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积蓄概念
教育积蓄是指个人按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积蓄,是一种专门为学生支付非义务教育所需教育金的专项积蓄。教育积蓄采取实名制,开户时,储户要持本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银行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到期支取时,储户需凭存折及相关证明一次支取本息。
教育积蓄属零存整取定期积蓄存款。存期分为1年、3年和6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开户时储户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到期支取时,凭存折和学校供应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教育积蓄不必缴纳利息税
教育积蓄有关规定
为增强和规范对教育积蓄免税的管理,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此前联合下发《教育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行办法》,该办法从2005年10月1号起施行。 教育积蓄是指个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积蓄。对象是在校中小学生,其存期分3年期和6年期两种,为零存整取定期积蓄,每户最低起存金额50元。教育积蓄定向运用,是一种专门为学生支付非义务教育所需的教育金的专项积蓄。 教育积蓄的利率享受两大优惠政策,除免征利息税外,其作为零存整取积蓄将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优惠程度在25%以上。 教育积蓄采取实名制,办理开户时,储户要持本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银行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到期支取时,储户需凭存折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证明到商业银行一次支取本息。 据了解,1999年国家复苏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下方简称利息税)以来,对教育积蓄的免税管理一直是利息税征管的薄弱环节。受于储户在积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的证件开户、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证明支取本息,部分积蓄机构甚至为完成积蓄任务而以教育积蓄的名义执行揽储,对国家金融和税收秩序造成了适当的不良影响,产生国家税收流失。 该办法从享受免税优惠的主体资格、教育积蓄的额度、开户、存期、利率优惠、证明的管理、教育积蓄的支取、税务机构和积蓄机构的后续管理、违法办理教育积蓄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规范教育积蓄免税管理。 一是在原规定教育积蓄最高限额2万元的基础上,清晰细化了教育积蓄额度困难。办法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务必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积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积蓄本金合计不得胜过2万元,本金合计胜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积蓄免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下方简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运用执行了清晰。办法规定,教育积蓄到期前,储户务必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供应给积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积蓄到期时,储户务必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积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积蓄优惠”印章。 办法特别强调,对违背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供应“证明”,致使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下方的罚款;对积蓄机构以教育积蓄名义执行揽储,未按规定办理教育积蓄,而产生应扣未扣税款的,应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下方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