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公寓贷款
外汇网2021-06-19 16: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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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概念高校学生公寓贷款是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建设有偿租给本校在读学生运用的学生公寓及配套后勤服务设施的贷款。二、借款人条件1. 有法人执照或教育管理部门准许设立的证明文件;
2. 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情况不错;
3. 信用不错,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策划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同我行以往交往中无违约现象;
4. 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预算外资金开支账户须开设在我行的分支机构;
5. 贷款项目已经有权部门准许,并纳入学校总的规划,建设手续完整、合法;
6. 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数据合理真实;
7. 借款人已落实不差于项目总投资或分期建设项目投资35%的自有资金,并在运用银行贷款以前投入项目建设。三、贷款对象及用途贷款对象:高校学生公寓贷款的借款人务必是教育部或其余省部级单位所属的高等学校、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或由其合法委托开发学生公寓的企业法人。
贷款用途:贷款务必用于已列为省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的高校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四、贷款方式1. 高校学生公寓贷款应首要采取担保贷款方式,由有资格的校办企业或符合银行规定的第三方供应保证担保,不属于教育设施的资产执行抵押担保,或者以法律规定的其余担保方式执行担保。
2. 对已列为“211工程”计划的国家级着重高等学校,经我行审查后,项目符合我行贷款条件,还款资金来源落实,可发放信用贷款。
3. 对采取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的,银行与借款人的质押合同须登录人民银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执行登记(详见《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4. 对于借款人允诺以国家拨付的基础设施建设款作为还款来源的,应有教育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年度基础设施建设款拨款计划及答应可用于归还贷款的书面允诺。
5. 对于以国家拨付的基础设施建设款、其余预算外资金收入、学生公寓租金收入等作为偿还贷款来源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和还款资金专户并接受我行的监督,并在每期归还贷款此前足额存入还款资金。五、期限和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不胜过10年,由贷款行和学校具体商定。
贷款利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我行相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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