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内破产,是指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的纳入国家破产兼并计划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的破产。该种破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制度。
政策性破产始见于1994年。1994年10月,国务院《有关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相关困难的通知》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企业在破产前为保持生产运营而向职工筹措的款项看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薪资优先清偿。财政部表露,1994年到2007年末,全国共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达4936户,核销的金融债务3872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949万人。
此后,伴随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推动,政策性破产渐渐形成处理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的重要手段。依照国务院的工作安排,国企政策性破产在2008年画上了句号,2008年之后,国有企业不再实行政策性破产关闭。
政策性破产的评析
国有问题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稳定退出市场,使国有企业的结构得到优化。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形下,处理国有问题企业退出市场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伴随《企业破产法》的实行,国有企业已经停止实行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
分析人员觉得,政策性破产是支持国企改革的一项优惠政策。政策性破产与按《破产法》的商业性破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国企破产时的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并非是清偿银行债务。这就代表着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后,原有的金融债权将形成坏账。
政策性破产和非政策性破产的区别
1、适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同非政策性破产
非政策性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它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其他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法人破产,如集体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政策性破产
政策性破产除适用《破产法》外,优先适用国务院国发59号文、国发10号文、国经贸企改301号文及15号文等一连串政策规定。
2、适用的主体不同。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有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国有非工业企业不能适用政策性破产。
3、法院受理的条件不同。政策性破产除务必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
(1)因运营管理不善
(2)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要有国家兼并破产领导小组的起步通知。
非政策性破产只要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即可申请破产,但对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应加以注意:
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假使不是由于运营管理不善产生的则不具备破产条件,不能申请破产,进而也消除了由上级主管部门强行申请破产的机会。
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也不具备破产条件,同期,还须具备两个程序要件之一,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或债务人本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答应后向法院申请。否则属违法申请破产。
4、可分配财产规模不同政策性破产企业处置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所得务必作为安置费用优先安置职工,如有余下可与其它破产财产一起列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与清偿分配。而非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土地运用权转让所得应纳入破产财产参与清偿分配,无优先安置职工一说。
5、财产分配次序不同政策性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为:
(1)清算费用(包含清算阶段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等);
(2)职工安置费;
(3)拖欠的职工薪资、劳动保险费(包含经济弥补金、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4)认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
(5)欠缴的税款;
(6)破产债权。
非政策性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为:
(1)清算费用(包含清算阶段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等);
(2)认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
(3)拖欠的职工薪资、劳动保险费(包含经济弥补金、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4)欠缴的税款;
(5)破产债权。
6、职工安置不同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根据法律和政策从预案操作到案件结束贯穿始终,而且是财产清算终结后的重头工作,可以占用处置土地运用权所得和其余财产。而非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工作,务必在法院立案以前处理好,应该从当地政府补助、民政救助和社会失业保障渠道处理,不能用拍卖企业资产所得来安置职工,法院立案后的审理、清算过程不再考虑职工安置困难,分配方案中也不体现安置费用。
7、组织领导不同政策性破产从企业破产预案的策划到计划上报,直到最后的程序结束,都要在当地政府成立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领导下执行。而且在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中,除专业人士外,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都要派人参与清算组,直到程序结束。非政策性破产无须这样复杂,只要符合破产的法定实质要件,法院即可依申请宣布破产。清算组也用不了那么多政府部门,甚至全部由专业人士构成。
8、程序不同政策性破产与非政策性破产从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法律程序是统一的,即均要依照破产申请与受理、管辖、破产宣布、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和解与整顿、破产程序结束等程序规范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