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
外汇网2021-06-19 16: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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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上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非凡地理来源和与原产地有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记。最通俗地讲,地理标志是由商品的原产地名称组成的。农产品一般都具有因为其产地的品质并受当地诸如天气和土壤这些非凡地理原因的影响。某一标记能否能作为地理标志,乃是一个涉及到国内法和消费者观念的困难。 地理标志的作用 (一)区别于其余区域产品,动员区域经济如学者所言,地理标志区别着各具特色的农产品来因为不同的区域及不同的企业、农户,这就在理论方面对促进农业发展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应该注重的一块是,地理标志所体现的信誉来因为其所表明的地理区域,但同期对此区域的声誉也有促进作用,即地理标志具有外部经济性。地理标志和地理区域的该种共生关系已经得到了公认,即地理区域赋予了地理标志声誉,而地理标志对地理区域具有宣传推广的作用。(二)提升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持有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农产品,往往更轻易被外界所熟悉到其独特的品质。一个有不错信誉的地理标志将有利于该产品创立驰名商标,易于给市场接受,提升市场占有率。所以,将优特的农副产品或其余服务和商品注册地理标志奖励以商标标的的商品为依托的生产基地,优化组合,必将处理个体生产与统一市场的冲突。从另一面来看,持有地理标志的生产者的损害举动也会影响整个该地理标志的体系。如2003年在我国发生的金华毒火腿事件,就是一个典型。这一事件曝光后,金华火腿的信誉承受了严重损害,金华的火腿行业都遭到了沉重的冲击。(三)有利于向消费者介绍该农产品的特定品质地理标志商标是某类商品或服务独特品质的载体为消费者介绍和推荐商品,使之造成买入欲望和信任感,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 地理标志有关概念 (一)货源标记在《巴黎公约》中被译为“产地标记”,它是指用名称、标记或符号构成显示一种商品来因为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标记。其与地理标志的差异首要显现为:1.货源标记涉及的区域较大,往往泛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但地理标志往往指某一较小而具体的地区或是某一确切地域。2.货源标记可用来标示源自真实产地的各种商品,而地理标志一般运用于农产品、天然产品或地方的传统名优土特产品。3.货源标记作为产品来源识别标志,目的在于表明某类商品来源的统一性,运用上较为宽松。地理标志除确认产源地外,事实上形成一种商品质量的确认标志,对其的运用,法律做出了严格的制约与规定。(二)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因为某地,其质量或特质完全或首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含自然和人为原因。如“金华火腿”等。务必具备下列条件:1.务必是的确存在的地理名称,并非是臆造的、虚构的。2.其运用人是利用该产地相同自然条件、采取相同传统工艺的生产运营者。3.其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规模内为公众知晓。即使地理标志的概念显现的比较晚,但当前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有逐渐代替原产地名称的趋势。(三)商号是指运营者在运营活动中用于显示自己的运营或者企业的名称。其与地理标志有下方不同:首先,在运营主体上,商号为一个运营者所独有;地理标志则是一定区域内高达一定标准的企业所有。其次,两者影响力的形成原因不同。商号往往是运营者在长期运营中形成的;而地理标志是在商品的品质特点全部或部分地由原产地的地理环境所赋予的。最后,两者影响力的规模和区域不同。商号对运营者的所有商品都能形成很好的影响;而地理标志只对特定地区生产的经历核准的特定产品起作用。(四)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运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运用的,有文字、图文或者其组合组成的,具有明显特质的、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其与地理标志有时融为一体,关系十分紧密。但也有显著不同,首要表当下:1.两者组成要素不同,商标不得运用直接叙述商品产地人、原料、功能、用途等文字及图形。而地理标志恰恰相反。2.功能不同。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因为“人”,而地理标志显示来因为“地”。3.权利性质不同。商标权是一种独占权,是属于特定地域规模内所有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运营者,但地理标志却不是被某一生产运营者而独占。4.权利内容不同,商标可以许可也可以转让。地理标志不能转让,也不可以许可特定区域之外的其余运营者运用。综上所述,可见地理标志不具有个体专有性、独特性、时间性和可转让性。 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历来在各国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受尽重视但又仍未完全处理的困难,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法也各有不同。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研究,当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大差不差可分为注册确认商标或集体注册商标保护、反不正值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单独立法保护三种保护方式。1.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者确认商标保护。当前,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注册确认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要求地理标志的持有人将该商标给予注册的生产差于规模、技术标准、商标图案等执行界定,该种界定是表明书的构成部分,当申请被准许时,该表明书就形成注册中的重要部分,对注册人和商标运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种保护方式的优点在于将地理标志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内,易于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执行程序化保护,也方便在其余国家和地区获得保护。2.通过《反不正值竞争法》执行保护。用《反不正值竞争法》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该种方法,在有记录以来持续发展。《巴黎公约》最初规定的举动,即能够禁止或限于与虚假商号一起运用虚假产地标记的举动;后来发展为禁止运用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产地标记(巴黎会约、里斯本协定、马德里协定),再发展到运用地理标志组成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所规定的不正值竞争举动的一般性禁止。建立在反不正值竞争基础上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首要特质之一,在于法官要在诉讼过程中清晰界定该地理标志定义中的要害要素,诸如生产地域、源自地理标志指示地域的特定质量,以及地理标志的声誉。即便在采取注册集体商标和确认商标或者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反不正值竞争法依然是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补充手段,比如,我国商标法就是从反不正值竞争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于含有虚假地理名称标志的商标不予注册。3.专门法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不接受专门法保护该种方法,当前国际规模内约有20个国家按此模式保护地理标志。该种保护方式又可细分为注册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国是实行原产地保护最早的国家,它有一套完整又专门的保护方法。法国政府设立了原产地名称局(INAO),其首要职能就是对运用“经检测”的原产地名称的产品的质量执行检测和控制。对于除葡萄酒、烈性酒和奶酪以外的其余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则可以通过司法渠道或者行政程序认定。除上述保护模式外,有的国家采取对不同产品的地理标志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予以保护的做法。如澳大利亚策划了专门的法律《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要根据该法执行注册保护,除葡萄酒之外的产品标志则根据《商标法案1995》通过注册确认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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