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释
税收返仍有两方面的含义: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中央的税收返还制度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转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依照1993年地方事实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形,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升值税和消费税上涨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升值税和消费税每上涨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上涨0.3%。2.国家对人民的税收返还。我国的政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尽管不能直接归还给每个具体的纳税人,但具有整体的返还性。有关条目
税收 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