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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

外汇网2021-06-18 22:59:45 210
基本介绍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供应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供应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供应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务必具备适当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促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产生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受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漫长的历史,起因为17世纪的英国,当下它已经形成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在启动阶段。保险经纪人应该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所以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务必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士务必参与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得到资格证书。运营业务

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供应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供应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得到保障利益;

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一般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依据保险标的情形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形,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形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

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求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6、保险监管机关准许的其余业务。

保险经纪人有严格的执业规则,世界各国对其都实施严格的执业管理。我国《保险法》规定,因保险经纪公司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产生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受赔偿责任。首要作用

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供应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供应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运营中本身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保险经纪人供应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转移,高达以最合理的保险开支得到最大的风险保障,减弱和牢固了运营中的风险管理成本,保证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由于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最终依旧要到保险公司执行投保,保险经纪公司业务量的增长会引起保险公司整体业务量的增长,进而减弱了保险公司的展业费用;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把保险公司的再保份额顺遂的推销出去,清除了保险公司分保难的担忧,大大减弱了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而且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保险事务,降低了被保险人因不了解保险知识而在索赔时给保险人导致的不必要的索赔纠纷,提升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效率。

所以,保险经纪人的造成不管是对投保人依旧对保险公司均为有利的,她的造成是保险市场持续完善的结果。组织制度

一般来看,保险经纪人具有三种组织方式:即个人制、合伙制和公司制。

大部分国家,如美、英、日、韩等都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各国都对个人保险经纪人执行严格管理。各国保险监督机构都规定个人保险经纪人需参与职业责任保险或者交纳运营保险金。在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规定了个人保险经纪人的最低营运资本金额和职业责任保险的金额,劳合社对其个人保险经纪人要求的职业责任保险金额更高;日本则要求个人保险经纪入缴存保证金或者参与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保险。韩国规定,假使保险经纪人参与财政部指定的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保险,可以降低其应缴存的运营保证金,但不得少于最低1亿韩元的限额。

英国等一部分国家允许以合伙方式设立合伙保险经纪组织,但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务必是经历注册的保险经纪入。公司制保险经纪人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保险经纪组织形式。各国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清偿能力都作了具体要求,要求最低资本金,缴存运营保证金,参与职业责任保险。条件资格

中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供应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供应有关服务的中间人。那么现阶段保险市场中的经纪人都需要具备哪些资格呢?

保险经纪人是种专家型的经纪人。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上,要想形成一位保险经纪人,务必通过严格的审查。审查的内容是经纪人务必掌握大批的保险法律知识和保险业务实践经验,其中包含在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保险经纪人准备相关材料和保险条件。经历这一阶段之后,候选人还要充当联系员,这时他们可以进入保险市场,了解市场的构造和基础设施,以及将来的磋商对手--保险人的运营情形,进而对保险市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同期也掌握了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所应具有的道德准则和其余相关规定。

在具备上述条件之后,要想形成一位合格的保险经纪人,在不同的国家仍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在英国,要向注册管理机关--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申请注册,获得注册资格的个人和法人才可以保险经纪人或再保险经纪人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

中国规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士务必参与保险经纪人士资格考试;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与保险经纪人士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人士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保险经纪人士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还导致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士的资格认定,不能作为执业证件运用。《保险经纪人士执业证书》才是保险经纪人士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唯一执照。己获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务必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雇佣,并由保险经纪公司代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领并得到《保险经纪人士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首要分类

依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户的委托。按业务性质的不同,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

寿险经纪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寿险经纪人务必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和保险标的详细情形,熟练掌握专项业务知识,还要懂法律,运用法律,而且会计算人身险的各种费率,以便为投保人得到最佳保障。

非寿险经纪人是安排各种财产、利益、责任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间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受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非寿险经纪人务必要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以便能与投保人执行沟通,为投保人执行风险评估、设计风险管理方案,为投保人选择最佳保险保障等服务。

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把分出公司看为自己的客户,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供应保险信息;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阶段对再保险合同执行管理,继续为分保公司服务,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困难;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供应账单并执行估算。

