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特质
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融资者、投资者和发展都导致新的机遇。对融资者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大特点,是其能够在获得融资的同期,保留对知识产权的自主性。在证券化过程中,被转移到特设载体执行证券化的资产,一般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授权他人实行知识产权所获得的现有回报恐会来的提成(应收账款),而非知识产权自身。在证券化交易后,发起人仍可保有、而且管理知识产权。该种特点对创新型企业别具意义,因其在获得资金融通的同期,发起人还能对知识产权执行更深一步改良或应用,连续提高其价值。另外,证券化融资还可以供应融资者较高的融资杠杆,获得相对便宜的资金。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具有较佳的流动性。而其风险与报酬在股票和债券之间,所以可作为丰富资产组合的不错投资标的。而证券化所造成的破产隔离效果,可以使投资者直接投资看好的技术或著作,而不必过于担忧发起人的运营情况。对于宏观经济的成长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存在,可使不同风险偏好者通过市场执行交易,进而提高整体经济的效用水平。从经济学分工理论的视角来说,创新型企业可以将风险资产透过证券化转移出去,更专注于知识创新与管理的工作;而专业投资者则通过资产组合来分散所承接到的风险。在国外的成长
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将来许可运用费(包含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运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运用费)为支撑,发行资产证券执行融资的方式。
世界规模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在Pullman 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含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运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 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Bowie Bonds的成就发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极大地拓宽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视野。从国外的实践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普遍,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还很小,但是它已经表明出重大的成长潜力和态势。1997年当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总额为3.8亿美元,2000年已高达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在差不多20年中大概从百分之二十上升到百分之七十左右,知识资产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这就要求企业应当将融资的着重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该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给予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渠道,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进而达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依据PullmanGroup的预期,世界知识产权价值达到1万亿美元。伴随知识产权有关产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转的增强,世界知识产权的价值还会维持连续上涨的势头,这就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给予了丰富的基础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将来肯定会形成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基本交易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首要是:
1.
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将来一定期限的许可运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
2.
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执行ABS发行以前的内部信用评级;
3.
SPV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取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升ABS的信用级别;
4.
SPV又一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执行发行信用评级;
5.
SPV向投资人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将来许可运用收费权的买入价款;
6.
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运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
7.
托管人按期对投资人还本付息,并对雇佣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目的作用
