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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服务

外汇网2021-06-18 00:14:02 150

税收服务的简述

税收服务是由税务机关向税务行敢相对人供应的一种法定服务,其举动的性质是税务机关对于相对人所实行的一种具体的行政举动。纳税人享有税收服务的权利有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税收服务举动作为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在税务机关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恰当地履行服务的义务时,纳税人有权谋求法律救助。优化税收服务,提升办税效率和质量,促进税收管理,才可助推税收工作的全面进步,使税收事业得到稳健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繁荣,国家富强。

税收服务概念的界定

为纳税人服务,最早起因为“二战”末期的美国。后经历短暂起伏,逐渐趋于完善,并快速辐射到北美、拉美、欧洲以及东亚、东南亚和澳洲等很多国家和地区,形成当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疑似已经明晰了它的基本的含义和现实形态,但从理论上来看,税收服务的概念却很不完善,带有很多的描述性的色彩,如将“税收服务” 笼统地界定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供应的便利等。受于该种概念上的模糊性,就使民众对于税收服务的规模无从把握,更深一步的困难就是纳税人谋求税收服务法律救助的规模如何来确定。所以,探讨税收服务的法律救助困难,理清“税收服务”的概念是一个基本的前提。理解税收服务的概念应从下方几个方面把握:

(一)税收服务的主体

在民众日常的涉税事项中,有三种类型的组织与我们在直观意义上所标明的税收服务有着关系。其一是税务机关;其二是中介机构,如税务师、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三就是社会媒体。在这三种一般意义上的税收服务主体中,只有税务机关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税收服务的主体资格。原因在于,只有税务机关才与纳税人在税收服务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中介机构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该种民事法律关系并没有是本文探讨的规模。媒体所供应的税收服务,与纳税人之间并元对等关系。自此可以得出:税务行政相对人就税收服务提起的行政救助只能针对税务机关。

(二)税收服务的客体

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服务在不同的地区,针对不同的人士在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区别,那么,这些举动能否均为可以提起行政救助的税收服务举动?回答能否定的。由于,不具体规定税务机关供应税收服务的种类或方式,将于法律责任上加剧税务机关的负担,实际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供应个性化的服务这一方向值得提倡。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税务机关供应元所不包的服务是不或许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要求:提起税务行政救助的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税收服务举动。

(三)税收服务的对象

税收服务的对象就是接受税务机关供应的税收服务的行政相对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该普遍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供应纳税咨询服务。”这就标明了税收服务是一种法律举动,所以,所有的纳税人都有接受该种服务的权利。自此,我们也可以得出:税收服务行政救助的提起具有广泛性,税务机关的服务举动有较大的危险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税收服务举动界定为:税收服务是由税务机关向税务行政相对人供应的一种法定服务。

税收服务举动性质探析

我国对于税收服务举动性质的认识伴随税收服务的成长历经了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具有现代意义的税收服务概念的提出是在1993年12月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其确立是在1996年7月的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这一期间,税收服务得到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充分重视。税收服务的形式持续更新,在服务的规范上也有了适当的提升,但是,所有的这些改变都始终没有处理或者说是民众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服务的法律地位这一基本的困难。直到2001年4月28号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行细则颁布实行以后,将税收服务写进了法律,才正式确立了税收服务的法律地位。“纳税服务已经形成税收执法举动的重要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和义务之一”。这一认识表明了税收服务举动的性质是税务机关对于相对人所

实行的一种具体行政举动。明晰税收服务的性质,起码在下方三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清晰了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

在法律规定税收服务以前,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供应税收服务,也可以不供应税收服务,税收服务举动无论是在纳税人依旧税务机关看来疑似均为一种额外负担。对于税收服务的该种认识,致使税务机关不或许从长远的角度为纳税人供应不错的服务。将税收服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就致使税收服务形成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为税务机关的举动给予了法律的根据。税务机关不但不能回避自己的职责,而且务必依照相关的质量要求履行好职责。

