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权益(Security Interest)
什么是担保权益
担保权益是指对债务执行担保后造成的担保权人享有的权益。美国担保权益的类型
在美国,担保法属于州法。各州相关担保的立法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当中冲突和矛盾的地方很多,自此导致了诸多的困难。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1972年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与美国法学会颁布了修正后的《统一商法典》(UCC)第9章。该法后来渐渐为多数州所采取。UCC第9章策划的目的就是为了简化和统一大量的担保形式,进而使担保程序的成本更小,平稳性更强。受于承受普通法传统和法典化趋势的双重影响,美国担保法中的很多内容十分独特,担保权益的种类就是很具代表性的一例。美国的担保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担保权益分为不同的类型。比如,根据债权人能否占有担保物,担保权益可以分为占有的担保权益、非占有的担保权益和价款担保权益;根据担保权益对债权的担保程度,担保权益可以分为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根据担保权益造成的效力渊源,担保权益可以分为协议担保、法定担保和判决担保。每一种类的担保都具有特别的含义,不同种类的担保要遵守不同的规则,并为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导致不同的后果。…每一种类的担保又包含一连串具体的担保类型,每一具体类型的担保又由于设计的目的、造成的环境、程序的先决条件和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不同而相互之间有较大的差异。
一、协议担保、判决担保和法定担保
协议担保、判决担保和法定担保是担保权益的最基本分类,首要是根据担保权益造成的效力渊源执行的划分。
(一)协议担保
协议担保,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合同的形式为债权设立的担保。根据普通法有关合同的规定,合同务必是有效的和可实施的,而且担保的设立还要符合策划法或普通法有关设立担保的具体规则。只有在符合以上要求的条件下,经历当事人双方的商量才可以设立相应的担保。一般说来,约定担保的设立需要3个条件:
1.担保权人务必支付了适当的价值。也就是说,担保权人拥有针对债务人的债权。该种债权或许基于货物买卖、借贷、供应服务等大量原因造成。
2.债务人务必对担保物享有相应的权利。一般情形下,债务人应该是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但是,债务人也可以以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物。无论是哪种情形都要求债务人对该财产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债务人对担保物的供应不能是非法的。
3.担保协议务必是值得实施的。《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要求担保协议:(1)务必采取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的担保协议对债务人没有强制实施力。(2)债务人务必对担保协议签字。债权人对担保协议的签字则不是务必的。(3)协议当中务必对担保物执行清晰表明,而且表明应该高达能够确定担保物的程度。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担保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经历了相应的完善程序,即占有或者登记,才可针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造成效力。诚然,当事人也可以为担保的生效规定一部分附属条件和要求。需要清晰表示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是担保中的常态,其余很多担保的设立均为以此为基础的。
(二)判决担保
判决担保是债权人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得到的担保。判决担保的造成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是作为诉讼中一个特别法律程序的后果而强加于债务人财产上的。对于大部分判决担保来看,设立程序和完善程序是不必要的,由于判决自身就可以完成对担保的设立和完善。判决担保实质上是对债权人的一种最后的救助手段。在债务造成的时机,判决担保是不或许存在的。判决担保的债权人事实上无非是通过判决能够对财产行使担保权益或者对财产行使实施权利的无担保债权人。判决担保的得到是包含有运气成分的。这是由于:首先,债权人有机会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实施的财产;其次,即便债权人得到判决担保而且事实获得了该财产,假使债务人不久就破产了,那么破产托管人就或许把债权人获得的财产作为偏颇性清偿给予撤消。
(三)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指担保权益的造成既不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也不是因为法院判决,而是直接因为法律的规定。依据法律的不同类型,法定担保还可以分为策划法担保、普通法担保和衡平法担保。
1.普通法担保。普通法担保是依据普通法造成的,不需要债务人的答应。普通法担保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为了设立担保要求债权人连续有效的占有财产。只有占有动产才或许得到担保,占有一旦不存在,担保就不或许得到。传统普通法担保种类包含:手艺人通过对修理物实行扣押来担保修理费用、律师费用;地主或旅店业主可以对进入其房产内的财产实行扣押以担保拖欠的租金或房费;仓库的所有人或货物运输者可以对保管的或运输的货物实行扣押以担保保管费或运输费。但是,伴随策划法的显现和发展,很多普通法担保都在策划法中做出了规定,普通法担保显现的机率大大降低。在把普通法纳入策划法的过程当中,立法机关对普通法担保出台了一部分新的解释,设立了一部分新的规则,所以策划法中规定的担保与传统的普通法担保即便名称相同,其含义也不尽相同。
