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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

外汇网2021-06-19 17:43:10 143
简述

《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简介

依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有关商品综合方案目标策划的一项国际协定。1976年5月,第四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了一项有关商品综合方案的重要会议,提出了综合处理商品困难的新原则和新方法,其根本目的是改观对低收入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原料和初级产品的市场结构,平稳价格,增长出口收益。综合商品方案的首要内容,是建立一笔商品共同基金和签订与低收入国家关系巨大的18种商品的国际商品协定。商品共同基金谈判于 1977年3月开始,《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于1980年6月27号促成协议。

协定由序言、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构成,共13章58条,对共同基金的目标、任务、资金、运营、管理等困难做了统一规定。该协定规定,共同基金的目标是达到商品方案的目标和缔结、实施国际商品协定,并供应资金。共同基金共拥有资本7.5亿美元,其中参与国直接认缴4.7亿美元,自愿认缴2.8亿美元。设立两个帐户:第一帐户4亿美元,用于资助各国际商品协定的缓冲储存;第二帐户3.5亿美元,为缓冲储存以外的其余措施供应资金,首要用于提升生产率;扩大市场;改观运输条件等。基金理事会的表决票要按平等原则分配,低收入国家和发达国家各占50%。该协定是一个新型的国际协定,具有若干新特点:以公平和主权平等原则处理成员国间的关系,打破了国际金融机构按出资多少分配表决权的传统作法;在董事会的董事和侯补董事名额的分配上,低收入国家的名额占据二分之一以上;对最不发达国家予以特殊照顾,等等。

1980年11月5号,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协定,1981年9月2号交存了核准书。

《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全文 序言

缔约各方,决心促进所有国家间、尤其是发达国家和低收入国家间基于公平和主权平等原则的经济合作和了解,进而有利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认识到作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条件,需要改观商品领域的国际合作方式,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低收入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切望促进世界性行动,来改进与低收入国家利益相关的各类商品的国际贸易市场结构。回顾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下方称“贸发会议”)第四届会议通过的有关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IV)号会议。

兹答应建立商品共同基金,依照下述规定运营: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定中:

一、“基金”指依据本协定建立的商品共同基金。

二、“国际商品协定或安排”指旨在促进某项商品的国际合作的任何政府间协定或安排。其缔约包含相关商品占世界贸易量多部分的生产者和消费者。

三、“国际商品组织”指由国际商品协定或安排设立来实施该协定或安排之条款的组织。

四、“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指依照第七条同基金建立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

五、“联系协定”指一个国际商品组织同基金依照第七条签订的协定。

六、“最高资金需要额”指一个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可从基金提取和借用的最高资金额。其数额依照第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计算。

七、“国际商品机构”指依照第七条第九款指定的机构。

八、“记帐单位”指符合第八条第一款所下定义的基金记帐单位。

九、“可运用货币”指(一)西德马克、法国法郎、日元、英镑、美元以及由一主管国际货币组织持续指定、实际上普遍用于偿付国际交易并在首要外汇市场上普遍执行买卖的任何其余货币;(二)经基金拟议指定为可运用货币的国家答应后,董事会以特定多数所指定可自由得到、可有效运用的任何其余货币。理事会应指定上文(一)项所述的主管国际货币组织,并依据通行的国际货币惯例,以特定多数制订按上文(二)项指定货币的规章。董事会得以特定多数决定从可运用货币清单中刨去某种货币。

十、“直接分摊资本”指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款规定的资本。

十一、“实缴股本”指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

十二、“应缴股本”指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

十三、“担保资本”指参与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基金成员依照第十四条第四款向基金供应的资本。

十四、“担保”指参与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非基金成员依照第十四条第五款向基金供应的担保。

十五、“储存栈单”指证明商品储存所有权的储存栈单、仓库收据或其余所有权凭证。

十六、“总表决权”指所有基金成员持有的表决票数总和。

十七、“简单多数”指所投全部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十八、“特定多数”指起码为所投全部票数的三分之二。

十九、“特定大部分”指起码为所投全部票数的四分之三。

二十、“所投票数”指赞成票和反对票。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二条目标

基金的目标是:

一、作为达到贸发会议第93(IV)号会议内商品综合方案的议定目标的首要工具;

二、便利缔结和实施国际商品协定或安排,尤其是对低收入国家具有特别利益的商品的国际协定或安排。

第三条任务

为了高达目标,基金须实施下列任务:

一、在国际商品协定或计划的规模内,按下文规定,通过第一帐户,资助国际缓冲储存和国际协调的国家储存;

二、按下文规定,通过第二帐户为商品领域中储存以外的措施供应资金;

三、通过第二帐户,促进有关商品领域中储存以外的其余措施及其筹资困难的协调和商量,以期形成商品的一个中心环节。

第三章成员资格

第四条资格

下列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可以获得基金的成员资格:

一、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以及联合国任一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所有成员国;

二、在基金活动领域内行使职权的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政府间组织。该种政府间组织不必对基金承受任何财政义务;它们也不维持有任何表决票数。

第五条成员

基金的成员(下方称“成员”)为:

一、已依照第五十四条准许、接受或认可本协定的国家;

二、已依照第五十六条加入本协定的国家;

三、已依照第五十四条准许、接受或认可本协定的第四条第二款所指的政府间组织;

四、已依照第五十六条加入本协定的第四条第二款所指的政府间组织。

第六条责任的制约

任何成员不得仅因其为成员而对基金的举动或债务负责。

第四章国际商品组织和国际商品机构同基金的关系

第七条国际商品组织和国际商品机构同基金的关系

一、只有为实施那些规定有国际缓冲储存或国际协调的国家储存的国际商品协定或计划的条款而设立的、并缔结了联系协定的国际商品组织,才可运用基金第一帐户的设施。该种联系协定须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和理事会制订并符合本协定的任何规章。

二、为实施规定有国际缓冲储存的国际商品协定或计划的条款而建立的国际商品组织可就第一帐户与基金建立联系,但国际商品协定或安排须依据参与该协定或计划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供应缓冲储存资金的原则执行谈判或从新谈判,并遵守这一原则。就本协定来说,用征税筹资的国际商品协定或安排有资格与基金建立联系。

