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外汇网2021-06-19 13:29:16
173
简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运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策划本法。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规模的水域和陆域构成的区域。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构成。第四条国务院和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成长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第五条国家激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运营港口,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行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行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行行政管理的部门,下方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该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的规划、城市总的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余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相关规划相衔接、协调。编制港口规划应该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港口规划包含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的规划。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含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的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期间的具体规划,包含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规模、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运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运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港口总的规划应该符合港口布局规划。第九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相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准许后发布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实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觉得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该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间提出修改意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第十条港口总的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相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第十一条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首要港口的总的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相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并发布实行。首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的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准许,发布实行。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的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准许后发布实行,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规模的港口的总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答应。第十二条港口规划的修改,依照港口规划策划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在港口总的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运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准许;建设港口设施,运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准许。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准许建设的项目运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运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策划。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该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背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第十五条依照国家规定须经相关机关准许的港口建设项目,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该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期设计、同期施工、同期投入运用。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运用土地和水域,应该依照相关土地管理、海域运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余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行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该符合港口总的规划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该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准许后,方可建设。第十八条航标设施以及其余辅助性设施,应该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运用。港口内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该符合港口总的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运营人摊派。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用。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相关人民政府应该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相关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港口运营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运营,应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获得港口运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港口运营许可,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运营包含码头和其余港口设施的运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运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运营和港口拖轮运营等。第二十三条获得港口运营许可,应该有固定的运营场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士和管理人士,并应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余条件。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间依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给予许可的,颁发港口运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二十五条运营港口理货业务,应该依照规定获得许可。实行港口理货业务运营许可,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港口理货业务运营人应该公正、精准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运营业务和仓储运营业务。第二十六条港口运营人从事运营活动,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相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供应公平、不错的服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运营人,应该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供应快捷、便利的服务,维持不错的候船环境。港口运营人应该依照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七条港口运营人应该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第二十八条港口运营人应该在其运营场所发布运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发布的,不得实行。港口运营性收费依法实施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运营人应该依照规定实施。第二十九条国家激励和保护港口运营活动的公平竞争。港口运营人不得实行垄断举动和不正值竞争举动,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供应的港口服务。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运营人供应的统计资料,港口运营人应该如实供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港口运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运营人保守商业秘密。第三十一条港口运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运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运营人的运营自主权。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港口运营人务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相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增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港口运营人应该依法策划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巨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行。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策划或许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巨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巨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该依照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数据。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数据后,应该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该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数据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数据后,应该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能否答应的决定,通知数据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数据。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执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该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数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数据后,应该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能否答应的决定,通知数据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形实行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执行着重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该责令被检查人立刻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余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港口执行或许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执行的,务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准许;依照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准许的,还应该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准许。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背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胜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第三十八条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或许影响港口水文条件改变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该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九条依照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该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条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存阻塞港口的情形,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执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觉得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执行疏港。第四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组织策划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会发布。港口章程的内容应该包含对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条件、港池水深、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形的表明,以及本港口贯彻实施相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具体措施。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对本法实施情形实行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士依法实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士了解相关情形,并可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士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该保密。监督检查人士实行监督检查时,应该出示执法证件。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士应该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困难及处理情形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士和被检查单位的主管签字;被检查单位的主管婉拒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士应该将情形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数据。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士应该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行的监督检查,如实供应相关情形和资料,不得婉拒检查或者隐匿、谎报相关情形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做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下方罚款:(一)违背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余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准许,建设港口设施运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背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给予准许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准许,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行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行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运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下方罚款。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下方罚款。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运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下方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款:(一)未依法获得港口运营许可证,从事港口运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运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运营人兼营货物装卸运营业务、仓储运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举动,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运营许可证。第四十九条港口运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产生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运营许可证。第五十条港口运营人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运营活动中实行垄断举动或者不正值竞争举动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受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港口运营人违背本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余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运营许可证,并对其首要主管依法予以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船舶进出港口,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数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数据并经其答应,在港口内执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方罚款。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举动人承受;可以处一万元下方罚款。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准许在港口执行或许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举动,限期清除所以产生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所以发生的费用由违法举动人承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方罚款;依照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举动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法准许建设港口设施运用港口岸线、违法准许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行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准许船舶载运危险货 物进出港口、违法准许在港口内执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港口运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运营许可的;(三)发现获得运营许可的港口运营人、港口理货业务运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差于时吊销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背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余港口设施的举动,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运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举动,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举动,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举动,以及其余违背本法规定的举动,不依法给予查处的。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运营人的运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运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放开的港口,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相关军事机关答应后,报国务院准许。第五十九条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前款所称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含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第六十条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六十一条本法从2004年1月1号起施行。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推荐文章
- 黑马在线:均线实战利器 9795 阅读
- 短线交易技术:外汇短线博弈精讲 5047 阅读
- MACD震荡指标入门与技巧 5149 阅读
- 黄金操盘高手实战交易技巧 5572 阅读
- 做精一张图 4294 阅读
热门文章
- 港币符号与美元符号的区别是什么啊? 29142 阅读
- 我国各大银行汇率为什么不一样啊? 19040 阅读
- 越南盾对人民币怎么算的?越南盾对人民币汇率换算方法是什么 14223 阅读
- 百利好环球欺诈,不给出金,无法联系。 12383 阅读
- 港元符号是什么啊 港元符号跟美元符号是一样吗 12082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