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阻碍又称破产阻碍事由,是指具有破产量力的债务人,在高达破产界限后,因符合法律特别规定而免于破产宣布的诸情形。比如:在债务人系股份公司时,已开始特别清算程序或更生、重整程序等。
破产阻碍的事由
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下方三种情形可看为破产阻碍:
1 国有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巨大关系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资助或者采取其余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 获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促成和解协议的。
由这三种情形显著可见,破产阻碍是对于破产宣布来说的,应该属于消极性和消除性的法律事实。正是由于这些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妨碍着破产宣布的有效作出。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有的看法觉得破产阻碍是破产申请应该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但是,受于在破产开始前破产阻碍事由已被破产原因条件吸收,在破产开始之后,又只能作为破产程序继续执行或破产宣布的阻碍事由,因此,我们觉得,破产阻碍不是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