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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出口商品战略

外汇网2021-06-19 13:30:03 177
海关稽查

目录

1、 海关稽查的概念

2、 海关稽查的种类

3、 海关稽查的内容

4、 海关稽查的流程

5、 海关稽查的对象

6、 被稽查人的义务

7、 海关稽查人的义务

8、 海关稽查的处理方式

海关稽查(Customs inspectors)

海关稽查的概念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余相关资料(下方统称帐簿、单证等相关资料)和相关进出口货物执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中国海关实施稽查制度,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进出口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帐册和其余资料以及有关货物执行核查,以确定企业进出口活动的合法程度。《海关稽查结论》是鉴定进出口有关企事业单位资信的重要根据。稽查中发现违规情事的,海关得以对被稽查人做出行政处罚。

进出口有关企事业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法规规定设置、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余会计资料,建立健全的财务治理制度,真实、精准、完整地记录和反应进出口活动;同期,应按法律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余会计资料,按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余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章,海关行政复议规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余稽查具体行政举动不服的。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

海关稽查的种类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的稽查。

2、对保税业务的稽查。

3、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稽查。

4、对进出口商业瞒骗和价格瞒骗的稽查。

海关稽查的内容

海关对被稽查人的下列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稽查: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余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运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运用、治理;

(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治理;

(八)临时进出口货物的运用、治理;

(九)其余进出口活动。

海关稽查的流程

1、通知

海关决定对企业实行稽查时,提早3日将《海关稽查通知书》送达企业,企业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海关联系,并按通知中的稽查规模预备相应帐册、业务单证及相关资料。

当企业有巨大违法嫌疑,企业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相关资料或进出口货物或许被擅自转移或毁弃,以及非凡情形海关觉得有必要时,海关可不事先通知企业而径行稽查。径行稽查时海关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企业。

2、实行

海关实行稽查时,企业应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或首要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如实反应情形,并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

此阶段,海关稽查人士查阅、复制企业的帐簿、单证等相关资料。企业应按海关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协助清点、复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企业所在地不具备查阅或复制帐簿、单证等相关资料的工作条件或者其余原因稽查组需要在其余场所执行查阅、复制的,由稽查组制发《帐簿单证调审单》,实行异地查阅或者复制。 当海关稽查人士觉得有必要时,可对企业相关人士制作《询问笔录》,企业相关人士应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士的提问,询问终结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盖章)。

当海关稽查人士觉得有必要的,可对企业的生产运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存放场所执行检查。检查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首要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依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检查终结后,企业应在海关工作人士填写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

当海关稽查人士觉得有必要的,可对企业的帐簿、单证等相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实行封存。封存时海关出具《封存通知书》,并对帐簿、单证等相关资料和货物加贴海关专用封志。企业在对封存物清点后应该在《封存通知书》所附清单上签字(盖章)。

3、数据

海关稽查人士依据稽查情形撰写稽查数据,并征求企业意见。

企业收到稽查数据后,应在7日间向稽查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看为无意见。

4、结论

海关在收到企业反馈的稽查数据之日起30日间做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企业。稽查终结。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企业有走私、违背海关监管规定举动嫌疑的,海关给予立案调查。

海关稽查的对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单位实行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运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运用或者运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余企业、单位。

被稽查人的义务

(一)被稽查人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编制会计资料和其余与进口相关的资料;

(二)被稽查人应该依法保存会计资料,报关单证以及其余进出口资料;

(三)被稽查人应该配合海关稽查工作,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被稽查人应该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向海关反应情形,供应帐薄,单证等相关资料,不得婉拒,拖延,隐瞒;

(五)海关稽查人士查阅,复制被稽查人帐薄,单证等相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运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核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该到场,并依照海关的要求清点帐薄,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海关稽查人的义务

(一)公正执法,保护被稽查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稽查的义务;

1、一般情形下,海关应于实行稽查的3此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非凡情形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准许,可不事先通知实行径行稽查;

2、 海关稽查时,应构成不少于两人的稽查组;

3、 稽查人士开始稽查时,应向被稽查人出示稽查证,显示身份。

(三)实施公务回避的义务;

海关稽查人士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在实施稽查任务时应该回避。

(四)及时向被稽查人告知稽查结果的义务。

1、海关稽查组起草的稽查数据,在报送海关以前应该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海关稽查组实 施稽查后,应该向海关提出稽查数据。

2、 海关收到被稽查人对稽查数据提出的书面意见后,应该在规定时期内做出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稽查的处理方式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违背海关监管规定举动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余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海关在对被稽查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该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海关依据稽查结果,对少征或漏征的关税或进口环节税依法追征、补征,并上缴国库,对有违规定和走私举动的处以行政处罚。被稽查人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地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以 1000元—5000元的罚款:

(1)向海关供应虚假情形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2)婉拒、拖延向海关供应账簿、单证等相关资料;(3)转移、隐藏、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相关资料的。

被稽查人未依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相关资料的,由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士和其余责任人士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

海关工作人士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余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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