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指房屋买卖举动发生后,由房屋产权承受人凭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办理缴纳契税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举动。
分类情形
在事实实施过程中,对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1)先买房后拆料,属于房屋买卖举动,应按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2)买房后未缴契税马上房屋翻建的,应按买入房屋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3)以房抵债或以实物交换房屋,实质上也是买卖关系,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买契税。 (4)预买房屋(其特点是卖主对一部分或全部房屋保留若干年运用权),一般差于市价,其付房价的方式,有的按契约价格一次付清,有的采取分次付款。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契税均应于契约成立后10日间,按当地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一次缴清税款。完税凭证上应注明运用年限和付款方式及必要的事项,以免发生纠纷。 (5)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准许征用的房屋,房主在一年内用国家发给的弥补费买入房屋的,可以免征契税。买入房屋的价款胜过弥补费的,其胜过部分,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准许可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6)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转让,实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7)个人以自有房屋投资于本人独资运营企业,作为资产,因其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动,不征契税,也不更换契证。 (8)凡房屋产权转移变动,务必报经房产主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审批,私自买卖的房屋,一律不予办理契税,并交由房产主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有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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