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
外汇网2021-06-23 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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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标的物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表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没有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务必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表明,在供应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另:合同中的“标的物”有时也叫“标的资产”(参阅:标的资产 (合同))金融中的标的资产,也时也称“标的物”(参阅:标的资产 (金融))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所有。由于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获得价款。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困难,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达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承受巨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或许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所以,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首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约定交付阶段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阶段内的任什么时候间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以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清晰,依照《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该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期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该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晓得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该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期的运营地交付标的物。eXL评估师考试网 标的物的风险承受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以前由出卖人承受,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受。2.特殊规定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以前由出卖人承受,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受,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依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该自违背约定之日起承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受。(《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④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清晰,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受。(《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⑤出卖人依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背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背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受。《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⑥出卖人依照约定未交付相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⑦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婉拒接受标的物或者消除合同。买受人婉拒接受标的物或者消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受。(《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受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受违约责任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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