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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

外汇网2021-06-20 17:57:26 99
两种基本方式

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马上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

派生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降低。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达到资产扩张,减弱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权利和义务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余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余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受连带债务。”所以,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余组织承受,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运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如未与债权人促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受连带责任,具体数额依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形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有关法规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的会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会议,务必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巨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长或者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务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准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该自做出分立会议之日起十日间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间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受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促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该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该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长或者降低注册资本,应该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降低注册资本或者执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的罚款。公司在执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下方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的罚款。公司分立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a公司(筹)

(住所、股东代表、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乙方:b公司(筹)

(住所、股东代表、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受于A公司拟执行分立,成立a、b两公司,经甲乙双方充分商量后,依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分立方式

A公司采取新设分立方式。

A公司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a、b设立时,A公司主体资格消灭。

第二条 分立前后公司的注册资金

1、原A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万元,现有净资产万元,其中分立后a公司接受万元净资产,由b公司接受万元净资产。

2、分立后a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

3、分立后b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

第三条 业务分立条款

1、原A公司的X业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运营,b公司不再运营X业务。

2、原A公司的Y业务,由分立后的b公司运营,a公司不再运营Y业务。

第四条 财产分割条款(详见财产分割清单)

1、原A公司所有的资产由a公司享有,原A公司所有的资产由b公司享有。

2、原A公司截止年月日账面上所有的万元人民币货币资金,a公司享有万元,b公司享有万元。

3、原A公司享有的无形资产,包含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由a公司享有。

第五条 债权债务分割条款

原A公司有关X业务的所有债权债务由a公司承继,有关Y业务的所有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继。(详见债权债务分割清单)

第六条 职工安置条款

原A公司共有在岗职工名,无离退休、内退和工伤等人士。其中名职工随X业务进入a公司,由a公司承继原A公司与这名职工的劳动关系。其中名职工随业务进入b公司,由b公司承继原A公司与这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变。(详见职工安置方案)

第七条 公司分立的程序条款

1、公司分立,应该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会议,分立后a、b公司分别制订各自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公司应该自做出分立会议之日起10日间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间在报纸上起码公告3次。债权人提出要求而不清偿债务或者不供应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约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受。

4、公司分立,应该自分立会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日间申请工商登记,提交分立会议或者决定,以及A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起码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形的表明。

第八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条款。

第九条 合同争议处理方式条款。

第十条 合同变更或处理的条件条款。

第十一条 其余条款

1、公司执行分立的日程为:年月日到日双方共同清理资产账册,对原A公司财产执行分割,并按期交割完毕。年月日起原A公司将不复存在,a公司与b公司正式成立。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份备用。

甲方a公司(筹):(盖章) 乙方b公司(筹):(盖章)

授权股东代表:(签字) 授权股东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有关公司分立的通知义务

法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该自做出分立会议之日起十日间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间在报纸上公告。

释义

分立同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分割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会议之日起10日间通知债权人---30日间公告。公司分立的债务承继

法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受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促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

本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促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受。上述“协议”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公司分立时就债务承受促成的协议。本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余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受连带债务;即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承受促成合意,消除法定连带责任的适用。债务人就原公司的债务处理促成协议后,分立后设立的公司应依照协议内容承受原公司的债务;假使没有债务分担协议,或者说一方无力或拒不实施分担协议,分立后的公司仍应对债权人承受连带责任。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程序是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相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该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余有关困难做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困难。

2、公司股东会有关分立方案的会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巨大事项,应该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会议方式决定。股东会会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将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遂实施,应该同期授权董事会具体实行分立方案。该授权包含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余有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依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该执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该由董事会负责实行。

4、政府主管机关的准许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准许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准许为前提。

公司应该自做出分立会议之日起十日间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间在报纸上公告同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依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首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会议作出后的10日间,将分立会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间在报纸上公告。股份有限公司分立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并相反的举动,它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法律举动。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的条件

公司分立时,应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该自做出分立会议之日起十日间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间在报纸上起码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间,未接到通知书的自首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间,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供应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促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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