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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营业税

外汇网2021-06-17 23:41:11 190

临时运营税

对临时运营征收运营税所作的规定。对临时运营者征税,在不同历史期间有过不同的名称和规定,50年代实施工商业税时,称为“临时商业税”(简称“临商税”),是工商业税的构成部分。1958年实施工商统一税时,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订临时商业税征税办法。1973年实施工商税时,改为工商税的一个“临时运营”税目。1984年开征运营税时,沿用了工商税的办法,设置“临时运营”税目。

征税规模

该税的征税规模是:(1)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运营执照而从事运营税征税规模的业务运营获得收入的。(2)固定业户到外地销售商品或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务,没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运营税收管理证明的。(3)农村的集体和个人到外地销售农副产品,没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明的。临时运营税目的适用运营税税率为5%~10%的程度税率,多地依据不同运营业务的事实情形在程度内规定具体税率。临时运营税的征收方法一般有5种:(1)现场查账。在临时运营集中的场所,由税务机关派员查征。(2)规定临时运营者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执行清算。逾期不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3)规定临时运营者供应纳税保证人,到期不缴纳税款的,由保证人负责缴纳。(4)代扣代缴。(5)设置检查站(组)稽查征收。税务机关报经准许,可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交通要道设置检查站(组),实施税收稽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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