本条件,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的应有之义。中国的改革正在逐渐打破政府在这方面实施的垄断和管制,持续淡化贸易活动及其后面的官方(包含地方政府)色彩,降低以至取消贸易的创汇动机和实物动机,缩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达到汇率的自由化。这一切均为旨在为自由进入创造条件。其次,中国“可竞争市场”的第二个原则和特质是,发展专业化分工经济和范围经济,借以放大进入交易过程的产品的数量,进而促进和加重市场竞争过程。当前,中国的很多产业,如家用电器等,正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正在从生产扩张迈向生产集中,一面形成了一定规模和一定程度的范围经济,放大了产品交易的数量,减弱了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另一面,促进了专业化分工的成长,提升了交易的效率和贸易的依存度。又一次,中国贸易“可竞争市场”的第三个含义和特质是,依托于重大而潜在的国内市场,把技术知识的贸易摆在优先的地位,在市场换技术的交易中,一面借助于放开国内市场和适当而有效的保护相结合,接受国际产业转移,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开发国内市场,另一面拓展国际市场,在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以出让部分市场为代价,打破跨国公司的技术控制。进而在竞争中,使国际贸易和国内经济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持续提高。三、中国如何分享贸易利益
从第一节的评述中可以目睹,各种不同的贸易理论的共同任务在于对贸易利益做出解释。但是,这一困难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贸易利益的造成或创造,二是贸易利益的分配或达到(任烈,1995)。这是两个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困难。传统贸易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它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贸易利益是怎样造成的,却没有表明贸易利益是如何分配的。由于在自由贸易和完全竞争的假定中,这个困难是自但是然地处理的。战略性贸易理论和新添长(贸易)理论尽管涉及到贸易利益的分配困难,但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困难给予讨论。其实,各个主权国家参与国际贸易,均为为了在与量的贸易之下,获取尽或许多的贸易利益,或者是用尽量少的贸易,获取同样多的贸易利益。不论是国际上相关贸易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依旧各个主权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做出的安排和执行的管理,所直接涉及的均为贸易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这些协议和计划的造成和形成均为讨价还价和利益博弈的结果,各种保护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然而是相关各方参与贸易利益分配的手段而已。这就是各个国家都在一面讲自由贸易,一面实施保护贸易的原因,也是现实的国际贸易既不是纯粹的自由贸易,也不是完全的绝对保护(即闭关锁国),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在不同情形下和不同程度上的结合或均衡。发达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在贸易管理方面的区别亦在这里。贸易利益的分配及其争夺不只有一个区间,而且是环绕着贸易条件执行的。国际贸易作为一种合作和交易,其所造成的合作余下就是贸易利益,贸易条件就是分享合作余下的比例。假使说,比较利益和范围经济等一面决定了贸易利益,同期也为贸易条件的决定奠定了基础,那么,贸易保护则是在这个基础上通过更改贸易条件,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从而影响到贸易利益的创造。当前,在世界事务和世界贸易中,依然是经济发达的大国起着主导作用,现行的游戏规则首要是发达国家策划的,现有的贸易秩序也许多地体现了占优势地位的国家的利益。没有哪个国家会以牺牲自己的贸易利益为代价,出面保护弱者的利益,即使任何一种贸易活动和贸易安排全将对第三者造成外部效应。不仅这样,发达大国的举动方式是以实力代替规则,当规则对其有利时就实施规则,当规则对其不利时,就违背规则或单方面修改规则,如以双边协定代替多边协定,以区域性安排代替全面放开,以国内法代替国际法,等等。这就告诉我们,无论是在理论上依旧在实践上,绝对的公正和真正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一面,正是受于穷国和弱国的合作和制衡,才形成了某种世界秩序,否则,这个世界还不知会变成什么样子;另一面,假使没有政府的干预和适当的保护,就会象有的经济专家感叹的那样,“帕累托最优或许是座地狱”,自由贸易对一部分国家的很多产业代表着一场灾难。既然这样,低收入国家要求更改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建立真正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号召,既是正值的和合理的,又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真正起作用的是,参与进去,依照现有的游戏规则去玩,抓住一切可利用的可能,使自己强大起来。当自己进入发达行列,再来设法修改游戏的规则。当下的困难是,在不同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条件下,中国能够选择何种方式参与贸易利益的分配。(1)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是二战后贸易自由化运动的产物,在其运行的 46年中所执行的8个回合的贸易谈判均为多边谈判,所促成的贸易协定均为多边协定。从1995年元旦起,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接续关贸总协定的工作,尽管在管理上会有所增强,但其基本的举动原则和思维方式依然是多边谈判和多边协定。很清楚,多边协定是各个国家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前提下相互妥协的产物。假使一方不答应,协议就很难促成。