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总览纳税
总览纳税,又称“总览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总览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首要原因是,受于专业化协作的成长,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运营,一部分成员企业在运营上很难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应企业的真实情形,对企业运营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总览缴纳就形成必然。
实施总览缴纳,名义上看导致税收征收办法的更改,但受于总览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降低了总览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予以总览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该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应了企业集团的财务情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总览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造成税收漏洞。
采取总览纳税的原因在于,受于专业化协作的成长,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运营,一部分成员企业在运营上很难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应企业的真实情形,对企业运营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总览缴纳就形成必然。实施总览缴纳,名义上看导致税收征收办法的更改,但受于总览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降低了总览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予以总览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该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应了企业集团的财务情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值得注意的是,总览纳税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造成税收漏洞。[3]
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营机构,应该总览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更深一步清晰:企业在总览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该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期,新法对法人合并纳税执行了严格的制约: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总览纳税的规定出台后,因纳税人选择不同投资形式(如总分机构或母子公司)造成的纳税差异十分显著。下面将针对这个困难,重新规定的造成背景、采取总览纳税的优势及或许存在的风险、具体操作方法。
审批
1、审批权限
中国现行税法对实施总览缴纳的审批是比较严格的。依照现行规定,总览缴纳企业所得税务必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总览纳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就地征税并给予处罚。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实施总览纳税的相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
2、总览审批条件和权限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准许实施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总览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规定的铁路经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总览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相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形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规模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清晰纳税申报所在地;
2)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清晰纳税申报所在地。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按规定向汇缴企业和单位总览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务必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向运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数据汇缴纳税情形,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期逐级上报汇缴企业和单位,以便汇缴入库地税务机关备查。
采取总览纳税优势
首先,企业采取总览纳税的好处在于,成员企业之间的盈利和亏损可以互相抵补,即集团内一家企业的损失可抵消其余企业的利润,企业总的上就可以利用时间性差异递延纳税时间,获取适当的税收利益。这相当于税务机关供应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的成长。
此外,采取总览纳税方式后,税法规定在税前列支有限额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也可以在整个集团内部调剂运用,进而使整个集团的税收负担更合理。
第三、以母子公司独立运转的模式下,出于集团整体管理的需要,母公司往往会统一执行广告宣传等活动,整个集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很多部分要体当下母公司,而母公司往往侧重于管理职能,业务收入较少或根本没有。如不实施总览纳税,这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无法在税前列支,产生较重的税收负担。
第四、采取总览纳税方式,可以提升企业集团总的的风险承受能力。致使企业集团能够达到运营的多元化和世界化,进而加强企业集团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经济衰退时比其余中小企业更易生存,体现出很强的市场风险承受能力。
第五、企业集团内股利收入可从应税收益中全部抵扣,不存在依据税率差异补税困难。
方式存在的风险
首先,受于中国当前还处在经济变革时代,市场事态瞬息万变,包含税收政策以内国家经济政策都或许显现某些方面的空白,或者说有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在该种情形下,多地区税务机关在理解及实施政策尺度、口径上或许存在适当的差异,会使总览纳税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造成很大难度。这也是总览企业的一个广泛难题。这个困难还表当下,受于税法和会计差异的存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实行后,这个差异更加扩大),对企业各类工作、税后利润、税前利润计算等各方面产生适当的问题。