1.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能否投资或供应贷款时,根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能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的质量高达适当的标准,才可得到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运用这些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事实情形就是本身拥有大批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受于其本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很难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衡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
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足百分之十,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致使该种情况的首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能否买入ABS时,首要根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牢靠性和平稳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本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的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击穿了传统融资方式的制约,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给予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就率,有利于加速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度,从而提升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了资金的支持和丰厚收益的激励,企业就有活力在原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执行更深一步的研究和开发,继续新的发明创造。使技术创造活动迈向一种良性循环,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助推科技进步。此外,与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来得到资金对比,知识产权证券化导致使企业放弃将来一段时期内知识产权的许可运用收费权,并没有会致使其丧失所有权。如此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
同样是基于知识产权融资,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对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一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好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中,知识产权的贷款与价值比一般差于百分之六十五,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能高达其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五。另一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一般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低百分之二十二至百分之三十,大大减弱了融资成本,提升了事实可用资金的数额。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知识产权所有者得到许多的资金。
3.减弱综合融资成本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廉价的直接融资渠道。
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技术和以知识产权该种优质资产作为ABS本息的偿还基础,使ABS能得到好于发起人的信用等级,高达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风险相应减弱。SPV就不必采取折价销售或提升利率等方式招徕投资人。一般情形下,ABS的利率比发起人发行相似证券的利率低得多。
第二,发行ABS尽管需要支付多项费用,但当基础资产高达一定范围时,各类费用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很低。国外资料显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余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起码低0.5个百分点,提升了事实可用资金的数额。最后,发起人还可以利用该资金偿还原有的债务,减弱资产负债率,提升本身的信用等级,为今后的低成本负债融资奠定不错的资信基础。
4.分散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在将来给所有者创造的收益或许是重大的,但同期该种收益所隐藏的风险也是重大的。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更改,以及侵权举动等外部原因,都或许使当下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夜之间大跌,甚至变得一文不值。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面对着丧失将来许可运用费收入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该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大量买入ABS的投资人,而且使知识产权将来许可运用费提早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快速地得到一笔固定的收益,得到资金时间价值,而不用长时间地等候许可运用费逐渐地达到。