三、凡似签订的联系协定,须由总裁向董事会提出,再连同董事会的建议一起提交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准许。

四、在实施基金同某一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之间的联系协定的规定时,每一机构应尊重对方的自主。联系协定应依照本协定的相关条款,规定基金同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有权通过第一帐户向基金借款而不影响其向第二帐户借款的资格,但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及其参与者须已履行并正充分履行对基金的义务。

六、联系协定应规定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同基金在续订联系协定以前,务必清算两者之间的帐目。

七、某一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假使其联系协定这样规定并征得同一商品先前的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答应,可继承该先前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八、基金不得在商品市场上直接执行干预。但基金可以依照第十七条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处理商品储存。

九、就第二帐户来说,董事会应不时指定适当的商品机构--包含不论能否是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为国际商品机构,但这些商品机构须符合附则三所订标准。

第五章资本和其余资源

第八条记帐单位和货币

一、基金记帐单位的定义见附则六。

二、基金应持有可运用货币,并以该种货币执行金融交易。除第十六条第五款另有规定以外,任何成员不得对基金因下列活动而获得的可运用货币的持有、运用或兑换维持或施加制约:

(一)认缴的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缴付;

(二)因国际商品组织与基金建立联系而应缴的担保资本、代替担保资本交存的现金、担保或现金存款的缴付;

(三)自愿捐款的缴付;

(四)借款;

(五)依照第十七条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处理被没收的储存;

(六)用本款所指的资金执行贷款或投资的本金、收入、利息或其余费用的缴付。

三、董事会依照通行的国际货币惯例,决定以记帐单位计算可运用货币价值的方法。

第九条资本资源

一、基金资本的组成为:

(一)直接分摊资本,分为47000股,由基金发行,每股票面价值7566.47145记帐单位,总额355624158记帐单位;

(二)依照第十四条第四款直接向基金供应担保资本。

二、基金发行的股本分为:

(一)37000股实缴股本;

(二)10000股应缴股本。

三、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只能由成员依照第十条的规定认缴。

四、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

(一)如有必要,由理事会在任何国家依照第五十六条加入时给予增长;

(二)可由理事会依照第十二条给予增长;

(三)依照第十七条第十四款规定的需要数额给予增长。

五、假使理事会依照第十二条第三款将仍未认缴的直接分摊资本股份供应认缴、或者依照本条第四款第(二)项或第四款第(三)项增长直接分摊资本股份,每个成员有权,但无义务认缴此项股本。

第十条股本认缴

一、第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每一成员须依照附则一认缴:

(一)100股实缴股本;

(二)其余实缴和应缴股本。

二、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每一成员须认缴:

(一)100股实缴股本;

(二)其余实缴股本和应缴股本,其数目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用符合附则一股本分配的方式、依照依据第五十六条议定的条件决定。

三、每一成员可将其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认缴的股本的一部分拨给第二帐户,使该种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第二帐户拨款的总额不少于52965300记帐单位。

四、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不得由成员以任何方式用作抵押或抵债,只能转让给基金。

第十一条股本的认缴

一、每一成员认缴的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须下方列方式缴付:

(一)以任一可运用货币按其在缴付之日对记帐单位的兑换率折算缴付;

(二)或以该成员在交存其准许书、接受书或认可书时选定的可运用货币,按本协定之日期该可运用货币对记帐单位的兑换率折算缴付。如依照第一条定义九指定其余可运用货币,或从可运用货币清单中刨去某种货币,理事会应制订以可运用货币缴付认缴款项的规章。

第一成员在交存其准许书、接受书或认可书时,应从上述程序中选定一种,选定的程序适用于一切这类付款。

二、事理会依照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审查时,应参照汇率的波动情形,审查本条第一款所指缴付方法的应用,再顾虑到国际贷款机构惯例的成长情形,如有必要,以特定大部分决定如何更改将来依照第十二条第三款增长发行的认缴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缴付方法。

三、第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每一成员须:

(一)在本协定生效后六十日间,或于该成员交存准许书、接受书或认可书之日后三十日间,以较晚者为准,缴付其认缴的实缴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在缴付上文第(一)项规定的款项后一年,缴付其认缴的实缴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并向基金交存等于其认缴的实缴股本总额百分之十的不可撤消,不能流通的无息期票。该种期票应依照董事会决定的方式和日期给予兑现;

(三)在缴付上文第(一)项规定的款项后两年,向基金交存等于其认缴的实缴股本总额百分之四十的不可撤消、不能流通的无息期票。该种期票应依照董事会顾虑到基金运营需要以特定多数所决定的方式和日期给予兑现,但为拨给第二帐户的股本而交存的期票,应依照董事会决定的方式和日期给予兑现。

四、基金只有依照第十七条第十二款的规定,才可催缴每一成员认缴的应缴股本。

五、催缴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不论催缴的是何种股本,均应按比例向所有成员催缴,但本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者,不在此限。

六、最不发达国家认缴的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依照附则二规定的特别安排缴付。

七、直接分摊资本股份认缴额,在需要时可由相关成员的适当机构缴付。

第十二条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认缴额能否充分

一、若本协定生效十八个月后,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认缴额仍不足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之数,理事会应早日审查认缴额能否充分的困难。

二、理事会应每隔一段其觉得适当的时间更深一步审查拨归第一帐户的直接分摊资本能否充分。首次执行该种审查应不迟于本协定生效后第三年年末。

三、在依照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执行审查后,理事会依据其规定的分摊方式,可决定将仍未认缴的股本供应认缴,或增长发行直接分摊资本股份。

四、理事会应以特定大部分做出本条的决定。

第十三条自愿捐款

一、基金可以接受成员和其余来源的自愿捐款。该种捐款应以可运用货币缴付。

二、供第二帐户运用的第一次自愿捐款指标为211、861、200记帐单位,依据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拨款不计算以内。