为了促成协议,关贸总协定设有很多“灰色区域”和“例外条款”,这就为各国在遵守基本协议的情形下留下了很大的活动余地。为了获取自己的贸易利益,中国可以充分利用多边谈判和多边协定,一面以适当的妥协和让步争取同情者和支持者,来换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面,可以增强在“灰色区域”的活动,充分运用各种“例外条款”来扩大和保护自己的利益。(2)双边协定。双边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安排,中国进出口结构和市场的局限性,决定了中国在与发达国家,首要是美国的双边谈判中,总是处在不利的地位,而美中签署的双边协定,又为日本和欧共体国家等给予了“搭便车”的可能和条件,进而使我们处在愈加不利的地位。美中有关市场准入和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就是这样。受于没有其余的力量和冲突可以利用,中国往往必须基本接受或全盘接受美方的方案。因此应尽量降低双边谈判和双边协定。假使必须执行双边谈判,也应该设法利用其对第三者造成的外部性,就在此时或在此之后,执行有针对性的其他双边谈判,充分利用中国的市场优势,引入第三种势力。如与美、欧的飞机交易。(3)区域性贸易安排。区域集团化趋势的成长有一个过程,从区域自由贸易(关税对外统一,对内不统一)、关税同盟(对内对外统一关税),到经济和货币同盟(货物、人士、技术、资本一体化)是世界贸易自由化遇阻后的一种次优选择。除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外,区域性贸易集团以水平分工为基础,以区域内的放开性和区域间的排他性为特质,其放开和保护均具有相对的性质。但是,其对内的贸易自由化和对外的某种保护却促进了世界贸易的上涨,其贸易创造大于贸易转移。然而,集团外国家对区域集团贸易的上涨程度差于集团内国家。从世界各种力量分化和整合的前景出发,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该种具有相对放开性的区域集团化趋势还会继续发展。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度也应充分利用贸易发展的集团化趋势,即便不能参与某种区域性贸易安排,也应注意发展与各种区域性组织的对话和交流,清除不必要的误会,降低贸易摩擦,从中得到沟通和促成谅解,从而增长中国与这些区域性集团的合作和贸易。(4)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当前的国际关系中,美国人的举动方式是,国内法好于国际法。即在同别国的交往中,假使显现对美国不利的情形,美国就援引国内的相关法律行事,即便如此做有违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美国与他国的协议和对对方的允诺。近期一个期间,美国经常搬出超级301条款对其余国家实施贸易制裁就是一例。对此,我们应该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场和做法。首先,我们要清晰反对美国的该种大国强权举动,坚持在国际事务和国际贸易中依照国际法好于国内法的原则办事。由于既然是自己签署的协议和作出的允诺,就应该不折不扣地实施和实行,即使如此做对自己不利,甚至会招致某些损害,或者受于条件的改变,以前的协议和允诺已经显现显著的不合理现象,那就应该提出来与对方或相关各方商量讨论,从新议定,而不应该以强凌弱,根据国内法律单方面行事。否则就会加重国与国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其次,当别国违背国际法好于国内法的原则,按国内法单方面行事时,应该针锋相对,捍卫自己的利益,不应再恪守以前的协议和允诺,捆住自己的手足,使自己处在不利境地。为此,需要加速我们的贸易立法和涉外立法,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国际贸易律师和执法工作者队伍。四、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步骤和政策设计
表示自由贸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面对的考验和贸易保护在分享贸易利益中的作用,决不代表着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度应该停止,而是在推动的方法和步骤上应该注意把握。另外,申明这一点也与我们研究这一困难的方法相关。我们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对中国贸易保护的成本执行了计量分析,得到了一连串重要的理论和政策结论,在国内尚属首例。①对此,我们将专文讨论。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选择的基准点是自由贸易。该种基准点既不是我们的现实,也不是我们的目标,而是一种理想状态。自此出发,我们就可以利用可计算的局部均衡模型来估算贸易自由化的最大收益 (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也这样),而不代表着我们没有认识到完全的贸易自由化之不切事实。其实,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推动中国的贸易自由化进度,扩大放开,是中国迈向繁荣富强的唯一正确的选择。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度应该依据自己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事实和要求持续推动,外国的阻拦和阻力既不能动摇中国更深一步扩大放开的决心,也不能致使中国做出损害本身根本利益的让步。应该清楚,限于本身的条件,中国当前与国际惯例接轨临时还接不上,中国也没有能力承受发达国家应该承受的国际义务,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不能静态地锁定于某一点,而要依据中国的经济发展、竞争能力、改革进度来动态地加以调整。在本世纪末,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应定位于低收入国家的水准,在下个世纪中叶,经济高达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以后,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才可定位于发达国家的水准,并承受相应的国际义务。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依据事实情形做出更深一步的细分和调整。中国在更深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选择和矛盾将突出地表现出来,维持国际竞争的阻力与扶植战略产业的成长两种要求在政策上如何具体地高达统一?