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惠国成份(Donor Content)
什么是给惠国成份
给惠国成份是指在普惠制给惠方案中,一部分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该给惠国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产品后再出口到该给惠国时,这些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份。
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给惠国成份不作为进口成份,而作为该受惠国的本国成份计算。
给惠国成份的有关内容
在利用给惠国成份时,大部分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签证机关供应其它确认。给惠国成份规则对我国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十分有利,特别是为我国发展来料、进料加工业务给予了方便条件。实施时,只要持有我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确认书格式A,即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
但日本规定,当运用了从日本进口的成份时,签证机关仍需要签发一份《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作为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的附件。此外,日本还规定,对部分皮革、人造革、玻璃纤维、鞋料、纺织品、旅游用品等,给惠国成份不适用(具体规定见日本给惠方案)。1995年1月1号,欧盟规定,当受惠商品采取给惠国成份时,Form A证书第四栏应加注“EU Cumulation”字样。在签发Form A证书时,应参照欧盟成员国海关签发的欧洲1号流动证书(Movement Certificate EUR.1)。
在普惠制给惠方案中,实施给惠国成份的国家有:欧盟25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