再保险经纪人应当熟悉保险市场的情形,对保险的管理技术比较内行,具备相当的技术咨询能力,能为分保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并与大量的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维持着普遍、经常的联系,以便及时获取有利的信息,为分保公司争取一笔又一笔的再保险交易。实际上,很多巨额的再保险业务均为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之手促成的。受于再保险业务具有较强的国际性,所以充分利用再保险经纪人就显得十分重要,特别是巨额保险业务的分保更是这样。在西方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拥有特殊有利地位的再保险经纪人在有利条件下能够为本国巨额保险的投保人提出很多有吸引力的保险和再保险方案,进而把很多资金力量不大、范围有限的保险人组织起来,成立再保险集团,承办巨额再保险。中介区别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都是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或其余代理人恰订保险合同,而保险代理人则是依据保险人的委托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2)保险经纪人尽管也像保险代理人一样,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如为投保人供应保险咨询、充当顾问时。

(3)保险经纪人收取保险费的举动,对保险人无约束力,即法律上不看为保险人已经收到,被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力争保险合同业已成立。但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形下,保险经纪人在授权规模内所作的举动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约束力。此时,保险代理人收取保险费后,即便事实仍未交付给保险人,在法律上则看为保险人已收到。

(4)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规模要比保险代理人广,如受保险人的委托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险人执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甚至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但国内保险业务中仍未实施保险经纪人制度,然而在国际保险业务中却时常接受国外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尽管均为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二者具体的区别有下方四点: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供应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供应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首要客户首要是收入相对平稳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首要是个人。

4、法律上承受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假使由于保险经纪人的过错产生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受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规模内的举动后果负责。经纪人与代理人

当下保险与我们的生活联系已是越来越紧密,当你决定给你的家庭买入保险、做保险理财规划时,你或许一天遇见好几个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当你从报纸向上瞧见又一家合资保险公司营业了,而在一天之内显现了好几个保险新产品。

逐渐增多的保险公司,越来越让人眼花缭乱的产品,逐渐增多的代理人,当我们想要挑选比较适合自己的保险时却发现绝大部分的代理人都说自家公司的产品好,我究竟怎样选择?难道就只有代理人这一条渠道吗?

在国外发达国家,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是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为保险人和投保人最终促成保险合同而供应有关服务的保险中介人构成的。保险中介人一般包含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经纪人是站在客户的态度上,为客户供应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设计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简单地说,保险经纪人就是投保人的风险管理顾问。运营管理制度

国外规定保险经纪人的运营规模包含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以及再保险。

在美国,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和营销人寿保险经纪人两大类。一般允许地区、全国和世界性的保险经纪公司兼营财产和责任保险,团体人寿和健康保险的经纪业务,并可安排再保险。但在人寿保险营销方面,美国保险中介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在一部分州(如纽约州),特别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保险与年金保险业务。

在韩国,保险经纪入首要分为人身保险经纪人和损害保险经纪人,允许二者兼营,前提要分别获得人身保险经纪人和损害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证书。但在韩国。严格禁止保险经纪人兼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精算人及理赔理算人的业务。对比之下,英美国家规定相对宽松,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兼营保险代理业务。

作为中介的保险经纪人首要以收取佣金为利润来源,各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在英国,佣金率是由保险入和经纪人商量确定,监管机关不规定佣金率的程度。假使投保人要求获知保险人所支付的佣金金额,保险经纪人应及时向投保人披露。在美国保险经纪人依据不同的险种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一般收取佣金的方式首要是依照保险费比例支付佣金或按赔付率支付利润分享佣金。佣金支付标准一般依据保险公司运营的业务、性质和种类等原因不同分别来确定。

当下英国也逐渐采取了双方通过讨价还价商量收取佣金的制度,在韩国,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保险经纪人需将佣金等有关内容执行记账,以供投保人查阅,法律禁止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收取中介手续费或其余费用。监管制度

早在1556年,西班牙国王菲勒二世就颁布了相关对保险经纪人加以管理的法令,该法令证实了保险经纪入制度,并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在保险业务中认占份额,可见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其诞生之初就显现了,发展到当下,监管措施方式首要分为法律监管和自律管理两种。