三、(一)理事会至迟在本协定生效后第三年年末以前,审查第二帐户资源能否充分。依据第二帐户的活动情形,理事会还可决定在其余时间执行此种审查。

(二)依据任何这类审查结果,理事会可决定补充第二帐户的资源,并做出必要安排。任何该种补充款项应由成员自愿供应,并应符合本协定规定。

四、作自愿捐款时不得制约基金对该款项的运用,但可由捐款者指定供第一或第二帐户运用。

第十四条因国际商品组织同基金联系而获得的资源

第一节现金存款

一、国际商品组织一俟同基金建立联系,即应将其最高资金需要额三分之一的现金,以可运用货币存入基金中该组织的帐户,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在此限。顾虑到一切相关原因,包含基金的流动头寸、从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现金存款中得到最大经济利益的必要、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筹集现金履行存款义务的能力等等,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和基金可商定全数缴付或分期缴付该种存款。

二、在同基金建立联系时已持有储存的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可将同等价值的储存栈单低押给基金或交其保管,以履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部分或全部存款义务。

三、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除依照本条第一款所作存款外,并可依照双方接受的条件,将任何多余现金交存基金。第二节担保资本和担保

四、国际商品组织一俟同基金建立联系,参与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基金成员即应依据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决定,并以基金觉得满意的方式,直接将其担保资本供应给基金。担保资本和本条第五款所规定的任何担保或现金,其总值应等于该国际商品组织最高资金需要额的三分之二,但本条第七款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在需要时,要由相关成员的适当机构以基金觉得满意的方式供应担保资本。

五、假使某一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参与者不是基金成员,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除向基金交存本条第(一)款所述的现金金额之外,还须交存金额相当于该组织参与者假若是基金成员所应缴纳为担保资本的现金;除非理事会以特定大部分允许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做出安排,或由参与该组织的基金成员额外供应相等金额的担保资本,或由该组织非基金成员的参与者供应相等金额的担保。该种担保的财政义务与担保资本相等,其形式应能令基金满意。

六、基金只有依照第十七条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才可催缴担保资本和担保,该种担保资本和担保应以可运用货币缴付。

七、假使某一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依照本条第一款分期履行缴付存款义务,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及其参与者,在缴付每期存款时,应依照本条第五款,酌情向基金供应担保资本、现金担保,其总值等于该分期缴付存款的两倍。第三节储存栈单

八、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提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现金存款用以购进商品,或以自基金获得的贷款购进商品,应将该种商品的一切储存栈单抵押给基金或交其保管,作为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偿付其对基金的债务的担保。基金只能依据第十七条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处理储存。该种储存栈单所指明的商品一经卖出,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应将卖出所得收入首先用来偿付基金予以它的贷款的尚欠余额,然后依照本条第一款履行其现金存款义务。

九、就本条第二款来说,一切抵押给基金或交其保管的储存栈单应依据理事会制订的规章估价。

第十五条借款

基金可依照第十六条第五款第(一)项执行借款,但是基金第一帐户未偿付的借款额任什么时候候不得胜过下列三项的总和:

(一)应缴股本未经催缴部分;

(二)第十四条第四款至第七款规定的、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参与者供应的担保资本和担保中未经催缴部分;

(三)依照第十六条第四款设立的特别储存金。

第六章运营

第十六条总则

第一节资源的运用

一、基金的资源和设施只能用于达到基金的目标和完成基金的任务

第二节两个帐户

二、基金应分设两个帐户,将其资源保存在这两个分开的帐户内,但不得损害基金的统一性。第一帐户拥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源,用以资助商品储存。第二帐户拥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源,为商品领域中储存以外的措施供应资金。上述帐户的分设应反应在基金的财务报表中。

三、每个帐户的资源的持有、运用、允诺、投资或用于其余方式,要完全与其他帐户的资源分开。每个帐户的资源不得承受因另一帐户的运营或其余活动所产生的损失,或用来支付因另一帐户的运营或其余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第三节特别储备金

四、理事会应从第一帐户除却行政开支后的收益中设立一项特别储备金,金额不胜过拨给第一帐户的直接分摊资本的百分之十,用以按第十七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偿付因第一帐户价款而造成的债务。虽有本条第二和第三款的规定,理事会应以特定大部分决定怎样处理拨给特别储备金后剩下的任何净收益。

第四节一般权力

五、除本协定其余条款规定的权力外,基金可就其运营行使下列权力,但须遵守和符合本协定的一般运营原则和各类规定:

(一)依照借款地点的国家的法律,向成员国和国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为第一帐户的运营向资本市场借款,但基金须得到该国和这项借款货币的发行国的答应;

(二)依照投资地点的国家的法律,随时将运营时不需要的资金投资于基金所确定的金融证券;

(三)为促使基金目标的达到和任务的完成,并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行使必需的其余权力。

第五节一般运营原则

六、基金应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和理事会依据第二十条第六款制订的任何规章执行运营。

七、基金应做出安排,保证由基金所供应或参与供应的任何贷款或赠款的款项只能依照原予以贷款或赠款的目的运用。

八、基金发行的每一张证券都应在其正面载有显明的声明,表明该证券不是任何成员的债券,除非证券上另有声明。

九、基金的投资应设法维持合理地多样化。

十、理事会应制订有关利用基金资源买入物品和劳务的适当规章。该种规章一般应符合成员国内提供者之间执行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原则,并应适当地优先考虑基金成员中低收入国家的专家、技术人士和提供者。十一、基金应同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建立紧密的工作关系,并在可行规模内,可同成员国内负责对商品发展措施投放发展资金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建立紧密的工作关系。基金可同这些机构一起参与联合供资。

十二、假使发展中的进口国承受商品综合方案措施的不利影响,基金在其运营和职权规模内,应同国际商品机构和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合作,以保护这些国家的利益。

十三、基金应慎重运营,采取它觉得必要的行动来保存和保护它的资源,不得从事货币投机活动。

第十七条第一帐户

第一节资源

一、第一帐户资源的组成为:

(一)成员认缴的直接分摊资本股份,但其认缴额中依照第十条第三款拨给第二帐户的部分除外;

(二)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依照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交存的现金存款;

(三)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参与者依照第十四条第四款至第七款供应的担保资本、代替担保资本交存的现金和担保;

(四)拨给第一帐户的自愿捐款;

(五)依照第十五条借得的款项;

(六)从第一帐户运营中得到的净收益;

(七)第十六条第四款所指的特别储备金;

(八)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依照第十四条第八款和第九款交存的储存栈单。

第二节

一、帐户运营的原则

二、为第一帐户运营计划的借款,其条件须经董事会核准。

三、拨给第一帐户的直接分摊资本须用于:

(一)提升基金第一帐户运营的信贷信誉;

(二)作为满足第一帐户的短时间流动资金需要的周转资金;

(三)供应经费以支付基金行政费用。

四、对予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贷款,基金应在符合其获得资金的能力并足够弥补其贷款,这些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款项的借款费用的规模内,尽量减弱利率。

五、对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一切现金存款和其余现金的结余,基金应按适当利率付息,该利率应与基金的投资所得相称,并顾虑到对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贷款索取的利率和为第一帐户的运营执行借款的费用。

六、理事会应制订规章,规定运营原则,并在这些原则规模内,决定依据本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应收及应付利息的利率。如此做时,理事会务必遵从保持基金财政健全性的需要,并顾虑到对有联系的不同国际商品组织不得歧视的原则。

第三节最高资金需要额

七、联系协定应规定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最高资金需要额,并规定更改最高资金需要额时应采取的步骤。

八、一个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最高资金需要额应包含储存的收购成本,按联系协定规定的储存量乘以该组织确定的适当买入价格计算。另外,一个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在其最高资金需要额中可包含除却贷款的利息外的规定的存储费用,其金额不胜过收购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节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及其参与者对基金的义务

九、联系协定,除其余外,应规定:

(一)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及其参与者应如何在存款、担保资本、代替担保资本交存的现金、担保及储存栈单各方面,向基金承受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二)除非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同基金在董事会核准的基础上促成相互协议,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不得为其自身的缓冲储存运营从任何第三方借款;

(三)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在任什么时候候均应对基金负责保持和保存其储存栈单已抵押给基金或已交由基金保管的储存;并为持有和管理该种储存获得充分的保险,以及做出适当的安全安排和其余安排;

(四)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应同基金缔结适当的信贷协定,规定基金向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供应的任何贷款的条件,包含还本付息的安排;

(五)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应将与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相关的,商品市场的情形和发展酌情通知基金。第五节基金对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义务

十、联系协定,除其余外,还应规定:

(一)在不违背本条第十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前提下,基金应准备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随时提取依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存放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

(二)基金应向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供应贷款,其本金总额不得胜过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参与者受于加入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而依照第十四条第四款至第七款供应的担保资本、代替担保资本交存的现金和担保的未催缴部分的总额;

(三)每个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依照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作的提款和借款,只能用于支付本条第八款规定的最高资金需要额中包含的存储费用。但用于支付此项费用金额,不得胜过本条第八款规定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最高资金需要额中可用以支付特定的存储费用的金额;

(四)除本条第十款第(三)项另有规定外,基金应及时将储存栈单发还给国际商品组织,供其卖出缓冲储存之用;

(五)基金应尊重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所供应资料的机密性。

第六节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拖欠

十一、假使一个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对基金供应的任何贷款马上发生拖欠时,基金须与该有联系的商品组织商量为避免拖欠而应采取的措施。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拖欠任何款项基金应按下列资序从下列次源取偿,直至还清欠额为止:

(一)基金持有的该拖欠的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任何现金;

(二)按比例催缴该拖欠的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而供应的担保资本和担保所得款项;

(三)该拖欠的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抵押给基金或交其保管的任何储存栈单,但须符合本条第十五款的规定。

第七节第一帐户借款引起的债务

十二、假使基金无法以其余方式偿还其第一帐户借款的债务,应按下列次序下方列资源清偿;但如有一个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没有清偿它对基金的债务,基金应先尽量运用本条第十一款所指的各类资源:

(一)特别储备金;

(二)从拨给第一帐户的认缴实缴股本所得款项;

(三)从认缴的应缴股本所得款项;

(四)按比例催缴拖欠的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参与者因参与其余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而供应的担保资本和担保所得款项。

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参与者依照本款第(四)项做出支付,基金应从依据本条第十一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和第十七款所得资源中早日给予偿还,偿还后余下的任何资源,应按相反次序,补还本款一、二和三项所指的各类资源。

十三、基金在动用本条第十二款第(一)、(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资源后,按比例催缴所有担保资本和担保所得的款项,应用以清偿基金的债务,但不包含因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拖欠而引起的债务。十四、为使基金能够清偿在动用本条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所述的资源后仍未清偿的任何债务,须相应增长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直至其金额足够清偿债务,理事会并应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增资的方式。

第八节基金对业经没收的储存的处理

十五、基金得自由处理依据本条第十一款自拖欠的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没收的商品储存,但基金在能避免拖欠其自身债务的规模内,应设法缓期卖出这些储存,以避免廉价抛售。

十六、董事会应每隔一段适当的时间,协同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对基金依据本条第十一款第(三)项可取用的储存的处理,执行审查,并应以特定多数决定能否缓期处理这些储存。

十七、处理这类储存所得的收入,应首先用于清偿基金第一帐户为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借款而引起的债务,然后按相反次序,补还本条第十二款所列的各类资源。

第十八条第二帐户

第一节资源

一、第二帐户资源的组成为:

(一)依照第十条第三款拨给第二帐户的直接分摊资本部分;

(二)对第二帐户的自愿捐款;

(三)第二帐户或许不时得到的净收入;

(四)借款;

