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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

外汇网2021-06-18 00:16:14 202

地税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地方政府用于监督和征收本地区内应缴纳地方税的部门。负责征收运营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运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升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运用税等税种。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下方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

征收税种

地税系统征收的地方税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是由地方管理和运用的税种。具体包含下列税种:

1、运营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运营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运用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7、房产税,

8、车船运用税,

9、印花税,

10、屠宰费,

11、农牧业税,

12、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3、耕地占用税,

14、契税,

15、遗产或赠予税,

16、土地升值税。

历史沿革

地税的造成是受于分税制。

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当前,已为西方国普遍采取。中国在清朝末期曾显现过分税制的萌芽。实施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该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困难,反应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困难。从有记录以来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困难,都曾经历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况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均为采取分税制的办法来处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困难的。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分税制,要求依照税种达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依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仍有共享税)两大税类执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实行,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实施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依照立法、管理和运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运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运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依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没有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依照适当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执行分配,收入共享,进而显现共享税类。一般来看,共享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上下两级政府分别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运用权的一类税种。共享税的决定性划分标准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征收管理权,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权,是依照税款归属标准执行的划分。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施了分税制。至于实施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原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中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尽管受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以往实施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中国实施的是分税制的体制,所以要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

1、分税制是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当前已在西方国家普遍采取,中国在清朝末期曾显现过分税制的萌芽;当今世界,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施了分税制;

2、分税制是依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分税制,要求依照税种达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依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仍有共享税)两大税类执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3、中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具体内容包含:将税种统一划分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建起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体制,并分设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收机构执行这个纳税。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施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

和国税的区别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并非是针对税种来说的。

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下方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所以,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由一部分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

中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依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依照事实情形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首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首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升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运营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以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运营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含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含对银行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运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升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运用税,车船运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增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弱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形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此外,对于特殊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作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所以,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该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困难时,依旧应该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事实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有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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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

地方税

中央税

共享税

纳税人

升值税

运营税

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北京地方税务局http://www.tax861.gov.cn/

2.国家税务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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