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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外部性

外汇网2021-06-21 04:10:32 121
什么是经济外部性

经济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实体的举动使他人受益(正外部性)或受损(负外部效应),却不会因之得到弥补或付出代价。受于外部性的存在,社会收益或成本大大好于举动者的个体收益或成本。所以外部效应很强的领域,市场机制(价格信号)就不或许对社会资源执行有效地分配。单靠市场中的自愿交易,经济的外部性无法被内在化。只有站在单个人之上国家出面干预时,经济的外部性才或许被内在化。

外部性最早是由英国经济专家马歇尔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的,至今已有差不多110多年的时间了。所谓外部性,也称外在效应或溢出效应,是指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活动对其余人或其余企业的外部影响,该种影响并没有是在相关各方以价格为基础的交换中发生的,所以,其影响是外在的。更确切地说,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举动对其他经济主体的福利所造成的效果,而该种效果很难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应出来。

经济外部性的特点

经济外部性有下方特点:外部性是一种人为的活动,非人为事件产生的影响,无论它给人类导致的是损失依旧收益,都不能被看作是外部性;外部性应当是在某项活动的首要目的以外派生出来的影响;外部性是不同经济个体之间的一种非市场联系(或影响),该种联系往往并不是相关方面自愿商量的结果,或者说非统一答应而造成的一种结果;外部性有正有负或为零;外部性包含对生态环境等与社会福利相关的一切生物与非生物的影响。

">编辑]经济外部性的类型

经济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 (positive externality) 和负外部性 (negative externality)。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举动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举动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产生外部不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受成本。

(一)正外部性

正外部性是无偿给他人导致收益的外部性。我们把能够给他人导致无偿收益的产品称为正外部性的产品。该种产品在经济专家们看来大多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对它的运用能够造成当事人不能全部享有的收益,即额外收益性。致使正外部性的制造者不能全部享有收益的原因很多,我们觉得首要是下列原因致使额外收益: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有些产品在执行消费时,增长一个人对它的分享,并没有致使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上升,如技术发明、公共教育。生产成本和消费成本的非对称性,使排他的成本上升,甚至不或许;二是产品的易复制性,有些产品一经生产出来以后,其传递和复制成本相对于其生产成本来看非常小,每一个该产品的消费者都或许形成该产品供给者的竞争对手。这就使一部分本来由生产者享有的收益被他人享有。典型的例子就是信息。这几年地下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屡禁不止就表明了这个困难。这两个原因又可归结到一点:排他性消费成本太高,收益必须由他人享有一部分。

正外部性产品的第二个特点是该种产品在私有市场上供给不足,即供给不足性。由于理性的个人或厂商在其举动造成的收益无法被其有效地全部享有,且生产正外部性产品的成本也并没有所以而降低的情形下,没有充足的活力对正外部性产品执行投资,生产的边际成本大大好于边际收益,自此产生整个社会中正外部性产品的供给差于需求。“搭便车”举动也致使正外部性产品的供给不足。受于正外部性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理性的个人都期望在他人生产出该种产品以后,无偿地执行运用和消费,而不去考虑自行供给。这也愈加剧了正外部性产品的供给不足。

但是,正外部性的存在提升了社会收益。它是在不减弱外部性制造者效用水平的同期,提升了他人的效用水平。即使该种提升是非自愿的,但它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符合效率原则。社会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正外部性,如技术进步、公共产品等均为促进社会进步的首要原因。所以要更改正外部性产品供给不足的情况,要对它的供给实施激励。

激励针对正外部性产品具有的特点可以从下方几个方面执行:一是法定正外部性的制造者享有收益垄断权,以增强该类产品消费和运用的排他性,如专利制度;二是实施消费收费制度,规定消费该类产品须交纳适当的费用,如公共教育中的收费;三是由政府代替私人供给该类产品,如国防;四是宣称以营利为目的得到和复制他人产品为非法,如冲击盗版举动。这些措施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逆转了正外部性产品供给不足的局势。但要表明的是:一是这些措施或制度是针对不同的正外部性产品提出的,它们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相互替代的;二是激励的目标导致缩减供给正外部性产品的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收益之间的差距,但不是使之完全相等。这不仅在技术上不或许,也有违激励的初衷。激励是在为私人供给正外部性产品供应充足活力的同期,尽或许多地保留社会收益;三是激励措施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规则的策划,还取决于度量成本或收益的技术水平的提升程度。度量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供给水平,所以不能迷信规则;最后,激励是对市场规律的应用,但同期也是一种扭曲。所以,激励在造成预期效果的同期,必定会造成一部分不利于效率的结果。在最大限度地促进效率的同期,尽或许地清除所造成的效率阻碍,会是激励制度或措施的主题。

