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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

外汇网2021-06-20 00:59:19 146
什么是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取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从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举动。

借新还旧有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制约,更深一步清晰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机会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增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造成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更深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延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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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断还旧的本质和特质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这在效果上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给予了缓期,而且借款人不禽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造成的较高的利息;而对银行来讲,从账面资产来说是办理了一笔新的贷款业务而且避免了追讨旧债的纠纷,还减弱了不良资产,平稳了银行信用。

从“借新还旧”的本质,我们可以归纳出它的基本特质:

1.前一笔借款已经到期;假使借款合同足行期限未满,就不会造成“借新还旧”贷款;

2.借歌人是受于银行认可的原因此不能归还。由于实践中,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很多,如丧失了偿演能力、因资金周转临时显现问题、不可抗力、有意逃废演、企业转制等等。只有银行认可,才或许存在“借新还旧”的困难。银行一般是在企业运营正常,导致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问题或企业运营体制变更情形下,而且在对其信贷资产不会产生威胁时才或许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献。也就是说,只有机会高达“双熹’,效果时,银行才如此做。假使企业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银行是不或许答应采取该种“借新还旧”方式的。

3.借贷双方答应以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归还旧贷款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只有双方促成协议,合同才可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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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的认定及其效力分析

借新还旧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举动,因此认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能否是搞借新还旧,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举动,而且还应该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有借新还旧的共答应思表明或意思联系,两者缺一不可。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举动较显著,查证起来比较简单,一般争议很小。但要证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明,并没有容易。依据司法实践中归纳的经验.可以从下方具体情形推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明:(1)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导致更换贷款凭证的;(2)借款人短时期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款项,下午即归还);(3)新贷款正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上和,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期内归还旧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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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中的担保风险及其防范

(一)保证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受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所以对借新还旧的保证责任可以区别下方情形分别处理:

1、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下,受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进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受的风险和责任就导致针对新贷款的,较之债务人依照事实贷款用途运用新贷款造成对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要小。受于新贷款合同没有加剧保证人的负担,不组成对保证人的利益的损害,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保证人无论能否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新还旧,均应承受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从公平的角度看,对保证人也不会有什么不公平的结果。

2、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新贷的保证人假使不晓得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不承受民事责任。由于在该种情形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事实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答应,而且保证人承受保证的机会是一笔呆帐。原先就不能收回的贷款,还让保证人保证,显著对保证人不公,让保证人在该种情形下还要承受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3、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偿还旧贷款的,如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一栏清晰写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有证据证明保证人供应保证时已经知晓该笔贷款的真实用途。受于不存在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当承受保证责任。

在诉讼或仲裁中,保证人力争不晓得主合同双方借新还旧的,应该举证。保证人的举证就是举主合同这个书证,由于主合同没有写明借新还旧,因此应认定为保证人不知借新还旧。假使商业银行或借款人力争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形并供应保证的,应该由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举证,如不能举证应认定保证人不知主合同借新还旧的事实。

4、商业银行不直接贷款给原借款人,而是通过贷款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该种情形不能由于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就推断保证人不承受保证责任。由于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的是新旧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同一的情形;贷款人监督借款人贷款运用是权利并非是义务或职责,不能让贷款人为贷款资金流向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诚然,假使确有证据证明商业银行、新借款人、原借款人串通起来,欺骗保证人供应保证的,保证人不承受民事责任。比如存在贷款资金始终在商业银行控制下,新借款人没有真实地得到资金等情形。

(二)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

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由于合同的标的作为债的要素已经发生改变,组成债的更改,发生旧债的消灭和新债关系造成的效果。即原有的贷款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同期消灭。所以应防范下列风险:

l、不签抵押合同风险。借新还旧时依然把以前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而不从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从新办理登记的做法致使新贷无第二还款来源,形成信用贷款。所以,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务必从新办理抵押手续。

2、恶意抵押风险。借新还旧时变更抵押物或是以前没有抵押而在借新还旧时新设立了抵押。为了保全资产各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对以前没有抵押的或担保物不足的,从新设立了抵押。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受损害的其余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抵押举动。在此规定中,受于对“恶意串通”没有作更深一步的解释、“部分财产”见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的空间,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抵押合同能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了。

