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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外汇网2021-06-19 17:28:16 212
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助推科学技术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策划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余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务必遵守法律、法规,有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增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该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巨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实施本单位的任务或者首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运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单位应该依据运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予以奖励。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运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相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获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规模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巨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运用。运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运用单位应该依照双方协议支付运用费;双方不能促成协议的,由做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运用费。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巨大意义,需要推广运用的,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准许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消除

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消除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条 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经历相关机关准许的,自准许时起成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渠道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技术合同。委托人应该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该在委托人授权的规模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为订立技术合同供应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该遵守本法相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该包含: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规模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程、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受;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渠道;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争议的处理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数据、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报告和相片等,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消除。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的赔偿责任,应该相当于另一方所以所承受的损失,但是不得胜过违背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期应该预见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背合同期,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另一方违背合同承受损失的当事人,应该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当事人都违背技术合同的,各自承受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受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该依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余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所以承受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技术合同无效:

(一)违背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订立违背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执行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当事人商量统一,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消除。

经历相关机关准许的合同,其变更或者消除应该征得原准许机关的答应。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形成不必要或者不或许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消除合同:

(一)另一方违背合同;

(二)发生不可抗力;

(三)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变更、消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答应,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含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十八条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执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方的首要义务是:

(一)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二)依照合同约定供应技术资料、原始报告并完成协作事项;

(三)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首要义务是:

(一)策划和实行研究开发计划;

(二)合理运用研究开发经费;

(三)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供应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第二十九条委托方违背合同产生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期或者失利的,应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研究开发方违背合同产生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期的,除应该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产生研究开发工作失利的,应该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执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合作开发各方的首要义务是:

(一)依照合同约定执行投资,包含以技术执行投资;

(二)依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三)与其余各方协作配合。

第三十一条 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背合同,产生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期或者失利的,应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是:

(一)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获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行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二)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余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余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行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答应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余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运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运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以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显现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致使研究开发失利或者部分失利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所列或许致使研究开发失利或者部分失利的情形时,应该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该就扩大的损失承受责任。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行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行专利或者运用非专利技术的规模。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制约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十六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该遵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专利实行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首要义务是:

(一)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规模内实行专利;

(二)交付实行专利相关的技术资料,供应必要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行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的首要义务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规模内实行专利,并没有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行该专利;

(二)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运用费。

第三十八条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应该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实行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阶段内有效。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宣称无效以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行许可合同。

第三十九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首要义务是:

(一)依照合同约定供应技术资料,执行技术指导;

(二)保证技术的实用性、牢靠性;

(三)承受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的首要义务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规模内运用技术;

(二)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运用费;

(三)承受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转让方违背合同的,应该承受下列责任:

(一)未依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运用费外,应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行专利或者运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规模的,违背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行该项专利或者运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该停止违背合同的举动,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违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违背合同的,应该承受下列责任:

(一)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运用费的,应该补交运用费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运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务必停止实行专利或者运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行专利或者运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规模的,未经转让方答应擅自许可第三方实行该项专利或者运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该停止违背合同的举动,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违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受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实行专利、运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承受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行专利、运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供应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期、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数据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的首要义务是:

(一)阐明咨询的困难,依照合同约定供应技术背景材料及相关技术资料、报告;

(二)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的首要义务是:

①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数据或者解答委托方的困难;

②提出的咨询数据高达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依照合同约定供应必要的报告和资料,影响工作进程和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该如数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未按期提出咨询数据或者所提出的咨询数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该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依照顾问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数据和意见做出决策所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委托方承受。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处理特定技术困难所订立的合同,不包含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四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的首要义务是:

(一)依照合同约定为服务方供应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二)按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首要义务是:

①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处理技术困难,保证工作质量;

②传授处理技术困难的知识。

第四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违背合同,影响工作进程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的,应该如数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未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该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利用委托方供应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或者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第五十一条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商量或者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愿通过商量、调解处理或者商量、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促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促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该得知其合法权益承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施行以后订立的技术合同,不适用经济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法策划实行条例,报国务院准许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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