(二)负外部性

负外部性即未经他人答应施加给他人额外成本的外部性。负外部性在提升外部性制造者效用水平的同期,却减弱了有关人的效用水平,给他人导致了损害。它使构筑完全竞争模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举动和消费者效用最大化举动造成偏差,远离了社会所要求的效率目标。与正外部性对比,负外部性的存在规模要大得多,存在着供给过剩的现象。正外部性只来因为正外部性产品,而负外部性不仅造成于对权利或物品的不正值运用,即便正值运用也会造成外部性,特别是权利重叠致使的不相容运用困难。这正表明了在一定程度上负外部性是不可避免的,是民众必须接受的一个事实。正因这样,负外部性更能引起包含法学家、经济专家以内的民众的重视。经济专家一般将外部性默觉得负外部性,就表明了这点。

清除负外部性的总方向是使外部性内部化。但内部化的渠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科斯通过科斯定理表示产权具有相互性,不能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就一定规定要由负外部性的制造者来承受责任。他觉得困难的核心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制度安排来处理负外部性。即使负外部性的制造者给他人导致了成本,但他人效用水平的下滑程度不一定就比负外部性制造者导致的社会福利总水平的提升程度要大。核心在于二者的比较。他说:“管制的目标并没有是清除烟尘污染,而是保证烟尘污染的最合理数额,这就是产值最大化的数额”(注:罗纳德·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121页。)。并觉得赋予当事人执行谈判的权利,通过自愿交易处理负外部性,比直接规定一方承受责任更符合效率原则。

但是,科斯所提出的明晰产权、就负外部性执行谈判的看法却因负外部性种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命运(前面已经提及了对科斯的批评)。依据负外部性所涉及到的受害者数目的多少,可以将负外部性划分为公害和私害两种。公害是涉及人数大量的负外部性,如污染。私害是涉及人数少(一般为一人)的负外部性。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区分了公害和私害之后,提出了对科斯定理的修正意见。他们觉得对公害不宜采取促使当事人执行谈判的禁令制度,而应采取损失赔偿制度;对私害则应公布禁令以促使当事人执行谈判。也就是说在显现负外部性的地方,法院应以双方在处理争端中合作的能力为基础选择适用禁令制度和损失赔偿制度。受于公害所涉及的人数大量,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传递阻碍和“搭便车”的障碍,将使谈判的成本太高,以至不能合作。此时就应由法院依据“假思的市场分析”,推断当事人执行合作的谈判价格,以此作为负外部性制造者负担的损失赔偿额,高达复苏效率的目的,而私害涉及的人少,关系相对简单,谈判合作基本不存在阻碍,就可以通过禁令赋予受害者与负外部性制造者相对的产权,如针对空气污染的空气清洁权,然后由双方执行谈判,依据各自的成本和收益交易这项产权,高达效率目标(注:参见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

但波斯纳提出人数较少并没有是交易成本较小的充分条件,双边垄断的存在与样可以致使较高的交易成本。所以要具体分析交易成本的高低,然后再决定所要采取的措施(注:理查德·A·波斯纳,1997:《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译本。)。

法学家同样关注负外部性的内部化。法律对因负外部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已经自成体系。但法律始终是一个表象,它最终要依靠于对其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理解程度。而包含经济理论以内的各种理论正是给予了理解社会现实的基础。所以法律须吸收各种经济理论作为支持,才可收到不错的社会效果。法律和经济理论在外部性困难上的有机结合才刚刚开始,有着很大发展前景。

有关条目外部性理论参考文献↑ 魏建、黄少安.经济外部性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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