其次、总览(合并)纳税在技术处理上比较复杂,需要辅之以先进的内部监控审核手段,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所有的涉税流程都执行了严格的规范,在职位设置、清缴手段、责任追究等方面都应有制度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新税法实行后,总览纳税不光给企业集团做大做强创造了千载难逢的可能,也对企业的纳税事实操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具体操作方法
2008年3月10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8)28号文《跨地区运营总览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8年1月1号起开始实施。暂行办法从总览纳税企业的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征收管理等方面的执行了具体清晰。暂行办法清晰总览纳税要企业实施“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总览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而使总览纳税企业在具体操作方面有了一个总的方向。
(一)在预缴所得税方面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运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下方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运营收入、职工薪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并更深一步清晰了五种不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一、不具有主体生产运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升值税、运营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下方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撤消的分支机构,撤消当年余下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五、企业在中国国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营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从暂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在策划该文件时充分考虑了企业的事实要求。比如,结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依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分配。”和“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运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运营职能部门的运营收入、职工薪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运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处理掉很多跨地区运营总览纳税企业分公司存在的纳税必要资金不足困难。也就是说在事实运营过程中,分支机构自身一般没有那么多资金,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很大会造成一部分不利原因,影响生产运营。假使总机构将具有独立生产运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为其余分支机构分忧不少。
仍有,在此暂行办法未发布以前,不少企业都对总分支机构享受不同税率待遇如何分配预缴所得税额困难期待得到答案。在暂行办法这里也得到了清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在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原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在分摊率的计算方面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依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运营收入、职工薪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原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原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运营收入/各分支机构运营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薪资总额/各分支机构薪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举例:某跨地区运营企业A公司,总机构设在郑州,在深圳和太原分别设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此外,在郑州总部仍有一个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视同”分支机构D部门。总部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万元。
第一步:总部预缴所得税的基数=8600×50%=4300万元
总部应预缴的所得税=4300×25%=1075万元
第二步:假定B公司、C公司、D部门依照运营收入、职工薪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原因计算后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分别是0.2、0.15和0.65。其中B公司和D部门适用税率为25%,C公司适用税率为15%。
(1)B公司预缴所得税的基数=4300×0.2=860万元
B公司应预缴的所得税=860×25%=215万元
(2)C公司预缴所得税的基数=4300×0.15=645万元
C公司应预缴的所得税=645×15%=96.75万元
(3)D部门预缴所得税的基数=4300×0.65=2795万元
D部门应预缴的所得税=2795×25%=698.75万元[1]
利弊分析
(一)总览纳税中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现实必然性
既然只要实施总览纳税,税源与税收的背离就将于一定程度上存在,从总览纳税现实必然性,就可看出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现实必然性。
1.企业集团化、跨区域、跨行业的总的运营态势与集约化的管理迈向,对总览纳税有着急切需求。在经济现代化与世界化环境下,集团化运营模式形成企业做大做强、加强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与趋势。据统计,我国当前省级以上大型企业集团已达2000多家,伴随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到位,大型企业集团的数量还会更深一步增长。
