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会,又称抬会、打会、跟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信用融资举动,具有筹措资金和赚取利息双重功能,一般建立在亲情、乡情、友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助性质。标将是一个概称,具体的会名五花八门,有日日会、互助会、楼梯会等。受于缺乏具体法律约束,操作的随意性大,标会导致了一连串不良社会后果,应引起关注。
历史起源
起源众说纷芸。 有一说表示起因为福州民间,后来传到温州,这对后来温州商人的崛起有直接的关系。会中的系统分为“会头”(即发起人)和“会仔”(即会员),有些会员入会仍需要有担保人推荐。发起人一般是为了做生意才做会的,而会员入会则是为了以防万一,当急需用钱时,不需要向人借。
又有一说表示是由东汉的庞德公所发明,但是如何创立却无记载可考。
另有一说法表示标会起因为晋代竹林七贤。受于江苏、安徽等地曾盛行过七人伦会的七贤会,故又有说起因为此。
此外,在敦煌发现的古代文书记载中发现,标会或许是在唐宋期间由印度伴随佛教东传而来。
标会形式
当某人急需一笔资金时,他就可以作为标会的发起人(会头),联系若干人(会员或会脚)自发结成一个临时的松散型经济利益团体,叫做会。约定每隔若干日集会一次,每次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以投标竞争方式,轮流交由一位会员运用,借以互助。会主负责全体会员会费的筹集、追缴、竞标等工作,作为回报,会主无须竞标,便可得到所有会员在首次集会上缴纳的会费。想要用钱的会员则在以后的集会上,通过公开比较投标金额高低的方式,由标金最高者得到这一次会费的支配权。
会首起会之后,可以向所有会员收取首期全数会款,之后每期会员所缴交之会款则需交给得标会员。互助会依照会员缴交会款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内标式”互助会和“外标式”互助会:
内标式互助会: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未得标会员则支付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扣除该期得标会员的标金(利息)。
外标式互助会: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加之得标时的标金(利息);未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
每个月,会内都要执行一次标会,出价最高者可取走当月所有的会费。会费是规定不变的,但中标者所得的所有会费又不是完整的会费。比如,一个会的会费为500元,标会的最低出价为100元,假使一个会员出价260元,是最高价,那么会中的所有会员只需给该会员240元(会费-最高价=所付金额)。但假使所有会员出价均为100元,那就由第一个出标的会员投中。该种情形在标会当中经常会有显现,由于大家都不急着用钱,而且,一但标中,以后就不能再标了,只有付费的份了,每个会员都只能标中一次,大家都想在急需时才标中。此外就算一个会终结,都没有急需要钱的,只要能够等到是最后一位标中,那么他所能够收到的会费会是最多的(500 − 100 = 400,400*会员数 = 所得金额)。所以做将是没有亏本的,除非会头卷款潜逃(倒会)。
目前,经历多年的成长和演变,标会的面貌已发生了很大改变。
发展趋势
标会的主体组成趋于复杂。参会者遍布社会各个阶层,已不仅仅局限于亲朋好友、同事熟人,只要能定时交纳会费的人都可以参与,既有员工、农民,也有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既有家族妇女、失业人士,也有百万富翁、政府官员、公检法人士,仍有金融系统职工。而且,参会者遍布全国多地,跨县、跨市、跨省参与同一个会的或个人参与几个跨地区标会的比比皆是。在一个会中,有一半人以前素不相识是寻常事。
标会的会金急剧膨胀。一脚会费已由以往的20元、50元,上升到100元、300元、500元,甚至上千元。当前,以30人左右、总金额在5万元左右的会居多,总金额50万元、100万元一个会的也不在少数。伴随标会会金的持续提升,单个标会的涉会资金也持续攀高。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曾判决一起标会案,涉及会众万余人,资金10多亿元。
“标会”的会息波动较大。初期的标会以互助为主,会息极低,伴随需求量的渐渐增长,会息也持续提升,已从以往的4厘、1分半上升到当下的2分、3分,甚到4分以上。
会员参会的动机杂驳多样,会金用途普遍。有为帮助朋友亲戚处理燃眉之急的;有为生活临时性大批开支如建房、婚丧喜嫁等作准备的;也有用于生产性投资的;仍有部分会员以得会资金参与此外的会,即以会养会的;更有把得会资金转存到利率更高的地下钱庄等,即以资金套利的。
标会危害
标会的风险成本太高。标将是以信用为借贷基础,只有内部不成文的规矩,缺少法律的支持和约束,一切操作全靠会头的责任心和会员的自觉。伴随入会会员数的增长,会头对该会的控制能力肯定会降低,并没有可避免地要缩短集会周期,有些甚至是日日会,产生会员的会费很难及时筹集,显现贷款应当会现象。受于会费的数目持续提升,一旦有会员不应当会,会头便会感觉到经济窘迫,假使接连有2—3位会员不应当会,会头将无力承受经济责任,进而发生炸会、停会、逃会。
倒会产生的社会影响恶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由民间非法集资引起的债务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收案规模,应由相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理为妥,除产生犯罪事实的举动。受于标将是纯民间举动,出了困难得不足法律的保护,发生炸会、逃会或利息纠纷时,常常只能私了,往往会显现用非法手段摆平的事例。一部分标会甚至显现黑恶势力在后插手,充当讨债人或打手。特别是会头携款外逃后,老百姓拿不足钱,上访的民众一拨接一拨,社会影响极坏。显现了不同程度的打架斗殴、污辱妇女、扣压人质、侵犯私宅等举动,很多家庭夫妻离婚,兄弟成仇,亲友反目,民间信用丧失殆尽。不少会头受于还款,被迫跳楼或用煤气自杀。
会套会致使潜在风险放大。很多标会活动是会摞会,大会套小会,先前的与后集的会相互纠缠在一起,有一人多会,一会多脚,有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仍有既是会头,又是会脚的,关系盘根错节,人为增长了标会风险,只要有一个会发生倒会,往往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而且以会养会的该种资金封闭运转不能升值,还要付高利息,必然会致使巨额亏空,只能组织人士范围更大、会息标准更高的会来填充,恶性循环,产生标会运作的成本愈来愈高,一旦资金提供不上,倒会就形成必然。
败坏了社会风气。日趋大量的标会活动,以会养会,谋取高利,特别是会头们投机钻营,轻而易举地暴富,助长了民众的投机心理,显现以牟取暴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食利为业的专职会头和会员,少数“会头”形成金融投机者,一部分标会蜕变成高利贷举动,甚至成了诈骗的工具。
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大批资金在民间体外循环,产生虚假繁荣,打击地方金融市场,为地下钱庄洗黑钱给予了方便。
参考资料
[1] 高来《民间标会风亟待关注》《光明天报》2003年2月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