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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法律关系

外汇网2021-06-20 23:46:14 148
什么是承揽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适当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承揽法律关系的首要特质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适当的工作成果。

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该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适当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造成。所以,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并非是工作自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并非是工作过程。诚然,工作成果的获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适当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供应劳务。承揽人假如仅仅执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看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非凡性。

承揽关系的标的是适当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举动来完成,承揽人假如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举动而获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没有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由于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根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适当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执行了解之后造成信任而决定的。所以,承揽人务必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受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承揽法律关系的判定标准

判定一个法律能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务必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1)形式要件

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向上瞧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能否形成交易对价。如双方如此约定: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看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

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下方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能否为一方供应工作成果,而非劳务自身,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能否独立执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聘用法律关系的首要特质。最后,要看一方能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执行过某种要求,并非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执行过要求,而且要看另一方能否依照事先的该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聘用法律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别

通过以上对聘用法律关系、承揽法律关系的概念、特质以及判定标准的分析,可知两种类似的法律关系的区别首要在于:

1、聘用关系中聘用人与雇工之间存在着适当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工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聘用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2、聘用关系中,聘用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自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显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供应通过劳务造成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可见,聘用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活力的举动,承揽关系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

3、债务不履行时,两者能否组成违约的标准不同。承揽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组成违约;而聘用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供应的劳务能否合格,雇工未依照聘用人的要求供应劳务即组成违约。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4条就清晰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聘用法律关系中,雇工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受,务必以自己的技能亲自履行。

5、报酬的支付标准二者也有区别。聘用关系中雇工的薪资系计时薪资,而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

有关条目

聘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黄志成.《聘用法律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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