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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毁约

外汇网2021-06-19 16:53:01 116
什么是明示毁约

预期违约包含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值理由,清晰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他将于履行期限来临时不履行合同,,亦称为“明示预期违约”。

明示毁约的组成要件

1、毁约方务必向对方做出不履行债务的清晰表明。表明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在性质上是一种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通知。表明的内容既可以是直接婉拒履行合同义务,如通知其不打算履行,也可以是以其余托词婉拒履行合同义务,如力争合同不成立、无效,以此为托词不履行。

2、毁约方务必是在合同履行期来临以前,做出婉拒履行义务的表明。假使在履行期来临后才提出毁约,就组成事实违约。而且,毁约方所作的意思表明务必清晰包含将要毁约的内容,而不能仅仅是表明履行的问题和不愿意履行。

3、毁约方务必表明不履行合同的首要义务。毁约方婉拒履行应该对对方从合同履行中得到的利益有巨大影响,致使其合同目的的落空。假使仅仅是婉拒履行合同的部分内容,而且不妨碍债权人追求的根本目的,就不能组成预期违约。

4、明示毁约务必无正值理由。假使提出毁约有正值理由,就不能组成明示毁约。所谓正值理由,包含:债务人享有法定的消除权;债务人因合同具有显失公平的原因此享有撤消权;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条件不成熟;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合同自身具有无效原因等。

明示毁约与婉拒履行

婉拒履行是指履行期限来临之后,债务人无正值理由婉拒履行债务的举动。而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值理由,清晰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他将于履行期限来临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受于婉拒履行与明示毁约一样,均为受于债务人无正值理由婉拒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引起的,所以大陆法学者常常将明示毁约包含在婉拒履行当中,进而使婉拒履行与明示毁约两种形态合二为一。在他们看来,明示毁约只然而是婉拒履行的一种特别的情形,明示毁约应包容于婉拒履行制度当中。

明示毁约与婉拒履行之间依旧存在很多不同点:

1、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婉拒履行是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来临之后,而明示毁约务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来临以前。在理论上讲,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来临前后都可以婉拒履行其应承受的义务,但依据大陆法的一般看法,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来临以前,债务人并没有负有给付的义务,所以履行期限来临以前的婉拒履行并没有组成法律意义上的婉拒履行,只能组成明示毁约。而对于明示毁约举动,如债权人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来临之后才提出,此时债权就会失去要求对方承受预期违约责任的可能,只能要求对方承受婉拒履行的责任。所以,债务人做出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明时间是明示毁约与婉拒履行的最根本的区别。

2、两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并没有一样。对于一方婉拒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承受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对于组成明示毁约的举动,受害方可以对合同的效力执行选择,受害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来临以前力争消除合同,或要求毁约方承受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可对债务明示毁约的举动不提出任何异议,等候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来临,此时如毁约方未撤回其毁约的意思表明,也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预期违约就转化为事实违约,债务人的举动就组成婉拒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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