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责任是指为了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举动而由法律设立的对有关责任人士的制裁机制。
破产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困难的规定》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假使发现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士实行了《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举动,即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布日的阶段内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卖出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应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早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应向具有行政处分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管理机构建议对该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士予以行政处分。同期,上述举动还或许组成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人士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士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士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卖出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对于涉嫌组成上述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相关材料。
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士实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举动,不仅应承受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还应该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承受因对公司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困难的规定》第101条,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士实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举动,对企业产生事实损失的,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受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所得归入破产财产。
企业因运营失利而破产,在很多情形下与运营人士欠缺运营能力或道德素质不高紧密有关,有时甚至是运营人士的错误决策或恶意运营直接致使了企业的亏损破产。所以,为了尽量降低企业破产给社会导致的负面影响,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破产资格制约制度,即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管或破产的自然人在破产后一段时期内不能从事法律规定的职业。《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困难的规定》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建议相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首要责任人士制约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阶段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依据该条的规定,企业破产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即可视情形决定向工商管理机构、行业主管机构建议,在企业破产程序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不准许对该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运营管理人士开办企业的申请。禁止开办企业的期限视运营管理人士对企业破产负有的责任大小决定,同期,《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运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其余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所以,禁止前述对企业破产负首要责任的人士再行开办企业的期限应不短于企业破产程序结束后3年。与上述相关破产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比,《企业破产法》第一次设专章对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内容涉及各种破产违法举动以及对破产违法举动所设定的制裁,包含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和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同《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法律责任不同,现行相关破产法律责任的规定具有下方几个特点:
第一,现行破产法律责任所追究的举动,是企业破产以前在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举动,并非是企业破产以后在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举动。
第二,现行破产法律责任所要维护的利益,是国有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所有者利益,并非是破产案件中的公平清偿秩序和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责任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而不能是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余人士,也不能是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士(破产管理人、监督人等)。
第四,现行破产法律责任所采取的制裁手段,不包含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
现行破产法律责任具有的以上四个特点,也是其不足之处。所幸的是,以上不足在《企业破产法》中都得到了改进。
破产法律责任的意义
破产法律责任是为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举动而由法律设立的制裁机构。所谓破产法律秩序,是指破产法所要求和保障的公平清偿秩序、权利保障秩序和其余社会经济秩序。所谓破产违法举动,是指妨害公平清偿,损害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妨碍社会经济秩序的举动。对破产违法举动的制裁,包含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在破产法的有记录以来由来已久。现代各国的立法的趋势,是加深对破产违法举动的制裁,无论相关的制裁条款是规定在破产法之内,依旧破产法之外。
">编辑]破产法律责任的功能
破产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目的是保障破产法的贯彻实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期也是对某人或某一组织施加法律责任的理由。结合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及法律责任的一般原理,可以将破产法律责任功能具体化为如下几点:
(一)惩罚破产违法和破产犯罪举动的功能。破产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惩罚实行破产违法和破产犯罪举动的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在破产实践,侵害、纠纷、争议和矛盾在所难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由公民个人或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程序要求举动人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惩罚违法侵权者和违法人,进而以文明的方式平复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是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惩罚的首要目的就是威慑实行破产违法举动的人,并向个人给予了一个遵循法律规则的活力,它就象一柄“达莫克利斯剑”那样起着难以忽略的震慑作用。
(二)救助破产法律关系主体承受的损失,复苏受侵犯的权利。其中的损失和受侵犯的权利在现阶段首要是债权人和国有资产的权利。破产法律责任通过设定适当的财产责任,赔偿或弥补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承受侵犯的权利或者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承受损失的利益,把物或人尽或许复苏到破产违法举动发生前它们所处的状态。破产责任执行救助的首要方式是财产责任,但不消除其余方式:精神责任(象训诫、降职)、人身责任(象拘留、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