在保险经纪人力量最强大历史最悠久的英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注册法》,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申请资格、注册、保证金、业务规模、基本原则、保险经纪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措施等,随后依法成立了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形成保险经纪人和保险经纪公司和注册监管机关,在1987年被授权形成法定保险经纪人职业认证机构。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后来颁布了"运营法",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执行监管。注册理事将对保险经纪人最严厉也是惟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在美国,各州《保险法》都有适用于管理保险经纪入的法律规定。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政府仍在各州委任了很多负责管理和监督保险业的保险特派监督官,他们有权对违规的保险经纪人发出警示、执行罚款,责令暂停整顿甚至建议吊销运营执照等处罚。

国外保险经纪人发展较快,保险经纪人的数量、业务规模及影响程度都非同昔比。除了管理机关的监管外,成立保险经纪人的同业组织执行行业自律也是一个显著特色。保险经纪人的同业组织首要通过建立保险经纪协会等形式,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执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它的有效管理能够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有些国家如英国、韩国、日本还特别规定保险经纪人务必参与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否则就制约或者不准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英国在1978年成立了由保险经纪人选出的保险经纪人代表构成保险经纪人协会。美国1996年2月,全国保险经纪人协会起草了一份《保险经纪人示范法规》,引导和助推保险经纪人制度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准入监管

当前,中国对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与运转实施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制度。《保险法》及《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中清晰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差于10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士须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不少于15位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士;保险经纪公司须将其资本金的40%存放在保监会指定的帐户上,作为运营保证金。发展情况

国际上,现代保险经纪已有百年历史,保险经纪在一部分保险发达国家是保险营销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观察分析保险经纪在这些发达国家的成长情形,对发展我国保险经纪可以有所借鉴。

英国:管理甚严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就胜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士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导致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务必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

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起因为海上保险。英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政府贸易委员会给予注册。1977年,英国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法》,并设立了专门的法案机构即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和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IBRC)。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其首要表当下:

(1)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即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颁布了"运营法",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执行监管。在英国,只有经历注册理事会注册的个人或法人才可以"保险经纪人"的身份开展业务;

(2)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保险经纪人法》规定,保险经纪人的资产要胜过负债1000英镑,而并要开设独立的"保险经纪人帐户";保险经纪人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帐户及相关证明;执业保险经纪人务必提交适当的保证金,最低金额为25万英镑,最高为75万英镑;

(3)严厉的惩罚条例。注册理事会最严厉也是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德国:个人参与

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明显。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当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导致的,好于银行代销(5%)和保险公司直销(7%)。而在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销售上,保险经纪人举足轻重,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导致的,远大超过了保险代理人(10%-20%)的业务量。

在德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首要根据《民法》来执行。德国《民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过程中,因本身过错产生委托人损失的,应单独承受民事法律责任。而且保险经纪人务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维护他们所服务对象的利益。

受于德国的有关法规没相关于保险经纪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这点与其余欧元兑美元国家不同),近期几年,逐渐增多的个人和机构进入保险经纪行业。他们大多以金融顾问、保险顾问或保险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一部分具有保险经纪性质的活动。而一部分大工业公司,除了依靠职业保险经纪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保险安排外,甚至自己设立保险经纪事务所,负责本公司的风险鉴别、评估工作。保险经纪已经深入德国群众生活。

美国:财险为主

‍ 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1998年,全美全部业务的保费收入达7364.7亿美元,居世界首位。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3493.9亿美元。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大量,达五千多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着适当的作用,但远没有英国那么重要。

在寿险方面,保险经纪人差不多不介入。在一部分州(如纽约州)有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业务。

在财险方面,美国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中心,执行保险营销。经纪人首要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保险业务,经纪公司多设在大城市。经纪人的佣金支付标准以保险人运营业务的性质和种类等原因来确定。商业火灾险的佣金率一般为保费收入的19%,一般商业责任险的比率为18%,汽车险为16%,劳活力弥补险为 10%左右。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还可以有所浮动。

尽管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的作用不是特别突出,但相关部门对其监管仍相当严格。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政府仍在多地区委派了很多保险特派员,他们有权对违规的保险经纪人发出警示、执行罚款、责令暂停运营甚至吊销运营执照。

日本:特点显著

日本保险营销制度有自己显著的特点。日本保险营销首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执行。其非寿险90%以上的业务由代理店来招揽。

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法开始实行,经纪人这一形式才被引进。日本引进经纪人制度采取的是登记制(申请登记即可),并非是执照制。经纪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记注册,但要求经纪人寄存一定数目的保险金,胜过最低保证金的部分由经纪人投保赔偿责任保险(E&Q)。