合并纳税对企业集团化运营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加强了企业集团的风险承受能力,特别是盈亏互抵降低了企业拓展市场的风险,能促使其达到运营的多元化、范围化和世界化。对亏损企业的兼并还可避免亏损企业因破产而产生大批的失业及资源浪费,造成不错的社会效应。就神华集团来说,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享受所得税合并纳税优惠政策,在2003到2005年利用总览纳税盈亏互抵政策,降低所得税1.2亿元,占同期汇缴企业所得税6.5亿元的23%。就在此时,集团总部的研发费用、业务招待费等得以税前扣除。这些对减弱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发挥了很大效用,在提升集团整体竞争力和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管理向上瞧,合并纳税与集团公司的集约化、扁平化管理趋势相相符,并能促进集团公司的管理。合并纳税往往会形成新的会计核算资料,为集团内部管理供应新的信息和管理手段,为集团公司及时了解和控制下属企业运营管理活动供应新的会计信息,有助于增强对成员企业纳税监管,减弱整个集团的纳税风险。合并纳税还使企业集团执行税收筹划的程度大为减弱,进而降低这方面的管理费用与风险。
2.总览纳税符合现代税制与税收管理的成长方向。对企业所得以法人为单位课征法人税,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由总公司总览纳税,这是各国公司或法人税制的一般做法。此种情形下,如对母子公司独立课税会造成非中性扭曲作用,造成效率损失。为此,逐渐增多的国家开始引入集团税制,在限定控股比例的前提下,允许母子公司合并纳税,作为法人纳税的特殊情况。同期,在现代经济中,集团公司在刺激投资、增长总需求、促进经济上涨等方面有着势不可挡的动力,各国均视财力和发展要求,在不危及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策划适应和激励公司集团发展的政策,起码是不制约和约束其发展。合并纳税就是该种政策的一个体现。当前已引入集团税制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塞浦路斯、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未实施集团税制的故意大利、瑞士、比利时、加拿大、新加坡等。
总览纳税对税收管理也有促进的一面。相对于大量分散的成员企业独立纳税,假使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合作,由总机构总览纳税将有利于减弱整体征管费用,使税收征管简化,减弱税收管理的整体成本。同期,集中管理可以统一政策的把握与实施,降低管理中的摩擦与纠纷。总览纳税仍有利于总机构增强对成员企业的纳税监管,减弱整个集团的纳税风险,进而减轻税收征管的难度。另外,总览纳税使企业集团执行税收筹划的程度减弱,有利于减轻税务机关反避税的工作量。
自此可见,从税收支持经济发展、税收体现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税赋中性以及符合国际惯例和现代税制发展方向、提升税收管理效率等根本原则出发,总览纳税方向应当坚持,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应适应经济发展与企业架构,由传统的纯属地管理向集中管理、行业化管理、企业类型化管理等多种管理形式演进。
(二)现行体制下总览纳税中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弊端
1.与现行财政体制不匹配,不利于地方政府举动的合理化。税收征管是财政收入的实行体系,应该根据和环绕财政体系而建立,为各级政府供应财力保障。中国当前的财政模式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事权,但在税收与税源发生背离时,原有的责、权、利基本平衡的体系被打破,地方税源未在地方达到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没有得到相应的税收收益,地方财政收入未能够与经济发展同步上涨。
该种情况必然对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举动造成不良影响。一是促使地方政府干预正常的企业经济举动与总览纳税体制,如对集团公司重组兼并当地企业设置阻碍,障碍当地企业形成汇缴成员企业,与中央政府就总览纳税方式方法讨价还价等。还以神华集团为例,2003年以前一直实施集团集中全部汇缴。2004年,能源运输企业运营事态非常好,神华集团分散在多地的子公司形成纳税大户,地方政府为留住税收,强烈要求就地纳税。而公司占用地方资源较多,对生产运营所在地的依存度大。为了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照顾地方利益,公司申请所得税采取部分就地预交的办法。从2004年起,集团公司所属总览纳税成员企业按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其余部分在北京汇缴。二是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管理总览纳税的积极性。在现行总览纳税体制下,既有总机构集中纳税,又有成员企业就地按一定比例预缴,而汇缴后的稽查收入则全额就地入库。对其中的共享税来说,就地入库代表着地方政府可分享收入,而地方政府的意志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当地税务机关的举动。这就造成了一个困难:假使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平时严格管理,成员企业也不能在当地纳税,反而影响入当地库的稽查收入。这使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不足位有了合理的“经济人”理性解释。
2.纳税地与运营地的不统一,加重了税收管理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管理弱化。汇缴纳税的成员企业分布在全国多地,汇缴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差不多是不或许去实地了解企业情形的。假使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管强度不足,或者两地的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差于时、不顺畅,必然产生管理的弱化,容易形成税收的流失。
3.税源与税收收入不组成直接联系,对常规税收管理理念和手段形成打击。
税收属地管理方式的优势在于方便纳税人纳税,也有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现行的税收管理模式建立在以税收收入为考核基准的属地化管理基础之上。受于税收与税源的背离,没有组织收入的责任,容易致使税收管理责任的弱化。从事实情形看,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对成员企业申报的亏损和税前扣除事项等不能严格把关,存在轻管理、重稽查,轻内容审核、重逻辑审核的现象。同期,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事实上仅限于征收以及总览申报资料的逻辑审核,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又不够,产生征收与管理的脱节,一体化的集团税制并没有一体化的管理与之对应。
(三)坚持总览纳税方向,有效消解税收与税源背离下的负面作用
如前所述,总览纳税的方向难以置疑,而总览纳税下的税收与税源背离又不可避免。所以,困难的核心不是清除税收与税源的背离现象,而是在坚持总览纳税方向的前提下,有效消解税收与税源背离的负面作用,提升总览纳税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一)改革税收收入分享机制,规范地方政府税收管理举动应当目睹,总览纳税是产生税源与税收背离现象,以及地方政府和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不足位的一个首要原因,而且伴随总览纳税的逐渐增多,这一困难会越来越严重。所以,应着力处理跨地区运营集团税收的合理分享困难,更改按入库地点来分享的简单办法。
在这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一部分比较成熟的做法。美国既有联邦公司所得税,多部分州还对公司征收所得税,涉及跨洲分配的导致州所得税,即如何分配跨州运营企业的应税所得。跨州运营企业应税所得的划分首要依据各州有关原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最常见的是“资产、工薪和销售额三原因结合法”,其计算公式为:本州划分的公司所得=公司总所得×(本州资产总比例+薪资额比重+销售额比重)÷3。