(五)依据本协定,基金为第二帐户运营而可动用、收到或获得的任何其余资源。

第二节第二帐户的财务制约

二、基金通过第二帐户的运营供应或参与供应的贷款的增款的总额不得胜过第二帐户的资源总额。

第三节第二帐户运营的原则

三、基金可以用第二帐户的资源供应或参与供应贷款和赠款(基金拨给第二帐户的直接分摊资本部分不能用于供应赠款),为商品领域中储存以外的措施供应资金,但须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尤其是下列的条件:

(一)这些措施务必是商品发展措施,旨在改进市场结构情形和改观某些商品的长期竞争能力和前景。这类措施应包含研究与发展、提升生产率、销售和一般通过共同筹资或技术援助来促进纵向多样化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单独采取的(比如针对易腐商品和不能靠储存来充分处理困难的其余商品),也可以是用来支援和补充储存活动的。

(二)这些措施须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在一个国际商品机构的规模内联合主办和贯彻实施。

(三)基金第二帐户的运营可采取对国际商品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或对经该商品机构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供应贷款和赠款的方式。贷款和赠款应按董事会觉得适当的条件给予供应,要顾虑到该商品机构或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的经济情形、提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这类贷款可由该商品机构、或经该商品机构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供应政府担保或其余适当的担保。

(四)凡国际商品机构主办由基金第二帐户供应资金的项目时,须向基金提出一份详尽的书面申请,指明该项目的用途、期限、地点、费用以及负责实施机构。

(五)在供应任何贷款或赠款以前,总裁应向董事会提出对该申请的详尽评价和他的建议,适当时,附上咨询委员会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提出的意见。董事会应按本协定及按本协定制订的任何基金运营规章,就贷款申请的挑选和准许,以特定多数做出决定。

(六)基金为评价向它提出要求筹资的项目提案,一般应利用国际或区域机构的服务,并可酌情利用其余主管机构和该领域的专门顾问的服务。基金也可委托这类机构管理贷款或赠款,以及监督实施基金资助的项目。上述机构、代理机构和顾问的挑选应符合理事会制订的规章。

(七)基金在供应或参与供应任何贷款时,应该充分注意到借款人和任何担保人就这项交易履行对基金义务的能力。

(八)基金应依照本协定和基金制订的任何规章,同国际商品机构、其代理机构、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缔结协定,订明贷款或赠款的数额、条件、并特别订明任何政府担保或其余适当的担保。

(九)在任何供应资金的业务中,对接受人供应的款项仅可用来支付相关项目事实发生的费用。

(十)基金不得为原由其余资源筹资的项目再筹资。

(十一)贷款须用原贷予的货币偿付。

(十二)基金应尽量避免其第二帐户的活动与现有的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的活动重复,但可同这些机构联合供资。

(十三)在确定运用第二帐户资源的优先次序时,基金应充分重视与最不发达国家利益相关的商品。

(十四)在考虑第二帐户的项目时,应充分注重与低收入国家的利益、尤其是与小的生产国兼出口国的利益相关的商品。

(十五)基金应充分注意不把其第二帐户的资源过多地用于任何一种商品。

第四节为第二帐户执行的借款

四、基金依据第十六条第五款第(一)项为第二帐户执行的借款须依照理事会制订的规章办理,并符合下述原则;

(一)该种借款应以基金制订的规章所列明的优惠条件供应,借得款项在转借时,条件不得好于借款的条件。

(二)借得款项入帐时,应记入贷款帐户,该帐户资源的持有、运用、允诺、投资或用于其余方式,应与基金的其余资源包含第二帐户的其余资源完全分开。

(三)基金的其余资源,包含第二帐户的其余资源以内,不得承受该种贷款帐户运营或其余活动所产生的损失,或用来支付该种贷款帐户运营或其余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四)为第二帐户执行借款须经董事会准许。

第七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的结构

基金设有理事会、董事会、总裁一个、以及为实施其任务或许需要的工作人士。

第二十条理事会

一、基金的全部权力属于理事会。

二、每一成员按其自身的意向指派理事和候补理事各一人参与理事会。候补理事可以参与会议,但只有在其理事缺席时才有表决权。

三、理事会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其任何权力,但下列权力除外:

(一)确定基金的基本政策;

(二)依照第五十六条,商定加入本协定的条件;

(三)中止某一成员的成员资格;

(四)增长或降低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

(五)通过本协定的修正案;

(六)依照第九章终止基金的运营和分配基金的资产;

(七)任命总裁;

(八)在成员就董事会相关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决定提出上诉时,给予裁决;

(九)准许基金经历审计的年度帐目报表;

(十)依照第十六条第四款就留出特别储备金后的净收益做出决定;

(十一)准许拟签订的联系协定;

(十二)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准许拟议同其余国际组织缔结的协定;

(十三)依照第十条,决定第二帐户资源的补充。四、理事会每年举办一次,并可依据其决定,或依据起码持有总表决权四分之一的十五位理事的要求,或依据董事会的要求,举办特别会议。

五、起码持有总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多数理事组成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

六、理事会以特定大部分制订其觉得实施基金业务所必需的、符合本协定的规章。

七、基金对理事和候补理事的工作不给酬劳,除非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决定支付他们出席会议所需的合理生活费和旅费。

八、在每届年会上,理事会从理事中选出主席一人。主席任职到选出继任人时为止,连选可连任一期。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表决

一、理事会的表决票依照附则四分配给各成员国。

二、理事会尽量不以表决方式做出决定。

三、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理事会受理的一切困难以简单多数决定。

四、理事会可以通过规章,规定一项程序,使董事会不须召开理事会即可获得理事将对某一特定困难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

一、董事会负责执行基金的运营,并就此向理事会提出数据。董事会为此目的行使本协定其余条款授予的、或理事会授予的权力。董事会行使授予它的任何权力时,以相同于理事会自身行使该种权力所适用的多数,做出决定。

二、理事会依照附则五规定的方式,选出董事会的董事二十八位和每一董事的一位候补董事。

三、每一董事和候补董事当选后任期两年,连选可连任,任职到选出继任人时为止。候补董事可以参与会议,但只有在其董事缺席时才有表决权。

四、董事会在基金总部实施任务,依据基金业务的需要举办会议。

五、(一)基金对董事和候补董事的工作不给报酬。但基金可支付他们出席会议所需的合理生活费和旅费。

(二)虽有本款(一)项的规定,如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决定董事和候补董事任专职时,基金须付给他们报酬。