日本相关专家表示,受于日本保险业长期以来都实施代理店制度,该种制度效果不错,而且这些代理店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保险经纪的功能,日本的保险经纪要获得本质性发展,依然需要付出重大付出。保险困惑

当前,即使保险对我们每个家庭的意义巨大,但是在当前的中国市场上,买入保险却并没有是一件容易的事。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考虑买入保险的时机,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困惑:保险公司数量多,谁最好?保险产品种类繁多,该买什么?代理人各说各话,该相信谁?保险条款复杂繁琐,该如何注解?产品费率计算复杂,怎么买才合算?如何确定需要多少保障,怎么计算?等等。

首先看保险公司。截止到2004年12月,中国寿险市场已经由1988年的一家垄断局势,发展到拥有10家里资保险公司和27家外资保险公司。伴随政策监管制度的日趋放开,仍有许多的外资保险公司正在排队等候进入中国寿险市场。竞争的加重供应给了消费者许多的挑选余地,但同期也增长了消费者在选择时的问题。

再来说寿险产品。我们将寿险产品划分为六大需求类别:无意中险、保障险、健康险、养老险、子女险和投资/积蓄险,在六大需求类别下,依据产品的具体保障功能的差异,又可以更深一步划分为十三大产品类别。寿险产品种类繁多、功能价格千差万别,条款繁琐复杂、很难理解,致使消费者在选择上存在问题。

最后,消费者对现有的代理人销售队伍存在着诸多不满。绝多部分的代理人销售队伍平均只熟悉2-3个保险产品,专业素质的不足使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适当的误导和欺骗举动,采取利益驱使、产品导向的推销方式,并非是客户需求导向的销售方式,该种做法使消费者造成了广泛的不满和信任危机。

比如:在我们的市场调研中,一名来自北京的中高端客户对给他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的评价是:“他也不管我怎么想,翻来覆去就是讲那个产品怎么好,不停地让我买,这让我很反感”;另一名客户说:“我找了几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帮我比较,产品一样,结论不一样,我越比越胡涂,越比越不敢买”;而一名来自广州的中高端客户则说:“能够真正站在我的角度为我考虑的业务员才是真恰好的业务员”。

现有销售队伍的不专业性,同样也给已经买入过保险的消费者导致了很多困惑和疑问。举一个例子:在明亚的客户中,有一名高端客户叫姚先生,他是IT公司的CEO,年收入过百万,是三口之家的家庭支柱。姚先生是一名非常具有保险意识的优秀客户,在认识明亚以前,他就曾经先后接触过多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而且先后买入了多达7个保险产品,年交保费数万元。而当明亚的专业保险咨询顾问对姚先生买入的保险执行诊断后,发现:首先是产品结构方面不合理,表当下重要保障额度不够,同期产品之间保障功能重叠严重;此外具体的产品选择方面也存在不合理,表当下产品的保障功能不满足需要或者性价比不是最优。姚先生说:“我知道自己需要保险,所以找了不少业务员,也买了不少产品,可是见底买得好不好、够不够?我一直搞不清楚。当下看上去,我花了很多钱,但没买到最需要、最适合自己的保险”。

总体来看,当前中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诸多困难,其实从根本上揭示了一个必然规律:寿险销售方式必将从产品导向的推销方式,变革为需求导向的咨询服务方式,进而为消费者创造真正价值。这是每个行业的必然规律,保险行业也是这样。在行业发展的初期,供给方占领垄断地位,消费者处在被动地位,没有许多的选择余地;伴随行业的成长和竞争的加重,主动权渐渐从保险公司过渡到消费者手中,所以,也只有真正从客户需求出发的咨询服务模式才是真正长远有效的销售方式。

而在该种销售方式的变革过程中,保险经纪人是体现客户需求导向的最佳人选。和保险代理人对比,保险经纪人在价值定位上存在根本的优势。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推销产品,而经纪人则是代表客户、从大量保险公司的产品中挑选最满足客户需求的保险方案,同期协助客户向保险公司获取服务。国际保险市场的经验显示,保险经纪人是成熟保险市场中举足轻重的主导销售途径,而承受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这一新兴途径在中国保险市场上飞速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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