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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总安排

外汇网2021-06-20 00:59:20 557
什么是借款总安排

借款总安排又称借款总协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英国、美国、联邦德国、法国、口本、比利时、意大利、荷兰、加拿大、瑞典等十个发达国家(即十国集团)于1962年共同设立的一种特别贷款项目。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补充资金而计划的第一个备用信贷额度。

借款总计划的宗旨

借款总计划的宗旨是帮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缺乏资金或或许缺乏资金的情形下,从普通基金定额以外得到贷款,来满足总安排参与国的借款需求,或影响外汇市场以压抑货币投机和金融危机。借款总计划的基金来自十个参与国,各国认缴的比例取决于各自的经济、财政实力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其货币的需求。总安排签署初期,基金总额相当于60亿美元,其美中国占总额的33.33%,居十国之首;其次是英国和联邦德国,各占1666%。1983年,总安排基金额度从新调整,额度改用特别提款权计算,总额增长到170亿特别提款权,按当年价格计算合177·98亿美元。其美中国所占份额仍第一位,但是比重有所下滑,为25%;联邦德国为14%,日本上升到12%。另外,瑞士通过瑞士国民银行形成借款总计划的第n个参与国,在基金份额中占6%。

借款总计划的实行条件和程序

借款总计划的实行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总安排创建初期规定:

1.信贷额度仅用于资助参与国的需求。

2.信贷额度只有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务必借助补充资金应付国际货币市场或资本市场的危机时方可动用。

3.信贷额度务必动用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能自动提取,务必与十国集团磋商,征得他们的答应。

4.对总计划的任何巨大改动都须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施董事会提议,经参与国统一答应才可决定。

5.十国集团内部设置了磋商程序以便独立分析判定能否有必要动用信贷额度。

1983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同十国集团对借款总安排实行条款执行了改革,新条款放宽了贷款的条件和规模,它答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利用多种形式帮助非协定参与国与总安排促成联合借款协议,享受或利用借款总安排供应的便利,同期承受适当的义务。借款总安排创建初期曾规定:协定有效期为4年,但是以后多次缓期,当下它在实际上已形成一种永久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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