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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

外汇网2021-06-18 23:01:29 173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对工伤保险执行改革。1996年,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在部分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同年,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还策划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给予了根据。 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规模、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的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而且。各省都策划了相应的实行办法,致使该条例更有可操作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缴费实施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确定不同的行业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其余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首要包含:工伤医疗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期终结后依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贴金、抚恤金、伤残护理费等。2001年末,全国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为1%左右,参与工伤保险的职工达4345万人。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承受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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