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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圈钱

外汇网2021-06-21 04:08:07 140

简述

所谓的圈钱,简单地讲,就是把不属于自己的钱,通过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受于该种举动在方式上和传统违法犯罪中的盗窃、抢劫、诈骗存在显著区别,所以,业界将它们统称为圈钱。

圈钱圈钱

圈钱的状况形式

圈钱表现多种多样

圈钱举动普遍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论最为集中的暴发地,莫过于金融资本市场,受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足位等困难,所以,常常会显现企业不顾投资者利益而实行恶意圈钱。

企业要解决大做强既是管理层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梦寐以求的。在这一过程中,也有以海尔为首的一部分杰出企业通过市场融资,高达了做大做强的目的。上市公司正值的融资举动并不是坏事。困难是,圈钱后不干正事,或者说圈钱后将资金存入银行吃利息,或搞所谓的资本运转(甚至搞腐败也并没有少见),上市公司没有把圈来的资金投入到实质经济中,这些举动都可以称其为圈钱。

在资本市场中,圈钱的状况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资产挪为己用,这相当于赤裸裸的明抢。有的采取连环担保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为关联公司供应错综复杂的担保,从上市公司融资、资产变卖、银行借贷等各个环节套骗巨额资金。受于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举动,有着貌似合法的外衣,但事实上,担保资金往往得不足及时偿还,最终由投资人和银行来承受所有损失。从性质向上瞧,这类举动相似于鬼鬼祟祟的暗偷。更高明的圈钱者实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通过“以次充好”、“以小换大”等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从而损害投资人利益。受于该种方式名义上正常合法(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上市公司执行关联交易,只要求有关上市公司执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所以,投资人和监管部门很难察觉,这类圈钱举动更靠近于诈骗。

金融资本市场中的圈钱决不限于上述三种,伴随有关部门监管强度的增强,投资人法律意识的提升,这三种方式已经逐渐给市场所熟悉,所以,圈钱者亦在逐渐调整其策略,开发新的圈钱方式,以至于当前圈钱举动表现出显著的隐蔽化、产业化趋势。

显现圈钱举动的原因

多方合力助长圈钱举动

从政策背景向上瞧,早期圈钱举动显现的一个重要动因是为国有企业解困。20世纪90年代,为了处理一批国有企业窘境,管理层将它们推向资本市场。尽管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受于当时国企预算软约束并没有得到彻底改进,再加之我国传统的官本位及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影响,国企“圈钱饥渴症”集中暴发,显现了一大批混水摸鱼的企业。它们以国有企业改制为托词,从资本市场上大肆圈钱,进而拉开了企业圈钱的序幕。

从投机心理上讲

从投机心理上讲,投资人的投机心理让圈钱者有机可乘。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假使投资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审慎投资,维持冷静,那么,被企业成功圈钱的概率要低很多。可是,受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民众的市场认识也不像西方成熟市场那么理性,在以个人投资人为主体的市场结构之下,市场基本以短线操作为主,民众并没有十分关心上市公司事实情形(能否值得投资),而总是尝试在短时间内执行投机。可以说,求富心切的二级市场氛围助长了上市公司圈钱举动。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上分析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上分析,违法成本低,是圈钱举动泛滥的重要原因。民事方面,据统计,截止2006年末,20多家涉嫌用造假手段圈钱的上市公司总共才向差不多300位投资人赔付了约500万元赔偿款,平均每家公司的赔付额仅25万元。近一半案件均处在受理不开庭或开庭不判决状态。如受理不开庭的有银广夏案,此案涉及原告80多名,诉讼标的1.75亿元,但法院在受理后除一例(一个原告)判决外,其余案件均未开庭。仍有人数最多的东方电子案,涉及原告六七千人,诉讼标的额约4亿~5亿元,该案部分已经历证据交换,但始终没有正式开庭。相似的仍有涉及80多位原告,诉讼标的600多万元的生态农业,同样处在已立案未开庭阶段。至于开庭不判决的,则有济南轻骑案及郑百文案。 金融百科 taobiz.com

