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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

外汇网2021-06-21 11:58:42 106
什么是公司终止

公司终止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彻底终结运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

公司终止的特质

1、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运营主体资格消灭

2、公司终止务必根据法定程序执行

3、公司终止务必要经历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执行清偿并对余下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公司方可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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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的原因

一般情形下,公司终止的原因有:

由公司的设立人或者原始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未开展运营或没有发行任何股份的情形下,终止公司;

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议终止公司,董事会可基于公司现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股东会提议终止公司;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运营期限届满;

公司依法被吊销运营执照;

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公司显现僵局被司法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债权人申请清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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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的程序

我们从下方事例出发,探究公司终止的程序。

案例:A、B股东共同出资在B股东所在地设立C公司,之后受于C公司运营不善、连年亏损,A、B股东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会议:解散C公司,并依法构成C公司清算组,任命C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甲为清算组组长,乙、丙为清算构成员,负责对C公司依法执行清算,最终依法终止C公司。C公司清算构成立后,在当地有关媒体执行了公告,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了登记备案。在C公司依法执行清算阶段,B股东负责召集C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免去甲担任C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任命乙为C公司总经理;将C公司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卖,出卖所得用于安置职工。之后,C公司的房产被处置,C公司清算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例存在一部分困难:首先,A、B股东作为C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相关人士构成清算组,是其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种权利和义务属于C公司的股东,并没有属于C公司的职工;其次,C公司清算组依法成立,且经公告、备案,应该依法履行职权。对C公司的资产执行变价、分配,属于C公司清算组的职权,并没有属于C公司职工的职权;又一次,B股东在C公司清算阶段,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免去甲C公司总经理职务,并没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总经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士,并没有是由职工选举造成;第四,职工代表大会无权处置C公司资产,C公司清算组才有权对C公司资产执行清理、处置;第五,C公司职工安置的有关困难,应该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C公司同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处理。

笔者觉得,公司依法终止应该遵循如下程序:

第一,由清算义务人确定清算人(组)。清算义务人是指公司显现终止原因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执行清算的主体。清算人 (组)是指在公司显现终止事由后,依照有关法律选任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在公司终止程序中清理公司资产、清算公司财产、了结公司现存运营及一切法律关系、最终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及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后,为了保护相关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应该如实将公司解散清算的相关情形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并在适当的媒体上对有关情形执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向清算人(组)申报债权。

第三,清理公司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人(组)接管公司之后,应对公司的资产情况执行全面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为制作清算方案供应有效、充分的根据。

第四,了结公司现存业务。公司在清算阶段不能够开展新的运营活动。清算人(组)应该通过消除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等方式,停止公司的相关运营活动,包含公司的对外投资、运营、服务等。公司的清算,就是要对所有的法律关系包含未了业务关系,执行结束处理,以维护整个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五,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人(组)应该编制公司债权、债务清册。债权人向清算人(组)申报债权后,清算组应该依照债权审查的原则、标准、程序对债权人申报的相关债权执行审查、核实、证实,并依照证实的金额向债权人执行清偿。同期,清算人(组)应该要求公司的债务人清偿其对公司的相关债务。

第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余下财产。清算人(组)依照清算方案,对公司债务依照相应的清偿顺序执行清偿之后,应将公司余下财产依法分配给公司股东。

第七,在公司财产不足够清偿债务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清算人(组)在对公司执行清算阶段,假使发现公司资产不足够清偿债务时,应该追缴股东仍未缴纳的出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可以与债权人商量制作相关债务清偿方案。

第八,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清算人(组)在完成前述各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制作清算数据,并依照公司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及相应的操作流程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最终完成公司法人资格的结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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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的法律责任

公司终止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终止程序中的责任主体,包含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组)未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应有清算义务,自此而致使的法律后果。

案例:A公司同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B公司,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A公司持有60%的股权,甲、乙、丙、丁分别持有10%的股权。B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向C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利息。之后,B公司运营问题,亏损严重,受于未能参与工商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公司运营执照。C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力争因B公司被吊销后,其股东仍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清算,所以要求A公司、甲、乙、丙、丁依法承受连带清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公司终止的法律责任主体首要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组),二者承受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显现终止事由之后,清算义务人应该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成立清算组执行清算,否则应该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清算义务人不组织清算,逃避债务,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形十分广泛。依据我国当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在该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执行强制清算。笔者建议,对于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应该禁止其设立新的企业,禁止其在其余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士,以促使其及时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

另外,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力争其在产生损失的规模内对公司债务承受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给予支持。

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清算人应该勤勉尽责,依法忠实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应该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清算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产生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力争其承受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给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接连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构成员有前款所述举动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构成员为被告、其余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依法终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当前我国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较为宏观,致使公司终止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和适用性都很难遵循章法,对有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承受亦存在很难操作化的困难。完善公司终止的有关法律规制,使公司终止能够有法可依、有序执行,进而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

公司终止、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

公司解散、清算、终止是三个相互关联又相互不同的概念。公司解散, 通说是指示起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 而公司终止则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可见, 公司解散, 并不是公司法人资格的诚然消灭, 而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原因。换言之, 公司解散然而是公司终止以前的一个环节而已。在我国法律上, 一面, 解散与终止的概念含混不清。《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 公司自是其中之一) 受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 依法被撤消;( 二) 解散;(三)依法宣布破产;( 四) 其余原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四) 依法被吊销运营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可见, 在《民法通则》中, 将依法被撤消和解散共同作为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 而在《公司法》中却将被撤消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另一面, 有关解散、清算、终止三者关系的规定颇为混乱。如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消后应组织清算组执行清算, 企业法人终止, 应该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依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结论, 当企业法人终止原因显现时, 应该执行清算, 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这一程序显然是符合法人的本质属性的。但是,《民法通则》第四十条又规定:“法人终止, 应该依法执行清算, 停止清算规模外的活动。”《民通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消的, 应该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执行清算。”《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运营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应该收缴其公章, 并将注销登记情形告知其开户银行, 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这些规定表明, 企业法人先终止然后再执行清算。可见,《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显现终止事由后是先终止后清算依旧先清算再终止的规定,是存有冲突的。而正是上述法律上的混乱, 很大程度上致使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统一。

诚然, 新《公司法》除清晰依法被吊销运营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等情形导致致使公司解散的原因外, 更对公司解散、清算、终止三者的关系做出了合理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 因其余事由解散的, 应该在解散事由显现之日起十五日间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执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士构成清算组执行清算。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执行清算; 公司清算终结后, 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数据,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证实,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而在《民法通则》与《公司法》对于公司解散、清算、终止存有不同规定的现实环境下, 法官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守“新法好于旧法”以及“特别法好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公司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 既是新法, 亦是特别法, 故法官应选择适用《公司法》而非《民法通则》中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终止的规定。

简言之, 公司解散后, 尚需历经清算程序的梳理, 以使清算人可以就公司的对内对外关系加以处理, 直至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才告终止。

有关条目

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

参考文献

1.01.11.2 车红.公司终止的有关法律困难研究.人民论坛杂志总第318期.2011年02月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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