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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不当

外汇网2021-06-19 16:52:55 139
什么是商标注册不当

商标注册不当是指某一商标的注册不恰当,不合适,与《商标法》立法原则或者民法的根本原则相矛盾。首要是指违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余不正值手段获得的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不当造成的原因首要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法律学习不够,领会有误,或者是主观上出于欺骗或者不正值竞争。此外,商标审查人士对于其余领域的在先权利不或许、也没有必要具备足够的检索手段。所以,注册不当的造成是不可避免的。

《商标法》在实行过程中,经历反复实践、熟悉,立法者将相关商标注册不当的内容在法律修订的时机正式列为了法律条文,为处理此类困难报供了根据和手段。

商标注册不当的几种情形

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形形形色色,但归纳起来,首要有两种:一是违背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注册的;一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余不正值手段注册的。

1、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

第一款的八项规定和第二款禁止县级以上涨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共列举了九项情形,商标注册申请有其中任何情形之一的,都应给予驳回,假如被核准注册,即组成了注册不当,应该撤消。《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心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答应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答应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显示实行控制、给予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余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涨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余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确认商标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欺骗手段、不正值手段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实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用列举的方法,表示下列五种情形,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余不正值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注册不当举动: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相关文件执行注册的

申请商标注册务必符合商标法规的相关条件,商标注册人务必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人申报的商品或服必须须是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及运营的服务项目,不得多出核准登记的运营规模。伪造运营执照,涂改运营规模的,均属虚构、隐瞒事实真相。

有些商标在申请注册时,与在先权利的商标矛盾。申请人在该商标被核驳后,擅自将矛盾商品或服务删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如因某种客观原因而获得注册,此种举动即属伪造申请文件。

依据《商标法实行细则》规定,申请人用药品注册,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确认文件,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运营企业许可证》、《新药证书》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其余确认文件等。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该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准许生产的确认文件。假如申请人伪造上述文件而获得商标注册,即属伪造相关文件执行注册的举动。

另外,在申请过程中任何伪造证据后获得注册的都组成注册不当。比如,某企业在化妆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一商标,当他人提出异议时,该申请人竟然伪造出“文物”,以确认商标的用词不是他人独创,而是“文物”上早就显现过的,自己并没有抢注他人商标。这一举动属于典型的欺骗手段,如商标获准注册,即组成注册不当。

2)违背老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拟、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执行注册的

复制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完全或基本相同,模拟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明显部分或主体部分相同或基本相同,翻译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运用语言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提出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与否,一般以1988年1月13号首次修改的《实行细则》实行之日为界定日。申请撤消此日以前的注册商标一般不受理。我国1985年3月19号形成《巴黎公约》成员国,承受公约规定的义务。被抢注的驰名商标还在注册不当商标的审理范畴之内。对驰名商标的抢注,分恶意复制、模拟或翻译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雷同、近似导致设计上的巧合两种情形。后显著恶意的抢注举动,该商标的撤消不受时间制约;而与驰名商标雷同或近似导致设计上的巧合,不是刻意模拟,推断不属恶意举动,且该商标注册已满五年以上者,一般不予撤消。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执行注册的

经历授权,指委托人须有书面的授权书,答应代理人为其办理商标注册事宜,才可证实为合法的授权,并非是指口头的授权恐怕可。反之,则看为未经授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是经历书面合同或协议证实的关系,合同或协议书务必清晰该商标属被代理人所有。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不包含商标的在先权利。若以商标的在先权利对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出注册不当撤消申请,势必产生法律程序的混乱,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上述商标应在异议程序或争议程序中处理。

此处所指的合法在先权利包含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公民的肖像机及姓名权、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厂商字号权、原产地名称权等其余民事权利。

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指在中国专利局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图形或图形与文字的组合方式。任何公民的肖像权均属本人所有,若想用其作为商标注册,均需得到本人的书面认可。如未得到当事人的书面授权而将其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即组成注册不当。