2.衡平法担保。衡平法担保是指法官根据衡平法通过审判程序所设定的担保。尽管衡平法担保和判决担保一样来因为审判程序,但是他们造成的条件和达到的目的是不同的。衡平法担保的传统作用是在案件适用的法律所供应的救助不能予以债权人充分保护时才对债权人给予救助。所以,申请衡平法救助的债权人一般要显示其它法律救助是不能代替衡平法救助的。但是,只有其它法律救助是不充分或者不可用的事实对于衡平法救助案件来看是不充分的,在适用衡平法救助时,法院务必协调各种衡平法上的权利。比如,一个原告只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或许得到该法的担保救助,但是,假使他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结果致使失去了该法的担保救助,那么他就不能以该法供应的救助是不能适用的为理由进而申请法院设立一个衡平法担保。在该种情形下,法院假使予以衡平法救助就会激励原告的不法举动,而且会损害法律对程序的要求。衡平法担保可以用一个例子来演示:一个员工用盗窃雇主的钱作为买入汽车价款的一部分,作为复苏原状的诉讼,法院或许判决在汽车上设立一个衡平法担保,使雇主能够通过对汽车的占有和卖出收回被盗窃的钱。
3.策划法担保。策划法担保是指担保的造成是因为策划法的规定。策划法担保是伴伴随法律的法典化才渐渐显现的。很多策划法担保事实上就是普通法担保和衡平法担保的法典化,但是立法机关在规定这些担保时往往会执行一部分制约性或者扩张性的解释。策划法担保包含很多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有它们各自的规则和要求。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很多共同的特质和要求:
(1)任何一种策划法担保都务必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策划法担保无论是由州法依旧由联邦法规定的,一般都详细地规定了债务的种类、可以享受担保利益的债权人的种类、能够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种类。交易、债权人、财产都应该符合法律的相应规定。
(2)策划法担保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策划法担保务必符合法律对程序的详细规定,而且一般要求债权人采取适当的步骤提出请求。法院在正常的情形下首先应该审查策划法担保的申请能否符合相应的程序规定。
(3)策划法担保的设立和完善有些特别的规定。多部分策划法担保的设立(attachment)和完善(perfection)都要受一定规则的制衡,如担保对债务人生效要求一部分特定形式的通知和占有,担保对第三人生效要求对财产的一部分特定的控制形式和公示形式等。
(4)策划法担保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基础性的关系。即使策划法担保是无需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但是,策划法担保显著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某种基础性关系为前提的。在一部分情形下,这一基础性关系实质上是合同性质的,但是担保也可以是基于其它基础的,比如,默示的代理、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不当得利等。当对一个特定的债权人赋予策划法担保时,立法机构首先应该确定此举将对债权人有益,所以法律才向债权人供应此保护,即便债权人永远都不会向债务人提出担保请求。
二、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
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是依据担保权益对债权的担保程度对担保所作的分类。一般来看,当事人在设立担保时应该使担保物的价值与债权数额等同,如此才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保护,又不至于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这一点,比如担保物的价值大大胜过了所担保债权的数额,而担保物自身又是不可分的;或者债务人的财力有限,无力供应与债权数额相当的担保物;或者当事人对担保物价值的评估显现较大的偏差。这些原因都或许致使担保物的价值与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不统一。假使担保物的价值少于债权数额,那么有一部分债权就是未担保的,在用担保物清偿债务时,未担保的那一部分债权就不能得到清偿。该种担保即债权的不完全担保。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不完全担保的危险,在设立担保时债权人就应该使担保物的价值足够担保债权。假使担保物的价值勉强可以担保债权,担保中或许就没有财产的折旧或者担保达到的费用。所以,审慎的担保权人应尽量使担保物的价值胜过债权的价值,进而为担保的达到留有余地。该种担保就是完全担保。胜过债权额的那一部分担保物价值是“衡平调节额”(equitycushion),债权人可以用胜过债权额的这一部分担保价值防止在担保达到中的任何不利的改变。在破产分配当中,不完全担保中未担保的那一部分债权额只能作为一般的无担保债权接受清偿,而完全担保债权就不存在这个困难。所以,债权人在设立担保时应该对担保物的价值做出确切的评估,而且对担保物价值贬值的机会性做出精准的预期,进而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完全的担保。
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的区别可以归纳为:
(1)对债权的担保程度不同。完全担保中担保物的价值总是胜过被担保债权的价值,而不完全担保中担保物的价值总是差于被担保债权的价值。假使担保物的价值与所担保债权的价值相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该种担保依然属于不完全担保。
(2)债权人的地位不同。完全担保的债权人仅仅具有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不完全担保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在担保规模内是担保债权人,在非担保规模内是无担保债权人。
(3)在破产案件中的待遇和表现不同。在破产案件中,完全担保债权享受完全的优先权,而不完全担保债权只能享受部分优先权。不完全担保债权人需要参与概括清偿程序,而完全担保债权人就无需参与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