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金融衍生产品文章详细

期货电子化交易

外汇网2021-06-18 23:01:28 231

期货电子化交易(Electronic Futures Trade)

期货电子化交易是指投资人通过与期货经纪公司自动委托交易系统连接的计算机终端,或者通过互联网,依照期货经纪公司供应的交易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期货合约买卖交易指令,以完成期货合约买卖委托和相关信息查询的一种委托交易方式,首要包含交易指令下达、交易结果证实、追加保证金通知等相关交易信息的传递。

期货电子化交易的优点很多,比如成交速度快、成交回报快和精准性很高,而且不受地域制约,只需要配置一台电脑、一根电话线和下载行情软件和交易软件。执行网上交易要注意安全保密,比如自己的账号和密码,防止被不怀好意的人知晓,给你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失。

必要性

2O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信息革命在世界规模快速发展,世界经济结构和民众的工作

方式都发生了改变,期货市场受于其本身的特点在这场变革中一马当先。当前,国际上差不多所有的期货交易所都在认真研究和开展电子化交易。美国的网上交易始于20世纪9O年代初,到2001年已有胜过100家的网上券商。相对于现有的期货交易方式来说,网上交易有很多优势。

1、减弱交易成本,提升市场流动性

很多大型的经纪公司没有在异地设立运营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成本太高。一旦将来电子化交易这个概念所涵盖的所有内容都付诸达到,那么有机会客户通过各种电子手段发出的交易指令,可以直接通过各种经纪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进人到交易所的撮合系统中去,而不必通过代表的操作,如此就降低了运营部这一中间环节,减弱了交易成本。

2、击穿时空制约,增强交易的适用性

网络对异地客户的服务包含异地信息服务、异地电子开户、异地电子交易、异地电子证实其基本手段。伴随我国上网人数持续增长,也为开展网上交易给予了牢靠的基础。在一部分没有经纪公司的城市,可以通过网上交易降低继而杜绝非期货经纪公司的非法代理举动,进而降低对正规的期货经纪公司的打击。

不同地区的客户将可以在家里和自己办公场所的电脑上或诸如WEBTV等信息家电上得到实时行情、信息、投资顾问,同期执行买卖和撤单的指令,并随时查阅成交回报和资金情况,结算单和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将通过手机信息、传呼机、电子邮件等渠道传递到客户手中并得到有效的证实。所以,网上期货公司交易量或许大大胜过各有形运营场所客户交易量的总和。

3、增长交易品种,扩大客户群体

网络交易的前瞻性、安全性为交易产品多样化给予了技术保证,能够为投资人供应不同风险、收益组合的交易产品,通过产品结构的刨新来拓展产品深度,通过对市场层次的细分来拓展产品的宽度,尤其是期货交易与电子化结合起来后,将极大地拓宽金融衍生市场。

期货网上交易无疑会让现有的客户群体得到扩张。由于它创造了条件使一部分本来没有条件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或投机者得以加入,同期也给了一部分范围较小或启动较晚的期货经纪公司一个机会——这就是现有的和潜在的客户市场有机会从新被分配。

4、增长交易透明度,保证交易健垒性

联网交易可以极暴涨加市场的透明度,向所有的投资人供应报价,并能供应有关市场方面的背景信息,随时查阅交易的历史记录,保证交易健全。

网上交易降低了运营部这一中间环节,规避了受于运营部人士违规操作导致的行业风险。运用了先进的加密技术和身份认证技术的网上交易系统,其在交易安全方面或许发生的困难将远远差于传统交易流程中人为原因或许产生的安全困难。再者网络交易没有时间和地域的差异,所有的投资人依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方式执行公平交易,网络交易的规则和计算机的平台保证所有的指令安全记录下来,依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撮合,有助于监管和稽查,统一监管的系统供应每一笔交易的内容,并对所有交易细节执行考察,可随时为监管部门供应资料。

风险防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含义,电子化交易形式也应属于书面委托,但相对于

期货交易中传统的以纸张为介质的书面委托形式来说,电子化交易尽管具有减低交易成本、增长交易机会、简化交易流程、提升交易效率的优点,但受于网络的虚拟特性,电子化交易尽管也具备电文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报告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完备性,但是却不像传统书面委托形式那样具备相对容易证实的特性。所以,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就应依据电子化交易的特点及期货交易规则,合理设计电子化交易的管理流程,以防控相应的法律风险。具体而论,首要体当下下方四个方面:

1、与投资人清晰约定电子化交易的形式和彼此的权利义务

在期货电子化交易中,期货经纪公司许可投资人运用电子化交易的形式,但却没有与投资人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后来投资人交易亏损,不认可电子化交易的结果,于是导致诉讼。所以,期货经纪公司务必与投资人签订内容详尽完善、权利义务清晰的书面的电子化交易协议后,才可以采取电子化交易形式。

受于期货电子化交易已经形成期货交易的首要形式,并为期货经纪公司和投资人广泛接受,逾越了电子化交易的初期试点及推广阶段,所以,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依据当前期货市场的改变更改将电子化交易协议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协议而单独签订的情况,应当将当前各期货经纪公司通用的格式化的电子化交易协议的内容加以完善,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首要条款充实进期货经纪合同的内容中,以保证期货经纪合同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这是防控电子化交易风险的措施之一。

此外,作为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的前置环节,期货经纪公司应该对电子化交易的风险清晰告诉投资人,并让投资者签署风险告知书,否则,期货经纪公司就有机会承受不利的法律责任。有关这一点,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作了清晰规定。

2、有关电子化交易的初始密码困难

在同投资人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投资人并导入交易资金之后执行电子化交易以前,期货公司会给投资人一个初始交易密码,依照当前期货公司广泛采取的交易系统,凭借如此一个交易密码就可进入交易系统执行交易。但受于初始密码对于投资者来讲还不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点,所以,为了防范这一环节的法律风险,期货经纪公司除了让投资人签署《变更交易密码证实书》之外,还应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限定条件,即仅凭初始交易密码不能执行交易,而只能作为变更密码程序的钥匙。

3、电子化交易密码管理不善所导致的困难

交易密码是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人设定的核对程序,是期货经纪公司对投资人交易指令真

实性执行核对的根据,起着电子签名的作用;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运用了交易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看为投资人本人运用私人密码从事交易,应对这一交易结果承受法律责任。所以,一般来说,运用该密码执行交易的法律后果应由密码的设定者和持有者(投资人)来承受。但在交易实践中,受于投资人密码管理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余原因,即便是利用投资人的私人交易密码执行的交易,也会导致法律纠纷。首要显现为两种情形:

1)投资人对交易密码管理不善,被第三者非好意知晓(包含偷窥、窃取或者其余违背投资人本意的方式),并恶意地利用这一交易密码在投资人的账户上执行交易,产生投资人损失的。对于该种交易结果,除非投资人及时清晰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要求制止该种成交情况,否则,期货经纪公司视同投资人本人的交易,不应承受任何责任。至于投资人是否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则另当别论。

2)期货经纪公司工作人士非好意获得投资人交易密码并擅自运用这一交易密码执行交易的,或者投资人有意将交易密码告诉期货经纪公司工作人士并让其代为执行交易的。前者显然属于对投资人的侵权举动,对于这一侵权举动的后果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来承受;后者则属于有关期货交易法规所禁止的全权代理举动,对于这一交易后果,期货经纪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这两种情形的防范,期货经纪公司除增强对雇员的规范管理外,采取让投资人及时签署书面成交证实书,或者运用独立于这一交易密码下交易系统的电子证实系统通知投资人交易结果并获得投资人的证实,也是及早发现并防范这一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4、对于电子交易报告的管理

尽管电子交易系统完整记录了投资人交易的过程及结果,但受于电子交易报告存储介质的特殊性,所以,对于期货经纪公司来说,为便于管理和固定交易结果,仍应在交易的过程中定期让投资人签署证实交易数据书;交易终结后,在办理账户清结手续时,与投资人签订书面的文件,就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执行最终确定。

对于电子交易报告的保存,应该维持其完整性、原始性——任何对于交易系统或者交易设备的检验维修或改造,都不应更改这一点,否则,就有机会因交易报告的真实性而显现困难。此外,在诉讼发生时,有必要调取电子交易报告作为证据运用时,为了使这一证据具有更充分的证明力,应当将这一调取的过程予以公证证明——证明调取的交易报告是原始的交易报告,符合证据的真实性的法律要求。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