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外汇网2021-06-19 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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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投资人保障基金(下方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致使保证金显现空缺,或许严重危及社会平稳和期货市场安全时,弥补投资人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施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人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人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自身发生改变所致使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第四条 保障基金依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 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运用。
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运用遵循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施比例弥补。保障基金的筹集第八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该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
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起步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攒的风险准备金中依照截止2006年12月31号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含: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依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余合法财产。
对于因财务情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该依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依据期货公司风险情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运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该在本办法实行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该缴纳的起步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该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该在每季度终结后15个工作日间,缴纳前一季度应该缴纳的保障基金,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该缴纳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准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高达8亿元人民币;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巨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范围、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监会依据期货市场发展情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形调整确定。
第十二条 激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余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造成的利息以及运用所造成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有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四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该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入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含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准许的其余资金运用方式。
第十五条 保障基金应该实施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余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用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该妥善保存相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保证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
第十七条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准许。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用等情形执行定期核查。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的风险情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该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供应财务监管报表。保障基金的运用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致使保证金显现空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决定运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人保证金损失给予弥补。
第二十条 对期货投资人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依照下列原则给予弥补:
(一)对每位个人投资人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下方(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弥补,胜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弥补;
(二)对每位机构投资人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下方(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弥补,胜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弥补。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弥补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弥补。
第二十一条 运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该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人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该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空缺。不足弥补或者情形危急的,方能决定运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人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弥补。
对机构投资人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依照机构投资人弥补规则执行弥补。
第二十三条 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人的保证金损失执行弥补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获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
第二十四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及时将保障基金的运用、弥补、追偿等情形数据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罚则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致使保证金显现空缺的,中国证监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执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背本办法规定,缓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执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挪用、侵占、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举动,依法查处;对相关失职人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7年8月1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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