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避税可以分为“制度型避税”和“结构型避税”两种。所谓制度型避税,其实质是对制度的一种利用,首要是指企业通过对会计准则供应的会计政策弹性空间的选择来达到减轻税负、增收节支、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目标。受于该种避税利益首要是通过对制度的合理利用而形成的,故称之为“制度型避税”。
首要体现
企业达到避税的会计政策空间首要体当下下方几个方面:1、资本成本化业务的会计政策。资本成本化业务是指长期资产价值在遵循“合理、系统的原则”逐渐转移为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的过程,具体是指固定资产的折旧、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等业务。但是,对“合理、系统的原则”的判定很难避免主观性,所以,在资本成本化会计政策下必须采取模糊的空间,往往给予了较多具体会计政策以供企业选择(如折旧、摊销计提方法)。一直以来,资本成本化被觉得是一种“税收挡板”,企业可以通过调节资本化成本的高低影响当期收益,进而达到税负的筹划。尽管中国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对资本成本化业务政策空间相对较小,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做出了分类规定,但依旧存在适当的选择灵活性,尤其对某些资产没有清晰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使企业更有税务筹划空间。比如尽或许选择较短的年限,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即可获取税收递延支付的收益。
2、体现审慎性原则业务的会计政策。审慎性原则要求企业预计或许的损失和费用,不计或许增长的收益和资产。审慎性原则也为企业税务筹划给予了可利用的空间。反应审慎性原则首要的会计政策是资产减值预备的计提,包含应收账款的坏账预备、存货跌价预备、短时间投资跌价预备和长期投资减值预备等业务,企业及时灵活、尽或许足额提取资产减值预备,增长可抵扣的成本费用,直接节约税负。此外,审慎性原则对“或许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也存在适当的主观判定,企业可合理地利用这一模糊的政策空间,充分利用审慎性原则证实费用和损失,进而减低税负水平。
3、销货和存货成本分摊业务的会计政策。世界各国和多地区的会计准则对销货成本和存货成本分摊都有很多可供选择的政策,如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以及个别计算法等计算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不仅影响了存货与销货成本的分摊,同期也影响了本期销货收益,从而影响了本期所得税水平。存货计算方法选择与物价水平紧密有关,企业可以依据目前物价改变,有针对性地选择存货计算方法来筹划税收。比如在通胀阶段,物价连续上涨,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减弱期末存货成本,可提升本期销货分摊成本,自然就减弱了应纳税所得额;假如通货紧缩阶段,则采取先进先出法可以减弱当期所得税支付水平。此外,在物价波动较大的情形下存货选择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法,还可以使企业所得税支付均衡,避免大起大落。
4、长期投资收益业务的会计政策。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收益的核算有权益法和成本法之分。对一个企业的投资比例差于25%的,一般应该选择成本法;凡是对一个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比例(大于50%)或虽不是绝对控股但实质上对其运营决策拥有巨大影响的,应该选择权益法。即使准则对选择权益法依旧成本法给予了一般判定根据,但依然存在适当的选择空间。受于权益法和成本法对投资收益证实的时间差,所以选择不同的核算方法将造成不同的纳税递延利益。税务筹划就是当被投资企业先盈后亏则选择成本法有利,假如先亏后盈则选择权益法有利。受于企业长期投资收益一般数额较大,所以,通过这一会计政策选择造成的税负差异是重大的。
有关筹划
利用保税制度的避税筹划作为外向型公司,了解保税制度是极其重要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货物虽已进境,但却不一定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情形,这就代表着货物缴纳关税与否,需视该货物决定为进口依旧复运出口而定。假使是后者,那么,将该货物置于某种可以免纳进口关税的海关监管之下,不仅符合进口商的利益,而且还能促进该国的转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正是保税制度的本质所在。
下面介绍的保税制度为各外向型公司给予了把进口货物应纳的税款置后交纳,进而相当于从海关得到一笔无息贷款的机会性。达到该种机会的核心环节则是外向型公司是否将其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如此就能从准许日起临时免征进口关税,而后视货物经储存或加工或装配后能否复运出境,再决定需不需要补征税款。显然,作为进口方的外向型公司,不论其进口货物最终流向何处,都能在准许日到补交税款之间的时段内占有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进而能高达避税的目的和效果。
但受于海关增强了对准许保税货物的管理和控制,则需要更新避税思路和方法。
保税是一个包含大量环节的过程。现如果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则其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避税筹划的入手处就是这两个环节。在这两个环节,既是进口公司又是出口公司的外向型公司都务必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避税筹划的击穿口就是这一个栏目。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一般有下方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米/米、吨垃方米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仍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度量衡单位容易测量,而自然单位要具体测量则很问题,所以需要利用第三种形式作出避税筹划。
例:广东省某地有--生产出口产品的A家具生产公司,于1995年1月从某国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其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0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00块木材,而该公司受于最近引进先进设备,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150块木材,但这是很难测量的,海关觉得A公司信誉不错,予以准许,8个月后,A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现如果A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0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其避税成果为:[100000-100000/200×150]×100×50%=1250000(元)。A公司受于灵活运用单耗计量单位,成功地避税1250000元。
利用关税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相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相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设想,假使某一名成功的汽车商,业务同丰田一样遍布世界,尤其是东南亚地区,很多国家的企业为他的汽车供应所需的零部件。中国国内日益扩大发展的汽车市场所或许导致的重大收益对他无疑是一种无法抗拒的诱惑,但进人中国市场您又必须面对高额关税。高额的普通税率或许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价廉质优的丰田、大众、日产面前毫无竞争优势可言。如何避免普通税率的重负,获得优惠税率的护身符就形成着重。
具体可选择合适的原产地。即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相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作为汽车的出产地。有关原产地的证实,海关总署在《有关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本质性加工标准。指经历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执行经济上可以看为本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相关货物原产国。这里所说的本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历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人此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升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胜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看为本质性加工。
另外需指明的是,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期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给予确定;假使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受于是一名跨国运营者,所以第一个标准,即全部产地标准,显然不适用。对于第二个标准,本质性加工标准,这其中充满了避税的机会。首先就“本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说,即“经历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执行经济上可以看为本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何谓“本质性加工”?就其中第一个条件来说,从税收角度来说,重要的是它务必显现为税目税率的更改。假使在新加坡、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或越南设有零部件提供企业;假使新加坡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韩国的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菲律宾的生产阀门,马来西亚的生产轮胎,越南提供玻璃,那么制造汽车整体形象的,显现为完整的汽车产品的总装配厂设在哪里呢?怎样才可使中国销售公司经理不会报怨关税太重、市场价格太高、产品无人问津?这需要科学地选择和决策。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能否与中国签相关税互惠协议;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优惠,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为有利可图,进而作出选择。这其中还要顾虑到该国家或地区能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政治经济事态能否平稳以及其余一部分影响要素。综上所述,经历一番比较可以把总厂设在×××而有助于避税。
从此外一条件来看,就是“加工升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胜过30%以上的”,可看为本质性加工。假使已经选择了一个非常有助于避税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了最后产品生产厂,即总装厂,可是总厂的加工升值部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仅占产品总值的25%,达不足30%的标准,怎么办?对此则无需扩大生产范围加大技术比重,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减弱其余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进而加大总厂升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的比重,高达或胜过30%,形成本质性加工。如此产品依然可享承受税率的优惠。
所以说,受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高达了避税的效果,不久将令发现,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公司会受于关税负担的减轻和价格的减弱,进而在竞争激烈的中国大陆汽车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与丰田、大众、日产共同奔驰在中国大陆的道路上,分享着重大的利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