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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强制注册制度

外汇网2021-06-19 16:52:35 142
什么是商标强制注册制度

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又称为商标全面注册制度,是指运用的商标务必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运用。我国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期间,对于通过商标监督商品质量起过适当的作用,但在计划经济期间,事实上它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改革放开之后,我国尽管对多部分商品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但对少部分商品仍实施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商标强制注册便于行政治理,但商标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来看,应该遵从权利人的意向。所以,我国理应废除商标强制注册制度。

商标强制注册制度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政务院准许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一般公私厂、商、合作社对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或拣选的商品,需专用商标时,应依本条例的规定,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心民营企业局申请注册。”所以,建国初期,我国实施商标自愿注册制度,即能否申请注册商标由公私厂商自主决定。但伴随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度的推动,计划经济体制逐渐确立,商标专用权渐渐溢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范畴,演变为行政治理意义上的商标专用权。1954年3月9号,中心工商行政治理局发出《有关未注册商标的指示》和《未注册商标暂行治理办法》,要求多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未注册商标执行登记。对未注册商标执行登记,其初衷是制止滥用商标举动,清理具有反动腐朽思想的商标,但却成了以后实施商标强制注册制度的滥觞。

1957年1月17号,国务院答应并转发了《中心工商行政治理局有关实施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我国开始实施商标强制注册制度,要求各企业、合作社运用的商标务必注册,未注册的应于1957年6月30号前完成申请手续,之后未经核准的商标不得运用。之所以实施商标强制注册制度,是由于“通过商标治理也是有利于督促企业注重改进产品质量的一个办法。由于在市场上凡是品质优良享有盛誉的商品,消费者往往指认商标要求供给,这就很清楚地看出商标是代表商品质量的一种标志。”正由于“商标是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商标成了行政治理部门监督商品质量的手段和工具。196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准许颁布的《商标治理条例》,只然而是把1957年以后的商标工作实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商标强制注册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1979年11月1号实施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后,我国商标注册与治理工作的法律根据仍是1963年颁布的《商标治理条例》。依据《商标治理条例》,商标注册仍应该实施强制注册制度,但事实能否实施则另当别论。在起草《商标法》过程中,在应该采取强制注册依旧自愿注册困难上,各方争论非常激烈。①最终,我国《商标法》依旧顺应改革放开初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事态,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但留下一个各方妥协的方案,即对关系人民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部分商品实施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对这些商品实施商标强制注册,目的是通过商标监督商品质量,保护人民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反应了当时民众还没有完全解脱“商标是质量标志”的思想,这也体当下我国《商标法》中仍有一部分有关调整商品质量的条款。

商标法律规定的强制注册商品

1983年《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务必运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务必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从中可以看出,1983年《商标法》仍未具体规定哪些商品务必强制注册商标。1983年颁布的《商标法实行细则》第四条则具体规定:“药品务必运用注册商标”,而且规定申请药品商标注册,还应该“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准许生产的确认文件”。也就是说,《商标法》施行初期只对药品实施强制注册商标制度,其余商品则采取自愿注册原则。1984年颁布的《药品治理法》(1984年9月20号颁布,1985年7月1号实行)也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了相应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务必运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行细则》施行后不久,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1983年9月23号颁布,1983年11月1号实行),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务必运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依据该条例的规定,从1983年11月1号起,卷烟、雪茄烟也应该实施强制注册商标制度。1991年《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号颁布,1992年1月1号实行)取代《烟草专卖条例》,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仍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务必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1988年首次修改《商标法实行细则》时,依据《烟草专卖条例》相关规定,对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又作了调整,将烟草制品也纳入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规模。1988年《商标法实行细则》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发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务必运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务必运用注册商标的其余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发布。”依据此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于1988年1月14号下发《有关发布务必运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具体确定务必运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含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含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修改《药品治理法》时,取消相关药品务必运用注册商标的规定。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修改《商标法》时,对相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未作修改。随后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实行细则》时,也对相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未作修改。依据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非凡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但《商标法》和《药品治理法》均为非凡法,究竟药品务必运用注册商标依旧自愿注册商标,两部法律均未作清晰的规定。但受于《药品治理法》未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做出规定,而《商标法实行细则》仍规定人用药品务必运用注册商标,人用药品强制注册商标适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行细则》,法理上也并无不妥。之后的我国商标行政治理工作也是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行细则》来实施的,即人用药品务必运用注册商标。对违背此规定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依据情节处以非法运营额10%的罚款。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对相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仍未作任何修改,只然而将以前的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但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行细则》执行第三次修改时,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务必运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务必运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规定将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务必运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据此条规定,原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依据1983年《商标法》和1988年《商标法实行细则》策划并于1988年1月14号下发的《有关发布务必运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自然废止。

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策划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策划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992年实行的《烟草专卖法》迄今仍有效,依据《商标法实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烟草制品依然应该实施商标强制注册制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药品治理法》时,也没有对相关药品强制注册商标做出规定,所以,依据《商标法实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人用药品不应该采取强制注册商标制度。也就是说,从2002年9月15号起,即《商标法实行条例》施行之日起,人用药品不再实施强制注册商标制度。当前,仍有一部分地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未运用注册商标的药品运营者执行行政处罚,这是于法无据的行政举动。在我国实施依法行政的今天,依然以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来执法,这不能不说是件荒唐的事情,应该引起商标行政执法人士警戒和深思。

商标强制注册制度的弊端

(一)商标是区别不同服务和商品来源的标志,其基本功能是区别不同服务和商品的来源,引导消费者认牌选购商品或选择服务。在计划经济期间,商品实施统购统销,没有市场和竞争,商标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也就很难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商品匮乏始终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现象,占领主导地位的是卖方市场,人民民众也不或许认牌购物。所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营者漠视商标也就理所诚然,企业不注册商标和不运用商标也就形成一个广泛现象占正是基于如此的原因,我国开始实施强制注册商标制度,一是尝试通过强制注册办法来纠正企业不运用、不注册商标的举动,二是企图通过商标来监督治理商品质量。把商标作为监督治理商品质量的手段,完全背离了商标的基本功能,赋予了商标不应有的功能,商标既不能发挥其区别性作用,也起不足监督商品质量的作用。

(二)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是私权,这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一开始就已申明,并得到逐渐增多国家的广泛认同。既然商标权是私权,企业注不注册商标,应该由企业自愿自主选择。国家不应该过多地干涉企业的运营自主权,强制要求企业注册商标。

(三)商标权是私权,但不能把它绝对化。商标不仅涉及到运营者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从这一角度来理解,商标权又不完全是私权,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权,仅仅关系到运营者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促使生产、运营者保证服务和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但促使生产、运营者保证服务和商品质量,并没有是要把商标作为监督治理服务和商品质量的手段,更不是要把商标当作监督治理服务和商品质量的目的,而是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来说的。既然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已经有专门的《产品质量法》、《药品治理法》和《烟草专卖法》,通过《商标法》的强制注册制度来规范关系人民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个别商品的质量,已无必要更显多余。

(四)在经济世界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事态下,我国企业面对日趋严重的市场竞争环境,商机稍纵即逝。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来看,政府应该激励、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自己的竞争优势,抓住难得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但当前来看,我国注册商标的周期一般为15个月,这依旧成功注册的周期。一旦碰到驳回申请或异议申请的情形,则注册周期将令更长。假如实施商标强制注册制度,一年多甚至更长的时间对企业来看,将令错过无数的商机,这不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也不利于企业利用商标战略来开拓市场,更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连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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