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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非应税劳务

外汇网2021-06-18 00:14:37 118
纳税人的销售举动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一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精准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升值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运营规模既包含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含供应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举动不同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供应非应税劳务不同期发生在与一买入者身上,也不发生在与一项销售举动中。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形,判定是分别征税依旧合并征税。依据《升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升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运营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运营税。假使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精准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升值税。

税法中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精准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升值税。

(摘自《升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运营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规模的劳务。

(摘自《升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能否应该一并征收升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摘自《升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升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六条和《运营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六条有关兼营举动的征税规定征收升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05号文件转发)

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含烧卤熟制食品以内)的个体运营者及其余个人应该征收升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05号文件转发)

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运营烧卤熟制食品的举动,不论消费者能否在现场消费,均应该征收运营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该征收升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一[1996]248号文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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