六、起码持有总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多数董事组成董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

七、董事会可邀请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和国际商品机构的行政首长参与董事会的审议工作,但无表决权。

八、董事会须邀请贸发会议秘书长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董事会的会议。

九、董事会可邀请其余相关国际机构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董事会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表决

一、每一董事有权按他代表的成员所分得的票数投票。这些票不需作为一个整体投出。

二、董事会尽量不以表决方式做出决定。

三、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受理的一切困难以简单多数决定。

第二十四条总裁和工作人士

一、理事会以特定多数任命总裁。假使被任命者在任命时是理事或董事或候补理事或候补董事,他务必先辞去此种职务,方得担任总裁。

二、总裁在理事会和董事会的指导下处理基金的日常业务。

三、总裁为基金的行政首长和董事会的主席,须参与董事会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四、总裁任期四年,重予任命时可连任一期。但一旦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决定终止其职务,总裁即终止任职。

五、总裁依照基金将制订工作人士规章,负责工作人士的编制、任命和解雇。总裁任用工作人士,以高达效率和专长的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也充分注意在尽或许大量的地域基础上征聘工作人士。

六、总裁和工作人士在实施职务时,只对基金负责,不对任何其余当局负责。每一成员都须尊重这项职务的国际性,不得在总裁或任何工作人士实施职务时,尝试对他们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询咨委员会

一、(一)顾虑到有必要使第二帐户早日开始运营,理事会应依照它将制订的规章早日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协助基金第二帐户的运营。

(二)咨询委员会的构成要充分顾虑到需要有普遍、公平的地域分配,个人对商品发展困难的专长,仍需要普遍代表包含自愿捐款者以内的各种利益。

二、咨询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一)对国际商品机构提出的由基金第二帐户供资和联合供资的措施计划的建议,就其技术和经济方面以及该种建设的优先次序,向董事会供应意见;

(二)应董事会的要求,应考虑由第二帐户供资各类目的评价的具体方面,向董事会供应意见;

(三)对确定第二帐户规模内各类措施的相对优先次序、制订评价程序、供应赠款和贷款援助、同其余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余实体联合供资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向董事会供应意见;

(四)对基金总裁就监督、实施和评价由第二帐户供资各类目所提的数据,提意见。

第二十六条预算和审计的规定

一、基金的行政费用由第一帐户的收入支付。

二、年度行政预算应由总裁编制,经董事会审核后,连同董事会的建议一起提交理事会准许。

三、总裁应做出安排,对基金的帐目每年执行独立的外部审计。审计后的帐目报表经董事会审核后,连同董事会的建议一起提交理事会准许。

第二十七条总部所在地

基金总部的地点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做出决定,或许时在第一届年会上做出。如有需要,基金得依据理事会的决定,在任何成员国国内设立其余办事处。

第二十八条发表数据

基金每年发布并向成员送交一份包含经历审计的帐目报表的数据。此报告和报表经理事会通过后,即分送联合国大会、贸发会议的贸易和发展理事会、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和其余相关国际组织,供其参考

第二十九条同联合国和其余组织的关系

一、基金可同联合国执行谈判,以便缔结一项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形成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所述专门机构之一。依照宪章第六十三条缔结的任何协定,须依据董事会建议,由理事会给予准许。

二、基金可同贸发会议、联合系统的组织、从事相关领域活动的其余政府间组织、国际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紧密合作,觉得必要时,可同这些机构缔结协定。

三、基金得依据董事会的决定,同本条第二款所述机构制订工作安排。

第八章成员的退出、成员资格的中止和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退出

第三十条成员的退出

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成员可在任什么时候候向基金提交书面通知,退出基金,但须符合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成员退出的生效日期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准,此项日期自基金收到通知书后起算,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三十一条成员资格的中止

一、成员假使未履行它对基金的任何一项财政义务,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理事会得以特定多数中止其成员 资格。因上述原因被中止成员资格的成员,自中止之日起一年后,自动停止为成员,除非理事会决定将中止阶段延长一年。

二、理事会假使觉得该被中止的成员已履行其对基金的财政义务,务必复苏其成员资格。

三、在中止阶段,成员除有退出权和基金运营终止时的仲裁权外,无权行使本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但仍须承受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

第三十二条清算帐目

一、某一成员假使停止为成员,仍须依照其对基金的义务缴付基金在其停止为成员之此前催缴的任何资本,以及至该日为止仍未偿还的款项。它并仍须承受其在担保资本方面的义务,直至依照第十四条第四款至第七款做出基金觉得满意的安排为止。每项联系协定务必规定,假使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某一参与者停止为成员,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应保证在该成员停止为成员之此前做出该种安排。

二、某一成员假使停止为成员,基金须依照第十六条第二款和三款做出安排,买回该成员的股本,作为与该成员清算帐目的一部分;假使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义务和条件业已得到履行,即注销其担保资本。买回股本的单价为该成员停止为成员之日的基金帐面价格;但基金可从应付给该成员的款项中扣除该成员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欠基金的任何未偿债务额。

第三十三条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退出

一、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可依照其联系协定规定的条件,退出同基金的联系,但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须在退出生效之此前偿还全部未清偿的基金贷款。此后,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及其参与者仅须依照其对基金的义务,缴付基金在该日以前催缴的款项。

二、当某一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停止同基金的联系时,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后,基金须:

(一)退回其所持有的该国际商品组织帐户中的任何现金存款和储存栈单;

(二)退回代替担保资本交存的任何现金,注销相关的担保资本和担保。

第九章运营的中止和终止及债务的清算

第三十四条运营的临时中止

遇有紧急情形时,在理事会有机会更深一步考虑并采取措施以前,董事会可临时中止它觉得有必要的那部分基金业务的运营。

第三十五条运营的终止

一、理事会得以起码持有总表决权四分之三的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票数决定,终止基金的运营。基金一旦终止运营,除相关其资产的逐渐变卖、保存及其未偿债务的清算等必要的活动外,立刻停止一切活动。

