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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控制权

外汇网2021-06-21 11:58:38 138

企业控制权(Corporate Right of Control)

什么是企业控制权

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表示,伴随现代股份公司股权分散、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现况的显现,使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落到公司运营者手中,显现了所谓的“经理革命”。自此公司控制权困难开始引起理论界的重视。

伯利和米恩斯觉得,控制权是通过行使法定权力或施加影响,对多部分董事有事实的选择权;德姆塞茨觉得,企业控制权“是一组排他性运用和处置企业稀缺资源(包含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利束”。我国学者周其仁觉得,企业控制权就是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尤其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营运的决策权。而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则罗列了监控者(即余下索取者或所有者)的余下权力:他可以独立于其余所有者的合同,而与他们执行合同再谈判。

自从格罗斯曼、奥利弗·哈特和约翰·莫尔等人提出不完全合同理论后(下方简称为GHM理论),对企业控制权研究的重心开始转向余下控制权。格罗斯曼和哈特最早清晰提出余下控制权的概念,并用余下控制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即产权。哈特觉得“余下控制权是资产所有者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合同、习惯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我国学者杨瑞龙、周业安等将余下控制权理解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

企业控制权的来源

1、物质资本

完全合同理论框架下的标准委托代理理论先如果控制权来因为所有权:委托人提出一个合同安排,由代理人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即使代理人有信息优势和机会主义倾向,委托人总可以通过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相容,促使代理人朝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而付诸行动。委托人对合同(交易)的控制权自然因为其对物质资本的所有权。

哈特和莫尔的不完全合同理论也觉得,“受于合同不完全,所有权是权力的来源”,而且“对物质资产的控制权能致使对人力资产的控制权”。我国学者张维迎从风险、监督的难易程度论证了“资本雇用劳动”的逻辑,确认了企业的控制权来自物质资本。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表示在企业的团队生产中,为降低成员偷懒而实行有效监督的监督者特权,因为他是余下索取者,是物质资本的所有者。

2、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结合

长期以来控制理论漠视了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如格罗斯曼和哈特觉得对非人力资本的控制将致使对人力资本的控制。人力资本从属于非人力资本,但这一理论的解释力日渐承受两方面的考验:一是日本企业对运营者赋予大批的控制权。二是伴随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中人力资本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周其仁觉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人力资本(包含雇员阶层和经理阶层)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签订的一个特殊契约。巴泽尔、Rajan和Zinglas等觉得,人力资本属于主动性资本,它决定企业其余资本和人力资本自身是否得到回报以及得到多少回报。所以,企业人力资本的拥有者理应获得余下索取权。布莱尔觉得,既然经理、雇员均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对投入到企业中具有专用性的资本承受了风险,也应与股东一起分享企业所有权。周其仁更深一步表示,人力资本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雇员可以随时关闭自己的人力资本。所以,对现代企业中的雇员只能激励不能压榨,雇员毫无疑问拥有对自己人力资本的余下控制权。依照哈特的余下索取权和余下控制权相对称的要求,承认雇员拥有余下控制权,那么雇员就应得到余下索取权。

企业控制权的分类

法玛和詹森依照企业的决策程序,将企业决策划分为决策运营和决策控制,前者指提出资源利用和契约结构的建议及实施已认可的决策,即决策提议和贯彻;后者指对所需贯彻的提议作决策选择及考核决策代理人的绩效并予以奖励,即决策认可和监督。

哈特和莫尔将企业的契约性控制权区分为特定控制权和余下控制权,特定控制权指能在事前通过契约加以确定的、在不同情形下如何行使的控制权;余下控制权指在事前没有在契约中清晰界定如何运用的权力,是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外如何被运用的权力。

阿洪和梯罗尔将控制权分为形式控制权和事实控制权。形式控制权指理论上是由谁作出决策,一般因为所有权,如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具有对公司巨大事项的决策权。但具有形式控制权的人未必是事实控制权的主体;事实控制权是事实作出决策的权力,事实控制权来因为对信息的掌握。

企业控制权的配置

1、余下控制权与余下索取权相匹配的控制权配置

早期的控制权理论没有对特定控制权与余下控制权执行区分,余下控制权是从余下索取权发展而来的。余下索取权是对企业余下现金流的要求权,而余下控制权是对企业契约规定外的交易或事项的投票权、决策权。对于余下索取权和余下控制权,先前的看法(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强调前者,现代看法(如GHM理论)更强调后者。但二者都觉得余下控制权和余下索取权应统一。

GHM理论强调二者的统一,并更深一步表示由余下控制权可推导出余下索取权的安排。另外,布莱尔从风险承受者与风险制造者相对应的角度、巴泽尔从人力资本属于主动性资产、詹森和麦克林从企业知识结构的角度出发,都得出余下控制权和余下索取权相匹配才是企业控制权配置有效率的结论。所以,以余下控制权理论为基础,将资本的规模扩张到人力资本,自然会得出企业契约中的人力资本也应拥有余下控制权的结论。

2、资本结构制衡下的控制权配置

詹森和麦克林开创了融资结构的契约理论,表示融资结构由代理成本决定,而融资结构通过影响运营者的付出水平、融资结构的市场信号传递功能、融资结构通过运营者占有的股份与其对企业控制权的分配这三种渠道影响企业价值。

哈里斯和雷维夫沿着詹森和麦克林开拓的路径考察了投票权的经理控制,企业的负债——股权比率及兼并市场三者间的关系。他们建立了一个投票权和余下收入权匹配的模型,证明资本结构是保证优秀候选人得到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工具。

阿洪和博尔顿建立了一个当事人受财富约束下,企业家(有技术无资金)和资本家(有资金无技术)的市场签约模型。他们表示控制权的相机配置要求在企业债权融资时,假使能按规定偿还债务,则余下控制权配置给企业家;假使不能按规定偿还债务,则余下控制权配置给投资人。 哈特在不完全合同框架下研究了最佳债务合同:假使融资方式是发行带有投票权的股票(普通股),则资本家掌握余下控制权;假使融资方式是发行不带投票权的股票(即优先股),则企业家掌握余下控制权;假使融资方式是发行债券,则余下控制权仍由企业家拥有。前提是按期偿还债务本息,否则,余下控制权就转移到资本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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