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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收益债

外汇网2021-06-21 04:05:44 211

定义

地方政府市政债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市政债范围控制在中央下达的专项债务限额内,且债券由省一级地方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融资,首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对比于没有收益支撑的一般债券,拥有一定收益的专项债券发展空间更大,为根治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举动并满足地方融资饥渴,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最近已推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两个细分品种,分别满足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和收费公路建设方面的筹资需求,进而规范地方政府举债举动。

财政部试点的土地储备和收费公路的专项债券,具有显著的市政债特色。比如债券与特定的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用项目收益来偿还本息,债券资金具有专款专用性质,实施不同类型的债券资金“封闭”运行,隔离风险。强调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走市场化道路,控制风险。

分析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号讯 最近,财政部印发《有关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简称《通知》)。就此,财政部相关主管回答了记者提出的困难。

一、问: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下方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有关增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构建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法律制度框架。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应该在国务院准许的限额内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余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国发〔2014〕43号文件更深一步清晰,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融资,首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坚持“开前门、堵后门”的理念,会同相关部门加速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地方经济财政发展可连续。为更深一步开好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在依法增长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同期,财政部积极助推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债务限额资源的运用效益。依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准许的《有关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实施情形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数据》,最近财政部更深一步加大工作强度,稳健推动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

印发《通知》,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依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发展达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同步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事实出发,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做好这项工作,有助于依法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保障着重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加大补短板强度,也有助于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促进经济社会连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问: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激励地方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坚持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防范消解地方债务风险。

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更深一步加深了专项债券及对应项目信息披露要求,增长了地方政府债券信息透明度,有助于投资人加强识别和评估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市场化定价等市场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市场融资自律机制的形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

二是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依靠对应项目获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清晰了不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探索达到不同类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封闭”运行管理,有助于锁定专项债券风险规模,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此外,更深一步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有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举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三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市。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助于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提升专项债券流动性,提高地方政府债市化程度,吸引许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市。

四是支持经济社会连续健康发展。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依法开好“前门”的管理创新举措。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2个领域试点发行,并激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事实开展试点,有助于在妥善控制专项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保障着重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发挥专项债券积极作用,加大补短板强度,改观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三、问: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哪些特点?

答: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落实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既与现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政策高度衔接,又在范围管理、项目要求、发行方式、信息披露方面具有显著的特点。

一是债券范围。严格实施法定限额管理,多地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范围,应该在国务院准许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含当年新添专项债务限额、上年底专项债务余额差于限额的部分。

二是债券项目。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应该能够造成连续平稳、反应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且现金流应该能够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三是债券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严格对应项目发行,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是信息披露。地方政府应该及时披露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及其项目信息,包含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专项债券范围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以及项目进程、专项债券资金运用情形等信息。

五是偿债责任。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获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该依照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余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四、问:地方政府如何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答:一是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省级政府发行。省级财政部门依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行方案和管理办法,着重清晰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范围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组织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有关工作。

二是清晰市县管理责任。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有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运用。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承受专项债券的发行前期准备、运用管理、还本付息、信息公开等工作。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冠名到具体项目,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

三是其余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具体发行准备工作。遵循债券资金谁运用、谁管理的绩效管理原则,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包含策划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供应必需的项目信息等,合理评估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风险,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责任。

五、问: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如何对应资产?

答:依照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如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等。这些项目形成的对应资产,务必严格增强管理,为今后到期专项债务偿还供应有力保障。

一是摸清底数,动态监测。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构成部分。省级财政部门要依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数据制度,达到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动态监测。

二是加深管理,合规运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增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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