中国当前正是借鉴了美国的做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修订的《跨地区运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区域间分配办法》规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运营收入、职员工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原因在有关区域间分配,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计算公式为:某省分配额=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该省分配系数。但这一办法还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列为规模的导致部分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具体名单由财政部确定),效果有限;二是权数简单比照美国的做法,不完全符合我国的事实情形;三是分配由中央财政执行,不仅增长了这一困难的管理层次,也很难体现多地税务机关的“业绩”,不利于调动管理积极性。
完善中国的跨地区运营收入分享体制,首先应逐渐扩大参与收入分享的规模。对经准许实施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应全部纳入分享规模;对总分公司,由于在将来统一的所得税中将以法人统一计算纳税,为简化跨地区收入分配,可只将一定范围以上的企业纳入收入分享规模。其次,在分配权数中增长应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原因,以调动多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管理的积极性。第三,多地之间的税收分配依然放在税收环节处理,在原则上坚持集团企业统一纳税的前提下,每年汇缴终结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召集有关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执行清算,应返还成员企业所在地政府的税收,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退还给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算作当地税务机关当年组织的收入,入当地政府金库。第四,对各成员企业的查补收入,也应按上述方法执行分配。如此处理简单明了,分配合理,符合中国事实,也才算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总览纳税,并可从根本上处理税源与税收背离困难,促使地方政府举动的合理化。
(二)完善总览纳税管理体制,理顺总览纳税制度与管理关系,为了处理总览纳税税源与税收背离下的管理困难,有些看法觉得应该最大限度地维持税收与税源的统一性,并提出一部分办法:
一种是取消总览纳税制度,全部实施属地征管。我们觉得,如此处理不符合经济发展与企业发展的正常规律,不符合税制建设与税收管理演进方向,是一种矫枉过正的方法,实不足取。
其他是成员企业全部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我们觉得,这是一种将征管方式、入库地点混同于收入分配的简单做法,不尽合理。首先,假使缴纳的全部为中央收入,就地预缴除了能体现当地税务机关所谓的“政绩”外,实属多余。
第二,假使以该种方式来分配多地政府应分享的收入,其精准性很低,将导致较多的后遗症。第三,假使以该种方式预先分配多地政府的收入,然后在汇缴终结后再按上述计算公式清算,不仅多余,也增长了分配的难度。第四,就地预缴或许会让合并纳税管理愈加复杂。比如,对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所得税额,按规定应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所得税抵免。但见底是按100%依旧60%在当地抵免?不够抵免时又怎么办?此外,受于合并的级次多,预缴的政策和比例又各不相同,税收征纳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多地税务机关掌握政策和管理的强度不同,反而产生企业间相互攀比。第五,全部就地预缴仍需调整多地的税收收入计划,给今后的收入分析预期导致很大的问题。
我们觉得,一体化的税制需要有一体化的管理相对应。既然要坚持汇税制度,就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同期,税收管理体制与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并没有是一回事,从这个意义上表达,就地预缴的管理方式并无必要,特别是全部就地预缴方式应该慎用,即便推广,也不应一刀切,而应在“三个区分”的基础上考虑:一是区分税收收入级次,只限于共享收入;二是区分企业性质,只对涉及地方物质资源较多的集团公司,如石油、煤炭等大型企业实施。三是区分企业的盈利情况,对成员企业盈亏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特别是整体亏损的集团公司不宜实行,以免显现已预缴的税款当地不退、汇缴地不让抵的困难。就北京来说,当前管理的91户合并纳税企业中有32户为亏损企业,如实施就地预缴,既对北京国税收入产生巨大影响,也给企业现金流导致沉重负担。
(三)完善总览纳税管理模式,加深集中统一管理,调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积极性,中国当前对总览纳税管理实施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但事实上的管理权首要体当下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并有逐渐增多地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转移的倾向。我们觉得,该种单一模式是单纯从税务内部管理的现实需要出发,没有考虑集团企业的管理核算方式与水平,存在着与集团企业管理模式显著不吻合的情形。
(1)违背集团企业管理发展趋势,给企业产生很大不便。集团企业当前都在增强统一管理,内部往来非常多,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要精准核算出真正意义上的应税收入很难,由多地分别征税将对企业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2)没有充分考虑和利用集团公司的自控机制,使之处在被动地位,没有积极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有关工作,加强了总览纳税管理的难度。
(3)集中管理与属地管理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既不利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集中管理,也没有调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的积极性。
我们觉得,应该正视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客观现实,从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出发,探索完善税收征管的新渠道和新办法。
1.充分利用集团公司日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在高平台上达到辐射管理。集团公司一般都具有相对较强的管理能力,适应集约化管理的成长趋势,其内控机制一般都比较健全。部分已经应用ERP的企业集团,通过在一个管理平台达到对投资、业务、财务、服务、人事的一体化管理,统一标准,降低人为操作,使集团管理愈加科学规范,有效地加强了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特别是伴随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渐成熟,企业为了本身的成长和向股东负责,必然要全面加深内部控制机制。所以,在总览纳税管理中应充分利用企业集团的内控机制与管理能力,一面将不错的内控机制作为总览纳税的准入条件;另一面,对总机构在总览纳税中应起的作用及方法作出清晰的规范,并清晰其应承受的法律责任,同期,增强对其的纳税辅导,充分发挥总机构的作用。
