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由国家里央立法机关立法,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中央政府的税收。又称国家税。中央税组成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实施分税制是世界各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广泛做法。中国在1984年以前,除清晰规定零星分散的税种,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运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等少数税种作为地方税以外,其余税源面广、数额较大的税收都是中央税。从1985年起,中国的财政体制逐渐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依照国务院1985年3月21号颁布的《有关实施“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余相关规定,清晰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同期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收列作中央固定收入:①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②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运营税。③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升值税。④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⑤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运营税、升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
在实施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国家,一般是将一部分收入足够和平稳的税种作为中央税。受于各国税收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的划分和范围各有不同的特点。一部分国家如美国和日本,中央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有些财权更为集中的国家如英国和法国,中央税达到80%左右。
中国国内类型
中国1984年以前,除关税清晰为中央税外,其余税种多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从1985年起,中国逐渐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依国务院1985年3月21号颁布的《有关实施“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余相关规定,清晰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同期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①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
②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运营税;
③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升值税;
④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⑤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运营税、升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在当前我国的分税制体系下, 1。中央税包含: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升值税和消费税; 2。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含:升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3。地方税包含:运营税、土地升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运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运用税、车船运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 此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经停征,农业税已废止。简言之,中央税是国税,地方税是地税。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并非是针对税种来说的。 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下方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所以,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由一部分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依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依照事实情形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首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首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升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运营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以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运营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含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含对银行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运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升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运用税,车船运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增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弱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形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此外,对于特殊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作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所以,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该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困难时,依旧应该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事实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依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依照事实情形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各国情形
美国
美国的中央税集中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首要税种。日本
日本中央税包含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物品税、关税等25个税种。补充解释
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运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运用的税种。如关税(由海关代征),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包含消费税(含进口环节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环节升值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