此外,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在为企业筹集到资金的同期,企业的所有者依然可以维持对企业的控制权,进而保护企业创办人的利益。国内实行可行性
中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资本市场资金提供足够外,还具体表当下下方两个方面。
1.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范围
从国外的实践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首要是专利、商标权和版权。国内这几种知识产权发展快速,数量已有很大积攒,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中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经击穿200万件,2001年至今三种专利受理量的年平均上涨率胜过百分之二十,发明专利受理量年均上涨率胜过百分之二十五。截止2005年上半年,中国总计商标注册申请已差不多387万件。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国内申请。中国还拥有很多优秀的电影、音乐、图书作品,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执行证券化的操作。而且伴随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强,保护规模的加大,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逐渐增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量得到连续的、足够的供给。
2.有利条件
中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历多年的讨论和号召,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从理论探索迈向了实践操作。从2005年开始,中国已有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上市,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既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又有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它们为中国将来大范围、有序地开展资产证券化给予了宝贵的经验,还能助推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渐建立和完善,培育市场和投资人,提升参与者、投资人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这就为在中国实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了适当的阻碍,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风险及其防范
资产证券化的应用规模持续在扩大,历经了贷款类资产、应收款类资产、收费类资产等。在这些演变刷新知识产权领域前,交易的概念或原理有较大类似性,由于所涉及的资产大均为经济活动中自然造成的财产或权利,比较容易被观察和掌握。但是,知识产权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这些民众习以为常的财产或权利。知识产权是国家主权透过法律手段平衡各种矛盾目的而制造出来的一种无形权利,其特性与普通资产对比殊有不同。当传统的证券化操作应用于知识产权该种无形的权利时,将引起一部分特殊的风险。
1.将来债权的达到存在待履行性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参与者首要是知识产权的授权方、被授权方、特设载体和投资者共四方。授权方一般是证券化的发起人,他把将来某一时段中可向被授权方收取的权利金(将来债权)一次性地转让给特设载体,然后由特设载体透过证券化操作,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特设载体将来在相继收到权利金时,便依据约定扣除有关行政支出,余额以证券本息的形式向投资者按证券所记载的条件支付。追本溯源,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支付证券本息的来源,一般就是知识产权授权合同。但是,知识产权授权合同的高度待履行性(executoryc ontract)却形成风险的来源。也就是说,授权方(证券化的发起人)往往务必承受若干合同项下的实质义务,而假使他没有按合同履行,被授权方可以婉拒支付部分授权金,这样一来,特设载体便无法获得原本预期的现金流,也就无法依照约定向证券投资者发放本息。对照来说,以企业贷款或住房按揭为基础的将来债权,其债权的达到一般导致时间原因,并无实质的合同义务等候发起人履行。两者相较之下,凸显出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独特风险。
受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该种风险,因此对于造成现金流的基础交易内容必然需要有好于其它资产证券化的揭露要求。以住房按揭证券化为例作比较,其中涉及的基础交易是银行与业主间的贷款协议。在证券化执行时,银行方已经发放贷款,所以即便不揭露贷款协议的内容,投资者也够理解银行所享有请求权的本质。但是,受于知识产权授权合同的待履行性,假使不充分揭露发起人(授权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和履行的能力,投资者将无法真实评断证券所蕴含的风险。基于此原因,发起人应当被要求对授权合同的待履行性作出表明,包含发起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履行计划和手段以及用于履行的资源配置等。另外,发起人应对其履行的情况执行连续披露,而具体的披露程度可以按比例原则,视发起人所被期待的履行程度大小而定。
2.基础资产的可重复利用性
