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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

外汇网2021-06-18 00:15:32 120
造成及发展

税收法定原则起因为欧洲中世纪期间的英国。依照当时封建社会“国王自理生计”的财政原则,王室及其政府开支的费用由国王负担。而在当时的英国,国王的收入首要有王室地产的收入、王室的法庭收入、贡金等。但是受于战争、王室奢侈等原因的影响,这些收入很难保持其整个财政开支。为了减轻财政上的紧俏局势,国王开始在上述收入之外采取诸如借款、出卖官职、征税等手段来增长自己的收入。在其采取这些新的增长财政手段的过程中,基于“国王未征求意见和得到答应,则不得行动”这一传统的观念,议会与国王之间渐渐就该困难造成了冲突。该种冲突首要体现为封建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与国王争夺课税权的斗争。

1215年,在双方的斗争中处在弱势的国王一方被逼签署了《大宪章》。该《大宪章》对国王征税困难做出了清晰的制约。“其历史意义在于宣布国王务必服从法律”。1225年,《大宪章》又得到了从新颁布。在从新颁布的《大宪章》中补充了御前大会议有权准许赋税的条款,清晰了批税权的归属。在这以后,双方在此方面的斗争从未间断,国王和议会在斗争的过程中又分别策划了《无允诺不课税法》和《权利请愿书》,它们都更深一步制约了国王的征税权。1668年“光荣革命”暴发,国王依照国会的要求策划了《权利法案》,又一次强调了未经国会答应的课税应该被禁止。

至此,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得到了最终的确立。这一原则“在其历史的沿革过程中起到了将国民从行政权的承揽者——国王的恣意性的课税中解放出来的作用”。后来,伴随资本主义在世界的成长和兴起,该税收法定主义逐渐增多的体现为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于是很多国家全会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而加以接纳。“即使是没有明文规定税收法定主义的国家,释宪者们也往往通过对宪法解释,从人民主权、宪法基本权利,权力分立等规定中推演出有关的内涵,以表明其与世界税法发展脚步的统一性。”具体内容

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下方三个部分:

1、税种法定。这就是说,税种务必由法律给予规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税权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这是发生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首要内容。

2、税收要素法定。这指的是税收要素务必由法律清晰规定。所谓税收要素,具体包含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根据。所以它形成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3、程序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达到所根据的程序要素务必经法律规定,而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中国的税收法定原则

一般觉得,税收法定原则最早是在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到中国来的。中国当代民商法泰斗谢怀栻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中详细地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尤其强调了税收法定精神。税收法定原则也为现行立法所接受。

中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依据。但有的学者觉得,宪法中的上述规定仅能表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根据法律造成和履行,仍未表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因此该规定无法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所以,应该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期规定,即应清晰规定“征税务必依法律规定”。此外,应该规定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纳税义务。由于在单位是首要的纳税人,对单位课税应有宪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策划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余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这一规定较全面地反应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制中得到了更深一步的确立和完善。在望将策划的税收基本法中也应将税收法定原则给予清晰规定。原则内涵

简介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困难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假使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这一意义上的税法律主义正是现代法治主义在课税、征税上的体现”。它要求税法的规定应该确定和清晰。该原则的作用在于:一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平稳性,另一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可预见性,以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基于此,税收法定主义应该包含下方几个方面的内容:

征税要素法定原则

征税要素“是指税收之债有效成立所具备的基本要素,它包含税收债务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和税收特别措施”。征税要素的法定应该是指征税要素的各个具体的内容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其中一项有违法定主义,则税收之债便不能有效成立。现代国家为了维护其正常的运行务必通过征税来满足本身各部门的支出,而税收体现的是国家政府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矛盾。在这个矛盾当中,国家凭借其本身的强大力量无疑是处在优势地位。假使不对国家的此权力给予必要的制约,势必会产生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于是当代各民主国家都通过国家或有关国家权力机构策划相应法律来对国家的征税举动给予规制。具体来看它要求: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务必由法律对其各个内容专门加以确定才可实行;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该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征税要素清晰原则

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该由法律做出专门的规定,该种规定还应该尽量清晰。假使规定的不清晰则定会造成漏洞或者歧义,那么权力的行使不当甚至权力的滥用就会有机可乘。基于此,在税收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在对税收的各要素加以规定之后还应该采取恰当精准的用语,使之清晰化,而尽量避免运用模糊性的文字。

程序保障原则

以上两项内容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基础性要求。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得到不错的实施不仅取决于其实体内容方面的完善设计程序方面的保障也是必不可少,所以税收法定主义还要求要有不错的程序设计。该原则首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清晰完善的规定。如此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升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升纳税的意识;二是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士在征税的过程中,务必依税收程序法,并依照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各类权利。严格规则

严格规则主义

在以上分析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及内涵以后,还应该分析一个与税收法定主义紧密有关的概念——严格规则主义。

所谓严格规则主义,是指由立法者严格而详细的规定一切应该由法律处理的困难,而消除司法中自由裁量的观念。所以,它要求立法者应该将由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中的所有困难最细化,使每一个困难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在司法过程中,执法人士要严格依照细化的法律来司法,采取三段论的方式来处理遇到的所有困难,而不允许自由裁量。其目的在于通过立法者统一而细致的立法和执法者的统一司法,使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处在一个统一的状态,从而防止司法人士的自由擅断,进而达到其所追求的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比较

在将其与税收法定主义比较之后,们可以发现税收法定主义实质上是严格规则主义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它在相当多的方面上反应了严格规则主义的要求。首先,征税要素法定要求立法者对征税的各个要素要详细、精准、全面、清晰的做出规定,这一规定是对严格规则主义要求立法者细化法律关系的反应。其次,程序保障原则要求的程序完善、执法者依法执法是对严格规则主义要求执法者严格按法律规定执法的具体反应。

弊端

但是,严格规则主义毕竟是一种观念上的追求,它有着其内在的弊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可以深刻的体会到任何法律的策划都不或许是完美的,全将存在如此或那样的不足,甚至法律漏洞也不课避免。再者,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社会的成长性也决定了不或许会有一个细致入微,非常固定的法律来处理任什么时候候的任何困难。所以,即使严格规则主义与税收法定主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在税收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并没有或许做到完全的严格规则主义。所要求的税收法定主义事实上是对严格规则主义的变通性规定。该种变通显现为:它并没有要求将所有税收法律关系最细化,也未禁止运用原则性、模糊性的规定。它要求的是税收全部困难都应该由法律清晰的规定,该种规定既包含具体性的规定,又包含原则性的规定,只要清晰规定即可。它并没有消除执法者对自由裁量的运用,只要执法者依法定程序,按法律规定执法即可。

发现

在分析清楚这个困难之后可以发现,在税法当中有些诸如“在必要时”、“可以”等原则性、模糊性的词语或规定其实是必要且必不可少的。这些原则性、模糊性的规定一面使税法自身具有了灵活性的特点,使法律在不可避免的显现漏洞的时机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增长其适用的机会性,使尽或许多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维护。另一面,使税收执法人士在征税过程中有更大的主动性,使他们能够依据不同的事实情形,针对具体的困难在经历全面的分析之后做出恰当的处理办法,从而达到整个社会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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