刑事责任方面

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对于经济犯罪整体惩罚水平较低。在罪名上,一部分严重的圈钱举动并没有合适的罪名来惩罚,而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对罪名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要求,务必是符合《刑法》所规定的举动才可认定,不能随意地定罪和量刑。在如此的情形下,一部分隐性的圈钱举动很容易被放纵。在刑罚上,我国经济犯罪很少规定死刑,规定无期徒刑的也不多。我国单罪最高有期徒刑只有十五年,数罪并罚也不能胜过二十年,很多严重经济犯罪只能轻判,比如在此之前的周正毅与唐万新操纵证券市场的举动,判处的刑期都不胜过三年,而事实上他们的圈钱举动给市场所导致的损失都达到数亿,甚至是上百亿元。

从公司内部治理方面观察

从公司内部治理方面观察,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致使公司运营代理困难严重,亦在一定程度上对圈钱举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受于我国很多企业是国有企业,加之内部风险控制不严,就容易显现公司经理不是以公司真实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往往看好于本身利益最大化。在该种环境下,一部分企业制定人出于某种个人目的执行圈钱,或者协助他人圈钱,他们通过圈钱活动掌握大批的经济、社会资源,对个人今后的成长益处多多。

圈钱给金融市场导致的危害

圈钱危害不只限于市场自身

圈钱的影响决不局限于侵害了投资人利益,更重要的是,它的存在致使我国资本市场逐渐丧失发展空间。

圈钱举动会减弱市场资源的质量,损害市场根基。众所周知,优质的上市公司,是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所在。而不论是何种圈钱举动,全将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上市公司质量,使其可投资性下滑,从而影响整个市场的成长速度。圈钱会助长投机举动,圈钱举动容易给市场导致泡沫,为投机举动的实行创造适当的生存空间,不利于市场平稳。最重要的是,圈钱举动将影响投资人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压抑他们的投资冲动,最终影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圈钱举动给资本市场导致的危害正日益显著。从2004年至今,我国资本市场执行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变革,2006年末,管理层更是提出了做大资本市场,帮助我国达到“大国崛起”的战略目标。可以预见,将来世界的国家竞争,将不再是比拼船坚炮利,许多的是在资本市场这个竞技场中执行博弈。在这个方面上,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就等同于国家的竞争力。换句话说,圈钱举动的危害已经不再局限于国内影响,许多的将影响到中国将来的生存与发展,是真正关系国计民生的巨大困难。

在基金净值高企的时机,基金公司亦在想方设法圈钱:基金分拆与基金克隆将出笼了。

基金分拆:“忽悠”投资人

所谓基金分拆,是指将一份基金变为两份,就像上市公司送股一样。

其实,无论是10送2依旧10送10,都然而是一场数字游戏,由于投资人的资产并没有任何改变,份数增多的同期,单位金额同比例下滑。所以,这导致一群自以为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忽悠"投资人的道具,投资人不或许由于基金公司执行基金分拆而多赚一分钱。净值降下来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有"惧高症"的基金投资人吸引入场,如同商场里的"买一送一"的促销举动。 金融百科 taobiz.com

基金克隆:违背基金法

假使分拆是为了促销,这到没有什么,但基金复制则与现有法规严重矛盾。基金复制,又称基金克隆,是指基金公司发行一只与其现有基金完全一样的新基金,产品设计与老基金一样,招募表明书与基金合同也不用修改。

《证券投资基金运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清晰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上述规定是为了避免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产品同质化,是防止基金公司向投资人圈钱的重要措施。但事实上早已形同虚设,一部分老公司的基金产品已有八九只甚至十多只之多,"高增"、"积极"、"成长"都占全了,只要换一个亮丽的名字,就能轻而易举地"新瓶装旧酒",搞得投资人没法区分这些基金见底有何区别。

当下提出基金克隆就更是有恃无恐了,连遮掩都不要了,连基金的名字都懒得取了,直接复制就可以了,而且当下想将其合法化,条文化。

据悉,基金分拆与基金克隆是由某大基金公司在2004年提出的,如今幽魂不散,趁股市升温又钻出来了,可谓只要想得到就能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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