(二)为规范税收服务给予了前提

截至当前,在税收服务领域存在的比较突出的困难之一就是税收服务缺乏规范性。该种不规范不仅体现为税务机关在服务方式上千差万别。而且。即便在与一税务机关当中,相同的服务方式往往也没有一个操作性比较强的实施标准。有些即便有一部分标准,大多也是些定性式的、口号式标准。致使该种情形,直接的原因就在于税收服务在法律上没有地位,更没有单项的法规对此执行详细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中缺乏确切的根据,举动的方式很难规范。

(三)为纳税人谋求法律救助给予了根据

“有权利必有救助”,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充分表明了权利与救助的关系。税收服务法律地位的确立引起的最大改变在于为纳税人给予了谋求法律救助的根据。税收服务既然被确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那么在税务机关负担起对纳税人供应法定服务义务的同期。纳税人也相应地得到了享受法定服务的权利。在该种权利不能达到或达到不当时,权利人就可以依照法律所供应的救助方式谋求帮助。同期,纳税人的该种谋求救助的权利能够有效地监督税务机关的税收服务举动.使其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以适应法律的要求。

目前税务服务现况

(一)征管方面服务现况

l、征管的内涵。征收管理部门是税务系统与纳税人直接接触的首要部门,税务机关通过此部门向纳税人公布和解释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实施税收行政管辖权。宣传税收政策,引导和管理纳税人怎样计算税款、缴纳税款,以期来达到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权。征收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直接参与纳税人的收入分配活动,直接负责税款入库征收管理工作。它行使着《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赋予的权力。体现着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

2、申报服务现况。从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申报纳税制度在税务征收管理中全面推行,到当下已形成了一种制度。纳税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纳的税金。税务机关征收人士依照各税申报缴纳期限,足额限时解缴税款入库。而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瞒报、漏报、少报税金现象屡屡显现,或是拖延报交税款,但税务机关又不能及时发现,致使税款流失或被挪用,给国家产生不必要的人为损失,使税务申报服务流于形式。

3、征收服务现况。征收管理部门的征收管理员的职责就是依率计税,依法征税。依照税法中规定各税征收实行细则、条例规定,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入库,保证国家资金运用。在目前工作中,常会发现有些企业人士或税务机关征收人士全不顾税法尊严,任意践踏税法,擅自减征或缓征税款入库,致使国家税款无偿被运用或流失;仍有些企业人士和税务机关人士合伙弄虚作假,虚开升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金,少计收入,少缴税款。

4、办税服务厅服务现况。受于资金不足位,办税服务厅基础设施和设备根本跟不上经济运作的需要,税收票据仍是手工填写。管理手段落后,现代办公设备不齐全,完税凭证掌握在各个征收员、管理员手中,这就致使税收票据和完税凭证填开上自由度很大,对征税、纳税举动不能执行有效监控。有的征收员、管理员为了完成按月下达的税收收入任务,混淆税款级次入库,致使银行、企业、税务局“三家”资金帐簿不同。监督手段不尽完善,监督制衡机制没起到本质性的作用,管理服务水平跟不上,服务项目不全,使办税服务厅形同虚设。

(二)稽查方面服务现况

税务稽查局作为税收管理手段的必要补充。它在惩治腐败,冲击偷税、逃税、漏税、骗税、抗税等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案件中,表明了强大的威慑力。有力的维护了税法尊严,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税收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税务稽查一面是通过对企业的外部审计,堵塞征管中的漏洞,冲击偷漏税或不合法运营,以此推动税负公平;另一面是对内部税务征管执法举动的一种审计,是一个既对企业负责,又监督税务干部执法的具有双重职能的服务部门。而如今一部分稽查员全没有服务意识,借手中的权力,在处理一部分违背税法案件时,以“我”为准, “我”就是“税法” ,或与纳税人勾结,侵吞国家财产和税款。执法不依法,执法不公平。税收执法环境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和整顿,致使经济案件层出不穷,依法纳税风尚很难形成。