知识产权的可重复授权性是异于其它被证券化资产的重要特性。知识产权在每次授权中,都可以造成新的合同债权。该种可无限重复利用的性质,一面是知识产权的动力所在;但另一面,却也造成了其它资产证券化所没有的风险。假如发起人在证券化交易后对新的被授权方执行授权,尽管发起人可所以得到新的收益,但却或许因被授权人总数的增长而使原被授权方面对竞争,甚至收益下滑。受于授权金的计算一般都与被授权方的收益挂钩,所以原被授权方的收益下滑,将致使流人特设载体收取的现金流降低,最终影响对投资者的本息收益。注意到该种可重复授权性,在特定的条件下也或许为证券化的参与者导致利益。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作比较,假使信用贷款的某一个债务人发生违约,则这笔应收账款或许无法回收,因此将使证券化的现金流降低。但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假使显现相似的违约事件,受于无形资产不存在被消耗或用尽的情形,所以知识产权可为新的被授权方利用,进而能造成新收益来补充现金流。比如,在美国知名运动服装品牌Athlete'sFoot的商标权证券化案例中,发起人以商标授权合同和加盟合同造成的权利金执行证券化。证券发行后,一家首要的加盟商(被授权方)无意中破产,但这个无意中却未影响到投资者利益。其原因,就是该破产加盟商所运营的门市店,在很短时期内就被新运营者接手,而依据证券化交易各方的约定,新运营者迅速就得到加盟授权,因此有新的现金流造成,弥补了因该首要加盟商破产所产生的收入短少。
另外,知识产权在不同权利人间具有可分割性。该种性质与前述的重复利用性有所类似,均为因为知识产权的无体性本质。但也有所不同,由于分割的结果可以使一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而同期各主体间的地位彼此独立,权利互不干涉。比如,著作权的发行权、复制权或表演权可以分属于不同人,或者分属于国内外的两方。该种对权利规模的划分,可以简单地由授权合同决定,合同如何描述,就或许造成出什么样的权利来。在证券化交易案例中,常见到该种切割操作。比如,在知名的Chrysalis音乐著作证券化案例中,发行人只获得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但其可以将这项权利将来造成的收益执行证券化。此外,在DreamWorks电影著作权证券化的案例中,发行人将其国内戏院与电视频道的收益权保留,而将其它的著作财产权切割出去执行证券化。该种可分割性固然为证券化交易导致弹性,却同期也导致风险。正是由于该种权利的分割可以由合同简单地促成,所以难以易被非合同方所察觉。这样一来,一旦分割出来的权利彼此重叠、冲突或混乱,甚至致使务必由诉讼处理,那么即使证券化中的投资者最终获得胜利,证券价格的波动已足够使投资者的权益受损,而且危害了经济平稳。该种风险的形成,首要是受于授权合同的存在不为合同外的第三方察觉,这或许是由于非合同方不够审慎,承受有意欺瞒,也或许是未执行合理的调查而产生的。考虑这些原因在权利力争上的有效性,其实就是进入了权利登记公示制度的运转规模。假使有一套清晰有效率的登记制度,可以清晰地依照登记的先后规模来决定权利矛盾人在对抗过程中的优先性,而该种对抗的过程对经济平稳造成的不利影响便能够得到控制。
处理这些风险最直接的措施,就是务必使知识产权的权利改变相对容易地为人所知,而这就牵涉到登记公示制度的设计。美国在知识产证券化的实践中,发现到这个困难的重要性,因此开始探索知识产权一元化登记制度。也就是利用信息技术,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担保、授权的各种交易登记公示信息整合起来,形成供大众网上查询的登记系统。受于信息技术的进步,构建该种高效率的登记查询系统变得切实可行。从前为了获得一项信息,务必跋山涉水,到达信息材料的保存处,在实体的文件中搜寻,登记或搜寻需要很大的经济成本,因此致使该种处理路径缺乏可行性。而当下信息科技的进步已能达到在弹指之间穿越空间,去读取大批的报告信息,因此成本的困难得到合理控制。固然,该种登记有机会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造成某种程度的不便,但该种登记揭露要求可以选择性适用,比如仅对拟执行证券化或已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实行。
3.产权规模的不平稳性
知识产权权利的本质是基于国家权力的作用,赋予个体在某种知识产品上的独占权利。换言之,知识产权的存在是法律运转下的人为行政结果,并非是在经济活动中自然显现的。知识产权原始权利的获得以及权利规模的界定,势必有人为行政的参与。但是,人为的行政不可避免地承受知识、经验与资源的制约,或许显现疏失。所以,不论是审查程序依旧审查程序外的司法程序,随时都或许产生知识产权权利规模的改变或消灭。而一旦显现该种情形,由其造成的现金流便承受影响,甚至或许消失,证券投资者便无法得到预期的本息偿付。
在其它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于这类的权利瑕疵风险,一般是透过律师和会计师的尽职调查来掌握。但是,该种做法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有所局限。就知识产权来说,侵权或无效案件的分析具有高度专业性,也常有模糊地带,所以在技术上很难通过一般法律的尽职调查和有效辨明。即便有有关领域的专家协助,有时也未必能绝对确定权利的规模。
如在专利申请案中,权利要求书(claims)的字句一般是申请人与审查人斟酌、商量的结果。基于人类智慧的制约,该种商量不或许穷尽古往今来,因此即便专利权证书已经颁发,权利人也无法消除其被授予的权利与其它专利有所重叠,以及所以而承受考验的机会。在商标注册制度的实践中,也存在相似的困难。这表明了知识产权权利规模的界定,在很多情形下属于知识产权制度下的不或许,务必借助司法制度来完成。
在诉讼还没有真正到达前,没有人能够保证知识产权能否完整无暇。但是,不论该种风险大小如何,只要证券化的当事人能将风险情境执行归类,就有机会透过协议来执行风险分担。比如,交易当事人可以规定在权利显现瑕疵时,各方所应担负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如:请求损害赔偿权、减弱价金、消除合同、请求继续履行、请求违约金、中止支付价款,或是以各种形态对于责任或权利加剧或免除责任等。而该种协议约定,务必以清晰的民商法框架为基础,这样交易各方才可确知对于风险分配的约定,具有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其实该种风险的本质是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风险,它伴伴随制度而存在,因此很难透过制度内的调整或合同安排完全清除。但是,以清除的风险却可以转嫁给合同外的第三方。这就如同搭乘交通工具,民众总想得到旅行的便利,但交通无意中却不或许根本地清除,所以民众买入保险,将无意中发生时的经济风险转嫁给肇事人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方。循着该种思路,欧元兑美元在实践中已经逐渐探索出知识产权保险该种险种。