二、基金在最后清算其债务和分配其资产以前,依然存在,基金及其成员依据本协定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基金不再依照第十七条第十款第(一)项支付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要求提取的存款,亦不再依照第十七条第十款第(二)项向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供应新贷款;

(二)任何成员均不得在基金做出终止运营的决定后退出或被中止成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债务的清算:总则

一、董事会须做出必要安排,保证基金资产的逐渐变卖。对享有直接债权的债权人做出任何偿付以前,董事会须以特定多数做出其自身觉得必要的保留或安排,以保证享有有条件债权的债权人同享有直接债权的债权人按比例得到偿付。

二、在满足够下条件前,不得依照本章规定执行资产分配:

(一)相关帐户的全部债务均已清偿或做出安排;

(二)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决定给予分配。

三、理事会依据本条第二款第(二)项做出决定后,董事会须相继分配相关帐户余下的任何资产,直至这些资产全部分完为止。但成员或任何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中非基金成员的参与者对基金的一切未偿债务须首先清算,然后在理事会觉得公平合理的时间,以理事会觉得公平合理的货币或其余资产,对该成员或参与者执行资产分配。

第三十七条债务的清算:第一帐户

一、在做出终止基金运营的决定时,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因第一帐户的运营所欠的任何未偿的贷款,由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在决定终止后的十二个月内给予偿还。在偿还此种贷款后,为该种贷款抵押给基金或交其保管的储存栈单须退还给该国际商品组织,但该国际商品组织须充分履行了对基金的义务。

二、用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现金存款买入的商品的储存栈单如抵押给基金或交其保管,应依照本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处理现金存款和结余的办法,退还给该国际商品组织,但该国际商品组织须充分履行了对基金的义务。

三、基金因第一帐户运营所负的下述债务,依照第十七条第十二款到第十四款的规定的同样次序,用第一帐户的资产给予清偿:

(一)对基金债权人的债务;

(二)基金依照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和八款持有现金存款和结余因此对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所欠的债务,但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须已充分履行了对基金的义务。

四、第一帐户余下的任何资产按下方方式和次序给予分配:

(一)至多等于成员依照第十七条第十二款第(四)项和第十三款缴付的任何催缴的担保资本额,按其在这些已缴付的催缴担保资本总额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该成员;

(二)至多等于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中非基金成员的参与者依照第十七条第十二款第(四)项和第十三款缴付的任何催缴的担保的数额,按其在已缴付的催缴担保总额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该成员。

五、依据本条第四款执行分配后第一帐户余下的任何资产,按成员在分拨给第一帐户的认缴直接分摊资本股份中所占比例,给予分配。

第三十八条债务的清算:第二帐户

一、基金因第二帐户的运营所负的债务,依照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用第二帐户的资源给予清偿。

二、第二帐户余下的任何资产,应首先分配给各成员,数额至多等于这些成员依照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分拨给该帐户的认缴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价值,然后按该帐户的捐款者在依照第十三条规定认捐的总额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捐款者。

第三十九条债务的清算基金的其余资产

一、任何其余资产须由理事会参照董事会的建议,按董事会以特定多数确定的程序,决定一次或几次给予变卖。

二、卖出这些资产所得款项应用以按比例清偿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述的债务。如仍有资产余下,则首先依照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方式和次序,给予分配,然后按成员认缴的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第十章地位、特权和豁免

第四十条目标

为使基金履行委托给它的任务,在每一成员国内授予基金本章所列举的地位、特权和害免。

第四十一条基金的法律地位

基金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别具有同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签订国际协定,订立合同、获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提起诉讼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司法程序的豁免

一、基金对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享有豁免权,但下述诉讼不在此限:

(一)基金借入的款项的贷款人就该种款项对基金提起的诉讼;

(二)基金发行的证券的买入人或持有人就该种证券对基金提起的诉讼;

(三)该种借款或证券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就上述交易对基金提起的诉讼。

该种诉讼只可在基金同另一方已以书面形式议定受理的地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但假使没有规定受理机关,或因对基金提起诉讼的当事方的过失以外的理由而使有关法院管辖权的协议失效,则可在基金设置总部、或指派代理人接受传票或诉讼通知的地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除本条第一款的情形外,基金成员、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国际商品机构、或其参与者或其代理人或由其获得债权者,不得对基金提起诉讼。但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国际商品机构、或其参与者,可依照同基金的协议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处理它们同基金的争执;成员则可依照本协定以及基金制订的规章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处理它们同基金的争执。

三、虽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基金的财产和资产,不论所处何地,由何人持有,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法浣最后判决基金败诉以前,免受搜查、任何形式的占取、取消抵押回赎权、扣押、一切形式的查封、禁令或其余有碍付款、针对或妨碍任何商品储存或储存栈单的处置的司法程序,或在最后判决以前采取的任何其余措施。基金可以同其债权人商定为实施最后判决而支付赔偿的财产或资产的限额。

第四十三条资产免受其余举动干预

基金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处在何地,由何人持有、免受搜查、征收、没收、征用、或任何其余行政或立法举动的干涉或占取。

第四十四条档案的豁免

基金的档案不论在何处均不受侵犯。

第四十五条资产不受制约

在运营本协定规定的业务的必要规模内,并在遵照本协定规定的情形下,基金的所有财产和资产免受任何性质的制约、管制、控制和延缓支付的约束。

第四十六条通讯特权

在尽量符合基金成员所加入的国际电信联盟主持下缔结和生效的任何国际电信公约的规模内,每一成员应予以基金官方通讯相同于它予以其余成员官方通讯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相关人士的特权和豁免

全体理事、董事、候补理事、候补董事、总裁、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为基金实施任务的专家、以及工作人士(不包含基金的勤务人士):

(一)他们以公务身份做出的举动对法律程序享有豁免权,除非基金放弃此项豁免;

