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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索人

外汇网2021-06-20 01:33:22 122
什么是被追索人

被追索人也称追索义务人,指承受追索或应承受追索的票据义务人。我国《票据法》规定,被逼索人应为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

追索义务人的义务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被追索人应该偿还法定的金额。具体包含:第一,被婉拒付款的票据金额;第二,从票据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算,到偿还票据金额阶段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第三,持票人为获得相关证明所负担的费用;第四,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发出通知所负担的费用等。

受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签章的顺序前后,所以,所有票据债务人都对持票人承受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有下方内容: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于持票人追索的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的费用,各自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并没有是只清偿其中的一部分或者自己觉得应该清偿的部分。

(2)票据债务人对于持票人的追索,无论是对自己一人的,依旧对数人的,都应该履行偿还义务,不得以只对自己一人而加以婉拒。由于每个被追索人都负有清偿全部票据债务的责任。

(3)票据债务人清偿了被追索的票据金额和利息、费用后,即获得了该票据权利,假使仍有前手的话,可以继续向其前手人追索。

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了清偿义务时,有权要求追索人交出票据、相关的婉拒承兑或婉拒付款的证明,或者其余证明文件,要求追索人出具收到利息和其余费用的收据,以便于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被追索人的责任承受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都是被追索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该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受连带责任。这一责任的含义是指各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向其行使追索权时,务必承受全部清偿的责任,而不得以持票人未向其余票据债务人请求清偿为由婉拒履行清偿责任;同期,也不得只为部分金额的清偿而要求持票人就其余部分金额,再向其余票据债务人请求清偿。

在票据上存在着多个债务人的情形下,票据的追索并没有以持票人完成追索而告终结。《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执行追索的,对其余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这就是说,持票人受领被追索人清偿的,如不足清偿,还可向其余票据债务人继续追索,在其完全得到清偿之后,其追索即告完成,但被追索人则可以向其前手执行追索而又进入新的追索程序中,该被追索人的前手清偿债务后,也可以向其前手执行追索而又开始一个新的追索程序,直至到出票人为止。正因这样,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获得了向其前手及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该权利与持票人享有的权利相同,即既包含再追索权,也包含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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