姓名权与肖像权相似,但在商标注册方面首要考虑名人的姓名权(包含笔名),这是受于我国人口大量,重名率较高的原因,所以姓名权的保护要以姓名的社会影响度或注册的好意或恶意而执行个案评审。

著作权与商标的交叉,一般是指在该著作中独创的受著作权保护的非凡的状况形式被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审查中保护的厂商字号机一般是指具有独创性并为公众熟知的厂商字号,并非是一般的普通厂商字号。

原产地名称不能独家占有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在易使消费者与原产地名称发生联系的商标或服务上作为商标注册。如“科涅特”为法国闻名的葡萄酒原产地名称,若有人将其作为饮料上的商标执行注册,即组成注册不当。

5)以其余不正值手段获得注册的

有些商标虽不是公众熟知的商标,但具有独创性,又有适当的运用历史或较广的运用规模,所有人为宣传该商标投入了大批的广告费用,但未能及时执行注册,被同行业或同地域的他人抢先注册,这是有违老实信用原则的。

对于以其余不正值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在实践中还会显现其余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据具体情形执行认定、评审。如丑化他人公众熟知商标执行注册的,违背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获得注册的以及违背我国的其余法律法规获得注册的等等。

此外,转让不当的注册商标亦属注册不当商标。

依据《商标法实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受让人务必符合实行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即务必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商标注册人对其在与一种或者相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务必一并办理转让。如未一并办理而留下部分权利,任何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转让注册不当,以撤消其转让。

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该供应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确认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准许生产的确认文件。如上述相关确认文件失效而未经发现或伪造涂改了相关确认文件而获准转让的注册商标,即属转让注册不当商标。

有些商标具有地域描述性,易使人联想到产地。当转让人与受让人所处地域不同期,该商标转让之后,会让消费者发生产地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此类商标若准许转让也组成转让注册不当。

总之,注册商标转让后造成误认、混淆或不良影响的均属转让注册不当商标。

商标注册不当的撤消程序

1、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的法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商标法实行细则》第二十五条。

2、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3、申请时限:应依据法律法规对于颁布以前发生的举动不具有溯及力的原则,划定的申请时限。我们法律法规的不足是,对于注册商标提出注册不当撤消申请,没有限定申请人应自注册之日起多长时期内提出,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由于,一个商标不管注册历史多长,都可以申请撤消,将致使法律缺乏严厉性,发现困难可以差于时提,什么时间想提才提;也将致使商标注册的不平稳性、企业不好大胆地宣传。不利于商标战略策略的建立和实行。

4、申请书件:

提交《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两份,并载明理由;

供应相关证据。

5、规费:申请费,若申请缓期,则需交纳缓期费。

6、征求被申请人(即商标注册人)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间在做出答辩。被申请人婉拒或者胜过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正常执行。

7、商标评审委员将对案件的审理:依据《商标法》及其实行细则和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裁决权,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地执行裁定。

首先,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专人预备材料,熟悉案情,承办案件,提请委员会审理。对于复杂或疑难案件,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准许,召开案件听证调查、专家咨询会。然后,由案件承办人向合议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介绍案情。依据委员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拟定裁定书。

《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分年度编定评审序号。分案由、申请人理由、被申请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法律根据和结论等五个部分。最后,注明裁定日期。

8、商标局依职权撤消注册不当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觉得商标注册不当的,也可以依职权给予撤消。

商标审查有其法定的标准和客观的条件,但审查工作究竟是由人来操作执行的。人的主观熟悉、人的阅历和能力是不同的,同期,受时间、空间等条件的局限,显现审查失误,显现受蒙蔽和欺骗的情形是难免的。所以,《商标法》规定了确权的补救撤消。如异议、异议复审程序、争议及注册不当程序等。

同意商标审查中显现错误,同期,也同意商标局主动改正自己发现的错误。这是《商标法》体现的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精神。

当商标局发现注册不当商标时,应通知注册人,听其意见。当其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时,商标局可以作出书面决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引用《商标法》的规定做根据,撤消该注册不当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于商标局以注册不当为由撤消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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