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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待遇

外汇网2021-06-21 11:59:22 88
什么是退职待遇

退职待遇是指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不符合退休条件下依照规定退职而规定的保险待遇。职工退职的条件是:经医院确认,劳动委员会证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因年老体弱,经医院确认,劳动委员会证实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本单位确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备条件的;本人自愿退职,而其退职对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无防碍的。凡具备上述之一条件的,均可享受职工退职待遇。它包含;退职生活费、医疗待遇、死亡待遇。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薪资的40%的生活费;差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员工的退职费,企业单位的由企业支付;党政机关、民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退职员工居住地县级行政部门分别预算支付。退职人士的医疗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职职工相同。

退职待遇包含

(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职工退休以前基本薪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差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医疗待遇、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有关退职待遇的规定

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士,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薪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薪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期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1997年12月31号前参与工作的,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薪资,一次付清。

1986年10月1号起施行的《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二)项规定"劳动合同制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消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制员工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除劳动合同期,企业应该依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薪资l个的生活补贴费; 但是,最多不胜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薪资。

"1995年1月1号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计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消除劳动合同,但是应该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消除劳动合同的,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弥补"。1995 年1月1号与《劳动法》配套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据本人事实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予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事实工作年限十年下方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下方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很难医治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结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计划的工作的,应该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该退出劳动职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消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很难医治的疾病,医疗期满应该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该退出劳动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995年3月31号劳动部办公厅发布实施的《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相关消除劳动合同困难的复函》(劳办发 [1995]89号)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并无冲突。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者其终止劳动关系是通过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来达到的,并不是以消除劳动合同来终止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规定是统一的。如此规定,对劳动者来看,既保护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治休息的合法权益,又使那些真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退出劳动职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应当享受的退休、退职待遇,按规定得到妥善安置,避免了医疗期满后因消除劳动合同而产生失业;同期,减轻了企业负担"。

国家劳动部于1995年8月4号印发实施的《有关贯彻实施%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6gt;若干困难的意见》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计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职位,消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签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消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弥补金和医疗补贴费"。

1978年5月24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准许颁布实行的《国务院有关员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三)项规定"男年满50周久女年满45周岁,接连工龄满10年,由医院确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证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民众团体的员工应当退休;第一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确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证实,完全丧失劳动邮的员工,应当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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