由于这一事实情形.当发生抵押纠纷案件诉至法院后,银行应沉着应诉,要求被告或第三人承受“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以抵押时抵押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对其提出“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银行,产生丧失了履行其余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余债权人的权益”执行积极地抗辩。对于享有撤消权的权利人并没有提起诉讼而被法院直接认定抵押无效的更应据理主张。

3、抵押在后风险。 曾经有一企业先后与甲、乙两家银行发生信贷,均以同一财产抵押,甲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因原借款抵押而向登记机关要求撤消登记,登记机关撤消后告诉甲行,受于该企业的此项财产已抵押给乙银行。不能重复抵押而不给予登记。尽管登记机关不给予登记的做法不合法,但甲银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甲银行在企业没有担保的情形下要求撤消抵押,使贷款形成信用贷款。其次,依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困难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甲银行借新还旧,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进而使乙银行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一旦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甲银行只能待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达到抵押权后才可得到清偿。所以,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形,在没有此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形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

4、优先权风险。优先权风险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了一部分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而使抵押权人面对的风险。<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税权优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以前的,税收应该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实施”,<合同法>也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原则,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假使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能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有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形,计算抵押率时应给予考虑。

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当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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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在我国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借新还旧贷款长期以来一直被看为违规业务,直至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发布并施行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了借新还旧贷款可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的四个条件,才开始对借新还旧的合规性给予承认,但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对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条件一直未予清晰。

一、借新还旧贷款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

借新还旧贷款是双刃剑,假使在操作中做到严格准人、规范运转、划明责任、加深管理,则短时间内对商业银行会起到适当的积极作用:一是商业银行起码可以在形式上落实资产保全措施;二是值得继续维系信贷关系,可以得到适当的利息收人;份是有助于改观因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周期不匹配而人为产生的企业流动资金紧俏。但部分借新还旧贷款在实施中操作变形、举动扭曲,形成商业银行掩盖不良贷款的重要通道,这部分借新还旧贷款在事实中会给商业银行导致较大的负面影响,并极易导致道德风险。

(一)借新还旧使贷款的风险情况和内在损失程度不能如实、按期反应,延缓了信贷风险的暴露,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银行资产质量和运营信息失真,加大了不良贷款的监管难度。一是影响了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二是致使银行计提拨备不精准,事实拨备顶盖率不足;三是使应计人表外的应收利息转人表内,虚增了银行的当期收人,影响了运营成果真实性

(二)不利于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不利于信贷管理水平的提升。二是弱化了贷款责任追究机制。二是不利于商业银行建立不错的信贷文化。

(三)产生信贷资产流动性下滑。借新还旧已形成部分行处理到期贷款的一种习惯方式,产生部分行贷款事实收回率不高,信贷资产依靠借新还旧保持运行,这部分贷款尽管是短时间流动资金贷款,但事实己被客户长期占用,使银行资产被‘。固化”,产生贷款事实流动性不高,很难做到真正依照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影响了银行对新业务、新客户的拓展,致使机会成本的增长,不利于银行真正提升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或许产生银行丧失清收贷款的最佳机会。受于银行发放的贷款大部分为担保贷款,在借款人因第一还款来源显现困难时,银行可通过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而借新还旧延长了原贷款的期限,使借款人、保证人运营情形或抵押物的价值的未知性加大.当借新还旧很难为继时,不良贷款就会立刻暴露,但此时或许致使银行已丧失贷款的最佳清收机会

(五)对借款人不守信用的举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利于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贷款到期不按时归还而实行借新还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借款人对商业银行债务负责的主观意识,产生企业信用观念淡化,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严重,不但对银行信贷资产形成潜在风险,而且对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的建设极为不利

二、借新还旧贷款造成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规范的借新还旧准入规定和操作根据。监管部门没有对商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作出清晰的限定条款和操作规范,导致在(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借新还旧贷款可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的四个条件。在基层银行操作中,广泛将这四个条件作为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事实上存在很多弊端:一是四个条件之一“从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其实形同虚设;二是对办理借新还旧的次数和管理没有约束;三是对或许发生的道德风险和资产质量信息失真没有任何制约

