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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

外汇网2021-06-18 00:14:02 179

简述

“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依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根据。当前,东南亚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较多采取各种附加税。旧中国的附加税名目繁多,仅国民党政府的盐税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债附加、建设专款等。附加税额往往胜过正税的几倍乃至十几倍。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多种附加税,仅仅保留了少量的附加税。

内容

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含两种:(1)是依据正税的征收同期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该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一般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升值税、消费税、运营税的税额作为计税根据的。(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期,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该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一般是依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期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依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这里的地方所得税事实上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我国现今附加税的征收,一般都有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长社会福利、发展教育以及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等。

运用

附加税曾被普遍运用。美国对胜过一定数额的收入常采取附加税的形式执行累进课征。1960年,美国的联邦所得税对全部净收入课征30%,同期对应税收入总额在2500美元以上的,加征22%的附加税。中国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后期,各级地方政府在各种正税上层层加征,附加税名目繁多,仅田赋附加一项即有百余种,其数额常常胜过正税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形成劳动人民在正税负担之外的又一沉重负担。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附加税执行了严格的清理和整顿,其数量大大降低。国家先后征收过的有工商运营税附加、工商统一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常年产能为计税根据,同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办理地方公益事业,可征收一般不胜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额15%的地方附加。农业税即为正税,随其征收的地方附加,则为附加税。中国对附加税收入不纳人国家预算管理,而是作为预算外收入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其收入归地方财政支配,用于城市维护和农村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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