4.市场价值的未知性
知识产权及其衍生权利的价值,承受消费者、市场条件和替代品等原因的影响极大,所以市场的价值或许在很短的时期内造成改变。比如,当大众口味发生更改,受人欢迎的著作或许渐渐变得乏人问津;某一项技术在较佳的替代性技术显现后,或许会迅速地从市场上消失。该种市场价值的未知性,其实是以上几种特质在经济活动中透过市场机制而表现出来的外在现象。比如,知识产权的权利造成是基于政府行政的结果,所以其存在和规模有未知性,而一旦显现考验,则价格就会滑落。又如,知识产权价值的达到来自于不同主体间透过授权或权利切割执行分工而形成的产业链条,在此链条中,一旦某个主体发生改变,供需的改变将令影响链条上各种产品的价值。该种市场价值的未知性,自然局限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长。但是在实践中,民众也摸索出了针对个别知识产权所适用的回应措施。比如,在电影著作权证券化中,银行家从以往的经验观察到,电影上映第一周的票房收入,与电影最终所能造成的总创收具有高度有关性,因此可以借此相对精准地预期将其证券化的估值。可以说,该种处理方案是个案式的,并没有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方案。但是对个别的标的来说,只要合理的方案被寻到,则证券化成功的可能便大大地增长。
价值很难确定的原因除了市场原因,还或许来自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一般就是证券化中的发起人)自身。被授权人向发起人获得授权的原因,除了知识产权自身外,一般还由于顾虑到发起人自身的市场范围、运营团队构成以及其所能掌控的有关资源。纵然某一项知识产权可以从授权中造成庞大的现金流,但该知识产权与发起人隔离拍卖时,其将脱离发起人所掌握的资源,因此能够变现的价值或许相当有限。依据国外学者的统计,这些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知识产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价值将急速下滑,每月降幅可达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远远好于土地或其它实体资产。面对该种风险,有效率的破产程序可以降低知识产权在程序中的价值减损,这依赖于破产法框架的合理构建,也包含了考虑透过特别法的方式,来规范破产程序中适用于知识产权处置的例外规则。至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发现,则依赖于专业团队与畅旺的交易市集来促成。以美国为例,受于上述知识产权在拍卖时迅速贬值的特性,实务界体认到速度是知识产权变现的核心,努力于打造一套以各种专业人士紧密合作为基础的作业流程,借以缩短知识产权变现的时间。检视我国在这方面的现况,可以发现我国在交易市集的构建已经初具成效。但是,现有的产权交易市集仍侧重技术交易,对著作权和其它类别的知识产权仍处在探索阶段。相较于交易市集的建设,我国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方面则较为缺乏。尤其是市场上还较少有跨领域、跨学科的人才与团队来供应财务、技术与法律的整合性服务,这是有待付出的方向。
5.知识产权的公共财产性质
具有高度应用性的知识产权,或许形成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柱,能够造成重大产值。从社会整体的利益来说,某些知识产权消的影响难以忽略,尤其是核心的工业技术、保持民生健康的药品专利,或是源远流长的民族品牌等。受于知识产权具有该种公共财产的特性,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务必要顾虑到交易的外部性。
另外,从融资的效果来说,其它资产证券化影响到相对少数的市场参与者;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却能影响不特定的社会多数。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比喻为一种制度机器,由于杠杆效果的存在,制度运用者的影响力得到扩大。不同于其它证券化中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可以持续被重复运用,该种特质或可比喻为智能之火,只要供应不错的环境和资金作为燃料,就可以持续地燃烧扩大。正面可以助推生产、造福人群,反面却也能毁灭财产、产生损失。假使发起人将该种融资方式用于有害社会安定、秩序或是存有争议的知识产品,则知识产权证券化便形成一种扩大道德风险的制度。前述的杠杆效果,将使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利害矛盾的平衡点被更改。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制度规定的审查、权利授予或权利行使的合法界限固然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一项承受法律承认的知识产品,经历证券化制度的增大效果后,产生的社会成本却或许变得不可忽略。以网络游戏为例,日本已经将证券化应用在游戏软件的开发上。一款游戏的制作成本往往需要上亿元资金,制作过程中动员周边产业发展的效应也极其显著。当网络游戏完成后,内涵的故事情节、人物造型以及程序编撰承受著作权法或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的保护毋庸置疑。当这款游戏席卷上千万网民的注意,甚至使大量的在学青年过渡沉迷时,这便成了一个具有争议性的困难。对此有人力争,在学青年过分沉迷于计算机游戏是一种社会困难,应当控制;相对地有人力争开发此类游戏能够提高信息产业技术水准,应当给予激励。无论如何,这正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一个具有争议的应用。从发起人乃至参与证券化交易各方来说,作为一个“经济人”,并没有需要去考虑为此类应用所或许付出的社会成本,而实际上该种成本也很难纳人财务的测算中。该种风险受于具有外部性,所以务必有公权力的介人来调节。相应的监管机构应当在证券化交易前,对于有关知识产权的本要有一定程度的揭露,这样则便能以有限的行政资源,发挥调节风险的作用。诚然,该种自律团体监管在理论上存有正反两种看法的争议,然而在实务上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则是一种务实而折中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