(二)绩效考核机制存在缺陷。近年来,各级行广泛将贷款质量作为运营成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在考核指标设计上,过分强调不良贷款数量上的“双降”,而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考核强度不够,使被考核者为完成考核任务,千方百计地通过借新还旧贷款维系风险贷款名义上的正常,掩盖资产真实质量。部分基层行分支机构在操作过程中规定“不良贷款在谁的手中发生,则追究谁的责任,直到贷款收回”,该种不考虑不良贷款形成的真实原因和过程的机械考核制度,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信贷人士的积极性,也诱发了信贷人士利用借新还旧贷款隐瞒不良贷款的动机

(三)仍未形成科学的信贷文化。一是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一面商业银行对个别竞争性客户贷款实行了主动借新还旧,觉得优良客户贷款风险低、收益高,担忧一旦不能满足客户提出的借新还旧贷款要求,产生优良客户流失,主动减弱了对优良客户的信贷管理要求,对到期贷款实行了借新还旧。另一面显现为部分行风险意识不强,对贷款借新还旧风险认识不足,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受于受地域经济的制约,客户资源相对x乏,无新的信贷投放对象,为保持现有信贷范围,对本应退出的客户贷款实行了借新还旧。二是运营管理粗放。首要显现为贷款期限设定不合理,还贷时间与企业回笼资金时间不匹配;贷后管理工作不足位,放松了对到期贷款的及时催收;对客户现金账户监管不力,还贷资金流失等原因产生银行对到期贷款被动借新还旧。

(四)企业间接融资为主的资金筹集方式与生产运营资金周期之间的不匹配,客观上致使部分大额到期贷款实行借新还旧。当前,法人客户贷款一般是一次发放、一次性收回,信贷资金投人到企业生产运营中往往转化为原材料、产成品、应收账款、货币资金等资产一定比例的组合,循环周转。同期企业为提升资金运用效率,一般尽量压低闲置货币资金占用,大额贷款到期后,一般很难利用企业正常的运营货币收人对全部贷款达到货币收回,银行有时必须通过借新还旧方式保持客户存量贷款周转。

三、政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清晰界定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促使其在合理规模内发挥作用。受于银监将对于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没有给予清晰,各国有商业银行自行设定了一部分情形给予办理,标准不一,把握不一,容易产生风险。所以,监管部门应赶紧出台办理借新还旧的限定条款,清晰规定可以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原因、次数、期限等内容。

(二)监管部门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尽量避免借新还旧贷款的发生。应在修改咬贷款通则》和相关贷款期限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清晰银行应当依照企业对信贷资金的运用期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此基础上科学商量具体的还本付息方式,从制度上避免和降低借新还旧情形的发生。

(三)结合贷款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更深一步规范借新还旧贷款的分类认定工作。应清晰规定凡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其分类级别最高不胜过关注类。且符合下方条件之一的借新还旧贷款,分类级别应为次级及下方类。具体条件为:(1)企业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2)借新还旧贷款办理次数胜过2次(含2次);(3)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过程中,银行不能完全落实债权,或存在法律风险隐患的;(4)运营情况下跌或抵押物贬值,贷款担保风险系数差于原贷款担保风险系数的。

(四)赶紧确立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体系,切实提升银行信贷管理水平。贷款需要办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商业银行在具体信贷业务工作中对贷款‘·三查制度”的落实不足位,对企业运营周期、运营情况、行业特质了解不够,所以务必要求商业银行赶紧完善信贷管理体系,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五)建立以效益为中心兼顾最近与长远利益的考核评价体系。赶紧建立起包含内部经营指标、客户指标和雇员发展指标等以内的完整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科学体现和引导将来绩效。更改当前存在的重运营业绩,轻业务管理的倾向,在运营绩效考评办法中,增长内控管理、规范运营、资产质量真实性等指标的权重,避免因资产质量指标要求过高,脱离事实,结果产生银行基层阻力过大,在业务扩展中动作变形、举动扭曲。

参考文献

1.01.11.2 段俏丽.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09年2期

↑ 魏敏.借新还旧贷款相关法律困难探析.郑州大学,法学院.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年8期

↑ 刘青.借新还旧贷款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济南金融200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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