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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

外汇网2021-06-20 01:33:23 140
什么是票据举动

票据举动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票据举动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举动,包含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与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举动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举动,包含出票、背书、承兑、参与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在票据举动中,相关当事人应该在票据上签章,并依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受票据责任,行使票据权利。依法造成的票据举动,具有法律效力,对票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票据举动的内容

1、出票

出票是表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举动。它包含“作成”和“交付”两种举动。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受于当下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此所谓“作成”导致填写相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依据出票人本人的意向将其交给受款人的举动,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向的举动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此也不能称做出票举动。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首要方法是背书,诚然除此之外仍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举动,只有持票人才可执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举动,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跟随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允诺负担票据债务的举动。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没有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执行承兑提示。假使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受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与承兑

参与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执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此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举动。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足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余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布破产的情形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举动。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余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允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举动。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举动。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能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阶段能否有提示,或者即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举动显现为票据当事人把举动的意思依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举动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含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余需要清晰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显示举动人对其举动承受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余运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依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该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举动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举动人在票据上执行记载,并执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可发生法律效力。

票据举动的特点

票据举动属于民事举动,具有民事举动的一般特点。如:做出票据举动的人,务必是具有民事举动能力的人。另外,与一般的民事举动对比,票据举动仍有下方特殊性:

1、票据举动是设权证券举动

票据属于设权证券,即票据权利义务是由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通过制作票据而设立的。一切票据举动均为为了达到所设定的票据权利和义务。其中,出票举动是设立票据权利义务的举动,包含:制作票据,即由出票人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了当事人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再通过票据的交付,一般是出票人将制成的票据交给收款人,使票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举动并完成了票据权利义务的设定。其余票据举动,如背书举动、承兑举动、付款举动、保证举动则都属于达到票据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举动。所以,票据举动属于设权证券举动。

2、票据举动是债权举动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当事人之间的举动无不以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如:票据债权人的目的是达到它的债权,所以他的举动都属于达到债权的举动;票据债务人的目的是履行其偿还债务的责任,所以他的举动都属于履行还债责任的举动。

3、票据举动是要式法律举动

要式法律举动,是依法执行方为有效的举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举动务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和内容执行。如,在票据中法律规定务必记载的事项,要逐项依照规定的要求,全部记载,票据方能有效;假使其中有一项欠缺,就会让该票据无效。票据举动严格依法执行,是为了使票据举动愈加规范,提升票据的信用度,以利于保证票据的流通方便、快捷、安全。

4、票据举动是无因法律举动

无因法律举动是不以给付原由于要件的法律举动。在票据举动中,票据的设立尽管有适当的原因,但是,当票据转入流通过程中时,为了维护好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为了便于流通,票据债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举动,不需要表明其票据授受原因;票据债务人在履行其义务时,也无须追问票据让与、受让的原因,不应以票据原因方面的欠缺对抗好意的持票人。所以,票据举动是无因法律举动。

5、票据举动是文义证券举动

票据属于文义证券,即票据当事人的所有权利义务均为依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来确定的,离开了票据所记载的内容,票据当事人不再具有其余权利义务。所以,票据当事人的任何合法的举动,都离不开票据上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都属于文义证券举动。

6、票据举动是完全有价证券举动

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就是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不可分,票据权利的设立务必制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务必提示票据,票据的转移务必交付票据,直到票据获得了支付,债务人的债务责任被消除,票据才归于消灭。所以,票据举动是完全的有价证券举动。

7、票据举动是货币证券举动

票据作为汇兑工具、支付工具、结算工具、信用工具,只能采取货币形态,而与此相关的票据举动是以货币为目的的举动,如汇票举动的首要内容和目的是通过银行汇出货币,并在异地银行凭汇票兑付货币。所以,票据举动属于货币证券举动。

8、票据举动是流通证券举动

这是指在当事人的票据举动中,票据作为债权债务凭证,可以在相对无因的条件下,执行转让、流通。在转让过程中,票据和票据权利同期转移,所以转移后的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承受保护。所以票据举动是流通证券举动。

9、票据举动是提示证券举动

票据是提示证券,即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务必依法向相关当事人出示其票据,也就是提示票据。这是由于票据是设权证券和流通证券,债权人可以变换,所以,只有通过提示证券,票据债务人才可确定债权人是谁,并证实所承受的债务。所以,票据举动是提示证券举动。

10、票据举动是缴还证券举动

票据作为文义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全部记载于票据上,所以,在持票人或收款人收到付款人所付票面金额后,就应该把票据缴还给付款人,以终结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该付款人持有票据后,再向其前手追索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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