2.以信息化为依托,创新总览纳税管理手段。总览纳税管理对信息化的依靠性很强,而当前总览纳税企业与一般企业运用同一管理程序,很多报告要辅助手工帐等人工统计才可完成,反应在系统中的申读数据仅仅导致统计数字,严重影响了合并纳税管理水平的提升。为提高总览纳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应针对总览纳税的特殊性,结合金税三期建设,借鉴ERP理念,开发一套适合合并纳税管理的综合信息系统,并逐渐建立全国规模内的总览纳税监控网络,建立总分支机构纳税监控信息交换机制。
3.更新知识结构,切实提升干部队伍素质。与企业集团化运营需要高端的管理人才相对应,总览纳税管理也要求高端的税收管理人才。国际上,通过定向聘用求职与再培训,培育高精尖的大企业专业税收管理人才是广泛趋势。比如,美国税务部门针对跨国公司ERP软件的普遍运用,专门从计算机专业人士中挑选技术高、业务熟的人才,建立计算机审计专家队伍。我们务必扩大视野,把负责总览纳税管理税务干部的素质能力培养上升到战略高度认识。既要培育熟悉总览纳税政策与管理、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与财务核算、熟悉先进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又要培养在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的专业性人才,如行业纳税评估专家、转让定价调查专家等。对总览纳税较为集中的地区,建议国家税务总局适当增长编制,并着重配备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4.成立专门的大企业管理机构,对大型总览纳税企业实施有效的分类管理。
从风险控制理论出发,不同类型企业有不同的风险,应对风险的措施也不相同。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有关更深一步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更深一步加深税源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同期实行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此前策划下发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表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特点,依照适当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清晰管理内容,突出管理着重,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高达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行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就大型总览纳税企业来说,这些企业一般具有跨区域性、财务核算较为健全、信息化程度较高、纳税意识较强、内控机制较健全等特质,涉税风险首要汇聚在比较复杂的所得税上。同期,总览纳税管理与一般税收管理显著不同,其管理的复杂性和影响程度要大得多。伴随总览纳税的逐渐放开,将令有逐渐增多的大企业选择该种方式。为此,可考虑借鉴部分西方国家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做法,在归纳我国已有对大企业专门化税收管理事实经验的基础上,在企业集团总部较多的地区设立专门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总览纳税执行分类管理。但从最近看,在政府改革未到位的情形下,税务机构的设置应与政府机构的设置基本适应,较可行的方法是把专业化管理与属地管理结合起来,在现有各级税务机构下设置专门的大企业管理部门。在仍未成立大企业管理机构以前,应清晰专门部门、专门人士从事总览纳税管理工作,可按纳税人所属行业设置专业管理小组,对特大型企业也可设置驻厂管理小组。在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情形下,依然要妥善处理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的关系。一般性的涉税事项仍应坚持属地管理,只有较复杂的、重要的涉税事项才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执行管理。
5.增强对成员企业的管理。在现有以分散管理为主的模式下,对成员企业的纳税管理是总览纳税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所在。但正是在这个核心困难上,当前暴露出了较多的困难。需要认真分析其深层次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处理。
首先,应厘清“监管”与“管理”的概念,从理念上重视成员企业的管理。长期以来,对成员企业的纳税管理称为“监管”,容易将“监管”等同于“代管”、“替别人做嫁衣裳”。这不能不说是对成员企业管理缺位的一个观念性原因。“监管”来因为计划经济下对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传统管理模式,在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其后又下放特大型央企所得税管理权的情形下,继续运用“监管”二字显著已不再适应。事实上,当前成员企业除集中缴纳税款之外的其余所有涉税事项都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权反而很小。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部分总览纳税管理办法中,经常也是将“监管”与“管理”混用。所以,建议取消“监管”的说法,统一运用“管理”一词,以清除对成员企业管理的错误认识。也就是说,无论是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旧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均为对分管企业执行管理,二者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行使总览纳税的管理权。
其次,建立一套有助于调动成员企业管理积极性的税收工作考核机制,更改长期以来以收入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实施以综合管理质量,或依法征税程度为中心的考核机制,使各级税务机关从“唯收入论”的枷锁中摆脱出来。首先应策划详细的成员企业税收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对多地税务机关应建立严密的工作考核机制,着重考核当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纳税的管理情形以及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情形。就在此时,还应建立严格的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总局、成员地监管机构、汇缴地主管机构各负其责,及时堵塞税收漏洞,构建立体交叉的合并纳税管理体系。