在放开闸门持续提高的过程中,我们面对的不仅是外国资本、外国商品的竞争阻力和打击,管理、技术的扩散和示范效应,而且仍有进口助推的技术进步和经济上涨。困难是放开闸门持续提高的节奏如何把握?即中国贸易自由化推动的进展如何控制?节奏过慢,一面,幼稚工业对国际竞争阻力感受不深,致使其永远也长不大,同期不利于发挥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的调节作用,另一面,国内外市场阻隔较多,进出口上涨受挫,既不利于国内的经济上涨,也不利于发挥中国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节奏过快,对国内产业的打击又或许是毁灭性的,且不说国内工业需要相当大的市场容量以保持范围经济和就业水平,仅仅粮、棉、油、糖的种植就或许因“谷贱伤农”而影响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战略重要性,产生严重的就业困难和动摇社会平稳的基础。所以,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过程务必有控制地推动。调节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有两种思路:一是依据政府已经签定和准备参与的国际协定的要求来决定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我们称此为协定主导型。其困难在于,国际经济的复杂性及其改变的未知性很难预知,其余签约方遵守和履行协定的情形也很难预知,国际协定规则的策划和调整受某些大国操纵,他们从本身利益出发或许持续更改中国进入的关口。另外,依据国际协定来控制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有时会束缚我们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进度。二是依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自主安排,直接服务于促进体制转型和经济上涨方式的转变,其余考虑均处在从属地位。我们称此为自主安排型。由于只有自主安排,主动调节,增速达到“两个根本性转变”,才可在连续、迅速、健康的经济上涨中达到中国几代人的强国梦。为此,务必大程度减弱关税总水平,缩短进口税收政策性减免的宽限期,从而取消名目繁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创造一个大体平等的竞争环境;同期对某些范围要求高的产业做出特别安排。比如,对于小轿车的生产,应清晰减弱整车进口税率的时限,在大程度减弱整车进口税率的同期,对核心零部件的进口一面保证着重,一面综合利用关税和非关税手段促使其余生产厂家迈向联合和配套生产,赶紧达到范围经济,一旦机会成熟,即行取消保护,达到贸易自由化。对于有助于促进中国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的商品和高技术贸易,贸易自由化的节奏应尽量加速,以达到“市场换技术”的战略。 中国多层次贸易自由化战略的特质 贸易战略是一国在处理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中国的对外贸易战略以改革放开前后作为分界线,历经了由首要实行保护幼稚工业政策为主的进口替代战略向循序渐进地实行贸易自由化战略的转变。而在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实行的过程中,体现出了显著的多层次特质,即以WTO (GATT)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一层次,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框架内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二层次,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TA)框架内的贸易自由化为第三层次。三个层次可以说相互补充,相互助推,共同助推了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过程。那么,实行多层次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具有怎样的特点?中国多层次贸易自由化战略的建立与实行,充分体现了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应了当前中国具体国情的事实需要,同期亦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与趋势。概括起来,该种多层次的贸易自由化战稍有下方的特质:一、层层递推,循序渐进。中国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实行之初,就确立了循序渐进的实行原则,这是中国经济尚处在发展中阶段的现实所决定的。任何一个低收入国家,在决定其贸易发展战略时总是面对着两难的选择。一面,只有持续对外放开,积极参与经济世界化的进度,才可充分得到贸易利益,增速本国经济的成长;另一面,在放开之初,受于其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假使在对外放开进度中急于求成,贸易自由化脚步过快,反而对本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导致隐患。所以,循序渐进是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中国贸易自由化战略的多层次性也正反应了这一原则。首先,在贸易自由化的进展上,三个层次确定的贸易自由化进度各不相同。比如在WTO方面,中国关税的整体水平在加入WTO后差不多处在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准,而且对某些重要的产业争取了3-5年的过渡期,在今后的多边贸易谈判中,中国也会依照低收入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作出适合国情的相应的允诺。而在APEC框架内,中国允诺是在2020年前达到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这与WTO层次对比来说有了清晰的贸易自由化的时间表。而第三个层次与 APEC对比贸易自由化的时间有又提早,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于10年内或2010年前建成。如此,伴随三个层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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