分析税务服务质量差的成因

(一)纳税意识淡薄,征税服务意识差。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纳税观念淡薄。公民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士也没有很好地履行征税义务,没有使其得到全面的服务待遇。

(二)税法宣传不够。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宣传税收知识,讲解税收政策的首要形式,是唤起民众纳税意识的根本渠道。伴随改革放开的逐渐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法也打破了以往的“界线”,从企业迈向行政、事业单位。把税法送进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内部,使税法普及到各行各业,让社会所有公民都认识到,税法就在身边,我就是纳税主体。

(三)监督制衡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相应的监审部门,负责对本级或下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士同纳税人在征纳过程中的监察审计。受于该部门的人力、物力配备不齐全,监督制衡机制又没有很好地运作实行,产生了监督上的不得力,致使征纳举动过程仍具有隐蔽性、不公开性。

(四)征管手段落后,服务质量差。受于征管经费紧俏。基本征管设施和设备都无法配备,产生征管手段落后,征管信息不畅,征管现况已不适应经济的成长和时代的要求。这是制衡服务质量提升的一个原因。

优化税务服务的措施

(一)增强税收法制建设,大力推动依法治税

首先,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研究策划税收基本法,建立起具有权威性的税收制度,清晰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要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提升已比较成熟的税种条例的法律级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颁布。加强税法的强制性和平稳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事态发展,务必作相应修改,以适应征管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是要策划《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司法保障法》等配套法律,理顺关系,清晰执法权限和主体资格。通过加速税收立法,使依法治税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严格税收执法举动。持续改观干部知识结构。全面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稳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严格依照税法和税收管理条例办事。另外,还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建立执法职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持续加强税务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严格规范税收执法举动,减弱执法风险。

第三,切实增强税务稽查。一要加深案头稽查。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逐项稽核,发现困难,及时处理,处理纳税申报不实,弄虚作假困难;二要扩大调帐稽查。马上稽查对象财务帐簿资料调至税务机关,由稽查人士在机关内部检查稽核;三要执行税务机关联合办公。受于国税和地税部门分开征收,但确定收入或是附加税种计税根据均为同一类收入,为简化工作程序,配合企业工作,应把国税和地税共同管理的企业实施国地税稽查互相认同,提升办税效率和质量。

(二)搞好制度创新,建立不错的税务服务机制

总体目标是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管人,就是要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在干部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和奖惩机制,激发干部动力。认真研究干部入口、晋升和出口三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欲进必考,定期试用为首要内容的进人管理机制;以培训、竞争、试用、轮岗为首要内容的任职管理机制;以考试、考核、奖惩为首要内容的职位管理机制;以分流、内退、辞职为首要内容的减员管理机制。各种制度互相衔接,相互配套,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按制度管事,就是要理顺工作职责,以岗定责,以责定人,以劳定酬,按劳评奖。利用机构改革处理机构重叠。职责交叉等困难。利用人事分配制度处理干部活力不足.动力不够,苦乐不均等困难。提升服务质量,我们应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责权不能交叉。哪个机构、哪个职位承受什么责任,应有严格的界定;二是责任不能空档。不能由于机构调整精简,显现工作“真空”,所有的工作都要有人负责;又一次是权力不能失控。各个环节、各个工种、各个职位之间都要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三)加速科技兴税脚步,提升税务服务水平

伴随计算机的普遍应用,税务系统应加速达到管理网络化、征管手段电子化、办公自动化的脚步。开发征管软件,用好软件。增强对税源监控,达到信息共享,增强防伪税控,将所有升值税一般纳税人纳人防伪税控系统,增强交叉稽查管理。预防发票犯罪。搞好税务系统,银行系统联网,把办税服务厅的功能建立健全。使办税服务厅既作为税款征收单位,又作为开户银行,达到纳税人、税务机关、国库三点一线,税款征 收划解,入库三名一体;达到网上办公,启用公文处理软件,取消纸质文件。建立适合自己地区事实情形的区域网络,加速基建进度,借助计算机,优化服务组合,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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