第三,完善总览纳税管理中的稽查体制,理顺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举动。当前,对成员企业的稽查权首要归属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且查补收入全部就地入库。这促使属地税务机关轻管理、重稽查,并致使检查权限不清、检查处理结果不统一,常常显现“你查我也查,谁先查谁入库”的混乱情况,也增长了税企双方的工作量和成本。实际上,与企业集团传统管理模式下依靠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与稽查不同,企业集团的现代集中统一管理系统使在总部监控所有成员企业形成或许。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在这方面就已迈出了可喜一步,于2004年末由国家税务总局领头组织对北京一户在全国设有7个分支机构和15个办事处的涉外企业实行联合税务审计试点,获得了较好效果。所以,在总览纳税管理中可推广联合税务审计,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实行,授权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检查权,同期开展税务审计。对没有列为联合审计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有权对集团企业申报纳税中发现的困难执行检查或抽查,并委托属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实行检查。在此基础上,建立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多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的查补收入可就地先行入库,但要与集中汇缴的收入统一计算和分配,其检查结论应按时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以便在企业集团内统一处理,并作为综合评估的根据。[2]
评论
任何政策的实行总是有利有弊,总览纳税也不例外。觉得总览纳税的缺点也很突出。在此专门作一简要的总览纳税的利弊分析。
一、总览纳税之利
1.可以“以丰补欠”得到缓期纳税的好处。
2.可以提升企业集团的风险承受能力。
3.企业集团内股利收入可从应税收益中全部抵扣,不存在依据税率差异补税困难。4.有助于增强总公司或集团母公司对成员公司所得税申报、缴纳等方面的监管强度,使各成员公司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愈加规范自觉。5.对税务机关来说,则是值得降低征收对象,减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复杂性,降低征管层次和工作量,同期也能够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进而减弱税收成本,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
二、总览纳税之弊
1.集团内所有公司务必运用相同的纳税年度,而且选择合并纳税方式后就很难在以后年度更改。
2.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容易使企业故意识地执行税收筹划,逃避国家税收。
3.总览(合并)纳税在技术处理上比较复杂,需要辅之以先进的监控审核手段,有机会会增长税收成本。
有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跨地区运营总览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困难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
颁布时间:2009-4-29撰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增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运营总览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运营总览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困难通知如下:
一、有关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困难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士等直接执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运营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含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运营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执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执行生产运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供应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下方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跨地区运营总览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困难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在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原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依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原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取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原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有关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相关困难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相关规定外,跨地区运营总览纳税企业不得依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在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依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有关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困难
跨地区运营总览纳税企业在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下方分支机构的生产运营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增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执行查验核对的根据。
四、有关应实施未实施或未精准实施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困难
对应实施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实施或未正确实施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运营总览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产生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期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差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阶段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好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阶段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号起实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