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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币

外汇网2021-06-20 22:52:10 354
简介

英文

New Taiwan dollar 是国民党集团撤退到台湾后的法定货币,1949年6月15号起开始发行流通,ISO 4217代号为TWD(或简称为NT$、NTD)。

其基本单位为圆,简作元。台湾人运用的汉语常以块代圆;闽南语亦以箍(白话字:kho͘)代圆,在口语中尤为显著。亦有部分汉语运用者会以毛代角。

当前发行硬币单位包含:

0.1圆(一角)、0.2圆(二角)、0.5圆(五角)、1圆、5圆、10圆、20圆及50圆。而纸钞单位则有:100圆、200圆、500圆、1000圆与2000圆。换算方式为:1圆=10角=100分。1角、2角及5角硬币的发行量少,事实上也差不多不运用。日常生活只有邮票、水饺(每颗2.5到3.5圆)、汽油在计算单价时会用到角。比如在日常运用上,一般人假使要买入0.5圆的邮票有两种方法:一是买两张,凑成1圆,二是给店方1圆,但店方不会找零(2000年后就没有该种情形了)。

存款利息,也是四舍五入到1圆。若需要,也可以以角圆来作为交易媒介,但角圆制约一次运用不可胜过100枚。

角圆

角圆当下多为收藏用,故价值比面额还要贵。发行历史

官方说法

1948年台湾通胀期间所发行的100万纸钞新台币的前身为台币,又称为旧台币,在1945年5月22号开始发行。当初旧台币被定位为一种过渡期间的货币,日治政府的台币与国民政府的台币一比一兑换。受于当时中国大陆战后金融情况不平稳,所以台湾未运用当时通行于中国大陆的法币、金圆券,此外再发行台币。有关发行新台币原因的官方说法,是受于1948年上海暴发金融危机,连带也使旧台币大幅贬值,产生台湾物价水准急遽上升。

然而其他有关发行新台币原因的版本,表示是由于所谓的台湾光复初期,国民党在台湾把一部分民生物资,如糖、米之类的,都搜括到中国本土去执行所谓的剿共,产生台湾内部民生物资匮乏,致使台湾的米价甚至比上海当地的米价还高(当时台湾有产米,上海没有),所以产生台湾通胀,一日三市,币值急速贬值,就算有钱也或许买不足米。

在1949年6月15号台湾正式发行新台币,明订40,000元旧台币兑换1元新台币,新台币不可私兑旧台币。新台币形成今日台湾的法定货币。此外为因应金门、马祖、大陈岛等战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经发行限定流通这些地区的新台币金门、马祖、大陈流通券,当前则已经取消。

新台币

新台币在2000年发行的1000圆以前,均为依照“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由中央银行委托台湾银行发行,上印“台湾银行”字样,法定地位比照国币。2000年订颁“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废止“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将新台币正式订为“国币”。国币依“中央银行法”由中央银行发行,停止委托台湾银行,上印字样亦改正为“中央银行”。当时曾有人质疑此举能否为伸张“中华民国在台湾为主权独立国家”之力争,当局正式回应为:从1968年7月1号中央银行在台复业起,新台币发行单位法定即为中央银行,台湾银行导致受托单位,上印“台湾银行”为长期的误会。

而1000元及500元则于2005年7月20号再次改版,增长原先只有2000元才有的光影改变箔膜,安全线改为光影改变箔膜式安全线。500元的刷色变得更深。汇率

(2010年4月17号)

1 欧元 = 42.3903 新台币

1 美元 = 31.39新台币

1 日元 = 0.3406 新台币

1 人民币 = 4.5984 新台币

台币银元新台币在2000年发行的1000圆以前,均为依照“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由中央银行委托台湾银行发行,上印“台湾银行”字样,法定地位比照国币。2000年订颁“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废止“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将新台币正式订为“国币”。国币依“中央银行法”由中央银行发行,停止委托台湾银行,上印字样亦改正为“中央银行”。当时曾有人质疑此举能否为伸张“中华民国在台湾为主权独立国家”之力争,当局正式回应为:从1968年7月1号中央银行在台复业起,新台币发行单位法定即为中央银行,台湾银行导致受托单位,上印“台湾银行”为长期的误会。 而1000元及500元则于2005年7月20号再次改版,增长原先只有2000元才有的光影改变箔膜,安全线改为光影改变箔膜式安全线。500元的刷色变得更深。

新台币的前身为台币,又称为旧台币,在1946年5月22号开始发行。当初旧台币被定位为一种过渡期间的货币,日治政府的台湾银行券与国民政府的台币一比一兑换。受于当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终结,中国满目疮痍,再加之国民党与共产党之间关系紧俏,金融情况不平稳,所以台湾未运用当时通行于中国的法币、金圆券,此外再发行台币。

台币

有关发行新台币原因的官方说法,是受于1948年上海暴发金融危机,连带也使旧台币币值大幅贬值,产生台湾物价水平急遽上升。 然而其他有关发行新台币原因的版本,表示是由于台湾日治期间终结初期,受于国共内战的缘故,国民党政府把台湾的民生物资,如糖、米之类大批运送到中国以提供战争所需物资,产生台湾内部民生物资锐减、严重匮乏,致使台湾的米价甚至比上海当地的米价还高(当时台湾产米而上海不产),产生台湾严重通货膨涨,一日三市,币值急速贬值,就算有钱也或许买不足米。

在1949年6月15号台湾省政府发布“台湾省币制改革方案”、“新台币发行办法”,正式发行新台币,明订40,000元旧台币兑换1元新台币。1950年6月21号行政院公布命令,中华民国国币单位保留银元本位,而记帐单位从1950年7月1号起改为新台币,银元与新台币以1949年12月29号最后牌告汇率固定为1银元=新台币3元。

1956年8月29号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3号解释:《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所称伪造变造之币券,系指国币币券来说。新台币为地方性之币券,如有伪造变造情事,应依刑法处断。流通

台币

1961年7月1号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在台复业,依照“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由中央银行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币上印“台湾银行”字样,法定地位比照国币,形成今中日华民国的法定货币。从1970年12月21号开始,钞券上印“中华民国”字样,以昭公信。此外为因应金门、马祖、大陈岛等战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经发行限定流通这些地区的新台币金门、马祖、大陈流通券,当前则已经取消。1962年12月19号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99号解释: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自中央银行委托代理发行之日起,如有伪造变造等举动者,亦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论科。(大法官黄正铭有不答应见书,觉得在程序上,不应受理中央银行本轮声请解释,而在实体上,未经立法程序新台币决不能变为国币。)版本

百元台币

1992年原“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公告废止,作为国币之银元丧失发行法源。受于国币依中央银行法规定由中央银行发行,于是在2000年7月1号订颁“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停止委托台湾银行发行,将新台币正式订为中华民国国币。各法律条文中原以银元为单位亦修法改为新台币。7月3号发行1000圆纸币,上印字样改为“中央银行”,其图案之瑕疵[1][2]于2004年版已去除。 2002年6月30号废止“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2002年7月1号起原委托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停止流通。

当时曾有人质疑此举能否为伸张“中华民国在台湾为主权独立国家”之力争,官方回应为:从1961年7月1号中央银行在台复业起,新台币发行单位法定即为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根据该行组织法规定,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钞原印“台湾银行”仅代表事实发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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