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税还贷
正文
中国政府对企业因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而举借的贷款,经准许可用应纳的产品税、升值税归还的优惠措施。是国家激励投资的办法之一。1979年至今,中国为激励国内企业投资扩大再生产,对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运用银行的基本建设贷款或技术措施贷款,规定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添加的利润归还;少数产品受于税大利小,用新添利润不足够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准许还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添产品应纳的产品税或升值税归还。同期,为了激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产品出口,对企业运用规定的外汇贷款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投资项目,经准许,亦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添产品应纳的产品税或升值税归还。 中国对技术措施和基本建设贷款,允许用产品税、升值税归还的,只限于列为国家计划的少数指定产品。这些产品的目录,由国家依据各个期间的事实情形调整。1989年6月,国家规定允许以税还贷的规模只限于:①用于发展全国名优产品的粮食白酒的技术措施和基本建设贷款;②用于发展啤酒生产并列为着重项目的技术措施和基本建设贷款;③经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特案准许的烟酒和制糖企业的技术措施的基本建设贷款。 对于外汇贷款,允许用产品税、升值税归还的,限于外国政府、外国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或银行利用外国政府、外国银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而发放的,以及地方金融机构经国务院准许利用国外集资发放的外汇贷款。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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