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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

外汇网2021-06-19 16:53:00 130
什么是邻接权

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 neighboring right,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造成的权利。作品创做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该种劳动亦应承受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造成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紧密有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该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邻接权一般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也称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相似著作权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比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看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的保护

以法律形式规定邻接权保护,最早见于奥地利1936年的著作权法。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承受保护外,仍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承受保护。该种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同作品的传播紧密有关。所以予以该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同著作权保护有关。基于这个原因,在奥地利的著作权法以及后来的德国著作权法中全会该种保护称为“相关的权利”保护,并非是称为 “邻接权”保护。从各国的著作权立法来说,相关的权利一般都包含邻接权的三种权利。另外,有的国家的法律还包含一部分其余权利。当下,有些国家运用相关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的内容就不仅限于邻接权的范畴。有些国家运用邻接权概念,一般仅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邻接权的三种权利中与著作权关系最为紧密的是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除了拥有财产权利外,仍有权保护自己的某些人格利益不受损害。邻接权中的此外两种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同表演者的权利不同之处表当下: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一般只涉及财产内容,而不涉及人格利益,而且这两种权利除了可通过著作权法得到保护之外,还可以通过不公平竞争法得到保护。导致受于不公平竞争法的规定不像著作权法如此特定,而且一般无法处理保护期的困难,所以欧洲大陆国家广泛都以著作权法保护这两种权利。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三者的权利的相同之处表当下:三者的权利一般均为基于对作品的某种运用造成的;三者所付出的劳动都不属于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劳动(其结果并没有造成作品),而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的造成一般与表演者的表演紧密有关。

我国著作权法除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外,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还清晰规定保护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依据实行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表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从我国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同世界上多部分国家保护的邻接权内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版者不仅享有版式设计权,还享有装帧设计权,而装帧设计在有些国家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另一不同点在于录像制作者也享有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而在很多国家,录像制作者一般享有电影制片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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