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kuaiji fagui
会计法规
accounting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外国会计法规简况
西方国家
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由议会或政府策划颁布,如美国1921年发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发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发布的《日本会计法》,194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原则》,1962年发布的《成本计算准则》,1963年发布的《财务报表规则》;瑞典1976年发布的《会计法》等。在美国,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等会计职业团体的专门机构相继提出的很多会计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已形成美国会计人士共同遵守的公认的会计工作规范,事实上起着会计法规的作用。
苏联
苏联的各种会计法规,均由政府颁布。如1947年颁布的《国营、合作社、公共机关、组织和企业的总会计师(会计主任)条例》,1980年颁布的《苏联各部、各主管机关、各加盟共和国、各联合公司、各部管理总局及其余管理机关的会计工作组织总条例》等。在南斯拉夫,联邦议会于1959年颁布并于1963年修订《社会会计局法》,1971年在联邦共和国宪法中对社会会计局的首要任务作了规定。
其它
除各个国家的会计法规外,仍有若干国家共同遵守的国际性会计法规或准则。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于1978年策划的《有关公司会计报表的法令》,是属于国际区域性的会计法规。1973年由美、英、法、日、荷兰、联邦德国、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等 9国的首要会计职业团体发起,现有89个会计职业团体参与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从1975年到当下相继发布了一部分国际会计准则,这是属于国际性的会计准则。中国会计法规的沿革
历史
在中国历代王朝的典章制度中,有很多涉及会计方面的规定。据《周礼》记载,西周时就有设置“司会”的官职和执行月计岁会的规定。秦朝的《效律》,唐朝的《唐律》,都相关于会计工作的规定。宋朝设置有“会计司”作为国家主管财会的机构。在《宋会要辑稿·食货》中记载:“钱谷簿书,皆依法置造”。
民国期间
中华民国期间,北洋政府曾于1914年颁布会计法,嗣后又颁布一部分如《国有铁路会计条例》等专业会计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成立主计处以后,相继策划了一部分会计法规,首要有《会计法》《会计师法》、《决算法》《公有运营会计制度设计要点》等,同期在《公司法》、《所得税法》等法规中,也相关于会计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即在财政部内设置了管理全国会计制度的机构──会计制度处(1950年 9月改为会计制度司,1979年改为会计事务管理司),并确定会计立法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除重要的会计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1954年以前为政务院)策划颁布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策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准许或备案。各单位务必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会计事务。如此,既满足了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需要,又适应各级机构管理经济的需要。
建国以来,伴随国民经济的成长,国家和相关部门相继策划了大批会计法规,而且持续改进、充实和完善,已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会计法规体系。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
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 1月21号通过,从1985年5月1号起施行,计6章31条,对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士的职责,以及违背《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
会计机构和人士的法规 包含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士的配备、职责、技术职称、任免和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士职权条例》(1978)、《有关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0)、《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1981)等。法规
会计业务法规包含对会计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具体要求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士工作规则》(198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84)等。这类法规,依照专业的不同,又可分为:①预算会计法规。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66)、《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1983)等②企业会计法规,包含企业通用的和各行各业专用的会计业务法规。前者如《国营企业决算数据编送办法》(1955);后者又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铁道、交通、邮电、施工等企业的会计制度。③建设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3)。④农业生产队会计法规。如《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会计制度》(1978)。⑤金融机构会计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1972)。⑥中外合营和对外运营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