(二)假使他们不是这个基金成员的国民,他们和他们的家庭成员在移民制约、外国人登记手续和国民兵役义务方面,享有该成员予以它参与为成员的其余国际金融机构相当等级的代表、官员和员工的同样豁免,并在外汇管制方面享有同样的便利;

(三)在旅游便利方面,享有每一成员予以它参与为成员的其余国际金融机构相当等级的代表、官员和员工的同样待遇。

第四十八条捐税的豁免

一、在公务活动规模内,基金、基金资产、财产、收益和本协定授权的运营及交易免缴任何直接税,其公务上运用的进出口物品免缴任何关税,但这并没有妨碍任何成员对原产于该成员国内因任何原因被基金没收的商品征收正常捐税和关税。基金不得要求豁免仅相当于服务费的捐税。

二、若基金买入或以基金名义买入为其公务活动所必需的物品或服务的价值相当可观,而买价中包含捐税或关税,成员应在或许规模内依照其法律采取适当的措施,豁免此项捐税或关税,或给予退还。依据本条豁免进口或买入的物品,除非在该成员答应的条件下,不得在予以豁免的成员国内卖出或以其余方式处理。

三、成员对于基金付给非当地公民、国民、臣民的基金理事、董事、候补理事、候补董事、咨询委员会成员、总裁、工作人士、以及为基金实施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或任何其余形式的支付,不得征税。

四、对于基金发行或担保的任何债券或证券,包含相关的任何红利或利息,不论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征收任何种类的税收:

(一)仅由于是由基金发行或担保而歧视对待该种债券或证券;或

(二)假使征税的唯一法律依据是该项债券或证券的发行地点,或在其发行、清偿或支付时所用的货币,或基金设有任何办事处或运营处的地点。

第四十九条豁免、免除和特权的放弃

一、本章规定的豁免、免除和特权,是为基金的利益而授予。假使基金觉得其行动不损及基金的利益,可依据它所确定的程度和条件,放弃本章所规定的豁免、免除和特权。

二、假使豁免会妨碍司法程序,而放弃豁免又不损及基金的权益,总裁依据理事会的授权,有权力和义务放弃任何工作人士和为基金实施任务的专家所享有的豁免。

第五十条本章的实行

每一成员应采取必要的行动,使本章规定的各类原则和义务在其国内生效。

第十一章修改

第五十一条修改

一、(一)成员提出的相关修改本协定的任何提案,由总裁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须就该项提案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提出的相关修改本协定的任何提案,由总裁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交理事会。

二、修正案须由理事会以特定大部分通过。除非理事会另有规定,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三、虽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各类的任何修改须得全体成员接受,方始生效:

(一)任何成员退出基金的制约;

(二)本协定规定的任何表决多数要求;

(三)第六条规定的责任的制约;

(四)依照第九条第五款认缴或不认缴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权利;

(五)修改本协定的程序。

除非任何成员在修正案通过后六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总裁表明反对,否则即看为已接受修正案。在修正案通过时理事会可应任何成员的要求延长这一时限。

四、总裁须将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及其生效日期立刻通知全体成员和保管人。

第十二章解释和仲裁

第五十二条解释

一、任何成员同基金之间、或成员相互之间对本协定条款的解释或适用所发生的任何困难,须提交董事会决定。这些成员有权在审议该困难时,依照有待理事会制订的规章,参与董事会的讨论。

二、假使董事会依照本条第一款做出决定,任何成员或在接到该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要求将困难提交理事会,理事会须在它的下一次会议以特定大部分做出决定。理事会的决定是结束性的。

三、理事会无法依照本条第二款做出决定时,假使任何成员在理事会审议该困难的最后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要求,则依照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将困难交付仲裁。

第五十三条仲裁一、基金同已退出基金的任何成员之间的任何争端、或基金于运营终止时间任何成员之间的任何争端,须交付仲裁。

二、仲裁法庭由三位仲裁人构成。当事双方各指派一位仲裁人,这两位仲裁人指派第三位仲裁人,由他担任主席。假使在接到仲裁要求后四十五天内,任一当事方未指派仲裁人,或在两位仲裁人指派后三十天内,未指派第三位仲裁人,任一当事方可要求国际法院院长、或理事会所制订规章中或许订明的其余当局,指派一位仲裁人。假使依照本款要求国际法院院长指派仲裁人,而院长为当事国的国民,或院长无法履行职务,则指派仲裁人的权利属于法院副院长;假使副院长也因同样原因不能指派,则由不受此种条件制约的年事最高、资历最深的法官给予指派。仲裁程序由仲裁人制订,但在对程序困难意见冲突时,由主席全权决定。仲裁人以多数表决做出的裁决是结束性的,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

三、除非联系协定已此外规定仲裁程序,否则基金同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之间的任何争端,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交付仲裁。

第十三章最后条款

第五十四条签字和准许、接受或认可

一、本协定自1980年10月1日起至协定生效之日后满一年止,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向附则A所列的所有国家和第四条第二款所指的政府间组织放开签字。

二、任何签字国或签字的政府间组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后十八个月内交存准许书,接受书或认可书,即可形成本协定的缔约方。

第五十五条保管人

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协定的保管人。

第五十六条加入

本协定生效后,第四条所指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可以依照理事会与该国或该政府间组织商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加入在向保管人交存加入书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生效

一、本协定自保管人收到起码九十国的准许书、接受书或认可书之时起开始生效,但这些国家的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认缴总额须不少于附则一规定分配给所有各国直接分摊资本股分认缴总额的三分之二,而且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第二帐户自原捐款认捐指标也已起码高达百分之五十,同期应在1982年3月31日以前,或在该段阶段终结前由已交存必要文书的各国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决定的较迟日期以前,高达上述条件。如上述要求至该较迟日期时仍未得到满足,在该较迟日期前业已交存必要文书的各国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下一个日期。相关国家应将依本项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通知保管人。

二、本协定对于在本协定生效后交存准许书、接受书或认可书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以及对于交存加入书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自交存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五十八条保留

除本协定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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